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化改革_国有股论文

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化改革_国有股论文

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化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民营化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 (1999)11—0016—07

一、我国国有企业民营化的回顾

1.国有国营的改革(1979—1992年)

我国国有企业原有的所有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简称国有国营。在经济改革之初,由于改革是在原有的所有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的框架下进行,所以其改革是国有国营的改革,改革的目的,是通过改变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方式,来增强国营企业的活力。

国有国营的改革是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中心而进行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企业之所以经营效率低下、有很多弊端,其根本原因是政企不分,权利高度集中于中央,企业没有经营自主权,严重限制了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作为国营企业改革的出发点,1979年5 月开始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验。同年7月, 国务院下达《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的文件后,以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了。1984年5月, 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企业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一直进行到90年代初期,1992年7月, 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明确了下述14项企业经营权:(1 )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服务价格决定权。(3)产品销售权。(4 )物资采购权。(5)对外贸易经营权。(6)投资决策权。(7 )留成资金使用权。(8)资产处理权。(9)共同经营、合并权。(10)从业人员选择雇用、使用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国家规定以外负担拒绝权。

国有国营的另一重大改革是利改税。经过1983年4月和1984年9月的两次利改税,多年来实行的国营企业的全部利润上缴给国家、企业投资和福利等所需要的资金再由国家以补助金的形式拨付的制度被废除了。这样以来,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规范化了,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就可以自主地留成运用了。

以扩大企业自主权为中心的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但由于国有国营体制的致命缺点,国营企业还不可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2.国有民营化的改革(1987—1998年)

国有民营化的改革是在维持国有企业国家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其途径是把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在企业经营中引进市场机制。

国有民营化改革的最初尝试是从1987年开始推广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形式有承包制、租赁制、资产经营责任制等。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本内容,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国营企业的经营者签定承包契约,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5年)确保上缴利润, 其它剩余的利润由承包者自主地分配。对经营有赤字的企业,让经营者承包减少赤字的金额,完成减亏目标后,由国家拨付契约规定的补助金。承包经营责任制在促进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方面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对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特别是经营者的积极性发挥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当时并未形成市场经济体制,再加上经营者本身的素质不高,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三个严重的缺陷:第一,企业行为的短期化,承包经营者一般只重视承包期间的利润,而不大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二,由于有经营利润的企业承包者只按承包的金额上缴利润,经营亏损的企业仍躺在国家身上,所以国家财政收入很难增加。特别是由于当时两位数上涨的通货膨胀,使承包基数缩小很大,从而导致了实际财政收入的减少。第三,国家和企业的承包关系无助于改变企业对国家的从属关系,不符合政企分开的改革方向。尽管如此,但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克服国有国营体制方面的作用,所以在原有的经营管理体制彻底改变以前,至今仍被一部分企业所利用。

由于承包经营责任制未能有效地达到国有民营的目的,所以根据1988年4 月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所提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前述国务院1992年7 月公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条例》中,对企业法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提出企业要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的确立和前述14项经营自主权的全面贯彻,有力促进了企业和政府的分离,从而把国营企业全面推向了市场,真正的民营化就从此开始了。

国有民营化的改革在1992年后进一步向实质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由于国营企业的提法已不适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现状,所以自1993年3月新宪法第7条把“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后,国营企业就改称为国有企业了。1993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了“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问题;1994年7 月国务院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5—1996年,根据对国有企业“抓大放小”的政策和战略,国务院指定100家、各省市地方政府指定2598 家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股份公司制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了。1997年10月,中共十五大在提出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同时,高度评价了作为体现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态的股份制。以此为契机,以股份制为中心的国有企业的国有民营化改革就迎来了全面发展的新高潮,一大批股份公司应运而生。

3.民有民营化的改革(1992—1998年)

民有民营化的改革不仅是改革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而且是改革其所有制,变国家所有为非国家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虽然也是民有民营化改革,但由于国家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高,所以,尽管国有企业经股份制改革后形成了混合所有制,但新成立的股份公司仍被称之为国有企业。由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停留在国有民营化的阶段,所以,这里所说的民有民营化改革乃是真正意义上的非国有化改革。

从1992年后的改革实践看,国有企业的民有民营化改革大体有如下三种形式:

(1)把国有企业的资本转让给集体企业、 社会团体或法人后实行股份合作制,从而把国有企业转变为非国家所有的集体企业或法人企业;

