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月[1]2007年在《论公证错证》文中提出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范围和数量在不断扩大。然而与此同时,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在此时却由于公证错证的频繁出现开始遭到社会的质疑,错证问题成为摆在公证行业和司法体制面前的一个挑战。尤其是轰动一时的西安“宝马”彩票案中违法公证行为的披露,更使得如何防范公证错证,重塑公证行业的诚信形象成为公证行业内部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鉴于我国目前的公证错证问题已经对诸多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公证错证进行全面的探讨,以期能够对于解决我国目前错证率偏高的问题提供参考。文章从公证错证的价值概述、公证错证的产生原因及其分析、防范和纠正错证的制度构建叁个方面,并结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配套出台的相关规章办法,对公证错证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由此将文章分为叁章展开:第一章是公证错证的价值概述。这一章从错证特征、概念,公证错证责任的构成要件,公证错证的归责原则叁个方面对公证错证进行了理论概述,同时描述了公证错证的现状,公证错证率较高所带来的危害。第二章承接着第一章的内容从两个角度对公证错证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探讨和分析。第一个角度是公证体制内外的不利因素。包括社会大环境的不利因素,公证体制中存在的负面因素,公证实践中对程序问题的忽视叁个方面。第二个角度是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包括公证法规对于公证管理体制规定的不够细致和科学,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公证辅助人员的身份区分,以及伴随而来的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未予以区分和界定,公证法规未对因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以及应当伴随的不同证明方式和公证员所承担的不同责任加以明确区分,对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与公证相关的救济权利规定的不全面,公证法律责任的具体认定和分配规定不明确等五个问题。第叁章在公证错证的产生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防范和纠正错证的制度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首先,明确了防范与纠正错证的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儒家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其次,提出了对我国健全防范错证制度的构想。其中事前的错证防范制度的构建,文章认为应当从综合性基础制度的构建,和专业性制度的构建两个方面着手。其中建立和完善对公证错证的事后监督制度,文章认为应当从内部监督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两个方面着手。最后,文章针对防范错证制度给出了初步的立法建议。一是对公证法规的立法建议,二是对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孙红梅[2]2007年在《公证—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它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证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公证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存在契合性。公证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成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本文首先在对公证进行较为全面解读的基础上,提出作者独到的观点,进而明确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并将研究的视角从国内投向国外,从现在投向过去,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中外公证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研究,以此来进一步明确公证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作用。本文采用多重视角,诸如公证自身属性的视角、当事人的视角、ADR的视角、全球化的视角等,着重论述了公证预防纠纷的功能,它是公证的制度优势与核心价值的体现。最后,本文在对公证价值实现的障碍及其形成的深层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具有公信力的我国公证制度的构想,强调将研究的视角从单纯制度的建构转向制度生成所依赖的公证文化的孕育以及公证理念的培养。
詹爱萍[3]2015年在《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文中提出证据是诉讼的钥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谁取得了最关键的证据,谁就等于掌握了决定诉讼成败的“制胜法宝”。而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各国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证据也呈现出信息化趋势,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适应时势需要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而“电子数据”存在状态的“开放性”、“易变性”特点使得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工作面临诸多考验。而公证机构作为被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职能的法定机构,恰恰担负着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职责,能够以其职能活动确证和固化各种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并以其所产生的公信力和公效力满足人们的取证需求。故而,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显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在我国,由于现代公证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时间并不久长,“现代公证史”的过于短暂,不可避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全社会尚未普遍培育起“公证意识”,公证价值尚不能全面为公众所认知和接纳;学术界极少涉足公证领域,对公证理论的探讨严重不足;媒体对公证个案的不当渲染和误导,片面夸张了公证的负面效应,对公证的价值作用一度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原本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而设的事前公力救济制度的应然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加上公证行业自身改革的不成熟、不彻底,致使社会上普通民众对于公证产生了过于偏激的“两极化”认知误区:一为“公证无用论”,认为公证就是简单的盖章收钱,公证书缺乏公信力、公效力,可以随意予以推翻和否定;一为“公证万能论”,认为凡事经过公证,便“铁证如山”,如同进了“保险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那么,究竟应如何重新梳理和审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体系?