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措施,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措施论文,政府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美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高,政府很少直接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对国有企业、垄断财团、跨国公司、中小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美国政府对不同企业的管理措施
1.对国有企业的管理
尽管国有企业在美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到2%,但国有企业在邮电、电力、航空、自来水、铁路等社会公共部门和国民经济基础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采用两种基本方式,一是通过成立特别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管理,同时给予企业相当的自主权;二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办法,把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出租或承包给私人组织。具体方法有:
(1)政府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辅以行政手段来管理国有企业。如通过政府的行政指令,确定企业的投资指标,并给企业规定指导原则。通过价格补贴、税收、工资等经济杠杆,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对企业实行财政监督,国家派遣监督员或监督团来确保国家对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补贴等方面的决定权。
(2)政府对相当部门的国有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业不多,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是由政府出租或委托私人资本经营,政府只进行间接控制。被出租的企业包括军工厂、国家投资兴建的造船厂、钢铁厂、原子能工厂、合成橡胶厂等。
(3)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主要采取系统承包经营的方式。美国政府对公私合营企业通常不采用部门管理的方法,而是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由一家或数家投标公司作为主承包商。一旦确定投标对象,主承包商就承包政府订货任务,然后将自己承担的部分订货任务再包给其他转包商。政府只和主承包商发生关系。这种系统承包经营方式在实践中较为成功。
2.对垄断财团的管理
由于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垄断财团往往利用在一些经济部门中的垄断权对众多中小企业进行排斥甚至吞并,或者利用控制原材料来源,操纵某一商品购买、销售,从而占有举足轻重的市场份额,牟取高额利润。美国政府对垄断财团一直实行限制,这种限制是以反托拉斯法为基准。自十九世纪末以来,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反托拉斯法,以1890年的谢乐曼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的克莱顿法为主,以此为基础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
(1)强制解散已经形成的垄断集团。对于已经形成的大垄断集团,如果其经营活动严重违背市场竞争规则,阻碍生产要素的流动,政府可实行直接干预,强制垄断集团分解成独立的小集团。
(2)限制大企业兼并和合并行为。大企业通过自身经济、技术优势兼并中小企业,或者大企业之间实行合并,是大财团走向垄断的两条重要途径。美国政府对这种经济行为进行直接限制。其方法是禁止某些企业相互持有股份或兼任董事,并通过塞勒·凯弗维尔合并法,阻止任何通过企业横向或纵向合并和兼并方式实行经济垄断的企图。
(3)制止大企业进行价格合谋和市场歧视。美国政府在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有:a.禁止大企业订立价格协议。b.禁止地区性商业封锁。c.禁止价格歧视。d.禁止搭配销售和约束购货批发商经营竞争对手的产品。美国政府这些反垄断措施的实行对于维持公平竞争,优化市场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3.对跨国公司的管理
(1)税收优惠。在推动跨国投资方面,美国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司对外投资扩张。主要有两类措施:一是税收减免,政府对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征税时,允许在应税收入中先减去在国外已纳的税金,避免双重课税。二是延期纳税,在公司的国外投资收入汇回以前不予征税,这实际上是政府给予跨国公司的一部分无息贷款。
(2)投资保险。海外投资有一定的经济、政治风险。美国政府针对这些风险,运用国内法律实行投资保险,调整并维持有利的投资环境,鼓励并保护私人海外投资,攫取海外巨额利润。政府投资保险的范围包括:a.外汇风险,亦称不能自由汇兑的风险。作为被批准投资项目的利润或其他利益不能在东道国兑换成美元时,政府提供特别保险。b.征用风险。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用、没收或国有化,致使投资利润的全部或部分遭受损失,政府对此提供特别保险。c.战争风险。因战争、革命或内乱而导致被保险财产客观上遭受损失、破坏被夺取或留置的,政府提供特别保险。由政府出面提供的投资保险,大大地减少了企业投资风险,促进了跨国投资事业的发展。
