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原产地规则与纺织品国际贸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纺织品论文,原产地论文,国际贸易论文,规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关税作为保护贸易的一种措施,其作用在减弱。为弥补关税作用的不足,尤其是70年代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各种非关税措施层出不穷,不仅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秩序,而且还给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带来越来越不利的贸易环境。原产地规则就是非关税措施的主要形式之一。
1968年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发会上争取到了普遍优惠制,即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可享受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却又用原产地规则限制普惠制的实施,这是一种非关税措施。其实质是限制发展中国家利用进口原料或零部件进行加工出口,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产品质量的提高,阻碍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随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灰色”的政策工具受到了发达进口国的亲睐。目前发达进口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及区域经济联盟内实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总是限制普惠制的实施,而是阻碍发展中国家继续扩大出口,保护本国产业生存的政策工具。乌拉圭回合《原产地规则协定》技术委员会协调的原产地规则及依据该规则制定的国别原产地规则,已拓展到最惠国待遇框架下的关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原产地标志、歧视性数量限制、关税配额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等方面。
随着国际纺织品服装生产和贸易格局的变化,纺织品服装贸易历来是国际贸易中最引人注目和最为敏感的商品类别。所以国际纺织品贸易制度长期与贸易自由化及关贸总协定的精神相背离。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达成的纺织品服装协议(ATC)开始了纺织品成衣贸易自由化回归的历程,但发达国家强大的纺织利益集团和仍然作为最大的制造业就业部门之一,使其回归的道路并不平坦。从目前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在减少关税方面迈出了一定步伐,但对纺织品服装贸易采取的非关税措施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过之而无不及。原产地作为发达进口国保护本国产业利益集团或者区域经济利益的政策工具之一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
一、主要发达进口国纺织原产地规则及其对国际纺织品服装贸易的
影响
原产地规则按作用对象可分为非优惠的和优惠的两种原产地制度。从地域概念讲,既有一个国家或独立关税区的,还有区域性,以区域经济联盟、区域共同体为主体的。在纺织品服装贸易中,以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共体的原产地规则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意义,对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的影响也较大。因为美国和欧共体的纺织品服装进口要占到全球纺织品服装进口贸易总额的70%以上,是国际上最重要的出口市场。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共体原产地规则的简单情况如下。
(一)美国原产地规则
前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是由美国海关于1984年发布的,其判定标准以“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为基础,主要大类品种的具体判定标准有:
1.各种面料,以“进行染色和印花以及另外两道加工工序地构成面料的原产地”;
2.家具织物和其他纺织制成品,由海关根据缝制成生产过程的复杂程度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来确定其原产地;
3.成衣,是以“把面料裁成成衣部件的加工过程赋予该成衣原产地”,等等。
另外,美国海关和国际贸易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下达某批纺织品原产地的判令。
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协议即将生效之前,美国政府于1994年7月提出了一份《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案》,其中,第334节的内容是关于确定纺织品原产地的一些原则和规定。美国国会于1996年7月1日批准实施了该规则。
美国新规则的内容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方面:
1.用针织成型的部件做成的成衣是以这些部件的制造国作为原产地,除此之外,其余成衣以缝制国作为原产地;
2.织物的原产地就是该织物的生产国,而不管其是否在另外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过整理或加工;
3.家具织物及其他纺织制成品是以做成这些产品的织物的生产国作为原产地,而不管该织物在另一个或多个国家进行过多么复杂的缝制。