如何正确解读和诠释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公证书证据效力究竟由哪些要件构成?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又是怎样的?公证证据效力与其他证据效力相比有何不同特点、有何效力优势?当公证书存在瑕疵时应如何看待其证据效力、如何进行救济?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应对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方能使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应然的实用价值得到真正释放和充分发挥,回应现代市场的广泛而多样的需求?所有的这些问题表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确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价值的论题,采取实践考察方式理当比纯粹的理论推演更具说服力,因此,笔者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同时,也有意识地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辅以实际的调研数据和真实的实务范例来增强理论探讨的“务实性”和“信服力”。而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考察来分析、思考和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弥合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之间的疏离和罅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之需求,正是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直接目的。当然,理论探讨与实证调研的结合同样贯通了论文的基本逻辑架构,也成就了公证证据效力之论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方面的双重意义。具体而言,论文全篇由引言、正文五章及结语共七个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及其创新点简述如下:引言部分结合十四届叁中全会精神,从宏观的制度角度导引出公证法定效力之论题,并简要陈明研究公证效力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问题之价值所在及其现实意义。第一章公证法定证据效力概述。论文首先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所涉及的若干极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辨析,然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规定,并对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公证书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首次提出了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职能的直接结果和书面载体,其效力问题承载和体现了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是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公效力在纸面上的延伸和表达,故而有必要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视为一个综合的具有很强实践品格的价值体系,并在这样的价值体系框架中重新审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其中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证书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指出现行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诸多争议观点之欠缺和不足,并进一步在比较分析“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等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宜将公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证事实”予以考察。第二章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法定证据效力作为公证书最基本、最主要、最普遍的效力,构成了公证书效力体系的脊梁。论文并不局限于业界目前对公证书证据效力的释法性、浅表性的字面理解,而是立足于现有立法并从理论上对法定证据效力的应然内涵进行了深度解读。首先按照证据的一般法理对公证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阐述,然后在对公证书和其他证据的比较中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势,并以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例集中展现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内在的发生机理和外在的制度支持进行了深层追问。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关于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研究中,第一次分别从“质”和“量”上分析了公证书作为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次区分处分性公证书和报道性公证书并分别阐述其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第一次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比较优势作了较全面的个性化的概括归纳,同样也是第一次从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错证救济机制的安全性等多重角度确证了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第叁章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本章阐述了各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就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尺度把握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探讨,并对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相应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类阐析,为后文分析解决实证调研中发现的公证书效力瑕疵问题预作铺垫。