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中国与世界:从生命智慧的视角看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_人生的意义论文

法律文化:中国与世界:从生命智慧的视角看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_人生的意义论文

法律文化:中国与世界——从人生智慧的角度重新认识中国法文化的价值,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化论文,国法论文,中国论文,角度论文,智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及法学是人类文明社会中一个古老的课题,对它的认识与理解,不同时代的人出于 不同的角度,有着不同的话语。从文化的角度比较中西法律价值之异,是近代以来中国 仁人志士在追求“民富国强”的人生理想中所不能越过的“米诺斯”之宫,当代的中青 年学者,包括此次参加笔谈会的诸君都曾发表过富有洞见的妙文。但由此而引起的困惑 并没有消失。譬如说,以儒家人伦道德为核心的中国古代法文化,到底在现代的社会生 活中有无意义?若回答是肯定的,其价值标准是什么?1992年,张中秋教授的《中西法律 文化比较研究》初版不久,我便在为此书所写的书评中提出过这些问题。①(注:参见 拙著《比较·分析·见识——评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法学》1992 年第3期。)可惜的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于1999年5月再版时,中秋的文字虽 然更加朴实、厚重,但读后还是让人难以释怀。

窃心以为,学界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时下都在遵循着一个思维定式,即:中 国古代的法文化与西方相比,没有锤炼出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工具理性”,故在一个 “倡权利、逐财富”的现代工商社会,很难为现代的法治建设提供思想资源。其实,这 种认识是错误的。

法,不仅要解决人类社会的现实问题,而且还与中国的人生智慧密切相关

在现今的学界,人们对法、法治、法学诸范畴赋予了许多美好的价值内涵,因为人们 试图用法的规则,去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框架,并在此框架中明确彼此(包括人与 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等)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预期。这也就是说,法作为一种社 会现象,无论其内涵因时代不同有着多么大的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它必为 解决人类的生活问题而设立,也将随着人类生活问题的深化而丰富。问题在于何谓生活 ,何谓生活的意义,法与此类问题之间该是怎样的联系。我的回答是,法不仅要解决人 类生活的现实问题,而且还与人类生活的意义相关。对前者,人们一般有着比较清晰的 认识,对后者,尤其是对中国古人于此问题上的理解,多为当今学者所疏忽。

那么,法是怎样与人类生活发生联系的呢?我们先说生活,人的生活有不同的层面,按 照西方学者A·H·马斯洛的说法,有五个层面:(1)生理的需要;(2)安全的需要;(3) 爱情、感情和归属的需要;(4)自尊的需要;(5)自我实现的需要。②(注:张华夏:《 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美国哲学家詹姆士则说:“有一个物质的我,一个社会的我,一个精神的我。”③( 注:张华夏:《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中国社会科学 》2001年第6期。)简言之,人类的生活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物质生活,即衣、食 、住、行等,二是精神生活。法,作为规则调整的是人的行为,并通过对人之行为的调 整去规制社会中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框架。因此,法虽然不能直接满足人 类生活衣、食、住、行的需要,但却能以其规范的表现形式去处理人在生活需要中发生 的纠纷,从而与人的利益及生活发生密切的关系,这是容易理解的。那么,法又是怎样 与人类的精神生活发生联系的呢?法的要素有三,一是概念,二是规则,三是原则。规 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规范,它作为行为模式确实只对人的外部行为进行调整,但是法的 大厦不仅仅是由规则构成,它还需要有法律条文背后所隐藏着的价值预设作为支撑。生 活于一定时代的人们,不仅用法律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而且还要通过一定的价值 观念,赋予法以不同的规范类型,甚至会追问现实的法之上还有没有更高的东西?为什 么说法律神圣?为什么说法律正当?要解决此类问题,就不能单靠现实的法律条文,必然 要回到人的生活意义中去,而对生活意义的诠释是不能仅仅靠客观知识(而现实的法往 往是客观知识的一部分)来求证的,因为它与人生的智慧相关。中国古人对法的认识, 无论是广义的法,还是狭义的法,若不从人生意义——即人生智慧的角度去观察,都无 法把握中国法律文化价值的真正内涵。这就是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

人生意义:中国人观察“法”的独特视觉

论者以为,与西方相比,中国古代以道德立国,不重视法的作用;即便是有法,也是 刑,仅指惩罚,与个体权利无涉。应该说,这种判断固然不能算错,但读了此类大作之 后,总让人觉得这种“价值判断”的后面,多多少少蕴含着现代人的一种傲慢,在现代 人的视角里,多了一份西方法学的价值标准,却少了一份中国古人的历史语境。

