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研究

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研究

陈书鹏[1]2002年在《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研究》文中指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虽然各国立法对公司制度的安排存在较大差异,但对公司资本制度建设都给予高度重视。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核心部分,它为现代公司人格的独立奠定了基础。由于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历史发展差异,各国对公司资本的立法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对这些不同的立法的分析研究,形成了不同的公司资本理念。从近代公司法到现代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和学说有了很大发展。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资本的跨国流动,使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出现不同程度的渗透。两大法系公司资本制度的差异日渐缩小。中国加入WIO后,为了适应新经济的要求,中国公司必须采用新的资本制度模式,以迎接新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采取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现行世界各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比较分析研究,结合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现状,对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文形式上分为五部分,但主要内容是通过第二、第叁、第四部分对公司资本制度模式进行论述。 第二部分,公司资本概述。该部分从公司资本的基本概念着手,对公司资本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差异,公司历史发展的不同以及对不同法系法律思想的继承的不同,各国资本制度模式呈现不同的形态,公司资本的概念在不同资本制度模式形态下也呈现出不同的含义。在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责任公司的资本定郑州人学(2002*Z NHC生毕业沦义 公川资本制度模人叭穴义为注册资本,又称法定资本或法定资本金。法定资本的作用体现在叁个方面;其一具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二具有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其叁对外起到公司信用担保的作用。诚然,法定资本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可有效地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投机、欺诈行为。但这同时又是公司的设立非常困难,发起人责任重大,公司成立后若要增加资本则需经过严格复杂的程序。实际上对承担公司债务担保的不是注册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在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贡任公司的资本则称为授权资本。由于该资本数额是由章程授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因而称之为核准资本。再由于该资本总额仅是章程规定的一个发行数额,不一定是实际发行的的或实际收到的资本数额所以又称之为名义资本。授权资本有两个目的:一是政府注册的目的。而是在公司章程中表明公司有权发行资本的总额,以便便公众了解公司资本的状况。授权资本极大地方便了公司的设立,但同时也增大了社会交易的风险。 第叁部分,公司资本制度模式法理研究。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的不同、历史文化发展的不同、国情的不同,各国经济制度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差异。经济制度决定法律制度,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当今各国实施的公司资本制度主要有以下叁种:法定资本制度模式、授权资本制度模式和折衷资本制度模式。法定资本制度模式是以法国、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率先采用的公司资本制度模式,其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杜会交易的安全。授权资本制度模式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立法所主要采取的资本立法模式,它是指公司章程中所设定的资本总额无需在公司成立前全额发行、认购并足额交付的法律制度。在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下,公 6 郑州人学(川02)恤*们【生毕业论文 公J盗木制度模人研穴 司的成立不以公司资本总额的全部到位为其前提条件。折衷资 本制度模式是从二十世纪中期以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坚持 法定资本制度模式的基础上,移植英美法系授权资本制度模式 的部分优点而形成的资本模式。法定资本制度模式由于要求过 于严格,在保护债权人和公司交易方面显示出它的忧势,但同 由于过于严格也造成公司设立的困难。授权资本制度模式则表 现出过于的灵活而造成大量“皮包公司”出现。折衷资本制度 模式由于同时具有安全性与灵活的特点,表现出强大的生命 力,因此,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 况而采纳符合本国国情的资本制度模式。 第四部分,对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探讨。我国股份有 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模式,但内资 公司和外资公司在资本的缴纳方式上存在不同的法律要求,对 外资公司的设立实行超国民待遇,其原因是为了改革开放,吸 引外资的需要。对内资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模式,造 成公司设立的困难并使成立后公司的大量资本闲置,从而影响 到公司的利润和效益。中国加入WTO后,若不改变此种资本 模式,我国公司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力将受到极大的影响。本 文认为,实行单一的法定资本制度模式。单一的授权资本

虞政平[2]2003年在《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中国现行《公司法》与美国 1 996年《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主要对照蓝本 ,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资本制度、治理制度、分配制度、解散制度五个大的方面 ,就中美两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进行了集中比较 ,其中可以看出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相同之处 ,更可以领略两国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上的差异所在。

