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性论文,对象论文,活动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再过几年,我们就将跨入一个新的世纪——21世纪。为了迎接新的世纪赋予我们的新的使命,为了在新的世纪开拓世界的和平和发展事业的新的局面,特别是为了在新的世纪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宏伟蓝图,迫切需要从整体上提高和强化我们的人民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尤其需要从提高和强化主体地位和主体性的角度培养跨世纪人才。为此就必须从一般理论上弄清楚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涵义及其基础。
一、本体论、认识论、活动论意义上的主体与主体性的内涵
主体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在哲学史上有本体论意义和认识论意义两种涵义。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往往是同本体、实体具有同一性的概念,是指属性、状态、关系、运动变化等等的基质、载体、承担者;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则是指认识活动结构中同作为被认识者的客体相对应、相关联的作为认识者的主体。
在哲学史上,哲学家们有时就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主体这个概念。比如亚里西多德在他的《范畴篇》中将本体同性质、状态、关系等等加以区分,认为本体是作为“这个”的存在,也就是“实体”,它是性质、状态、关系等等的基质、主体,而性质、状态、关系等等是从属于本体的。在这个意义上只有本体才是主体,而主体也就是本体。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种本体就是个别的具体事物,他称为“第一本体”。很显然,在这里本体作为主体,并不是认识论意义上同客体相对应、相关联的主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一书中评述霍布斯的哲学观点时指出,在霍布斯那里,“物体、存在、实体是同一种实在的观念。决不可把思维同那思维着的物质分开。物质是一切变化的主体。”(*)在这里,物质作为“一切变化的主体”,乃指它是“一切变化”的基础、载体、承担者。所以这里的主体还是在本体论意义上同本体、实体具有同一性的概念,而不是在认识论意义上相对于客体而言的主体。所谓“思维同那思维着的物质”不可分,说的是思维这种机能、属性同它的物质承担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说认识论意义上作为思维对象的客体同作为思维认识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费尔巴哈也曾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主体这个概念。比如他说:“思维与存在的真正关系只是这样的: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思维是从存在而来的,然而存在并不来自思维。”②这是从何者是本质的、何者是派生的这个意义上来说明思维与存在的关系。所谓“存在是主体,思维是宾词”,说的是存在是本质的,是产生思维的,而思维是由存在所派生的,是从属于存在的。因此,这里所谓主体和宾词,并不等同于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
马克思有时也在作为某种属性、某种关系的承担者这个意义上使用主体这个概念。比如他说:“一种特殊的产品(商品)(物质)必须成为当作每一种交换价值的属性而存在的货币的主体”。贵金属“作为货币关系的主体,即货币关系的化身”,也就是“作为货币关系的承担者”③。
至于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则是指认识的主体,而认识的主体总是相对于认识的客体而言的,是与认识的客体相对应、相关联而获得其规定性的,正如认识的客体是相对于认识的主体而言,是与认识的主体相对应、相关联而获得其规定性一样。正是互相对应、互相关联的主体和客体,构成了认识活动结构的两极。
把主体和客体明确地当作一对认识论范畴加以使用,一般都认为是比较晚近的事,实际上古代的哲学家已经提出了认识的主体和认识的客体相对应的关系。因为一个哲学家只要对认识进行反思,就必然涉及到认识者和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中国古代的《管子·心术上》就曾指出:“其所知,彼也;其所以知,此也。”这里所谓“所以知”之“此”和“所知”之“彼”的对应关系,就是关于认识的主体和认识的客体的对应关系。该篇还提出“不修之此,焉能知彼”,实际上是强调认识主体加强自身主体性修养的必要性。荀子在其认识论著作《解蔽》中也指出:“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所谓“以知”也就是能知。很显然,有能知之性的人是认识的主体,有可以知之理的物是认识的客体。荀子肯定人有能知之性,可以说是触及到了人在认识中的主体性问题。南宋的朱熹更明确地指出:“知者吾心之知,理者事物之理,以此知彼,自有主宾之分。”④在认识论上肯定“主宾之分”,也就是肯定认识的主体和认识的客体的区分。