新旧原产地的规则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成衣的原产地由“裁剪地”变成“缝制地”,面料由“染色和印花地”变成了“织造地”等等。美国实行的新规则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组织和国际纺织品服装局的严厉的指责,指出该规则并没有以“实质性”改变作为基本准则,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更为不利。尤其是家具织物及其他纺织制成品的原产地规则完全违背了乌拉圭回合《关于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精神,即使在成衣、针织服装、面料的原产地规定方面也与乌拉圭回合《关于原产地规则协定》的精神不尽一致。
一些原来拿裁片到加工国加工成成衣再出口去美国的,或者从加工国进口坯布回本国(或到第三国)经印染整理后出口到美国的,从加工国进口印染带回本国(或到第三国)加工成家具用布再出口到美国的三种情况将不再适用于原产地规则,新规则的实施直接损害加工型和转口贸易型的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利益,而没有输美配额限制的发达国家则不受影响,美国本土的纺织成衣企业受到了新规则的庇护。
这一规则也会影响到纺织成衣工业的投资格局,这不仅会减少低工资加工型国家的外来资金投入,而且对亚洲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工业发展也将产生不利影响。对进口坯布再印染输美和原制造裁片再转移缝制地的企业来说,这一影响将是灾难性的,原来保留在本土的印染和剪裁业者,将不得不关闭企业或向外转移。
美国的原产地规则是作为非优惠的原产地规则而制定的,而其指向却是十分明显,主要针对中国和一些发展中的亚洲出口加工国。由于该原产地规则的影响,1996年上半年在美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口中,中国已从1995年同期的第1位降至第3位,其中在美国纺织品进口中,中国由第2位退居到第4位。整个亚洲纺织品在美国市场份额正急剧减少。据报道,用巴基斯坦织物生产的而由其它国家出口到美国的床单、枕套将被认为产地是巴基斯坦,并使用巴基斯坦对美出口床上用品第360项和第361项(棉制品)以及第666项(化学纤维制品)的配额。巴基斯坦对此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代表另外9个南亚和东南亚国家把这一问题和其它一些非贸易问题提交到1996年12月份在新加坡召开的世贸组织部长会议上。
(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原产地规则
美加自由贸易协定(FTA)自1989年1月1日起就开始实施,两国之间包括纺织和成衣在内,大多数关税都将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取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自1994年1月生效起美国取消了墨西哥制造的、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定产品的配额限制,不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定的产品,也自1994年起在10年内逐渐取消进口配额限制。
根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只有在北美三国生产且符合北美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包括纤维、纱线、织物和成衣),才能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给予的优惠待遇。北美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的修订内容包括:
1.纤维后原产地(Fabre Forward),指受惠产品从原料起必须全部产于北美国家。棉和人造短纤维纱,缝纫线及其部分制成品如人造纤维套衫,适用于此标准;
2.纺纱后原产地(Yarn Forward),指受惠产品从纺纱开始至产品完成的各道工序必须全部在北美国家生产。大多数纺织品包括家用纺织品、针织品、成衣则以此标准判断是否受惠;
3.织布后原产地(Fabrc Forward),指受惠产品的织物必须全部产自北美国家。只有极少数产品采用此标准,如纯棉和人造纤维旅行袋、手提包、涂层织物。
上述三种原产地标准极为苛刻并带有歧视性。其中的纤维后原产地标准最为严格,在此规定下,只有全部北美本地成份的产品才能受惠,使得区域外此类产品完全不可能享受优惠待遇;其次将大多数纺织品受惠标准从织布后原产地标准向前延伸到纺纱后原产地标准,这基本上堵塞了非北美国家产品,通过在区域内某国转口或设置组装工厂方式进入区域内市场的通道。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定不仅对美国本土纺织产业是一个福音,也将促使北美形成以美国为前道生产基地、以墨西哥为后道产品加工基地的区域性分工格局。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正式实施,使美、加、墨的纺织品贸易更为活跃。1994美国和墨西哥贸易额增长均高达20%以上,美、加的增长也在10%以上。1995年墨西哥输美的纺织品服装增长50%以上,其中服装的增长率更高达70%以上。墨西哥将在不远的将来成为美国纺织品服装的第一大供应商,在美国从墨西哥和加拿大进口的纺织品和成衣中,约90%受惠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目前墨西哥输美成衣中,极少用北美以外的面料,使美国纺织工业成为直接受益者。可见优惠的原产地规则具有明显得排他性。
(三)欧共体原产地规则
欧共体对加工货物的非优惠原产地确定标准是按进行最后一道加工工序的国家来确定原产地,具体的条件如下:
1.有实质性的;
2.有经济价值;
3.在一家有此专用设备的企业加工生产;
4.加工所得产品是一种新产品或者呈现出深加工程度。
《共同体海关法典》及《实施条例》,对第11类纺织原料及其制品的原产地认定标准作了特殊的说明,使用非本国原产的纺织原材料在本国加工时,必须使加工获得产品在《合并分类目录》中获得新的税则分类,即视为“完全加工”和“实质性改变”。对于部分纺织品,法典《实施条例》规定必须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而不论其是否改变税则分类来作为原产地标准。