何林娜[3]2004年在《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选择》文中指出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公司法修正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备受人们的关注,如何科学合理的设计我国的资本制度已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而在进行资本制度改革时首要解决的是选择合适的资本制度模式,只有这样,资本制度的内容才能依此为中心而展开。 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过程,既是对不同公司资本制度价值理念的认知与交锋过程,又是对公司法功能的重新认知过程。同时,资本制度作为一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也与该国的国情紧密相连。因此,选择合适的资本制度模式,不仅需要对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最本质的思考,对其进行科学的定位,同时也需要对我国的国情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此外,我们还必须要结合世界先进国家的立法例,以期能被我国的资本制度模式选择所借鉴。 为此,文章第一部分足对资本制度价值理念的再思考。该部分首先从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出发,以其为支撑点,通过对资本制度存在价值及公司法性质的分析,对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了再思考,并得出了结论即资本制度是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同时又要尽量减少对效率的损失。与此同时,我们还要认识到只有符合价值理念的资本制度才是有生命力的资本制度。 文章第二部分是对叁大资本制度模式的比较。该部分以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为基础,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叁大资本制度模式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折衷资本制比较符合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 文章的第叁部分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现状及检讨。该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实践对我国的资本制度进行了分析与检讨,认为我国虽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但该制度并末实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究其原因,这固然与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善有直接关系,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其自身的缺陷应为最关键的因素。而且,实践中许多地方都以地方法规及规章的形式对我国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进行了变通。制度需求产生制度变更,这就使我们有必要对我国的资本制度模式进行重新的选择与设计。 文章的第四部分为我国资本制度模式的重新选择。该部分在对我国资本制度进行检讨的基础上,以我国的国情为出发点,并结合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对我国资本制度模式进行了重新的选择,认为我国不适合选择授权资本制,而应采纳折衷资本制。 对资本制模式进行了选择之后,如何对其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并使资本制度的价值理念得以实现应成为另一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该文章的落脚点。因此,文章的第五部分即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制度设计。在这里.,我们不能简单的照搬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我国的国情与相关制度的完善应成为该问题解决的基本的立足点。基于此,结合我国公司形式及折衷资本制的特点,文章在对折衷资本制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进行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采取何种资本制度模式、降低最低资本数额、强化信息公开等内容。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孤立的存在,它必须与相配套的制度一起刁‘能发挥作用,资木制度也是如此。因此,我们在对资本制度模式进行具体制度设计时,也要对其相关的制度进行改革,只有这样刁‘能使选择后的资本制度模式真正的实现其价值理念,这一点在文章中也得到了体现。

马长林[4]2005年在《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与股东出资制度改革》文中研究指明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公司资本表明了公司独立财产的存在,是公司赖以生存的血液,是公司运营的物资基础,是股东获取投资报酬的物质前提,同时还是公司清偿债务的总担保。因此公司资本制度倍受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重视,由于不同法系的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以及据以确立法律制度的社会伦理观念的差异,形成了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叁种公司资本模式。本文以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理论为基础,运用了比较的研究方法、历史的研究方法、试图通过对叁大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理念与原则进行分析对各种公司资本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现行资本制度模式进行检讨和反思,结合我国公司发展状况和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实践,我们认为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因在我国找不到对接基础而不适合我国现行的国情,现阶段我国更宜实行德、法、日的认可资本制。因为,我国已经有适宜认可资本制生长的本土资源,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改革现行的严格法定资本制,赋予公司资本制度一定的灵活性,以促进现代公司制度的早日形成。这样既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更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最后,本文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之上,针对我国现有股东出资法律制度不完善之处,给出较为具体的完善建议。