在古希腊哲学中,没有明确提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客体概念。但当哲学家谈到人对物的感知关系的时候,实际上就涉及到认识论的主体和客体的问题了。例如,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尺度”。“事物对于你就是它向你呈现的样子,对于我就是它向我呈现的样子。”⑤据柏拉图在《泰阿泰德·智术之师》中记载,苏格拉底认为普罗泰戈拉学说的归宿和结论是:“物与我,施者与受者,无论存在或变为,必是彼此相对相关,……因此,物与我惟有即时即境彼此相束相羁。”⑥毫无疑问,普罗泰戈拉把人的感知看作是事物存在的根据、尺度,是一种唯心主义本体论观点,但按照苏格拉底的解释,其中也隐含着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相对相关的意义。
在近代,认识论在哲学研究中的地位特别突出了,关于作为认识者(感觉者、思维者)的主体和作为被认识者(感觉对象、思维对象)的客体的规定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成了哲学家们共同探讨的问题。
英国唯物主义者霍布斯区分了作为感觉者的主体和作用于感觉者产生感觉的感觉对象。他指出:“知觉所附存着的主体也不是对象,而是感觉者”。“一个事物的作用产生了感觉,这个事物就叫做感觉对象”⑦。“知觉所附存着的主体”,有作为属性承担者的主体的本体论意义。但它接受感觉对象(客体)的作用产生感觉而成为感觉者的时候,就具有作为认识主体的认识论意义了。因此,感觉者和感觉对象的区分,实际上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之分。但感觉对象只有作用于感觉者才能使感觉者产生感觉,因此,主体和客体又是相关联的。后来费尔巴哈在谈到感觉的发生的时候,也强调主体和客体是“有区别的,但仍然是不可分割地联系着的”⑧。
主观唯心主义者贝克莱被叔本华称作“断然”把主体和客体相关联的“真理”“说出来的第一人”⑨;俄国马赫主义者瓦连廷诺夫也称“贝克莱是主体和客体相互关连理论的创始人”⑩。贝克莱认为,主体是感知认识对象,具有意志、想象、记忆等能力的实体。他说:“这个能知觉的自动的主体,我们把它叫作心、精神或灵魂,或自我。”在他看来,作为知识对象的客体是观念,而观念就已经暗含着对主体即“对心灵的一种必然关系”,这种关系也就是被主体即心灵所知觉;“因为一个观念的存在,正在于其被知觉”(11)。观念若不为心灵主体所知觉,便不能存在,也就不能成为客体。贝克莱的上述论断,已经超出了认识论范围,充分反映了他的主观唯心主义本体论观点。他的逻辑是首先把认识论范围内主体和客体相关联的意义唯心主义地本体论化,然后又把这种唯心主义本体论作为规定认识论中的主体和客体及其相关联的前提。后来在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中,关于主体和客体的规定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生成观点,也都是从唯心主义本体论前提出发,并且总是同这种本体论混在一起。
严格地说,在本体论意义上,无所谓主体和客体的区分,也无所谓主体和客体不可分割的关联。否则,就会引出各种形式的创世说。当然,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同一定的本体论前提是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的。因为前者的规定总是取决于一定的本体论前提,首先取决于对思维和存在、精神和物质何者是本原的这个哲学最高问题的一定回答。哲学家们关于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规定,正是从这一定回答的本体论前提出发的。因此,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必然有其本体论前提,而一定的本体论前提也必然贯穿于关于认识的主体和客体的规定之中。另外,本体论意义上作为属性的基质、载体、承担者的主体也同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有联系。比如,在本体论意义上所肯定的(知觉所附存着的或思维着的)物质是知觉、思维的主体,就有认识论意义。因为作为认识主体的必然是具有知觉能力和思维这种机能、属性并作为认识活动承担者的物质实体。但是,同样明显的是,并不是本体论意义一切作为属性、状态、关系、运动变化的承担者的主体,都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实际上,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也可以作为认识论意义上的客体,而认识论意义上的客体,也都是作为属性、状态、关系、运动变化的承担者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