其实,说中国古代重视法,或不重视法,都能在古籍里找到截然不同的答案,④(注: 如《管子·任法》:“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管子·法法》:“法 者,民之父母。”)即便退一步说,中国古代的法,无论是从狭义,或者是从广义,真 的都没有从个体权利的角度去设置法的价值。但人们也无法否认一个现实:即在中国古 代,现代法理念中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及由此所引起的诉讼纷争,也常常在中国人的生 活中发生,⑤(注:参见拙著《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中 国法学》2001年第3期;《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阐释》,《河南省 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人的财产及身体健康、生命受到了损害,也同 样需要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唐、宋律制定在《拿破仑民法典》(1804)的上千年或数百年 前,那时,人们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对他人的侵犯行为,到底是民事抑或是刑事,还分 辨得不那么清楚,譬如这一拳打下去,到底是民事侵权,还是构成刑事犯罪,现代有了 较为详细的理论去划分二者的界限,可在那时,尚无明确区分。但生活中出现打架斗殴 ,伤害了别人的事,引起了纠纷,你能不管?故那时的法律虽然没有出现“侵权行为” 的概念,但却有着这样的用词:“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唐律疏议》346 页)“假如被人侵损,备偿……”(479页)“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 (519页)等等,这里的备偿,即赔偿。唐、宋的法律成就及其由此所带来的经济繁荣和 文化进步,受到了包括外国学者在内的人们的高度赞扬,以至于日本学者坂本太郎称颂 那个时代为“文化立国,法制社会”⑥(注:[日]坂本太郎:《日本史概论》第3章第1 节“文化立国的概念”,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此条史料受惠于张中秋君,特此致谢!) 。说到这里,并非是说,一谈中国历史必讲汉唐盛世,必讲“文化造极于赵宋之时”( 陈寅恪语),而只是告诉人们,中国人认识法有着自己的视觉及独到的人生智慧,且在 历史上有着辉煌的成绩。那么,中国古人是怎样从人生意义的角度去认识“法”这一社 会现象的呢?可分二个层次加以回答:第一,何谓人生意义;第二,从人生意义出发, 中国古人从哪个角度重视法,又为什么说法律是次要的,中国的法律文化反映了人生的 哪些智慧。

所谓人生意义,就是人之行为的当然及所以然之理。中国人对人生意义的理解与中国 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中国哲学有着三大内容,这就是宇宙论、人生论、认识论(知识 论)。在中国文化中,知识论不发达,宇宙论是为社会现实及人生服务的,故人生论占 据中心地位,也就是说,在中国人看来,人生天地之间,当效法宇宙之则,生生不息, 刚健有为,厚德载物,落实在人生上就是堂堂正正地做人。即便是束发启蒙,刚刚学习 知识,但立足点也在如何做人上,所谓“君子之学以美其身”。在中国人看来,人生的 意义在于懂得做人的道理,人生在社会现实中,难免坎坷多有,风雨相伴,古训谓:“ 事不随意常八九,可与人说无一二”。在人的一生中,最难的不是生活的拮据,不是不 能出人头地,而是做人。“做人难”,是中国人认识人生的一个深刻道理。它难就难在 中国人的人生境界,是一个以道德自觉为主导,博施于众又能济民的君子理想人格。孔 子所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阳货》)在孔孟看来,人的物 质生活及生存的欲望当然是不可否认的,但人若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便与禽兽无异。 因此,本能的欲望及对富贵的追求不是人生活的意义所在,人生的意义在于超越富贵、 名利及自身的本能,对此孔孟有人禽之辨、义利之辨、王霸之辨、天人之辨、夷夏之辨 的“五辨”之说,其主旨在于阐述人之所为人的道理。⑦(注:西方的弗洛伊德则有“ 本我、自我、超我”之学说。)

质言之,中国的主流文化认为:其一,人生天地间,宇宙、人心、人生与社会本为一 体,不可区分,宇宙之本根,乃人性之本原,在人为性,在物为理,在事为义;其二, 人有善端,且这个内在的善与宇宙同根,与天地同流。孟子所谓人只要能发扬内在的善 德,便是懂得了人的本性,懂得了人的本性就是懂得了天地之道理。故孟子谓:“尽其 心者,知其性;知其性者,则知天矣”(《孟子·尽心上》);其三,人生的意义在于从 个体的道德自觉出发,做一个懂仁义,有智慧,且又诚实的人;其四,人生之理(即当 然及所以然之理)与天地同道,故人应志于道,实现人生意义的追求。但现实社会物欲 横流,光怪陆离,人之当然之理很容易为人之欲望所吞没,只有诚心诚意,持之以恒, 才能坚持真理,实现人生之理想,《尚书·大禹谟》所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 精惟一,允执厥中。”其五,中国人的最高理想,就其个体来说,在于诚心、正意(即 追求真理——所谓道统)、格物致知(学习知识,所谓学统)、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所谓 学以致用,即政统)。就其社会而言,在于从其个体的高度道德自觉出发,实现天地人 生和谐,建立一个人伦大洽、物阜民丰的理想社会。

