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的实质就是保障公民人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权论文,公民论文,实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2.6;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16)05-0005-06 “腐败是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1]“腐败是一种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象,是一个困扰着所有国家的普遍问题。”[2]腐败不仅破坏民主制度,阻碍法治的实施,而且腐败行为违反基本人权,妨碍社会进步,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加剧暴力和不安。因此,从贪污受贿到滥用职权,从权钱交易再到包庇犯罪,这些腐败行为可以说是当前我国社会中侵犯公民权利的最大毒瘤,是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人权保障建设道路上的绊脚石。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以多名政府高官落马为标志而掀起了一场反腐风暴,从2014年的“老虎苍蝇一起打”和“零容忍”到2015年的“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和“猎狐行动”,这场重拳反腐风暴已经席卷大江南北。这既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决心肃清执政队伍的生动体现,更是党中央决心推进新常态下人权保障建设新发展的生动体现。“反腐永远在路上”,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的讲话告诉我们,“反腐”将成为我国政治社会发展的“新常态”。 一、反腐与保障人权的辩证关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序言中指出,“腐败对社会稳定与安全造成问题、构成严重威胁,它破坏民主体制和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①由此可见,腐败行为是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表现在人权方面即是腐败官员的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等行为严重践踏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腐败是侵犯和危害人权的毒瘤,而反腐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利器。反腐败与保障人权二者辩证统一。反腐败与维护和保障人权不仅具有内在一致性,而且是中国特色的人权热点聚集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一)腐败是侵犯和危害人权的毒瘤 1.权钱交易的经济腐败侵害公民人权 经济腐败是政府官员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表现形式是贪污、受贿、侵吞国家公共财产等,通过一系列的权钱交易行为实现少部分人的私利。可以说,经济腐败是所有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源所在。经济腐败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体的经济权益,更损害了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从经济角度进行了剖析,认为在那些腐败尤为突出的国家,投资金额下降了5%。世界银行的统计也表明,腐败能使一国的经济增长率下降0.5%。[3] 追求自身利益是每一个人的本性,而利益的内在矛盾,特别是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使得公民自身利益的实现很容易从正常途径转向非正常途径。马克思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4]由此可见,公民追求自身利益的天然本性促使其在特定条件下选择更为便捷的实现途径。以中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为例,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中国经济的“蛋糕”越做越大的同时,中国经济“蛋糕”的分配问题开始阻碍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前进,最主要的表现就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公民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利益,不惜以金钱为筹码,来换取权力的支持和庇护。于是,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经济腐败就在中国大地上蔓延开来,加上没有有效的预防体制建设,这种腐败行为愈演愈烈,已成为侵害公民人权的一个重要方式。经济腐败行为对公民人权的侵害主要体现三个方面。首先是权钱交易诱发的权力的挪用,使得公民的一些合法权利无法有效运用,比如选举受贿案;其次是权钱交易带来的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使得公民的个人经济发展权益受到损害;再次是权钱交易背后的官商勾结,这不仅会损害公民的政治、经济权利,更为甚者会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比如土地的非法征用和强拆冲突。 当前中国的经济腐败从普通的贪污受贿到侵吞国有财产,再到权力的买卖,这一切都成为侵害公民人权的基本手段。从山西的“塌方式”腐败,到国有企业高管的“下饺子式”腐败,这一切腐败行为的背后都蕴藏着权钱交易的巨大利益链条,这也是腐败侵犯和危害公民人权的一个最大的毒瘤。 2.公权私用的政治腐败侵害公民人权 政治腐败是指国家政府官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借此谋取职权以外的利益,甚至做出一些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危害国家政治生活的正常发展。政治腐败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权力寻租以及“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说到底政治腐败就是政府官员将公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的私人权力,非法滥用,形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腐败现象。经济腐败是各种腐败行为产生的基础,政治腐败就是经济腐败的进一步深化,其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更甚于经济腐败。 政治权力是在特定的利益和利益关系基础上形成的政治力量,并以强制力量进行约束和规范的一种利益实现方式。因此,政治权力的背后是以利益为驱动的,恩格斯曾说:“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5]与此同时政治权力也是社会强制力量来保证实施的。政治权力的这两种特性既体现了政治权力的专属排他性,同时表明政治权力也会成为腐败行为产生的温床。