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次从公证书作为证据之效力发挥的视角对其衡量标准--“真实、合法”的内涵作了不同于传统的更加深层的诠释,根据公证实务特点,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和见解,即“真实”、“合法”所隐含的应有内涵其实比“字面表述”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更加宽泛、更加深刻:不仅包括证明事项的真实、合法,而且包括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当事人启动公证程序的真实、合法,也包括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还包括公证书本身的真实、合法。由此进行引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砝码对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尺度问题进行了反思,建议将契合实务需求的价值理念植入对“真实、合法”的现代考量中,区分不同公证类别重构“二元化”的真实性标准并重新检视合法性的“边界”问题。第四章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通过实证调研方式对公证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考察,用数据统计和实例分析方式如实将公证书证据效力发挥的“实然状态”反映和呈现出来,并就所存在的阻滞公证证据效力常态发挥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既以丰富的素材回应和充实了前文的理论论证,又承前启后,为后文就应对之策展开有的放矢的研究和探讨奠定了切实的、令人信服的基础。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开先河,以俯瞰式的视角从非讼和诉讼领域全面考察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运用现状,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证书在实际使用中所遭遇的法定证据效力被滥用和误解的各种情形,将其归结为认知偏误、瑕疵争议、异化使用和弄虚作假等,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现行应对措施之欠缺和不足,同时,以搜集的数据信息中所反馈的最易发生争议问题的委托、继承、遗嘱、放弃继承声明、房产赠与、房产买卖及保全证据等类型的公证书为例进行详尽具体的说明,以期助益于公证业内外各界人士正确认知和看待公证证据效力及其现实价值问题。第五章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本章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强式公证制度运行模式下关于保障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若干配套机制,并对我国的相应机制之不足进行了检讨,从职责强化、手段保障、制度重构、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借鉴和完善的构想。本章内容无论从逻辑思路的创新、论述视角的选择还是异域制度的启示而言,均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1)职责强化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的形式化,提出将大陆法系各国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契入我国公证立法中以明晰和强化公证机构机构的职责与义务。(2)手段保障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在概括介绍大陆法系各国实质审查手段的基础上,提出重新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的设想,而只有实现调查权的应然回归,方才有利于从实质上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制度重构方面,对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体系中表现的“典型”和“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被功利主义的“投机行为”所滥用和异化、而相关证据制度却陷入无力应对、无计可施的尴尬现状,独辟蹊径从“书证优先主义”的精髓中寻求答案,提出在我国现行证据规范所体现的“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中可适度借鉴和吸收“书证优先主义”的合理内容,细化我国相关证据规范,完善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法律保障,将公证书证据效力被异化的问题消解在证据制度体系框架内。(4)责任落实方面,针对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现象愈演愈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却尚付阙如的情形,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结语部分对正文内容中涉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和概括,对我国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实务运作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归纳和总结。
邱华康[4]2004年在《公证的价值及其制度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证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证明方式,它以其国家代表性和准司法性蠃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尊重与认同,以其内在的价值功能在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尽管公证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其价值显现却存在明显差异,能否充分发挥出公证的作用,关键在于一国立法上对公证的重视和保障,在于有无一系列的制度配套作支撑。本文拟就公证的产生、发展及在世界各国的价值表现阐述这一观点,同时就我国市场经济下对公证制度的要求和现行公证制度之不足说明需要借鉴和完善之处,对公证立法提出自己的设想和建议。除导言、结语外,文章主体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公证价值的研究分析。首先是从公证的起源中说明其产生是因为公证具有的最基本、最直观的两个价值功能,即证明和服务,与商品经济的需要相契合;其次从公证的发展中分析,说明其发展原因,是得益于统治者对它的重视和利用,从而才能使其价值拓展延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表现出管理和服务的双重价值;第叁,通过对现今世界上形成的两大类型公证制度的比较,分析他们各自的价值取向,说明这种不同的立法定位也决定了公证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表现;第四,我国的公证改革赋予公证“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四大功能使公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大有作为,可以充分发挥出巨大而特有的作用。文章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行公证制度的模式对公证价值实现的制约。从我国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说明在模式选择上缺乏内生推动、先天不足,因此也就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妨碍了公证价值的实现,带来了种种制约。第叁部分从公证立法保障着手,提出从哪些方面重