从中不难看出,欧共体非优惠纺织品原产地实质是以税则分类的改变来确认纺织品原产地的。共同体内纺织品出口加工后复进口,其原产地认定为加工国,但对双边协定的数量限制和监督机制不发生实际影响。欧共体的优惠纺织品原产地认定标准虽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规则不尽相同,但是对区域外的加工或者是区域外企业在区域内的加工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一致的,即区域外的企业很少能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到区域内开设工厂,利用投资国的原材料加工后就地销售,因其不符合优惠原产地规则所确认的优惠条件。
从美国、北美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定和欧洲非优惠纺织品原产地的确认标准来看,与传统的规则即规定产品所包含的进口原料或零件的加工标准,进口原料或零件不得超过出口商品价值所规定的百分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而优惠的原产地仍带有原来规则的烙印。
现行的发达进口国非优惠原产地是以税则分类是否变化作为基础依据的,并辅之以对自己有利的所谓的“实质性”加工工序的判定标准。而优惠原产地是以区域排他性为基本特征的。这样的原产地规则对国际纺织品贸易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是纺织品服装加工地与贸易的联系较为脆弱,加工地的转移不可避免;二是限制了有数量限制和监督机制国家和地区的转口贸易;三是享受不到优惠原产地规定的国家和地区对这一区域贸易难以扩大;四是有利于对加工国采取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
二、加快确立我国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
(一)制定我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我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在国际纺织品贸易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出口贸易占全球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的13%以上,进口纺织品服装贸易额占全球进口额的6%左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国和较有影响的进口国。
下表是我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的变动情况(单位:百万元)。
进口 出口进口/出口(%)
19904637 1494029.0
19915955 1785833.3
1992101392600438.9
19939630 2779034.6
1994128583641735.3
1995158193796841.7
1996.1~9121892522048.3
从上表可以看出,纺织品服装进口的增长极为迅速,1990~1995年的年均增长率高达27.8%,1996年1~9月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率达到10.5%。进口与出口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1990年仅为29%,而到1995年提高到41.7%,1996年这一比例更高达48.3%。我国纺织品服装业的外贸依存度已高达50%以上,进口与出口的相关度也在提高。以1996年1~9月为例,出口总额中加工贸易额占60%左右,一般贸易额仅为38%。进口高速增长并不是以一般贸易增长为前提的,而是与加工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
从进口结构来看,纺织原料一直占到1/3左右,纺织品所占比重接近2/3,服装的比重仅为6%,但是服装进口的增长势头不容忽视,预计1996年的进口额折合成零售额约为250~300亿元人民币。从价值量来看,可能占到全年国内消费的10%左右。进口的纺织品主要是各种布料,大都以来料、进料方式加工后复出口的,这一比例约为70%。进口的纺织品服装的增加使我国纺织工业的竞争更为激烈和残酷。
随着进口的增加,进口纺织品服装的原产地问题变得突出起来。
1.在出口增长受阻的情况下,进口增长的势头迅猛。由于国内棉花价格和出口政策的调整,纺织品出口竞争力受到严重挑战。挑战既来自于发展中棉花资源国家,也来自于棉花丰富的发达国家,如美国。从国际纺织品服装生产格局的变动来看,低附加值工业按照成本比较优势出现变动和转移是一个基本规律。我国纺织工业出现这种情况,从某种角度上看也是顺应了这一基本规律。在传统领域,随着我国纺织原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持续上升,产品的竞争力将趋于下降。同时我国的巨大市场增长潜力预示着进口纺织品的增长空间。目前国内棉花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的差距在20~30%之间,棉花及棉制品的进口增长势不可挡。在化纤与纺机等新兴产品领域,进口也将保持一定规模。进口的增加也增加了对进口国别、进口商品类别、进口产品税目等进行管理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2.目前进口的纺织品服装主要来自于发达进口国和新兴工业国,其中一部分是以来料加工贸易的形式进口,另一部分则是以进料或一般贸易的形式进口。事实上,尽管很多发达国家如日本对中国的传统纺织品提出了反倾销的调查,以及其它非关税措施,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对这些国家向我国低价出口的化纤原料、化纤纱线、化纤织物等产品提出任何异议。利用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贸易政策工具和通行的国际贸易惯例保护本国产业免受损害是无可非议的,也是行之有效的。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的另一种倾向。发达国家始终控制着服装贸易的高增值领域,并通过向海外生产基地转移、特许生产和销售、委托加工贸易等途径调整自身纺织业,控制着纺织的最终销售网络,而且不同程度地受益于发展中国家服装工业的廉价劳动力。它们在这种进入市场方式的背后,也输出自己生产的纺织原材料及其纺织品。这就是尽管进口的纺织品在品质、价格上并不占绝对优势,而我国仍然大量进口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大量向我国倾销纺织品的行为,是迫在眉睫的任务。原产地规则有利于海关掌握来自于某国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也利于采取必要的措施。