根据契约论的理念,国家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力是由公民通过缔结契约来让渡其政治权力而形成的,这就说明政治权力具有公共性,其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然而,政治权力主体利益性与其实现目标的社会公共性存在的必然矛盾,使得政治权力处于失位的边缘,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就难免会出现公权私用,就难免会对公民人权构成侵害。政治腐败行为对公民人权的侵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权私用带来的权力私有化,使得公民的合法政治权利被“剥夺”,比如代表选举中的“被代表”现象;其次,公权私用引发的权力滥用,不仅破坏正常的社会发展秩序,而且践踏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地方政府的“寻租”“包庇”行为;再次,公权私用不仅引发权力滥用,也会出现政府官员的“不作为”现象,这种不作为是对违法乱纪行为的纵容,也是对公民权益不负责任的表现。 中国是一个拥有上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官僚主义思想根深蒂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官本位”的思想使得政府官员无法清醒地认识到责任和义务,更无法清醒地认识到权力的使用限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官员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浪潮中的掌控者和受益者,在利益的诱惑面前很容易就丢掉了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责任,最终走向政治腐败的深渊。从周永康的“叛国罪”到徐才厚的“买卖官爵”,再到令氏兄弟落马,这是中国当前政治腐败的一个缩影。 3.违法乱纪的法治腐败侵害公民人权 法治腐败主要是指国家政府官员为实现和维护自身的利益,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破坏法制规章,采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法治腐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机关人员违反宪法法律规定,公然挑衅宪法权威,破坏正常的社会法治秩序;另一类是党和军队干部蔑视党规党纪,抛弃自己信仰和职责,做出损害党的权威和形象的行为。这两类法治腐败行为归结起来都是悖于“依法治国”理念的,都是站在国家和公民的对立面,最终都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治腐败是当前“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的最大阻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设法治中国明确了行动纲领: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6]这是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新发展,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对我国未来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的总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不仅要求全民守法,更要求加强对党政官员的法治约束。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全面提高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7]如果一个国家的党和政府领导做不到依法自律,那么这个国家法治建设也将形如朽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这一科学命题,强调法的精神是实现社会民主和自由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的人权专家徐显明教授也曾说过“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由此可见,法治是实现社会民主和自由的基础,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依托;相反,违反法治精神而行的法治腐败行为就必然会成为阻碍实现社会民主和自由的“拦路虎”,就必然会成为践踏和侵害公民人权的一大毒瘤。 中国历来是一个人治大于法治的社会,法治观念和意识在公民心中比较淡薄,因此纵容了腐败的滋生。十八大召开以来,先后落马的多位高官和高管,涵盖了党、政、军、企等多个方面,这些腐败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无视国法党规,将公民人权的维护和保障职责抛于脑后。这既是中国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影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反腐是维护和保障人权的利器 1.反腐切断经济腐败的利益链条,净化社会保障人权的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以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反腐浪潮日渐高涨,从政府高官到军队大鳄,再到国企高管,“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重拳反腐初见成效。这次反腐行动的重点清查项目之一就是权钱交易的经济腐败。《法制晚报》记者根据公开报道发现,十八大以来被查处的官员中,至少有34名官员在官方通报或者媒体通报时,发现其“财产”超过千万元,甚至数亿。官员涉贪范围涉及现金、存款、房产、黄金和字画等等。房地产领域是官员腐败重灾区,贪腐官员贪污房产最少的两处,最多的达到300多套,比如刘志军、谷俊山等省部级贪腐官员都拥有数百套房产。对于贪腐官员来说,屯现金也是他们的一大爱好。在近期查处的贪腐官员中,有8个人家中和办公室搜到现金共计过千万,其中有4人搜到现金过亿元,1人物品财产总值共超过亿元。由此看见,贪腐官员的经济腐化现象的严重性。 通过重拳反腐,随着贪腐官员的落马,在赃款得到追缴的同时,行贿者也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些行动一方面震慑了官员进行权钱交易的不法之心,另一方面也切断了利益输送的链条。反腐在权力与金钱之间,在权力与利益之间划出一道分界线,使得利益与权力勾结的渠道不再像以前那样畅通无阻。没有了权钱交易的寻租渠道,经济腐败的问题就有机会得到解决和根治。在另一个层面上,打击经济腐败不仅净化了政治生态,同时也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2.反腐拔除政治腐败的权力根基,重塑政府保障人权的权威公信力 2015年1月,中纪委“晒”出了去年的反腐成绩单:从十八大以来至2014年底,已结案处理或正在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99人,31个省份立案调查的厅局级及以下官员达656人。其中省部级高官超过50位,副国级以上官员3人。2014年的反腐力度是反腐行动开始以来最大的一年,仅前11个月,落马省部级干部以上就近40人。除“老虎”频频落马,“苍蝇”也被大面积清理。今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8.4万人,同比增长超过30%。[8]一批批“老虎”和“苍蝇”的落马,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转接。在去除“糟粕”,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开始划清“权力清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9]将权力列入清单,避免官员私用、滥用权力,这是拔除政治腐败的权力根基的一剂良方。 