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党组织与新农民组织的关系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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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形态发生巨大变化是改革开放以来国情的重大变化之一。当前,农民组织形态的变化及其与党组织的关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具有潜在影响的重大问题。

一、农村党组织与农民组织关系的回顾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中国的农民人数最多,也最分散。在中国历史上,分散的农民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但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一旦组织起来,便能形成排山倒海的力量。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农民组织,把农民组织作为党的有力助手,作为实现党在农村奋斗目标的依靠力量。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把农民“组织起来”看作是农民解放的一个标志。为了农民的解放和中国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不仅把千千万万的农民组织到革命军队中,使他们成为革命战争的主力,而且成功地在革命根据地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土地革命时期,共产党在江西“组织了劳动互助组和耕田队,以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组织了耕牛合作社,以解决耕牛缺乏的问题”。抗日战争时期,在陕北组织了“变工队”、“扎工队”这一类农业劳动互助组织[1],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社运动,使农村经济得以恢复与发展。

农民组织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与生产力发展相联系的历史过程。中国传统的农村生产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农民的分散性。为了尽快地把农民引向社会主义,我们在改革开放以前实行了人民公社化,用一大二公的办法和大生产的组织方式把小农经济生产水平的、思想观念还比较落后的农民硬绑在一起,统一劳动时间、统一劳动内容、统一劳动报酬,从形式上将农民比较严密地组织起来了。组织者原本希望通过这种党、政、经合一的农民组织,能快速发展生产,提高生产力,使农民迅速摆脱贫困落后的状态。然而,在这种形式化的组织中,农民对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生产活动和分配,不能自主地反映自己的愿望,导致了生产积极性低下,农村生产力长期发展缓慢,有的地方甚至下降。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自主种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极大地调动。农民从束缚自己的组织方式中解脱了出来,重新处于相当分散的状态。农民短期的分散对放开农民手脚、解放农村生产力是有积极意义的,但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农副产品的丰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分散状态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农民对市场需求的变化表现茫然,家庭生产出现盲目性,经受市场风波的能力非常脆弱。无数个体小农在广大农村逐步形成或将要形成一些什么样的组织,农村党组织怎样处理与这些农民组织的关系,便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二、新时期农民组织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农民组织发育的客观必然性

农村改革以后,农民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下一步怎样达到小康、进而实现现代化,是分散的农民面临的严峻课题。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户生产什么,产品如何销售,如何扩大生产规模,怎样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多余的劳动力怎样转移,怎样把产品经济状态的生产发展为商品经济状态下的生产,等等问题,对大多数农户来讲,是个极大的挑战。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改变自身的弱势地位,实现农业的集约化增长。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从农民的需求来看,农民组织既是农民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是在经济大潮中适者生存的必要,又是农民在温饱得到满足以后自然产生的新的需求。马克思说过,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的自由[2]。农民组织就是个体农民为了实现自己某方面的需要而参与其中的有明确规范的共同体。

2.农民组织的现状

目前农村中已经出现了大量的农民组织,这些农民组织的类型以其组织目的划分,有生产型的,如专业户组织;有经营型的,如经纪人组织;有服务型的,如红白喜事服务队。以其组织方式划分,有规范紧密型的,有契约型的,也有不规范松散型的,以及没有任何组织形态的非正式组织。笔者初步了解分析,主要有以下一些农民组织:

经纪人组织。农民经纪人作为一个中间环节,将农民与市场衔接起来,有效地解决了农民生产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业生产的盲目性。农民经纪人“连接农民与市场的中介作用”不可低估,得到了农民的广泛认可。但农民经纪人也有其薄弱之处,主要是由于小农经济与生俱来的自私性而派生的不能严格遵守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将个体的经纪人组织起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就能较好地扬长避短,使农民经纪人队伍有序健康地发展。

专业户协会。专业户组织也是目前农村中最活跃、数量最多、影响最大的新农民组织。江苏省如东县是农业基础较好的县,目前就有规模较大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55个,拥有会员近11万人。专业户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与农民不是一买一卖、讨价还价的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专业合作组织利用自己的网络,无偿向成员提供农业技术、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目前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在农村中崭露头角,但组织名称、章程、运作方式、影响各不相同,专业户组织的法律地位还没有能确定,还没有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从事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