3.我国虽然不是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但是作为海关合作理事会(WCO)的成员国,或者出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制定合乎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进口与出口相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是十分必要的,既有利于与国际贸易制度接轨,也有利于纺织产业的发展。
由此可见,我国应该把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的确立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二)制定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原则
一国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必须符合本国产业的实际,同时又不能游离于国际规范之外。当然这一规则还应保持连续性,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具有适度的把握,等等。
1.一致性。在乌拉圭回合最终谈判中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定》,是各国制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基础性文件。该协定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确保原产地规则本身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确保不能取消和损害世贸组织的成员国的权利;各国的原产地规则的法律、法规和惯例是有透明度和合乎需要的;规则应当公正、透明、可预见、一致和保持中立;经确认的协定机制和程序,能够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解决在该协定下的贸易事端。该协定原产地规则实施的条款中对各类加工货品的原产地作了较为详尽的阐述,这是各国制定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准则。所以我国制定的纺织品原产地规则必须遵循这些基本准则。
2.预见性。制定纺品织原产地规则必须考虑我国纺织产业的发展趋势。从纺织产业发展来看,初加工、粗加工业必然要进行总量压缩、技术改造、资产重组、区域转移,但整体竞争力下降是一个长期趋势。化纤和纺机应该是纺织工业的新兴产业,化纤是国家未来支柱产业的组成部分,但发展的后劲并不理想,由于产品和技术开发能力没有随产量扩大而提高,所以在近期难以成为出口的支柱产业。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中,最终的出口比重在70%以上,但是韩国、台湾这一比重却在50%以下,其化纤产品的出口占据了较为重要的位置。初级产品、最终成品、化纤原料及化纤制品依次渐进的三个阶段,可以说是一般纺织工业发展过程中的出口依次变动的客观规律。反言之,初级产品、最终成品的进口是随着纺织工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而增长的,考虑到这一类产品的进口对我国纺织业的影响,必须在原产地规则制定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关注。
3.连续性。我国海关总署于1986年12月6日公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进口货物原产地暂行规定,以“完全原产”(即从初始原料到产品均为一国或一个地区所产)和“实质性改变”(又称实质性加工,即将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和地区视为该产品的原产地)作为确认原产地的原则。这既是《原产地规则协定》的要求,同时也是保持原产地规则的连续性的需要。
4.确定性。在考虑连续性的同时,关键是要对“实质性加工”、“最微小操作与加工”、税则分类改变对纺织品形态与作用改变的影响等正确地加以区分和确认,使原产地规则的实用性,使用的便利性更为突出。
以上几个基本原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确定某一具体税目的原产地标准时应加以综合考虑。
(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工序和“最微小操作与加工”
纺织品的加工工序多,但工序间连续性较强,加工工序与HS的商品税号有一定的关系,但又不完全对应。从原料分类出发,把完全获得、实质性加工、“最微小操作与加工”加以必要的区分,大致可以作为我国纺织品原产地的基本框架。
1.棉花——从棉花制成纱,纱制成色纱,从纱制成机织坯布或各种针织布及色织布,从坯布变成印花布或染色布,从布变成服装,从纱和布制成其他最终成品,以上工序加工地的改变均构成原产地的改变,而纤维的原产地判别适用于“完全获得”;
2.麻类——从初始纤维制成纱,纱制成色纱,纱制造成色织布、坯布、针织物,坯布经染色、印花、后整理制造成面料,面料制成服装,从纱或织物变成其他最终成品,以上工序加工地的改变均构成原产地的改变,而纤维的原产地判别适用于“完全获得”;
3.蚕丝类——从蚕茧制成生丝,生丝制成染色纱线,从丝制成坯布和色织布织物(机织物和针织物),坯布经染色、印花、后整理制造成面料,面料制成服装,从丝或织物变成其他最终成品,以上工序加工地的改变均构成原产地的改变,而纤维的原产地判别适用于“完全获得”;
4.各种毛类——从初始纤维经梳理、纺纱、色纱,从纱变成机织坯布或各种针织布及色织布,从坯布变成印花布或染色布,从面料变成服装,从纱和布制成其他最终成品,以上工序加工地的改变均构成原产地的改变,而纤维的原产地判别适用于“完全获得”。
5.化纤——从化学单体变成切片或化学纤维(长丝或短纤),从化纤短纤变成各种纱线,纱线制成色纱,从化纤长丝或短纤纱线变成化纤坯布(机织和针织)和色织布,从坯布变成印花布或染色布,从布变成服装,从纱和布制成其他最终成品,以上工序加工地的改变均构成原产地的改变。化学单体的原产地判别适用于“完全获得”。
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定原产地规则时仍然考虑加工升值的改变,如欧盟等。由于加工工序的复杂性,而且一般要经过多个加工地,加工升值很难客观地得到计算和反映,估价常带有人为因素。基于此,我国在制定纺织品原产地时可不考虑加工升值这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