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质量评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综合素质评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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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18X(2010)08-0038-04

一、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状况

(一)国家层面

在国家层面,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以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的评价体系。其中,基础性发展目标分为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维度。

道德品质包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维护公德、关心集体、保护环境。公民素养包括自信、自尊、自强、自律、勤奋;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学习能力包括有学习的愿望与兴趣,能运用各种学习方式来提高学习水平,有对自己的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进行反思的习惯;具有初步的研究与创新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包括能与他人一起确立目标并努力实现目标,尊重并理解他人的观点与处境,评价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综合运用各种交流和沟通的方法进行合作。运动与健康包括热爱体育运动,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具备锻炼健身的能力、一定的运动技能和强健的体魄。审美与表现包括能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积极参加艺术活动。在国家层面上,上述六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地方层面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的制定提供了基本依据。

(二)地方层面

在地方层面,各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改革文件的精神,结合当地课改的实际,先后制定了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方案和指导意见。

各地制定的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能够统一实施评价的指导思想,确定实施评价的基本原则,规范实施评价的主要内容,提出实施评价的基本要求,实现实施评价的科学管理。我们了解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先后对评定者进行专项培训,规范评价的操作过程,为学校层面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科学、有效和公正进行提供了基本保障。

(三)学校层面

在学校层面,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的学校普遍成立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和班级评价小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主要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价工作。班级评价小组由班主任、课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工作。

在综合素质评价实施过程中,许多学校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了评价过程管理。如,一些学校建立公示制度,向学生及其家长解释并公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及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又如,不少学校建立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申诉、举报和监控制度。在评价操作过程中,如果学生对评价结果存有异议,可向学校评价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此外,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价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估,以保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在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不少经验,并在国家新课程推进中起到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二、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问题

(一)内容层面

在内容层面,各省在基础性发展目标的六个维度中分别选取了四个、五个或六个方面的评价内容。许多地区还根据不同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了具体的评价要素和关键表现。

在小学阶段,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涉及的几个维度,如审美与表现等,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性,有些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尚不具备开足、开全、开好音乐和美术等课程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这些课程教学的质量。当把上述内容作为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时,势必会产生评价的公平性问题。在中学阶段,除上述问题外,如某市在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中增加人际关系和心理健康等内容;中考招生中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分值。又如,另一市在基础性发展目标中选取五个维度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为学生毕业和升学提供学科成绩之外的重要依据。可见,上述问题都值得研究。

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由于对一些指标评定存在明显的地区差异,导致评价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出现。如,艺术素养包括:学生能够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综合运用音乐、美术、戏剧和舞蹈等艺术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素质等。在综合素质评定中,各地对这一指标的把握水准差异明显,公平性和合理性难以保证。调研结果表明,整合与优化基于不同维度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将有利于评价内容的科学化,有益于评价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表征层面

在表征层面,多数地区综合素质的评价包括等级评定和综合评语两个部分,有些地区综合素质的评价采用等第制、百分制和评语制相结合的形式。

在小学和中学阶段,关于等级评定的表征有所不同。在小学阶段,有些地区按照“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级呈现;有些地区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的呈现方式;有些地区则采用“好、较好、须努力”三个层次的等级表征。调研表明,综合素质评价内容所涉及的诸如书法写作、动手实验和技术技能等指标,不同地区的差异显著,农村地区囿于条件所限,难以保证相应课程的开设,因而将其作为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时,就难免会产生评价的合理性问题。

在初中阶段,等级评定包括等级描述和等级比例两个方面。关于等级描述,有些地区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分为“合格”与“待评定”两个等级。学生行为表现符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无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的,原则上评为合格。有突出问题的学生,可暂不评等级,记为“待评定”,并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其中,关于“突出”的界定较难把握。类似地,对学生成长记录袋中的作品集,如对满意的研究性学习报告、发表的或自己满意的文章等的认定也存在同样问题。

初中阶段的等级比例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同一地区横向比较上的差异,如,某市各校公民道德素养方面的评价等级不受比例限制,而另一市按照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确定,且规定等级为A(优秀)的人数不得超过该校初三年级学生总数的25%等。就评价工作的比较而言,进行不同的横向比较自然会有一定的难度。类似地,同一所学校,在不同的班级进行横向比较时亦有此类问题。此外,各地对“D等级”的评价掌握的尺度不一,问题亦较多。如某县采取回避的办法,全县几乎没有评出D等级,被评定为C等级的也很少。这一现象带来的问题是班级与班级之间、校与校之间较难平衡,许多校长对此产生疑虑。