孙丰启[5]2005年在《公司资本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公司法修正呼声的不断高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备受人们的关注,如何科学合理地设计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本文从公司与资本的基本概念入手,通过比较法和法经济学分析两种方法,对它们的渊源、本质进行了考察和分析。试图在法与经济两个维度视角上,对概念进行探究,继而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加以分析,并比较了叁大公司资本制度的优劣,最后,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安排进行了分析,给出了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除了引言,文章主体分叁章,第一章为“公司制度概述”;第二章为“公司资本制度的原理”;第叁章为“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     第一章“公司制度概述”,对叁个问题进行研究,即公司的源源及本质、资本概念和公司资本构成方式。本章指出这样一个现实:中西社会差异甚巨,公司制度亦如此,找准自己的问题,对症下药才是根本。     第二章“公司资本制度的原理”,研究了两点,即资本制度的成因分析和叁大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本章试图回答:第一,公司资本规则缘何而生?第二,叁种资本制度各自的内涵与价值功能,在全球经济时代,哪种制度模式最具竞争力?     第叁章“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的定位、成因及所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给出了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在世界各国公司立法进一步放松管制的背景下,如何提高公司立法的适应性,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简化公司设立程序,增加筹集资金的灵活性,实行更为灵活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大

刘东晓[6]2004年在《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文中认为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前言部分简要叙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方法。在叙述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资产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概括了公司资本对于公司设立和存在的重要作用——不同的资本制度对这种作用并无实质性差异。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相互渗透,从而使得不同资本制度之间不再如过去那样泾渭分明。第一部分通过对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分析阐述作者对不同资本制度的再认识。其中分析了资本制度存在的客观基础,即:由于公司独立人格及其成员有限责任的结合,产生了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债权人的冲突,进而导致了对公司债权人和社会的威胁。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生存状况完全取决于公司法对这些矛盾的协调平衡,归根到底,就是解决公司的信用问题。资本制度便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同时,使用系统论的观点,对两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的体系结构、价值目标及其实施环境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两种资本制度的体系结构、价值目标是相同的,一国应适用哪一种资本制度,完全取决于其具备哪种资本制度的实施环境。并且无论哪种资本制度若要发挥作用,均是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配合的结果,而不是各要素的简单相加。系统论的动态性原理又决定了两种资本制度可以取长补短,每一种资本制度内部各要素之间也应该根据环境进行充实、调整。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公司运行环境的现状及其对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分析,得出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实质就是法定资本制的结论;一国采用何种资本制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资本制度能否适应其生存环境、能否发挥其作用。笔者认为,法定资本制在中国依然具有其生存和发挥作用的土壤——在这种土壤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以前,笔者不认为在中国实行其他的资本制度是合适的。但是,土壤的量变,可以促使我们在量变的基础上去改革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以达到安全与效率的均衡、实现社会的有序、在有序中提高效率的价值追求。第叁部分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不同特点的分析,得出法定资本制在两种不同形态的公司中所适用的具体规范也应有所不同的结论。其中主要分析了资本确立阶段最低资本额问题;资本充实阶段董事、经理、发起人、股东的责任问题;揭开公司面纱问题。对上述问题,在两种不同形态的公司中应该有所区别,因此本文对此进行了分别探讨,以期这些制度运用得更加合理。

刘俊标[7]2004年在《重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学、实证学、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以公司资本制度为主线,对公司本质、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特点、公司理念进行回顾和展望。以期重构一个符合中国的法律文化又能解决中国实践的公司资本制度。全文主要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部分通过从全球范围和历史的角度介绍公司,从整体上说明中国公司资本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全文起到高屋建瓴的作用。第二部分:通过对公司本质的诠释、公司渊源的探究、公司资本概念的诠释、公司资本构成方式的解读。显现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历史背景的特殊性,同时也体现了与其它国家的公司制度在某些方面的一体性。在进行比较之余,使我们看到自己的不足,从而构成了我国公司资本重构的深层次原因。第叁部分:该部分在全文起到承上起下的作用。任何制度的产生都不是孤立的,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每个制度的形成需要一定基础,需要一定的价值标准。当我们进行资本制度重构时,需要一定的标准和基础。否则就会出问题。本章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说明、几种具有代表性的公司资本制度的优点和缺点介绍,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重构提供一个捷径、一个清醒的认识、一个理性的标准或准则。第四部分:该部分是全文的核心。该部分通过对中国公司立法理念的回顾,凸现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先天不足。由于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了公司法法律适用和实践之间的冲突并出现强烈之势。从而说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重构的必要性。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世界公司资本制度的一个部分,同时也有自己的民族性和历史性。基于这两个特征,从而选择我们符合自己实际的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