总之,本体论意义上的主体是指属性、关系、状态、运动变化等等的基质、载体、承担者,与本体、实体概念具有同一性。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则是指认识活动结构中同作为被认识者的客体相对应、相关联的认识者即认识主体。前者可以是一般实体或任何具体实体,后者则只能是从事认识活动的现实的人。当人作为认识论意义上的主体的时候,总是相对于认识的客体而言的,具有同客体相对应、相关联的关系。主体和客体正是由于(通过中介)发生相互对应、相互关联的关系,才构成了具体的认识活动结构。
但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理论,同时也根据人类活动的实际情况,不只是在(人的)认识活动中存在着主体和客体相互对应,相互关联的关系,而且在(人的)一切对象性活动中都存在着主体和客体相互对应与相互关联的关系。因为在一切对象性活动中,从事活动的人都是同其活动所指向的客体相对应、相关联而作为主体存在的。因此,我们应该把认识论意义上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客体相对应、相关联的主体,扩展为同一切对象性活动所指向的客体相对应、相关联的主体。这样,和客体相对应、相关联的主体,不仅有狭义的认识论意义,而且有广义的活动论意义。
通过上面关于主体概念的不同意义的考察,可以确定,我们研究人的主体性,不是从本体论意义上研究人作为一般存在物和具体存在物所具有的一般特性和个性(在本体论意义上,人作为一种存在物是这种一般特性和个性的载体、承担者,即一般特性和个性所依附的主体),而是从活动论(包括认识论)的意义上研究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由于处于主体地位对与之相对应、相关联的客体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特性。这种功能特性就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当然,现实的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同其所必然具有的一般特性和具体个性是有密切联系的。因为人如果不具有作为人的一般特性(人性),就不能作为现实的人存在,当然也不能作为现实的人从事属于人的对象性活动并成为对象性活动的主体,也不可能表现出主体性;而具体的个人如果不具有个性,就不能成为具体的主体并表现出具体的主体性。因此,在对象性活动中,人的主体性是以人的一般特性和具体个性为前提的,但就其概念规定来说,则是指人在对象性活动中从自己的主体地位出发以不同方式掌握客体所表现出来的功能特性。
二、人对外部世界的依赖性与人的主体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对“真正的人”的理解的时候强调:“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2)。而人类的实际活动包括“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和“人对人的作用”(13)。这两类活动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但人们对自然的作用又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因为人必须依赖自然界才能生活。
马克思曾说:“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就越广阔。”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无机界也就是自然界。马克思认为,从人们对自然的作用这个方面来看,人的普遍性,在理论(观念)领域就是要把自然界的事物(如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一方面作为自然科学的对象,一方面作为艺术的对象,经过事先的加工使之成为可以由人们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从而转化为人的意识的一部分,转化为人的精神的自然界。在实践领域就是要把这些东西转化为人的生活和活动的一部分,乃至“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14)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的普遍性的表现在于从理论(观念)领域和实践领域越来越普遍地把自然界变成人的精神的和物质的生活与活动的一部分,使人赖以生活的自然界的范围越来越广阔。人本来是自然界分化的产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因而人同动物一样,必须依赖自然界才能生活。但是,人对自然界的依赖同动物对自然界的依赖相比,有着本质的不同。