(2)把国有企业的资本转让给私人企业或个人, 使国有企业成为私人企业或个人企业;

(3)把国有企业的资本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外国出资者, 使国有企业成为中外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

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了“抓大放小”的政策和战略,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的改革就基本上是以中小型国有企业为中心而展开的。不过,在当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对部分大中型国有企业,国家在政策上也允许和鼓励采取上述民有民营化的改革措施。

然而,在上述国有企业民有民营化改革的三种形式中,除(1 )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外,(2)和(3)明显是私有制或私有化的实现形式。所以,当一些地区、特别是一些中小城市率先采取上述民有民营化措施时,社会舆论一时为之哗然,直到十五大肯定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私人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后,人们的认识才开始统一起来。

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国有民营化的现状与问题

如前所述,经过国务院和各省市地方政府的股份制试点,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国有民营化改革已进入了全面发展的阶段。其基本做法,一是把大型国有企业的总部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把其下属分厂和车间改组为股份公司;二是把各级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厅、局)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把其下属国有企业(多为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在各股份公司中,除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持有占大多数的国有股(一般为50%以上)外,还有社会法人股、集体股和企业职工个人股,部分股份公司还有企业股。另外,部分股票上市企业还在香港或其它国家发行了H股或B股。

大中型国有企业通过上述国有民营化改革,基本上把握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须解决的一些问题和有关前提条件,初步形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其中,一部分企业被赋予了资产经营权,有的明确了投资主体,依据公司法制定了企业章程,基本上形成了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而且,通过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很多股东持股,多渠道筹措资金,很多企业补充了自有资金,调整了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了负债率。这对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发展和进一步改革是非常有利的。尽管如此,但由于这种国有民营化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国家所有制的弊端,所以与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民有民营化改革相比,其缺欠和不足乃是十分明显的。

1.政府和企业分离的不彻底性

股份制改革后,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虽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而专心致力于宏观调控,但仍拥有任命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董事长和经营者的权利。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营者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与其说要对企业负责,毋宁说更要对国家负责。但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要求其董事长和经营者必须首先对企业负责。因此,只要继续由国家任命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营者,就很难实现国家和企业的彻底分离。至于由原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改组成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翻牌公司”的性质,其与下属股份公司的关系,还难免保留国家和企业关系的色彩。另外,政府的经济主管部门虽不再直接管理国有企业了,但新设的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却取而代之,对国有企业拥有了相应的权利。鉴于全国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的数量和原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不相上下,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渠道依然存在,所以很难彻底转变政府的职能。

2.国有企业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现在,面临很多问题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之所以比中小型国有企业经营好一些,除因资本规模、产品性质和技术水平方面的优势而较少受到乡镇企业的直接冲击和激烈竞争外,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国家倾斜的资金支持。今后,尽管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能最大限度地转换经营机制,但只要国家是最大股东,企业就很难改变依赖国家的体质。特别是在国内外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大中型国有企业遇到新的经营困难时,作为最大股东的国家,无论如何也不能只以其所持股部分的资本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这就要求国家长期实行“抓大放小”的倾斜性政策。然而,“抓大放小”乃是在改革过程中采取的政策,长期实行势必使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的状态,对促使大中型国有企业真正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也是不利的。

3.在国有企业中难以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通过股份制改革,虽然国家对企业拥有了资产所有权,企业拥有了法人财产权,但这种资产权利关系并非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在传统的企业制度中,上述资产权利关系也是很明确、很清晰的。换言之,对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这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定义,有必要重新思考。那么,应该怎样定义现代企业制度呢?根据笔者的理解,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乃是以发达国家的大企业为中心而形成的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态、以法人或公共资金持股的社会性所有为主要的所有形态、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分离、以经营者为本的管理科学、适合现代化大生产的先进的企业制度。

根据上述理解并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企业的企业制度,要建立起管理科学、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其前提条件是:

(1)以股份公司为组织形态;

(2)以社会性所有或公共性所有取代个人所有或私人所有;

(3)实现资本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

(4)经营者取代所有者(资本家),成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主体。

上述4个前提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由上述可见, 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现行的股份制改革,尚未完全形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要的前提条件,很难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4.股份制度的不规范性