马栩生[5]2005年在《登记公信力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主题为登记公信力研究,全文对登记公信力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共有六章和结语七个部分,计二十一万字: 第一章主要是登记公信力总论。本章分叁节:第一节沿着登记公信力的历史路径进行追溯,在此基础上完成了对登记公信力概念的界定,认为登记公信力并非以保护登记名义人利益为制度创设宗旨的登记推定力,而是指不动产登记所具备的足以使善意第叁人信赖的效力。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推定力二者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不可以相互混淆;第二节是登记公信力的理论基础及分类的探讨。任何法制度均有隐藏背后作为“地基”的理论基础,登记公信力也不例外,登记公信力实际上构筑于两大理论之上,即外观理论和国家公信力理论;就分类而言,登记公信力可以有作为范式的“绝对公信力”和“相对公信力之分”,此外,法国法上的“表见继承人理论”和日本法上的“通谋虚伪表示理论”可以归入“类推公信力”的行列,“类推公信力”的形成表明了发端于德瑞的登记公信力理论向其他法域辐射的巨大“引力”;第叁节是登记公信力价值论,主要是从本源上探讨登记公信力的“有用性”,本文认为,这种“有用性”可以表现为两方面的价值,即安全价值和效率价值。 第二章是登记公信力的体系定位,实际上是探讨登记公信力在法律体系内对相关制度所起的逻辑制约作用。此种探讨分叁个部分展开:首先是探讨登记公信力与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的关联。不动产登记效力模式大体上有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分。在世界上,采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域多对登记赋予公信力,而采登记对抗主义者则未见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此究竟是一种偶然的现象,还是揭示了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效力模式之间的绝对真理?本文深入现象背后进行分析,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来,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公信力有着密切的关联,但此纯粹属于经验上的认识,仔细就该种认识进行分析,实际上会发现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效力模式实属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直接划等号。登记公信力与登记效力模式的之间关系的最准确描述是:即使是登记对抗主义在理论上仍然可以赋予登记以公信力,只不过登记要件主义较登记对抗主义更接近于登记公信力;本章第二部分是就登记公信力与善意取得二者关系进行探
段伟, 卢一汕[6]2011年在《2007年以来的公证基础理论研究》文中提出2005年《公证法》颁布,使有关公证地位以及对于法定公证的争论尘埃落定;2007年《物权法》施行,而在整部《物权法》中,找不到关于公证的只言片语,业内对于公证介入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企盼再次落空。这两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公证制度的发展无疑将产生深远影响,从而对公证理论
那淑伟[7]2005年在《公证的公信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郑州“撬门公证案”、西安体彩假票案和一些地方出现的公证质量等问题,使公证的公信力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证的公信力即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如果公证缺失了公信力,公证的证明力以及由其衍生的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人们对公证行业和公证制度的评价和信任,进而影响到人们对国家法治的评价和信任。因此,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和生命,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石,是维护国家法制健康持久发展的重要力量。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公证的公信力相当高,笔者参照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公证立法例,结合我国公证实际,提出建构以公信力为核心的中国公证制度。笔者通过对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通过查找中国公证的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公证的公信力的来源,找出维护和提高公证的公信力的途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证制度的构想。笔者相信,这一研究成果会对维护和提高我国公证的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庄莉娟[8]2011年在《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文中研究说明通过公证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构的一项特殊职能。公证债权文书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使债权人的债权无须经过司法机关的裁判迳可进入执行程序而得以顺利实现,既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又提供了当事人各方所寻求的交易安全与法律秩序。因其便捷、经济的优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选择的一种法律手段。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规定过于粗陋,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证机构和法院等相关各方对该项制度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异,致使大量公证债权文书在司法实践中的强制执行现状差强人意,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因此,本文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主要运用法理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法理基础、实践价值、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深入阐析,以此探讨完善这一公证制度的路径和方法。