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讨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讨_农民论文

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理论论文,农村论文,组织论文,我国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50(2006)05-0056-08

改革开放以后,在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正确的农村政策指导下,由农民自愿自由联合而建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国各地不断涌现,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迅速发展了起来,并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呈现了出来。这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小规模农户组织起来,使农户通过合作组织整体地进入了社会化大市场,这对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开拓农村市场、增产增收,尤其是解决当前“三农”问题等方面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属于不同于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在理论上,还存在着许多认识误区,在实践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从理论上来探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问题,为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则是当前农村经济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稳步发展的初始阶段(1951~1955年初),这一阶段合作化的发展基本遵循合作的本质,步伐稳健,发展顺利;激进发展的曲折阶段(1955年下半年~1978年),这一阶段合作化发展违背合作制自愿原则,出现了急于过渡、硬性拔高现象;改革开放后的回归发展阶段(1978年以后)。在这一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取得了较快发展,组织形式也呈现出多样化,但目前我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还不十分统一,法律定位也比较模糊,实际操作也很混乱。其主要原因是因为理论界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框架还没有构建出来,对现存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态也没有科学地区分开来,从而政府的法律法规的确定,政府相关策略政策的出台也就没有了依据。所以,亟需我国理论界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地研究与探讨。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成熟的背景下,我国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原则框架时,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也要遵循国际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原则框架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自愿自由为主,有限开放与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

首先自愿自由是合作经济的第一原则。合作经济组织是人们自愿建立的经济组织,“自愿”合作与联合实际是合作经济存在的基本前提,也是合作经济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在这方面,我国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愿”度不大,政府行政命令过强。而改革后的传统集体经济不能很好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次,我们也要考虑到有限开放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由于过分地强调入社与退社的自愿与自由,也导致了其资产的不稳定性。为此,许多国家实行了有限开放制和允许合作社股份的内部交易,以保证合作经济组织长期发展,实践证明,这一方式有利于合作经济的发展,是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依据的原则。再次,也要考虑到政府引导原则。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原则确定的背景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是无效的,需要政府有所作为。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扶持。尤其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经济的力度更强。但是,在界定或划分我国合作经济组织时,这三个方面的原则并不具有同等地位,其中,必须以自愿自由原则为主,其他原则为辅。

2.“一人一票”为主,“一股一票”为辅的原则

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经营决策“一人一票”,充分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以劳动联合为主,劳动雇佣资本的精髓。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合作经济组织筹资、融资方式的改变,出现了资本联合,这样也就出现了投票权与入股份额不成比例,成员的责任与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为此,国外逐渐有一些合作社由“一人一票”向“一股一票”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合作经济还处于发展初期,很多方面还不成熟、完善,现阶段我国仍应坚持“一人一票”为主,“一股一票”为辅的原则。一方面,我国合作经济发展与国外相比,时间还较短,合作制的观念还没有深入民心,很多农户对合作经济还不够了解,实行“一人一票”有利于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与管理,保持合作制的本质;另一方面,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有很多企业资本或商业资本的介入,而我国目前法律还很不完善,对于这种情况,还缺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简单的实行“一股一票”,容易导致合作经济组织为少数成员所控制,从而使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发生变异。

3.财产“联合所有”为主,“共同所有”为辅的原则

合作经济组织在产权方面是以劳动者的个人所有权为基础,而不是财产归大堆,社员入社交纳一定的股金,这部分资金归入社者所有,社员退社时可以撤走,而且不少合作社还规定要支付红利。社员把资金的支配和使用权让渡给了集体,形成集体的经营权。因此,合作社的财产表现为“联合所有”——财产的个人所有权与劳动者集体的经营权相结合。但合作经济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持续稳定地发展,也要从利润中提留一部分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集体福利支出等,这部分财产属于合作社,归成员共同所有,共同支配。这部分“共同所有”的基金会随着合作社的不断赢利,而越积越多,为集体经营权的运作和合作社的长期发展提供了较为稳定的基础。为此,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坚持财产“联合所有”为主,“共同所有”为辅的原则,既强调个人所有权,也必须增加一部分公共积累,并不断地将一部分公共积累按照个人所有权的额度划分到个人名下,以加强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与组织的密切关系。