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反腐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支持。[10]反腐拔除权力腐败的根基,一方面使权力得到了约束,有利于重塑政府的形象,有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也有利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另一方面使政府权威得到提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公信力支持,促进人权保障建设的新发展。 3.反腐纠正法治腐败的不正之风,提升全民保障人权的团结凝聚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就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9]建设法治政府,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新时期对政府建设方面提出的总要求,这既是对“依法治国”理念的具体贯彻实施,也是为清除法治腐败、纠正违法乱纪之风的应对之策。通过政府反腐公报可以发现,不管是经济腐败还是政治腐败,每一种类型的腐败都是源于对法律的漠视,都是腐败官员法治意识淡薄的直接体现。因此,加强法治建设,以法治促德治,对于纠正法治腐败的不正之风、提升政府官员的法律素养具有积极作用。 十八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对反腐作出进一步部署,“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11]这是对新时期反腐行动提出的新要求,从加强国家立法到完善党内法规,法治反腐必将成为反腐手段中的新利器。腐败的治标与治本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一方面通过法治反腐,另一方面通过法治保障人权。两者是有机统一的:法治的现实目标是清除腐败,而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维护和保障人权。因此,法治反腐既可以提升全民的团结凝聚力,也会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可见,人权是人民的权利的体现,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就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理论表明,在中国,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体系的终极追求。反腐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实现,其价值追求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这一点恰恰是我们高扬人权旗帜的价值所在。 二、反腐与保障人权的战略选择 反腐与保障人权是一项创造性的系统工程。形成制度化、法治化、社会化是反腐与保障人权的战略选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坚定不移把反腐倡廉建设引向深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1]构建科学有效的反腐机制,通过反腐实现全面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反腐与保障人权的发展需要制度化 反腐与保障人权的政治规矩、制度建设具有稳定性、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至少14次言及“规矩”一词,并着重强调指出“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习总书记此次讲话明确了党员干部应该遵守哪些“规矩”,限制了领导干部在贪腐活动中打“擦边球”。中国反腐风暴取得巨大成效的根本就在于制度建设和政治规矩。其中制度性的直接组织作用就是中央巡视组。自1996年设立,到2005年的正式运行,再到2015年的反腐风暴中立下汗马功劳,中央巡视组不仅成为令各位贪腐官员胆寒的“尚方宝剑”,也成为公民心中惩治腐败官员的“包青天”。不过,在认识到中央巡视组在反腐中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需要清醒地意识到,反腐不是一时的“风起云涌”,反腐需要制度化,因此,中央巡视组的制度化建设也就成了重中之重。如何使“巡视反腐”制度化?首先,为了使巡视过程更规范、巡视结果更具有权威性,巡视组人员应适当吸纳一些法律和公共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甚至可以让人大代表参与进来;其次,针对我国目前基层腐败多发频发的状况,需要扩大巡视范围,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适当延伸巡视线路,加强对基层腐败的有效监督和规制,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最后,应建立一个对巡视结果及时回应的规范化制度平台,使巡视过程的公开透明有制度化的保证,让公共舆论对巡视效果进行监督。[12]反腐制度化建设需要从反腐的各个层面入手,“巡视反腐”制度化只是一个方面,加快“反腐审判”制度化、“赃款追缴”制度化等也是推进反腐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加快反腐的制度化建设,使反腐“常态化”,既是当前反腐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权保障建设制度化的本质要求。 (二)反腐与保障人权的发展需要法治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同样的道理,法律也是反腐之重器,法治化更是反腐“常态化”和“制度化”的必然要求。当法治反腐由“治标”转向“治本”,原有的“纠‘四风’”就需要由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取代。早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就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反腐败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为我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反腐败法律体制机制提供了参考依据。此外,科学完善的法治能够提供良好公民权利保护,包括经济、政治等权利。[13]法治是反腐之重器更是保障人权之利器。因此,反腐与保障人权法治化建设应当从三个层面着手。 首先,加快反腐的立法进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核心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在立法的层面,建成反腐体系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出台一部《反腐败法》”,“现在的反腐败立法分散在各种规范性文件、规章、行政法规、法律,包括党内的法规,结构较为混乱,也有很多不统一协调之处,法律位阶上看,作用还是很有限,如果能够上升为法律,反腐会效果更好”。[14]因此,制定《反腐败法》,不仅仅是反腐工作转向的需要,也是预防腐败,提升全体公民反腐和保障人权决心的需要。 其次,强化法治反腐意识。