人对自然界的依赖不是单纯生物学意义的。不是动物式的。就人来说,对自然界的依赖所蕴含的是社会的、文化的人类学意义。这意味着人必须而且能够实践地和理论地或观念地掌握外部自然界的对象,通过不同方式的享用和消化,把它们变为自己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与活动的一部分,并由此而形成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形成属人的文化世界。这种不同的基础在于,动物只能通过片面的、特定化的适应来实现对它所属的自然界的依赖,因此动物只能使自己成为它所属的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人则能通过本质上是全面的、普遍的掌握来实现对“整个自然界”的依赖,因而能够把“整个自然界”纳入自己生活和活动的领域,并形成一个属人世界。
很明显,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是通过人对自然界的掌握来实现的;或者说,人对自然界的掌握是人对自然界的依赖的实现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人对自然界的依赖实际上是依赖人对自然界的掌握。依赖与掌握,是人与自然界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界的相互作用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这两个方面,依赖是掌握的前提,掌握是依赖的实现。人正是为了依赖自然界,才去掌握自然界;但只有掌握自然界,才能实现对自然界的依赖。
人之所以要依赖与掌握自然界,是为了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人作为有意识的社会存在物、文化存在物,其需要域也远远超出了生物学意义上的机体生命的界限,有极其广泛的多样性领域。由于人的需要有广泛的多样性领域,因而满足需要的对象也必须有广泛的多样性领域。从总体上说,人虽然能够普遍地依赖和掌握自然界以普遍地满足自己广泛的多样性需要,但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对具体的个人来说,他对自然界的掌握是有限的。因此,单纯依靠自己对自然界的掌握是不能普遍地满足自己广泛的多样性需要的,不同的需要域和满足需要的不同对象域,要求人们对自然界实现有分工的有不同方式的掌握。由于人们对自然界的掌握有分工、有不同方式,因而人们对这些有分工、有不同方式的掌握的依赖是相互的。也就是说,人们为了满足自己多样性的在不同领域的需要,总是互相依赖着人们对自然界有分工的在不同领域的不同方式的掌握,要互相交换这些掌握的成果。这些成果不仅有现时提供的,而且有历史地积累和留传下来的。只有通过这些成果的不同方式的享用和消化,人们的各种不同的需要才能普遍地得到满足。对这些成果的享用和消化本身也是一种掌握。人们在极其广泛的领域正是依赖这种掌握来满足自己极其广泛的需要,从而保证自己作为一个社会存在物、文化存在物的生存和发展。
人们对已经被历史地、社会地掌握的成果的依赖与掌握,是通过纵向的历史继承和横向的社会交往来实现的。历史的继承和社会的交往,就形成人们之间的历史的和社会的关系,并表现出人对人、人对社会的作用。这是人类活动的一个绝对必要的方面和领域。人对自然界的作用,人对自然界的依赖与掌握,是离不开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交往的。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人类的活动特别是生产活动的时候,强调它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类的活动归根到底是处理这两方面的关系的活动,总起来说就叫做处理人本身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活动。因为关系着人的世界就是一个自然——社会相统一的系统。
人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活动,表现为人对外部对象世界的依赖和掌握,因而是一种对象性活动。人本身也是作为一种对象性存在物出现的,因为人必须依赖和掌握自身之外的对象世界才能存在。就人必须依赖外部对象世界而言,有受动的一面。但人不同于动物,并不消极地安于这种受动;人能意识到自己是受动的,并由此激起自己去追求、掌握外部世界的对象。所以马克思说:“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15)又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16)。因此,人在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外部对象的关系的对象性活动中,虽然有受动的一面,但又能意识到这种受动性,并决心通过对外部世界、外部对象的掌握,来追求和创造具有满足人的各种社会性需要的价值的对象和对象世界。这表明人在对象性活动中总是处于主体地位,具有主体性。