虞政平[8]2001年在《论股东有限责任》文中研究说明股东有限责任乃明悟商事主体法律尤其是公司法律的关健所在,其与法人人格共为支撑商事主体理论发展的两大重要支柱。国外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专着或专题论文均不少见,而国内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专题论文虽有所见,但屈指可数,至于股东有限责任的专题博士论文则仍为空白。国内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认识,多停留在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原则上,多数教材及相关论文在介绍或论及股东有限责任之时,均只作原则或概括之表述,人们从中很难了解股东有限责任的历史渊源与变迁,亦很难弄清股东有限责任与其它公司法律制度的关系,至于通过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研究,来把握商事主体法律之发展方向,以及推动商事主体的法律进程,则更显不足。可以说,国内对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系统研究,的确仍需深入与开拓。正是基于国内关于股东有限责任系统研究的空白与不足,本篇博士论文之选题与写作,即意在为此作出填补之贡献。 全文主要通过上、下两篇不同视角的论述来具体地展开。上篇为历史论,意在揭示股东有限责任的历史渊源与发展轨迹。通过该篇的论述,充分揭示出,股东有限责任乃人类长期商业经验及立法努力之成果,而且自其形成之后,即一直处于不断扩张的发展态势。事实上,股东有限责任并非无源之水,它与人类自古罗马以来的债权理念的发展以及以特有产、限定继承等为代表的有限责任方式的尝试,均有着历史的渊源关系,第二章“罗马时代有限责任的萌芽”,即对此作了必要的探讨。当然,股东有限责任与法人理念以及人们的商业实践更是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商业组织以及特许公司的法律发展模式 既为现代公司的形成提供了雏形,亦为股东有限责任提供了直接孕育的土壤,第叁章“十二至十八世纪股东有限责任的发展”,便较为详尽的就此展开了讨论。至于第四章“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形成及扩展”,则更是十分清楚地叙述了股东有限责任最终于世界范围内立法形成及扩展的轨迹;应当说,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形成,不仅有着其深厚的社会背景,而且亦有着其激烈的斗争历程;至于对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之保护,则自始即为股东有限责任立法所关注的焦点,亦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所并重的内容之列;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人之独立责任乃为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内容所在,世界上唯一一部以“有限责任法”命名的英国《1855年有限责任法》,即对此作了清楚而明确的规定;正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所具有的这一核心内容与价值功能,致使其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导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蓬勃兴起、法人持股的势力延伸、一人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的有限化进程,得以在世界两大法系之中普遍地形成,并无疑成为商事主体领域最为主要的责任形态。 下篇为关系论,意在弄清股东有限责任与各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关系。通过该篇的论述,具体地展示了现代公司各主体以及资产等相关法律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密切法律关系。就有限责任型公司与无限责任型公司以及合伙等企业比较而言,本篇所 内 容摘要展示的现代公司各项主要的法律制度,。皆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才不得不被创设或重新审视与定位。可以说,离齐股东有限责任所设定的基础与框架,这些法律制度则必然迷失方向,而它们所存在的法律价值与意义亦必然令人怀疑。本篇第五章“股东有限责任的利益主体、则首先在前篇历史论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现代公司法人的独立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进一步指出法人人格不等于法人责任的必然独立,法人责任的独立乃渊源于、并依托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与支撑;至于除现代公司本身之外的其它各现代公司的利益主体,即股东、债权人以及管理人,它们的法律角色与定位,随着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与运用,亦都发生着深刻的法律变化;股东与债权人成为公司必须双重维护的利益主体,管理人则不再只是如传统一般地只对股东负贡,而是对公司这一独立的主体负责,并通过其负责,让公司这一主体真正成为实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双重平衡的舞台。第六彰股东有限责任的依托资产1则将影响现代公司资产法律变化的各个环节及相关制度作了较为细致的论述,并具体分析了这些资产方面的法律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的相互关系;不同的资本模式,皆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其创设的基点,并在不同地影响着公司资产建立与维护之同时,亦不同地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发挥着影响;而原始出资制度下的出资责任,则经常被人们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代名词加以混同使用,出资责任的履行完毕,就某种程度而言即为股东有限责任之履行完毕,有关出资责任的不同定位理论,同样也对股东有限责任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至于增减资本,则不仅不能规避股东之出资责任,亦不能损害债权人之利益;而公司利益分配的机制与准则,则更是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其设计之前提,世界两大法系公司法之中,皆以资本不得用于分配作为其核心的理念。第七章“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