4.劳动或交易额分配为主,资本要素分配为辅的原则

合作经济组织在利润分配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多重的:既有按劳动分配,又有按交易量分配,还有按股金分配。但是,在这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中,按社员个人的实际完成的业务量(劳动量或交易量)分配在其中居主体或支配地位,合作社分配制度的基本模型可以概括为:以按实际业务量分配为主的复合分配制度①。合作经济组织的分配结构,更清楚地体现了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特征,充分地反映了合作经济组织与一般企业的区别。虽然随着经济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中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资本所占的比重和作用越来越大,出现了一些外部融资的现象,客观上需要对资本要素进行利润补偿。但是,在利润分配上还是应该坚持以劳动贡献或交易额分配为主,以资本要素分配为辅的原则。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增加融资,可以对股金进行一定的利润分配,对资本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偿,但不能像股份公司一样,主要按照股金、资本进行分红,否则,便违背合作经济组织的本质和原则,便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二、我国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形态

现时期,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形式多样,千差万别,具体形式有: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传统集体经济改革型股份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改革开放后新建立的,有的是传统发展下来的以及经过改革后建立的。新建的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也是形式多样,有的依托农产建立,有的依托政府部门,有的依托商业资本或企业。而传统集体经济经过改革发展后,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具体形式也不尽相同。

1.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依托农产自主建立的专业合作社应该是典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由政府部门、单位、经济实体等主导建立的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雏形形态。

依托农户自主建立的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发兴办的,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具有很大的自发性和独立性,主要依靠专业农产开展活动。这种类型合作社从总体上看符合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基本原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社一般原则:(1)合作社由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农民投资建立,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交纳一定的股金即取得社员资格,农民对入社资产拥有个人所有权。(2)合作社原则上实行民主管理,统一经营,入社农民有较大的经营参与权,合作社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3)在利润分配上,一种主要按交易额分配,有的合作社也有一定的股金分红,但对股金利息进行限制。另一种虽然按股进行分红,但由于其社员持股比例与交易额比例相近(按交易额比例持股),所以,按股分红可以近似地看作按交易额分配利润。诚然,现阶段这种类型合作社有的在经营管理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规章制度不健全,民主管理执行不到位等,但这种专业合作社毕竟在产权结构和利润分配上体现了合作经济的本质和特征,而且农民拥有较大的经营参与权。因此,这种经济组织是农民之间互助合作、互惠互利、自我联合、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态。

由政府部门、单位、经济实体等主导建立的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相互联合、相互协作自发而产生,体现了农民自我联合、自我服务、互惠互利的意愿,因而具有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些特性,如:这种经济组织也吸收一些农民入股,农户可以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民有一定的经营参与权;实行一定的盈余返还,等等。但这种经济组织与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一,这种专业合作社是个人(单个农户)与外部团体、经济实体之间的联合组织,外部团体或经济实体往往是通过专业合作社,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收取获得农产品。单个农户是生产者,而团体或经济实体是服务提供者,两者的职能分工不同。其二,尽管这种专业合作社也吸收农户入股,但部门、单位等力量介入太多,在经济组织中占有很大比例的股权(一股独大),与一般农户不是处在同等或相近的地位,占多数的农户所占的股权比重过小,这些部门、单位对经济组织拥有控制权。其三,尽管这种专业合作社也实行民主管理,但由于产权关系是决定其他关系的基础,这种没有产权基础的民主管理必然会随着产权主体对财产权利完整性的追求而逐渐减弱。民主管理转变为资本与劳动混合作用的经营管理,而且,资本占相对主导地位。其四,尽管这种专业合作社也实行一定的盈余返还,但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必然要求相应的股权要有相应的回报,所以,这类经济组织利润的相当大部分用来按股分红(有的是全部按股分红),进行盈余返还的较少。因此,我们认为这类专业合作社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雏形形态。

2.专业协会形式

依托农户建立的有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专业协会应该是典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其他专业协会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农村的专业协会是由农民自主建立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农村组织,其特征是农民入会时缴纳会费而不是股金,不是经济实体。它是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在技术服务、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上联合起来建立的社团性合作经济组织。我国农村专业协会的建立比较复杂。一是依托主体多种多样,建立主体有农民、政府部门、商业资本或企业;二是许多协会又投资建立了一些盈利性经济实体②。