我们在这里所讲的人的主体地位、人的主体性,不是从人自身的孤立状态来说的,而是从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相对于作为活动对象的客体所处的态势和所表现的功能特性的意义上来说的。但对象性活动的客体归根到底是由客观存在的外部世界所提供的。因此,我们肯定对象性活动中人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性,决不是排斥、否定外部世界的优先地位和客观性。只要是现实的人,总是生活在一个给定的、现成的世界中。当然,人要改变世界,创造理想的对象世界。但是,人只能以给定的、现成的世界为前提、为基础、为根据,依赖于它,才能施以改变,进行创造。所以列宁说:“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17)马克思在谈到生产一般结构时指出:“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18)这里讲人作为主体,正是因为有自然作为客体,也正因为这样,才有生产活动。所以马克思又说:“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也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19)正因为自然界、外部世界是优先地客观存在的,人才能作为主体,发挥和实现自己的功能特性,从中有选择地设定客体,对之进行认识和改造,创造人们赖以生活的对象和对象世界。
人作为主体从事处理社会关系的活动也是这样。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遇到有前一代传给后一代的大量生产力、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20)所以从事活动的个人总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21)。
总之,肯定自然界、感性的外部世界(包括现实的人所遇到的现成的社会环境)的预先存在、优先地位和客观性,是人作为主体“能动地表现自己”、发挥自己的主体性的绝对必要的前提。这也是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人的主体性的基本出发点。过去在主体性问题上之所以出现理论上的混乱,甚至陷入唯心主义,就是因为离开了这个出发点,否定了这个前提,以致把所谓主体性变成了一种超现实的、孤立地自我膨胀的抽象的东西。
那么,肯定自然界、感性的外部世界的优先地位和客观性以及人对自然界、感性的外部世界的依赖性、受动性,是否就要压抑、排斥、否定人的主体性呢?恰恰相反,正因为自然界、感性的外部世界是优先存在和客观的,人的生活和活动必须依赖于它并具有受动性,所以人才必须和可能发挥自己的主体性。这里的辩证法在于,人必须依赖具有优先地位和客观存在的自然界、感性的外部世界才能生存和发展,它们也为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提供了绝对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它们不会自动地满足人,所以人才决心以它们来规定自己的活动,以便改造它们,在适合于人的需要的形式上创造新的对象和对象世界。这种改造和创造活动既是对象性活动,又是人“能动地表现自己”的主体性活动。通过这种活动,人作为主体把自己的主体性灌注到、对象化到对象上去。
列宁说:“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22)改变世界,也就是要创造能满足人的对象和对象世界。这证明人在对象性活动中是有主体性的。这个道理,古人就已经认识到了。比如中国古代的《黄老帛书》(1973年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出土)中就指出:“天有明而不忧民之悔也,百姓辟(○)其户牖而各取怡焉;天无事焉。地有财而不忧民之贫也,百姓斩木(刈)新(薪)而各取富焉;地亦无事焉。”在中国哲学史中,荀子的“制天命而用之”、“骋能以化物”的观点,刘禹锡的“天与人交相胜”的观点,刘基的“善为天地之盗”的观点,王夫之的“善动化物”的观点等等,都可以说是认识到了人对自然界的作用所表现出来的主体性。当然,还是马克思说得更精辟:“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绽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劳动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23)
人的对象性活动以优先客观存在的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为前提,不仅要生产、创造出物质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还要生产、创造出各种科学的、艺术的精神产品,充当人的精神食粮,满足人的精神生活的需要。人们可以用不同方式享用和消化的物质的与精神的资料或产品,都不是由自在的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直接提供的,而是通过人的活动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事物进行加工改造而生产、创造出来的,这些活动,既是对象性的,又是主体性的,作为这些活动的结果的资料或产品,都灌注着、对象化着活动主体的主体性。因而它们已经是笼罩着、渗透着活动主体的主体性的对象、客体了。正因为这样,通过活动主体生产、创造的对象、客体可以反观主体本身。
三、人的主体性的基本特点与主体性原则
人作为主体从事对象性活动,必然具有主体性。那么,这种主体性有哪些特点,又是怎样实现、表现和怎样得到确证的呢?