(3)外交支持。美国政府为了调整国家间关于私人国际投资的关系,加强对跨国投资的保护,往往通过外交途径,同资本输入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条约。这既可弥补国内立法之不足,又可为国内保险制度提供国际上的保证。自本世纪中期以来,美国已同100多个发展中国家订立了投资保护协定。其基本内容包括:无差别待遇原则;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关于投资项目及内容的规定;关于营业活动的限制;关于外商纳税的规定等。这些协定的签订为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提供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
4.对中小企业的管理
在美国,大型托拉斯企业占主导地位,但中小企业也得到普遍的发展。这与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植和宏观管理有密切的关系。
(1)立法扶植。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对中小企业的组织与管理提供保证,而中小企业则必须以国会和政府通过的法规为活动准则。1953年,美国政府通过一系列立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还利用经济手段附加若干奖惩细则,对违者追究责任,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2)资金和订货扶植。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植包括科技拨款资助和贷款资助,其中1993年就拨出上亿美元资助中小企业。此外,美国政府还经常采取措施使中小企业公平合理地分到政府的订货单,以此扶持中小企业。
二、对我国的决策启示
美国政府在以市场机制发展企业的同时,也注重了对企业的宏观管理,这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在企业管理的目标上,任何一国政府制定宏观经济政策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管理目标的选择。政府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宏观管理的目标具有多重性,即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维护竞争环境等。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宏观管理的目标又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很难同时实现。因此,除非在经济严重衰退时期,美国政府总是把稳定经济目标放在首位。事实上,政府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纠察队”比作为市场经济的交易主体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首先应把建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作为首要的管理目标。这就要求政府对不同的企业施以不同的管理措施,使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
2.关于企业管理的准则。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调节和控制准则是规定“企业应该干什么、必须干什么”,即对微观经济活动进行具体的规定和限制。只有在这个规定和限制之内,企业才有经济活动的自由,只有在企业内部,在怎样完成政府计划和实现政府目标方面,企业才有一定的自主权。而美国则完全不同,政府管理各类企业的准则是规定“企业不准干什么”,企业有自己充分活动的自由。也就是说,美国政府只规定企业不能生产什么,而没有规定企业必须生产什么。这种干预准则使得政府干预范围十分有限,而企业活动则十分广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可以借鉴这种经验,把管理准则由“企业必须干什么”转换为“企业不准干什么”。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摆脱政府的随机干预,而且也便于政府集中力量制定、完善和维护市场规则。
3.对企业管理的方式上,美国政府对企业宏观管理的方式可概括为三个方面:控制、引导和服务,对企业的控制主要是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企业的引导主要是通过产业组织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促使企业投资于国民经济最急需的部门和地区;对企业的服务则表现在多个方面,如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扶植,对跨国企业提供外交支持等。美国产业组织政策按政策指导范围分为一般政策(适用于所有的企业)、特殊政策(适用于某一类企业)和单一政策(适用于某一具体大型企业)。这些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
4.关于企业管理的主体。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主体是指政府通过什么机构来干预经济。美国基本上不设置政府行政直线制机构(即所谓的企业主管部门),而主要依靠社会职能部门检查和监督机构来干预企业行为。美国财政部、商务部、联邦储备委员会等部门在企业宏观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要实现政府对不同类型企业的有效干预就可以借鉴美国这方面的经验,调整政府经济管理机构,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宏观管理体系,其基本要点有:第一,要裁减、合并政府行政直线制机构,使企业逐步成为“无隶属关系”的企业,建立起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经营机制。第二,要充分发挥社会职能部门对企业的调节职能。财政、中央银行应成为政府宏观管理的两大主要机构。
第三,要加强社会检查、监督机构的作用。政府检查、监督机构,如工商管理、审计、计量、监察、经济司法等部门,对所有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进行多层次的监督和稽核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