我国现阶段依托农户建立的专业协会大致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没有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专业协会,这种专业协会以农民为基本主体,由农户自愿建立、自由组成;农民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专业协会实行统一经营;在利润分配上主要按交易额分配。这种协会以农户互助互利、自我服务为目的。但这种协会内部比较松散,缺乏组织的稳定性和经营的制度性。因此,这种协会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只是一种具有某些合作经济因素的雏形形态,它们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不确定的,也可能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可能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解体了或转化为其他的经济组织。二是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的专业协会。这种专业协会有的是由全部或多数会员共同集资兴办经济实体,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或相应的服务③,我们将其界定为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对于由几个大户或少数会员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这种形式的专业协会虽然也具有一些合作经济的特征,但在产权结构上由少数人控股,在利润分配上主要按股金分配,因此,我们将其界定为雏形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

我国依托政府部门、商业企业等建立的专业协会,一般都投资兴办经济实体,这种类型的专业协会与依托政府部门、商业企业等建立的专业合作社相类似,与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存在着类似的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认为这类专业协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雏形形态。

3.改革后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我国现阶段的股份合作社主要由传统集体经济改革而来,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引入股份制机制进行改革后,建立股份合作社。其具体做法一般都将原有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然后折股量化到人,通过划分村民社员股,使集体的成员明确自己在集体资产中所占的份额。但由于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建立的股份合作社也不尽相同④,根据它们在产权结构和利润分配上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1)集体股占主体。在这种股份合作社中,集体股权占绝对比重,一般超过60%,村民社员股比重相对较少。集体股资产归集体共同所有,是集体共同的资产积累。这部分资产拥有相应的经营权,由村集体组织或部门代表行使经营管理权。虽然这种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经济的一些特征,社员也拥有一定的财产所有权,但我们还需要对这种经济组织作进一步分析。从产权结构上来看,合作经济以财产的个体所有权为主,而集体经济以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为主,这是两者的一个重要区别。这种股份合作社产权结构的表现形式与传统集体经济相类似,仍然以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为主。因此,根据我们前面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态的界定分析,这种股份合作社在产权结构上并不满足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准则,我们认为这种股份合作社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我们将其界定为合作经济组织的变异形态。⑤

(2)村民社员股占主体或全部,村民社员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名义所有权。在这种股份合作社中,村民社员股权比重较大,一般超过50%,集体股权比重相对较小,或者集体资产全部划分为村民社员股。但与此同时,股份合作社规定社员对这部分股权只拥有分配收益权,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抵押、继承。因此,这种村民社员股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收益分配的依据或参考标准,社员个人本质上并没有真正占有,社员个人只拥有名义所有权,而没有实际的所有权⑥,这部分股权实际上仍然归集体所有。因此,这种股份合作社仍然是以财产的集体所有权为主的经济组织,对于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社,根据我们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它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也是一种变异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

(3)村民社员股占主体,村民社员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实际所有权,股份合作社限制股金分红。在这种股份合作社中,村民社员股权比重较大,一般超过50%,村民社员股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村民社员对这部份股权拥有分配收益权,虽然不得抽资退股,但一般可以转让、买卖、抵押、继承。因此,社员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实际所有权。这种股份合作社在利润分配上也符合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原则。股份合作社在提取一定的集体公积金之后,主要根据劳动贡献量进行利润分配,虽然有的为了筹资融资,也进行股金分红,但都相应地对股金分红进行限制,股份合作社往往会规定一个限制比例。这种股份合作社基本符合我们所界定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原则和特征,因而是一种典型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

(4)村民社员股占主体或全部,村民社员对这部分股权拥有实际所有权,股份合作社利润分配以股金分红为主。这种类型的股份合作社与我们上面分析的典型形态的股份合作社相类似,但它在引入股份制之后,进一步地偏向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上以股金分红为主,主要按资本要素进行分配。这违背了合作经济的基本原则,但这种股份合作社与一般的股份公司还是有一些区别。这种股份合作社的社员既从事合作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又拥有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是生产者与所有者的统一。而在一般的股份制企业中,生产者与所有者相分离。这种股份合作社是劳动者相互联合、相互协作的经济组织,反映了农民自我联合、自我劳动的意愿,因而我们认为,这种股份合作社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一种变异形态,其未来发展并不确定。特别是在一些完全股份化的股份合作社中,由于外界非企业劳动者资本的不断介入,以及一些劳动者逐渐改变身份,转为企业外部人员,这些不断的变异,将使劳动者所有的股份合作社,逐渐变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发生根本变质。