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是农民组织发展到比较成熟程度的产物。全国已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万多家,扎根于农村基层的家庭型、合伙型农业企业更是星罗棋布。这些农业企业已经成为组织农民的纽带,衔接国际国内市场的桥梁。

农村中除了大量的经济型农民组织以外,在经济发展比较好的地区,还出现了一些非经济型的社区性组织,如纠纷调解组织、社区安全保卫组织、文化娱乐组织、体育健身组织等。

3.农民组织的发展趋势

农民组织作为新时期农村出现的新事物,目前正处于发育阶段。由于这些新的农民组织具有自发性、自主性、不稳定性等性质,因此有两种可能的发展前景:一种前景是健康地发展,成为机构健全、运作规范、结构稳定的组织。如东县围绕农业主导产业形成的较稳定的农民组织就有蚕业协会、河蟹协会、农副产品营销协会以及沿海的紫菜生产、加工企业;蔬菜生产、加工、速冻企业;粮油生产、加工企业等。另一种前景是由于种种内部或外部的原因逐步萎缩、解体,或者重新组合成另一个新的农民组织。

从农民组织总的发展趋势来看,农民经济组织不会在短期内自生自灭,有可能发展成一支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而且,随着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农村还会出现带有政治性的农民组织,湖南衡阳就有村乡“联网”的“农民减负组织”。国内已有专家提出要建立农民协会。同时,由于农业机械化程度以及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民的非生产性活动增加,非经济性组织对农民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三、加强党组织对农民组织的控制引导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在农村的领导就是靠农村基层党组织具体实施和落实的。面对不断涌现的农民组织,基层党组织应如何定位,处理好与农民组织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3]在新的条件下,农村党组织怎样在农村的各种新农民组织中体现领导核心作用呢?笔者认为,农村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对农民组织的引导和控制上。农民组织是一把双刃剑,组织越大、越稳定,它的独立性、自主性也越强,越容易标新立异。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肯定会有其独特的集团利益。当农民处于分散状态时,它的集团利益不容易形成强有力的表达方式。但是,当农民组织起来以后,表达农民利益的方式就不容忽视!一旦对这样的农民组织失控,让其形成巨大的异己力量,其后果不难想象。因此,为了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农村党组织对新农民组织既不能硬管(强行派人到农民组织中去担任领导,制定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规定,硬性向农民组织收取费用等),也不能不管(不闻不问,任其自发、自流、自生自灭或者大失控),而要积极地扶持、帮助、引导好农民组织,这是农村乡镇党委、政府和基层党组织极其重大的责任。

1.要加强农村基层的体制内组织建设

农村的体制内组织,是党在农村工作几十年积累下来的宝贵资源,已经形成了覆盖面宽广的网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至今仍是党在农村最基本的组织基础。

首先,要抓好村委会建设。村委会是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农村数量最广泛的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农民基层组织。随着时代的发展,村委会将逐步增加社区管理、公共服务等功能,因而成为土生土长的农民组织的依托,党组织可以通过村委会实现对农民组织的影响和调控。

其次,要抓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并作为一个经营主体经营集体土地的发包权,同时,它还负有本地区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责。在今后一定的时间内,它仍是农村基层主要的农民经济组织。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就要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大量事实证明,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服务功能比较健全的村,村级组织就有较强的凝聚力,党组织就能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组织实施有效的示范和引导。

第三,要抓好青年、妇女等组织的建设。青年、妇女等组织是农村中历史最长、覆盖面最广、影响最大的正规化群众团体,是党组织联系广大农民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农民组织为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提供了新的载体和工作平台,党组织可以通过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对农民组织的内部行为和人际关系进行调节和规范。

2.要发展好建设好引导好新兴的农民组织

目前出现的农民组织是农民的一种全新的合作。它同传统的以村为单位建立的组织相比,有很多新意:一是组织形式新。(1)是完全自愿,没有半点强迫;(2)是农民出资,自掏腰包,财产共有但产权清晰,承认个人产权;(3)是不改变家庭经营体制,生产环节家庭经营,其它环节合作经营;(4)是不受社区限制,可以一村一组织,也可以一村多组织,还可以多村一组织,没有“政社合一”的痕迹。二是性质新、宗旨新。合作组织是纯民营性质,是真正农民自己的组织,其宗旨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改善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的收入。三是追求目标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虽然是纯经济合作组织,但对外追求利润,对内讲合作。