从这一人生意义的独特视角出发,中国人站在实用的立场上:第一,就法的狭义而言 ,重视刑法的惩戒功能;第二,就法的广义而言(即传统上的礼乐政刑,严复称作“礼 、理、制、法”),中国人重视四者的交互使用,所谓“四者达而王者备矣”(《礼记· 乐记》)。但在四者的顺序上,礼的引导作用是其第一要义;第三,中国人无论是春秋 战国之际,还是汉代儒法合流之后,都把法视为天下之公器,认为法的最大作用是去私 ,所谓“法之用莫大于使私不行”(《慎子·佚文》);第四,从国家及家庭的利益出发 ,重视法在国家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可又不迷信法律,表现出一种中国人特有的平实 与通达,李泽厚称之为“实践理性”;第五,司法上,尤其是民事案件的处理上,在坚 持公平的基础上,注意“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体现出很高的艺术水平与独有的 司法理念,如“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说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得一官不宠 ,失一官不惊,莫说一官无用,百姓全靠一官”等。可法为什么又是次要的呢?中国人 的生活里为什么又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法律至上”的观念呢?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人的 人生意义与西方有着差异。在西方,古希腊的柏拉图是智者之哲人,中世纪的基督教则 强调理性启示下的人的自由意志;在中国,孔子则是一“德性之仁君”。前者爱智求知 ,充满激情,反映在法律上,重视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后者厚道、朴实乃仁者之气象, 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则表现为:第一,不把法看作是彼岸世界的神圣理性,没有对法无比 崇拜的“狄俄浦斯”之情结;第二,就狭义的法而言,刑作为惩罚的手段,其功用在于 修补和谐秩序下出现的漏洞,因此是次要的;第三,个人价值之实现,不靠法所体现的 权利作保障,而以仁道背后所体现的“相给相与”精神为依归;第四,良法之求不在于 神圣的价值预设,而在日常人伦之中。

从人生智慧出发,应该说中国的法文化与现代法理学最为接近,因为现代法理学的核 心任务在于:剥去法律神圣的超验价值预设之后,现实法的合理与正当只能从现实的社 会结构中去寻求,而不能诉诸于上帝,这不恰恰与中国古人的人生智慧暗中契合吗?

法的价值评判离不开人生智慧

自近代以来,人们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评价都在遵循着一个标准,即能否适应现代工商 社会对物质财富的追逐。以此观察中国古代的法,很少从个体权利的角度去设置法的规 范和法的价值,以私法为基础的民商法律体系很难在中华文化的土壤中植根,因此中国 古代的法从根本上来说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也正如此,中国法律史多为部门法学者 乃至法理学者所轻忽,统一的司法考试于基础理论课中把中国法律史剔除,有的学者在 有关法官考试的学术研讨会上竟然说法律史无用,知道西赛罗与不知道没有什么不同。 在不少人的心目中,现代法学无非是有关保护“经济人理性”的客观知识体系,他们关 注的是法的技术、条文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很少去思考法律背后的人生智慧。殊 不知,技术的法律条文若离开人生智慧,它必将变为无根的苗、篮中的鱼,再也没有了 鲜活的生命力。

在西方哲学家罗素的眼里,知识可分为三类:一是有关自然的客观知识,这种知识大 都可以通过实证的检验来确定其真伪;二是有关信仰的知识,即神学,无法求证,只能 靠启示和虔诚;三是介于神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知识,即哲学、历史学等等。罗素不是 法学家,故他的视野里没有或很少有法学的知识。其实法学也是介于自然科学与神学之 间的知识体系,它与哲学、历史学相比,以其公正或正义的独有价值关注着人类的财产 利益和生活意义。故法学与法,决非仅仅是保护人类物质利益的技术条款,而且它还与 人生的智慧相关。人生意义固然离不开物质财富的支撑,我们不能要求芸芸众生生活在 意义的道德真空中,这正是中国人学习西方的理由之所在。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 法的价值不能仅仅以获取物质财富的多寡为唯一标准,它还有另一种标准,这就是人生 的智慧。人生活的意义既以一定的物质财富为基础,但物质财富的增长并不必然与人生 智慧成正比例关系,现代社会通过高科技获得的生产力及创造的物质财富,可能是前工 业人类生活所创造物质财富总和的数百万倍,但现代科技带来的非理性可在瞬间毁灭整 个人类社会。与此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工具理性并不能解决人类生活的全部问题,现代 的中国人也并没有因为掌握了西方法学的价值理念就变得更加智慧和聪明,相反中国的 法文化倒是在此显得更有意义,因为中国的法不仅要解决人的生活问题,而且它还更加 关注人生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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