王融[9]2005年在《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文中提出目前,专门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例如欧盟公司法已充分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并作为其立法的基础,简化有限责任公司机制,废除那些主要是为了保护第叁人的规定,这些规定已经被证明是对中小企业是不适当的或者是过分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除个别外,大多数为中小企业,它们构成了整体经济的基盘。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独特的诉求,所以如何构建一个合理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来适应中小企业的需求,使其更能灵活有效的经营事业创造财富,具有重大意义。公司制度中,资本制度作为核心内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体现出显着的不同点,本篇论文正是以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特色的资本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模式、出资形式制度、出资转让制度,结合经济学,管理学的科学规律,从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作出系统、完整的研究,通过反思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中的缺陷弊端,参考国际上有限责任公司立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本篇论文共分为前言、正文、结论叁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探讨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资本制度模式的选择。首先对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这叁种实质为出资缴纳模式的资本制模式进行了阐述分析。其次,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财务的封闭性及我国信用机制的落后性叁方面详细论证了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应当仍然坚持法定资本制,但同时,对目前法定资本制中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以及审查验资制度进行完善。 第二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论文回顾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状况,提出改变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结构,扩大出资形式的范围,特别是扩大以知识产权为主的无形资产的出资范围,允许人力资本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并简要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评估程序的特点。 第叁章反思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制度的漏洞与缺陷。论文指出应当对法国、日本相关的合理规定借鉴参考,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具体问题上提出了完善建议,最后作为补充,提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规定方面应与其他法律协调衔接。 最后,归纳出全文的两条线索,作出了总结性结论。

杨慧红[10]2016年在《相关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4年3月1日最新修改生效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取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发起人(股东)可以“零首付”成立公司,自主协商约定公司注册资本数额、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理论上可以实现“一元钱”开办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取消降低了投资者进入市场的门槛,有利于公司设立与市场繁荣。授权资本制的确立,表明在公司资本制度的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的职能已由传统的强化干预转变为现代的引导商事主体自主诚信经营。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立与发展,同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变迁虽存在较大差距,但相辅相成。正是基于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不断完善,立法者才重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设置是否合理。2014年新《公司法》的施行,使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模式转变为授权资本制,但此立法解释的规定表明虚报注册资本罪仍适用于实行实缴登记制的企业,而且立法解释并未修改本罪的条文内容,虚报注册资本罪仍然在我国继续存在。本文认为新《公司法》下对于实行认缴登记制度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罪规制的时代已结束;对于实行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仍然需要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制。同时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新公司法背景下本罪罪状、罪名立法表述两个方面提出了的建议。

参考文献:

[1]. 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研究[D]. 陈书鹏. 郑州大学. 2002

[2]. 中美有限责任公司制度比较[J]. 虞政平. 中国法学. 2003

[3].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选择[D]. 何林娜. 郑州大学. 2004

[4].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模式与股东出资制度改革[D]. 马长林. 郑州大学. 2005

[5]. 公司资本制度问题研究[D]. 孙丰启.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6]. 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D]. 刘东晓.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7]. 重构中国的公司资本制度[D]. 刘俊标.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8]. 论股东有限责任[D]. 虞政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01

[9]. 论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D]. 王融.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10]. 相关虚报注册资本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杨慧红. 青岛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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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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