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的特点首先是自主性。如前所述,人作为一种对象性存在物,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具有依赖性。但是人不是消极地依赖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恩赐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是在自觉地意识到这种依赖性的前提下,决心使自己在同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所发生的必然关系中处于主体地位,并按照自己的力量、需要和方式来掌握自然界、掌握外部感性世界,从而也掌握自己的命运。在人与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关系中,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命运。自主性是对依赖性的一种扬弃。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而是以发展、发挥人作为主体的本质力量和才能为基础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谈到充分的、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时,指出“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24)这里所谓充分的、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指的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劳动。但是,历史地和现实地看,自主活动虽然发展还不充分,还受到各种不能支配的自发性因素的限制,但是自主性总是人的主体性的一个根本特点,而这种自主性的实际效应又总是在具体的历史、社会环境中,同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和才能的发展水平与发挥程度密切相关的。
其次是能动性。在对象性活动中,人作为主体要自主地驾驭自己同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关系,要实现自主地掌握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对象的目的,并不是一件想象中的事情,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在这些对象面前,人是受动的。因为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不仅不全自动地满足人,而且还会反抗、抗拒人的掌握活动,以致形成人在实现目的过程中的各种各样的障碍。因此,人作为主体为了达到自主地掌握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对象的目的,就必须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克服达到目的的那些障碍。在一定领域内克服了障碍,达到了目的,就意味着在这个领域内实现了自由。
马克思说:“劳动尺度本身……是由必须达到的目的和为达到这个目的而必须由劳动来克服的那些障碍所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25)。马克思进一步指出:“真正自由的劳动,例如作曲,同时也是非常严肃、极其紧张的事情。”自由的劳动不仅具有社会性,而且“具有科学性,同时又是一般的劳动,是这样的人的紧张活动,这种人不是用一定方式刻板训练出来的自然力,而是一个主体,这种主体不是以纯粹自然的、自然形成的形式出现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作为支配一切自然力的那种活动出现在生产过程中”(26)。马克思在这里讲的自由的具有社会性、科学性的劳动作为主体的、支配一切自然力的活动,就是一种能动的活动。因此,人作为主体在活动中的主体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具有能动性。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强调,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人作为主体“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这种能动性是对受动性的一种扬弃。同自主性一样,人的能动性的表现同人的本质力量和才能的发展水平与发挥程度密切相关。
第三是创造性。人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依赖与掌握,并不是把其中的自在的事物现成地拿来,而是要通过创造性活动在适合于人的需要的形式上创造具有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价值的理想的对象和对象世界。所以人作为主体所从事的自主的、能动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创造性活动。在这个意义上以致我们可以说,创造性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的灵魂。马克思说:“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活动。”(27)
人作为主体通过自己的创造性活动创造理想的对象和对象世界,一方面要根据客观的现实条件,遵循作为活动对象的事物的客观尺度,另一方面又要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满足需要的现实力量,把自己的内在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按照两种尺度的统一进行创造,也就是按照美的规律进行创造。所以马克思说:“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28)进行这样的创造活动,必须有正确的、科学的对象意识和自由的、自觉的自我意识,还要经过观念活动的中介把这两种意识统一起来形成体现真善美相统一的实践意识、实践理念;然后通过实践活动使之对象化为具有实在性形式的产品。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才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实际上,人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理论的、艺术的、实践的掌握,都是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现成事物的不同方式的加工改造,因而都是创造。创造性是人在对象性活动作为主体具有主体性的一个最重要的标志和特点。正因为有了这个标志和特点,人们才有可能通过创造活动的对象性结果即产品反观创造主体自身。而这种反观又蕴含着极其丰富的、深刻的认识论与方法论意义。
总之,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是人的主体性的主要标志和特点,也是人作为主体进行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的主要标志和特点。没有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就谈不上人的主体性,也不可能有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当然,人作为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是有历史性的,是在历史中发展的,因而人的主体性、人作为主体所进行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也是有历史性的,是在历史中发展的。