发展农民组织,首先应当破除人们对农民组织的错误认识,以为农民自己的组织获得发展后会不利于农村的稳定。事实上,只要引导得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与政府之间对话的成本就越低,协商的可能性就越大。[4]发展农民组织,应当始终坚持“民办、民营、民管”的原则,党组织应主要通过法律和经济杠杆,规范引导农民组织健康地发展。要吸取官办合作社的深刻教训,减少过多的、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要为农民经济组织的发育大开绿灯。要相信农民组织,逐步实现通过农民组织对农村社会的管理与协调。当前,对已经出现的经纪人协会、专业户协会、农业企业等农民组织要多鼓励、多促进,然后再规范、完善,使其更加健康地发展。如东县在农民经纪人数量有了较大增长以后,适时成立了农民党员经纪人协会,其指导思想是,“提高组织程度和水平,形成整体合力,发挥群体优势,增强农民党员经纪人的带动力和党组织的影响力”。

党组织对农民组织的控制引导,主要是通过农民组织中的党员的作用来体现的。农民组织中的党员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融化进去的。不少农民党员、农村基层干部一开始就是组建新农民组织的积极分子,有些还是农民组织的负责人。党组织还应大力支持,鼓励更多的农民党员、村支部成员积极参加农民组织的活动。有的农民组织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其中党员也比较多,基层党委就要适时地在农民组织中建立党支部、党小组。如东县在景安镇的禽业协会、兵房镇的营销协会以及相当一部分农业企业中就建有党支部,一般建有党组织的新农民组织,其运作都比较规范,发展也比较迅速、健康。二是培养出来的。对农民组织中的先进分子,党组织要给予关心和培养。对要求加入党组织的优秀分子,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发展入党,以此来壮大农民组织中的党员队伍。

3.要重视对农村非正式组织的控制和引导

农村改革以后,有的村除了向农民征收催缴各种税费外,基本没有什么活动,村集体似有似无。对农民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有的党组织不管不问,有的帮不了干不好,而农民合作组织又没有能及时地组建并发挥作用,于是农民就转而求助于某种关系,产生了一些以血缘、姻亲、爱好、宗教等关系为纽带的,游离于体制内组织之外的、没有固定组织形式的群体,即非正式组织,并自发产生了一些“民间领袖”。农村非正式组织对农村政治经济生活有较大的影响。对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引导控制,是农村党组织面临的重大课题。

首先,对不同性质的非正式组织要有不同的工作方法。非正式组织并非就是非法组织。有些非正式组织的目标同党组织的目标基本一致,如技术、劳力互助型,劳务输出合作型等等。对这些有益的非正式组织,党组织可采取扶持的方法,还可以把一些一时无力顾及的工作交给他们去完成,这样既可以满足部分农民发展生产的需要,又有助于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开展。

对农村社会中出现的极少数由不正当关系而形成的非正式组织,如封建迷信型、带黑社会性质或邪教性质的团伙等,基层党组织要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其由松散的群体演变为严密的组织,成为危害农村稳定的毒瘤。

其次,要把非正式组织的领袖人物管住管好。非正式组织的领袖人物是自发产生的,在群体内的威信很高,影响力很大。在农村,有些党员自然而然地充当了非正式组织的领袖人物。基层党组织应当要求这些党员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提醒他们在非正式组织中用党的声音说话,把党的方针政策变为非正式组织的自觉行动,使非正式组织紧紧围绕在党组织周围。

对非正式组织中还不是党员的领袖人物,基层党组织应当予以较多的关心,和他们经常联系,增进感情。周恩来同志说过:“领导党的方式和领导群众的方式是不同的。领导群众的方式和态度要使他们不感觉我们是在领导。”怎样才能使群众“不感觉我们是在领导”呢?他提出要和群众“结交朋友”[4]。对非正式组织中不是党员的“头头”,不应当采取不友善的态度,基层党组织可以从各方面对他们进行帮助教育。如果能从感情上抓住了一个带头人,就等于抓住了一群人,这对于非正式农民组织的控制引导是大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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