在高中阶段,等级评定包括等级描述和等级比例两个方面。关于等级描述,有些地区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分为“合格”与“待评定”两个等级。学生行为有突出问题,可暂不评等级,记为“待评定”,并将突出问题如实记载,其中,关于“突出”的界定较难把握。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的地区,在操作中也较难把握。还有些地方规定,凡符合标准,获得各级各类表彰,有公开发表的成果,在学校、年级或班级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得A等级。同样,等级比例的限定也值得探讨。类似地,对学生成长记录袋中作品集的认定等也存在同样问题。此外,对“公开发表成果”的理解或运用是否还需要看成果的价值和出版或发表的级别则有待研究。

关于综合评语,多数学校的做法是,班主任在学生自评、互评及班级审查认定等级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平时表现、成长档案袋记录和课任教师意见,对学生六个维度发展情况写出评语。在表述的真实性方面,班主任的价值取向会直接影响学生评语的信度和效度。由此,我们考虑到,班主任对同一个班级的学生进行横向比较时是否公平合理的问题。同样,在学生自评阶段,也会出现由于受不同学段学生自身表述能力的限制,时常影响学生自身评判的成绩等问题。在有些地区,这些甚至将直接影响学生的毕业和升学。

(三)操作层面

在操作层面,综合素质的评价包括评价结果的使用和评价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在评价结果的使用方面,据了解,在具体实施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大都不与毕业和升学等挂钩,因此,评价结果的使用所产生的影响尚不明显。然而,在初中和高中阶段,在具体实施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大都与毕业和升学等进行程度不同的硬性或软性挂钩,因此,时常会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关于评价技术的问题,涉及多次评价结果应如何计算,区域内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第)的比例怎样合理控制等问题。如,有些地区规定学生的综合评语优秀等第比例分别为30%、40%、50%、60%,而有的地区综合评语优秀等第比例在90%以上,甚至接近100%;同样,良好等第的比例也有类似情况。此外,还有评价量表中各级内容标准的可测性和权重等问题。这些都有待在今后的综合素质评价实践中逐步解决。

有关综合素质评价操作的问题,如在科学性方面,有研究者指出,当教育工作者用成年人传统的眼光来综合评价学生、审度学生行为的时候,对其中部分有个性的、“另类”的学生来说,不但会出现不公平,而且会疏忽学生的个性发展。由此推知,那些富有创新精神和充盈个性的学生往往就成了“另类”。我们看到,成年人的眼光、“标准化”的东西并不一定能反映学生的真实情况。在真实性方面,在实施评价的时候,面对评价的主体多元、评价的过程性和评价目标的多维度等要求,学校、教师和学生无一例外地将要背上沉重的包袱,评价难免会走过场,而这种草率的描述到底会对学生发展产生多大的意义令人怀疑。在合理性方面,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毕业生综合素质的评价在评价内容及表征方面也同样存在问题。

三、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的对策

(一)营造良性互动的社会氛围

(二)创新安全可靠的保障机制

为推动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创新安全可靠的保障机制。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材料看,各地要加强综合素质评价的制度建设和完善运行保障机制。如,有些省份规定,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普通高中毕业标准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作为初中、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基本依据。有些地区还建议把评价结果作为开展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评价、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评价等的依据。又如,一些省份建立了严格的奖惩机制,对于学生档案材料管理等实行学校领导和直接负责教师的问责制。为确保评价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某省在评价工作中实施“阳光工程”,该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到告知责任,即评价工作开展前要将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实施程序、等级界定和结果使用等,向学校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相关人士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公示、监督、申诉和举报制度。学校对学生的评价结果、获奖情况、模块修习情况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重要评价信息,都要及时予以公示,做到评价工作公开和透明等。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监控体系

为保证评价体系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国家综合素质评价监测体系;建立国家专设机构,用以研究、审查和规范各省文件的制定、实施和监控等;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定期专项检查机制,严肃查处评价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和违纪舞弊事件,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如某省实行综合素质评价的“一票否决”制值得提倡。该省强调,对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态度消极、敷衍了事、质量差、信度低的学校要通报批评,并且三年内不得参与示范性高中评选和各类评优活动,已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中学或示范性高中的,撤销其相应资格。对这些学校的校长要通报批评、给予行政处分,并且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等。情节十分严重者,按相关组织程序撤销其行政职务;对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的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要通报批评、给予相应处分,并且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参加评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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