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契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契机论文,和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和谐”是不同方面相处的一种状态,一种最为理想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的各个方 面是最合适的,存在与发展着。这既是一个实践问题,更是一个理论的问题。
自然界有各个方面:太空有日月星辰,时间有朝暮日夜,气候有冷暖寒温,天文有风 雨雷电,地形有山川丘壑,种植有谷树花草,动物有虫鱼鸟兽,生态有生老病殁,它们 各有各的存在活动的历程与范围,彼此又都各有各的关联,都有着互相影响的各种方式 。概括起来说,这都是些自然的情况。古代对于这些现象,对于这些不由人力来决定的 事物委之于“天”,其实并不一定要委之于“神”一样的上天,主要意思是客观的,不 由人的主观而决定的意思。
而我们“人”,就正生活在这样一个客观的环境之中。人生存在于这个“自然”之中 ,处处时时都和“自然”相处,打交道。
“自然”对“人”来说应当是客观的存在。能说“人”对“自然”也是“客观”的存 在吗?从道理上说似乎也无不可,但没有必要。现在要说的是,以人为本。这里要从“ 人”来谈起。当然“自然”是客观的,“人”是为主的。所谓“为主”就是:一、从“ 人”来考虑开始,二、一切以“人”的存在与发展为主旨。“人”是主体,当然一切都 要从“人”的需要出发。我们为今之计,就是研究“人”们自身应怎样地生活与发展; 研究“人”在“自然”这个环境中,如何对待“自然”,也即如何“适应”它,如何“ 调动”它才能使“人”们生活和发展的问题。
最理想的关系是“人”对“自然”“适应”得和谐,“调动”得和谐。“人”们自身 的和谐应当是我们必须特别注意的一个重点。《庄子》中说:“天作孽,犹可违;自作 孽,不可活。”这是很早以前就已经总结出来的“教训”,我们应当不需重蹈就须作戒 的事。“人”和“人”不要“自作孽”,不要自不和谐;“人”与“自然”,也不要让 它来与我们“作孽”,也要它和我们相处和谐。然而,“和谐”是一个相处的“关系” ,怎样才能“走向”“形成”这种和谐的关系呢?
我们中国人从很古的祖先就有一种处理关系问题最讲究的“德”。我深深感到我们所 讲究的这个“德”就正是处理关系形成“和谐”的一个“契机”。
“德者,得也。”《庄子》中有一段话:“物得而生,事得而成。”我们知道,“得 ”是“得到”的“得”,而得到是什么呢?既然由她便能“生”,便能“成”,可见她 不是一个“东西”,而只能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一定是一种“可以发动”、“可 以凝聚”、“可以弥合”、“可以转化”、“可以促成”、“可以发展”……的“能力 ”。既然如此,它可以使“不能”化为“可能”的;可以使“分散”成为“集中”的; 可以使“对抗”的变为“协和”的;可以使“行云”降下“雨”来;可以使“零乱”的 整成“顺理成章”的,……一句话,可以把“相斥”化为“相容”,再质而言之,即可 以把“四分五裂”化为“和谐”,这种转化的契机,就是我们所称道的“德”。
“形成”这种“和谐”的契机是“德”,而形成这种和谐的途径是“道”。有途径有 契机,才能使“和谐”成为“现实”。所以我们也常把他们合起来说,谓之“道德”。 当然,“道德”一词中的核心是“德”。所以我们也常常集中到最重要的一点上,谓之 “德”。
“德”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确实是取得“和谐”的一种契机 力量。然而,人在发展的历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有过不同的具体内容,即有不同的“ 德”的内容。
比如,在封建时期,一切都为它的社会制度服务,“三纲五常”是它的大“德”:资 本主义社会中“博爱”“自由”是它的大“德”。我们中国历史悠久,早就有了一整套 的封建道德体系。尤其在历史长河里,又逐渐丰富起来,比较完整。当然海外传来了一 些新鲜的“德”。因为都是人类社会的“德”,自然有许多的相同,所以杂糅在一起, 有轻有重地都蔓延在了我们的社会上。
新中国成立了,固有的一些意识形态和我们新中国的要求,有明显的差异,必须经过 一番清理才能相适应。于是,我们对许多封建的旧意识进行多次的批判,取得了新的进 展。
今天,我们在新的形势下,理解到了我们需要社会的“和谐”。把希望着重在“法” 的推行上,无疑是正确的,先进的。
然而,怎样才能使“法”的思想基础更厚重,理论支柱更坚强呢?我觉得必须加强相应 的“德”的要求才行。现在我想把“德”的要求,更强调地提出来,请大家指教。
我理解:“德”是人类社会为了更好地生存、更好地发展,为了共同的利益必须约定 的一切思想原则理念。这些原则理念是人人必须遵行,不得有任何的偏离。稍加逾越都 违反人们大家的利益。其实,不但人们如此,就是一些动物(如鹿)也都自然而然地形成 了必须遵守的规范。这是一个“类”的共同要求。人是万物之灵,当然这种规范一定更 严密,更成体系。
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地进行推导:
有了规范的理念,才能有言行的依据;有了言行的依据,才能有奖惩的举措。反之, 没有规范理念,没法辨别是非;没有是非标准,言行当否难定;言行无当,就没法判定 奖惩条例。这样前缘后果的关系正是“充分而必要”的逻辑关系。显然,这正是从“德 ”到“是非”,再到“言行”,再到“法”的一套完整的理论系统。由此看来,“德” 有着本原的价值。
我们曾经对各种体系的“德”进行过一些批判。但是其中会不会有一些是属于人类社 会必须遵守的一些“公德”,值得我们审慎地保留下来呢?当然没有就罢;是不是在新 的形势下,建立一些适用于我们要求的“新德”?我们来一个“可留者‘扬’,不可留 者‘弃’,我们需要而无者‘建’”。让我们整理出一个我们所需要的“德”的体系, 这应该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使命。如果我们做到了这一点,我们的思想有了明确的规 范,是非有了判定的根据,言行有了准则,推行我们的“以法治国”,便有了坚实的思 想基础。
“德”“法”既定,我们的“教育”自然有了“序列”,有了“层次”。我们先祖的 遗泽,时代的追求,都汇总在一起,比较完满,比较宽松的“和谐”,便不再是杂乱、 零星,不再是不整无章,而是步伐清晰,推行有力;不再是预期茫茫,而是“指头可及 ”的触目即是了。
这种理想“和谐”将是何等地令人振奋,只要我们上有召唤,下有拥戴,并不需要作 遥远的期待,只要我们从每人的自身开始,幡然执行,严格律己,这种理想的实现一定 是日渐接近,转瞬即至的。因为我们有着悠久而切实的基础,“性本善”的先天条件早 已具体,后天多少年的因循渐染,“中国人”的禀性,早已“与生俱来”“与时俱进” 了。我们有过被扭曲的过程,有着“恨铁不成钢”的自谴,那都是出自“爱”的“恨怨 ”,但“心”都是真纯的。祖先是我们共同的祖先,子孙后代是我们共同的子孙后代, 我们必然是“同心”的,也必然是“同德”的。人类是同心的,同德的,而我们有更多 的“同心同德”的条件,所以有更方便的“和谐”的契机。
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应当更多地为“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 ”做出更多的贡献,因为我们有更多的“和谐”契机与条件,所以有更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