本文共计33000余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基本原理进行详细的论述,通过界定概念、分析特征、介绍历史沿革,阐析其法理基础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针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剖析,在执行范围、公证核实、执行期限、不可诉性、法院审查和执行异议处理等方面提出笔者的见解。第叁部分论述我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制度的完善建议,提出通过适当扩大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范围、统一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的标准、减少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的随意性、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等途径来完善该公证制度,确保其充分发挥规范民商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
孟祥和[9]2004年在《房地产法定公证的价值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有效地调整房地产法律关系,维护房地产交易的安全、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房地产公证是与房地产登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是物权法和公证法中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动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公证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干预社会重要生活的体现,但凡设立公证制度的国家,多数都将房地产事项列入必须公证的范围,并通过民法典或单行法规等基本法形式加以确认,其制度趋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尚未形成统一的法律制度,而且目前必须公证的相关规定仅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房地产法定公证制度形同虚设,其价值也难以体现。本文作者正是在这样的逻辑前提下,通过对国内外房地产公证的立法比较,解读我国目前对是否实行房地产法定公证的争论,分析房地产法定公证的价值所在,进而对完善我国房地产公证的法律体系和房地产登记制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我国《物权法》和《公证法》都尚在酝酿、制定过程中,希望本文能对上述立法中确立我国房地产法定公证制度尽到微薄之力。本文正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房地产法定公证的概况。本部分首先对房地产法定公证的概念进行了诠释。接下来指出我国房地产法定公证的现状:目前只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必须公证的相关规定,但其立法层次较低,几乎形同虚设。最后介绍了国外特别是发达的大陆法系国家不动产法定公证
王桂英[10]2015年在《公证文书证明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指公证文书对其证明过的事实或行为存在的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证据的证明力有强弱之分,不同类型的证据在法庭审判中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是不同的。公证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据,其证明力是否不同于其他证据一直是学者研究的问题之一。同时,对于公证文书的证明力而言,学者对于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到底是仅指公证文书作为书证时的证明力,还是指公证文书载明的内容所具有的证明力,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公证文书有比一般书证更强的证明力,因为这种更强的证明力源自于法律规定、公证的公信力、公证的本质。公证文书的证明力既包含公证文书文本的证明力,又包含公证文书载明的内容具有的证明力。本文一共有五章。第一章介绍了此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要达到的效果。笔者认为,当前学术界关于公证文书证明力方面的研究甚少,特别是关于公证文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使用状况,以及是否真正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需要等问题探讨不足,有较大的研究价值。第二章公证文书证明力。涵盖了公证的概念和我国公证的特点,分析了公证与相关证明的主要区别与联系,得出了公证证明是目前世界范围内适用最广的一种证明制度;分析了公证文书的概念、公证文书的证据性质,得出公证文书具有优于其他书证的证明力;分析了公证文书证明力的概念和特点,得出公证文书证明力源于法律的规定、公证的本质以及公证的公信力。第叁章公证文书证明力的判断标准。分析了公证文书证明力之发生机理,学界存在司法认知说和效力推定说两种学说,个人比较同意后者;分析了实践中可能对公证文书证明力存在质疑的四种可能性,与案件事实不符论、虚假论、违法论、模糊论。最后针对这四种可能的质疑提出了消解方法。第四章公证文书证明力判断之现状分析。我国关于公证文书证明力判断评价方面的立法目前来说相对较少,但是在民法领域的立法都还是有所涉及。目前重要存在的问题不仅是立法较少的问题,重点在于我国公证文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时其证明力之优越性并没有被法官重视。通过分析现实中影响公证文书证明力强弱的因素,构想是否可以从加强公证制度的内部建设和司法保障方面解决我国公证文书证明力不高的问题。第五章介绍了公证文书证明力提高的路径与策略。通过分析,提出可以从加强公证制度的内部建设和加强司法保障两方面解决这一问题。
参考文献:
[1]. 论公证错证[D]. 胡月.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公证—一种预防性的法律证明制度[D]. 孙红梅. 吉林大学. 2007
[3]. 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D]. 詹爱萍.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4]. 公证的价值及其制度保障问题研究[D]. 邱华康.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5]. 登记公信力研究[D]. 马栩生. 武汉大学. 2005
[6]. 2007年以来的公证基础理论研究[J]. 段伟, 卢一汕. 中国公证. 2011
[7]. 公证的公信力研究[D]. 那淑伟. 吉林大学. 2005
[8]. 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D]. 庄莉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9]. 房地产法定公证的价值评析[D]. 孟祥和. 吉林大学. 2004
[10]. 公证文书证明力研究[D]. 王桂英. 西南交通大学.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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