人的主体性是怎样实现、表现,又怎样得到确证的呢?人的主体性是在人作为主体处理自己同外部世界的关系的对象性活动中实现、表现出来并得到确证的。一个孤立的、不从事活动的人类是无所谓主体性的。在对象性活动中,面对着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诸多纷繁复杂的事物,作为主体的人通过自己的主体性功能的发挥,能够自主地决定对客体的选择,决定运用何种中介手段和怎样运用中介手段的选择,决定对客体的掌握方式和使用方式的选择。人的主体性现实地使某种或某些事物按人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而成为客体,并使人在观念或理论上和实践上按自己的方式同某种或某些事物发生关系而成为主体;它现实地把构成活动结构的各种必要因素组织起来和整合起来,使它们作为整体的因素按照主体所设定的目的、方向协同地发挥功能,从而形成现实的、具体的对象性活动结构系统。在这种活动结构系统的运行中,客体以其对主体的反作用或反抗而构成主体达到预定目的的障碍。主体为达到预定目的,必须能动地创造性地发挥自己的主体能力和才能,克服客体的反作用或反抗,克服达到目的各种障碍,对客体进行不同方式的加工改造,从而创造出主体所期望的结果——物质的和精神的产品。这种产品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活动目的的实现,是人的能力、才能、活动的对象化,因而也是人的主体性在一项具体的对象性活动中的最终实现、表现和确证。由此可见,人的主体性决定着人作为主体与客体发生相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的肯定方式,制约着一个具体活动过程的结构、特性及其运行和结果。这就是体现在人的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原则。
从活动论的意义来说,我们肯定人的主体性,同坚持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客观性不是互相抵触的。肯定人的主体性,不是排斥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客观性;同样,肯定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客观性,也不能否定人的主体性。在肯定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客观性的前提下,人作为主体如何同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发生关系,如何同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一定时空界域内的事物形成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活动结构系统,除了要了解其客体性基础以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用主体性原则来解释。因为在任何时候,人都不是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物同整个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抽象地发生关系。现实的人总是作为具体的主体在一定的时空界域内自主地选择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某种或某些事物作为客体,形成具体的主——客体相关联结构,并通过能动的创造性活动在对自己有用的形式上掌握客体,创造能满足人的需要的价值对象。这才是人与世界的关系的真实情况和实质。仅仅用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客观性前提,是不能完全地解释这种关系所包含的意义及其发展的。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从人对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对象性关系的发展来看,在一定的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和时间空间界域内,为什么有的事物能够被具体的主体纳入对象性活动结构、同具体的主体发生相互关联的关系而成为现实的客体,而其他的事物则没有呢?即使是被设定为客体的同样事物,为什么不同的主体对之会有不同的掌握方式,而且,掌握的广度、深度、方面也会有差别呢?虽然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的事物的客观存在及它们固有的多层次结构、多样性属性、多方面规定,先在地为主体选择、掌握客体和创造价值对象提供了和规定了前提,但选择、掌握、创造的实现却是作为主体的人的事情,都体现了人的主体性作用。也就是说,是通过作为主体的人的自主的、能动的、创造性的活动来实现的。由于现实的作为主体所具有的主体性不同,可以从客观的自然界、外部感性世界自主地选择不同的客体,就是同样的客体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也可能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的主体可以自主地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层次用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意义上掌握它们和评价它们,可以形成不同的认识和观念,建立不同的理论体系,作出不同的价值判断,并将它们加工创造成为不同的价值对象。这一切都表明了人在对象性活动中的主体性的意义。
(待续)
注释:
*本文是作者于1994年10月29、30日在北京大学人学研究中心举办的人学研讨班上的专题发言。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64页。
②《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115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21页。
④《朱子文集》卷四回《答江德功》。
⑤《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33页。
⑥《泰阿泰德·智术之师》,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9页。
⑦《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93、92页。
⑧《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533页。
⑨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页。
⑩见《列宁选集》第2卷,第82页。
(11)贝克莱:《人类知识原理》,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1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页。
(13)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5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页。
(17)《哲学笔记》,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08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8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2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30页。
(22)《哲学笔记》,第238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21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4页。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2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3页。
(2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16页。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