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正确引导公民用法治的方式解决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履行职责,及时采纳群众的反腐意见和投诉、举报,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及时立案处理,让公民意识到法治是反腐的最有效途径,而不是依靠领导批示、依靠人治去解决。通过这种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崇尚法治、信赖法治、尊重法治的良好氛围。 再次,落实法治反腐的监督。法治反腐的有效性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更需要完善的监督体制督促法治反腐行动的落实。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的法治化监督,预防法治反腐进程中的权力“二次腐败”;另一方面加强法治惩罚力度,形成反腐“高压线”,使权力主体不敢腐败。这就实现了法治反腐的终极价值追求——公民人权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三)反腐与保障人权的发展需要社会化 反腐与保障人权是一项长期的、发展的社会化工程。在这项工程中,短期的反腐风暴虽然可以遏制腐败的势头,但是要真正实现人权保障建设的价值追求,就需要全体社会公民的共同努力。换句话说,反腐任务的艰巨性和人权事业发展的长期性决定了两者在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实现社会化。反腐社会化的最基本的方式就是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反腐教育,必须找准切入点,打开突破口。将反腐教育与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教育相结合,推进反腐教育入社区、进单位,深入农村基层,走进学校课堂,甚至纳入家庭教育。 首先,反腐教育与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推动反腐教育进单位。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反腐意识,养成自觉远离腐败的习惯,保持廉洁奉公的精神品质。 其次,反腐教育与社会公德教育相结合,推进反腐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公民勇于与腐败分子做斗争,引导公民通过合法渠道打击腐败分子,在全社会形成反腐败的良好风气。 再次,反腐教育与家庭美德教育相结合,推进反腐教育进家庭。大力倡导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利用家庭教育具有的早期性、亲情性、自然性、持续性等特点,以家庭为反腐的基本单位,形成廉政之风,让腐败官员无所遁形。 (四)反腐要重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和救济 弱势群体基于其所处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的制约,成为遭受腐败行为侵害最为严重的群体。不论是权钱交易的经济类型腐败还是公权私用的政治类型腐败,这些腐败行为很容易引发社会不公平现象,从而激化社会不同阶层之间,特别是贫富阶层之间的矛盾。社会的不公与社会矛盾激化的最终受害者都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比如农民、农民工、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等等。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出发,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其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实现全面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因此,在反腐过程中既需要加强惩治腐败行为的力度,更应重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寻求合理有效的途径对弱势群体进行权利救济。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15]要实现反腐过程中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救济,应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完善弱势群体权益救济的法律机制。反腐败法律的制定,不仅要严明惩治腐败犯罪的量刑,而且要明确对受害者的经济和精神等方面的补偿标准,维护受害弱势群体的经济和人身健康权益。二是建立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制度。弱势群体基于自身维权意识的不足和力量的弱小,很难在权益受损的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也很难在反腐败过程中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会影响反腐败效用的发挥,也不利于其自身权益的保障。因此,通过建立救济型的社会组织,对权益受损的弱势群体进行法律救济和社会救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通过提供法律援助,为权益受损的弱势群体畅通申诉渠道,另一方面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为惩治腐败犯罪、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提供精神支撑和舆论支持。 通过对弱势群体进行救济,既是落实反腐法治化的一个重要补充,也是实现反腐社会化的本质要求。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是惩治腐败犯罪,加强反腐以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习近平强调要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因此,在反腐过程中重视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和救济也是实现人民共享社会经济成果的本质要求。 总而言之,反腐与保障人权无论在价值追求上,还是实践要求中,两者都存在着内在一致性。就价值追求来讲,反腐和保障人权都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是为了实现自由、民主的社会价值目标;就实践要求来讲,反腐和保障人权都需要通过制度化、法治化和社会化的建设,形成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从而根除腐败,保障公民人权。因此,反腐不仅仅是为了消除公权力的私有和滥用,更重要的是为了让公权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大众,实现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反腐和保障人权的最终价值追求! ①UNCAC was adop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on 31 October 2003 by Resolution 58/4.标签:反腐论文; 山西反腐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法律救济论文; 尊重和保障人权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政治论文; 法律论文; 时政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