三、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探讨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户的积极参与下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新建的合作组织日益规范,原有的组织也在不断地调整,总的发展趋势是好的。但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1.对合作行为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区别认识不够

现在有的研究将合作行为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不做区分,将两者视为同一个概念,从而导致研究上的混乱。实际上,这两者之间有着明确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以直接互助为目的的合作行为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时期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例如,人们合伙购进商品获取批零差价、相互提供生活生产互助等。但是这种合作行为往往以道德、口头或简单契约的方式加以维系,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稳定的、具有明确内涵的制度形式。而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是近代社会的产物,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一种具有明确内涵、稳定构架的生产、经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制度或组织形式。

2.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认识不够

我国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比较复杂,具体形式多种多样。然而,我国现阶段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主要是根据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进行简单的分类,一般划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类型来进行研究,缺乏对各种形态之间的区别认识,没有根据具体的形态对合作经济组织进行适当的分类,缺少对合作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深入的研究。

3.对传统集体经济全盘否定

由于我国的国情,传统集体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对待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出现了忽视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忽视我国的特殊国情倾向,没有考虑传统集体经济在新时期新阶段的改革发展,把传统集体经济的发展变化排除在合作经济研究之外,对传统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

为此,在我们深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过程中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要加大我国农村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研究力度。

农村社会主义新型合作经济的理论研究工作的力度和效果对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意义重大。因此,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实施相关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重大课题联合研究计划,对农村新型合作经济重大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加大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力度。重点实施一些有实力的基础理论项目,全面提升基础理论研究水平;充分发挥综合性大学的优势,积极鼓励、组织有竞争力的高校研究团队参与全国合作经济相关课题的竞标和研究工作。将研究课题分解到各学校、科研单位,鼓励跨学校、跨地区的联合研究,以期取得一批有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海内外学术交流,提高国内的研究水平。开展一些综合调研工作,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高层次研究。

第二,政府对不同形态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应区别对待。

对真正意义的典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在自愿自由的原则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引导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仍处于初始和探索阶段,总体上发展速度还不是很快,数量也不很多。因此,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以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要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要实行资金扶持,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要出台示范章程,抓好试点示范,增强对合作组织规范化发展的引导与管理;要遵循合作经济基本原则,分层次、分区域地推进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对过渡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雏形,应该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规范引导作用,促进其继续发展。这类经济组织的存在有其经济合理性,政府应该对不同的经济组织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措施,进行规范引导。用市场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管理。这类经济组织可以发展成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发展成为非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变成提供服务的专业中介服务公司。

对于变异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基础上,顺其自然发展。这类经济组织的发展应该由市场和成员决定,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而不是政府意志进行发展。政府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应该完善法规,促进这类企业的发展,同时政府应注意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保护职工成员的利益。这类经济组织不管是变为现代股份公司,还是发展为国有经济组织,我们都应该予以支持和认同。

第三,从实践操作上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首先,政府应该从宏观上着手,为合作经济组织创造一个宽松、健康、良好的环境,规范和引导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如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政府职能;加快相关立法工作,赋予不同类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地位,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其次,合作组织应该从微观上着手,从制度、管理、人才和组织合作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发展,努力为农民服务:如加强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和合作;规范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和发展,保护农民利益;引进技术人才、增强服务能力。社员农户也从自身着手,提高自身能力、观念和素质。

收稿日期:2006-06-10

注释:

①丁为民:《西方合作社的制度分析》,经济管理出版社,第189页。

②国家规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一类的非营利组织本身不能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投资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或非法人经营机构,协会可以兴办营利性的经营实体。在这类实体中,会员的劳动和资金可以参加分配,从而能够实现会员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协会经营实体的运营中,任何组织形式,如合作制、会员制、合伙制、股份制等方式都可以引进和应用。

③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中提出,任何个人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协会,只要是力图通过一个互助性企业,实现改善其会员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并遵循国际合作社联盟全球大会的合作社原则声明的,都应被视为合作社组织。

④我国集体经济改革比较复杂,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一些典型事例,不可能包括全部。

⑤本文认为传统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是一种变异的合作经济组织。

⑥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四权。

标签:;  ;  ;  ;  ;  ;  ;  ;  ;  ;  ;  ;  ;  ;  ;  

中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理论探讨_农民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