就股份的权益而言,目前国有股和职工股、社会股之间还有很大的差别。这是因为:在股份制改革中,如果国家从国有独资公司分红、国有独资公司从下属的股份公司分红,那么国有企业的负担就会在原有基础上加重,股份制改革就难以实行。所以,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后,国有股基本上不分红;即使分红,其红利额也被限定在职工股、社会股的一半以下。从而,比例不高的职工股、社会股就可以实现较高的红利率。而且,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只是社会股,企业职工的个人股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另外,一些经营较好、留利较多的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还设立了企业股。企业留利作为经营利润的积累虽然可以作为自己资本来运用,但作为企业股并不适当。作为法人企业,企业只能对其它企业持股,而不能自己对自己持股。

5.易于满足一时的成功

实行股份制后,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确实出现了转机。但是,这并不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迅速转换,而是由于通过发行职工股、社会股筹措了大量的资金,一举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困扰国有企业的资金难问题所致。如果对这一点没有清醒的认识,满足于一时的成功,就会把当前的改革定式化,阻碍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另外,还须指出的是,由于当前普遍对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缺乏正确的认识,所以,如前所述,尽管国有企业股份公司制改革后已形成了混合所有制,改组后的股份公司已不再是国有企业(即使国家股占50%以上甚至更高的比例),而是国家投资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了,但人们习惯上还是把它称之为国有企业。这种把国有企业永恒化的思想意识,虽然来源于保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良好愿望,但却不能不说是一种阻碍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僵化观念。

三、以法人所有制取代国家所有制,促进大中型国有企业公有民营化

如前所述,从非国有化的角度讲,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已改变了国有国营的所有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其中,中小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已进入了民有民营化的发展阶段,其具体形态既包括继续保持公有制的民营化,也包括非公有制即私有化的民营化;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革尚停留在国有民营化的阶段,其具体形态是以国有制为主,形成了国有制和非国有制、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并存的混合所有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非国家经营的民营化。

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公有化的方向,所以,在国民经济中不占主导地位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虽然可以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民营化那样地实行非公有化或私有化,但对于大多数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则不能实行私有化的民营化。另外,由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大中型国有企业也不可能象中小型国有企业那样地实行股份合作制基础上的民营化。尽管如此,但由于民营化是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除少数应该继续实行国家所有或以国家所有为主的企业外,大多数大中型国有企业也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即在国有民营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非国有化的民营化。大中型国有企业进一步实现民营化的客观要求是:

1.彻底实现政企分离的需要

为彻底转变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机制,无论如何也必须改变国家对企业的出资者地位,特别是改变国家对企业的大股东地位。只有切断国家和企业和资本方面的联系,才能真正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干预,企业也才能够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2.使政府更好地经营该由其经营的企业的需要

众所周知,在市场经济中,应该由政府经营的国有企业主要是公共部门的企业。凡是民间部门不能经营或不愿经营但又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国民经济全局的企业,都必须由国家经营并且一定要经营好。另外,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世界各后进国家赶超先进国家的经验,国家当前还应该投资和经营好一部分制造业的重点企业。但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理和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由国家投资和经营的国有企业的数量应以尽可能地少些为宜。只有国家投资、经营的国有企业少,才能够保证把国有企业经营好。

3.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根据前述笔者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解,要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建立起象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的现代企业制度,必须在所有和经营方面彻底实现民有民营化。否则,就很难真正在大中型企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为实现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民有民营化,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前提,探讨适合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种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既要继续保持国有企业的公有制性质,又要改变国家所有制,便于民间化经营,从而形成公有民营的所有体制和经营管理体制。为此,可以参考美国大企业的公共资金所有制和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社会养老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公共基金刚刚起步,其积累规模很小,支出压力却很大,尚无进行企业投资运用的能力。因此,作为当前可行的选择,是参考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

关于日本大企业的法人所有制,其特点可概括为如下四点:

(1)法人持股比例高。从90年代的情况看,在日本股票总额中, 法人股占70%以上;其中,银行法人股为45%,企业法人股为25%以上。

(2)企业的大股东几乎全是法人。 从日本大企业的大股东名次看,前10位乃至前20位大股东几乎全是金融机关和厂商,个人大股东的人数寥寥无几。

(3)持股高度分散。日本大企业的股东人数多, 有的多达数万人、数十万人,所以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很低,前10位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一般也只为2%—5%,前10位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合计也很少超过25%。

(4)法人间相互持股。某一企业、金融机关在对其它企业、 其它金融机关持股的同时,其股份也为其它企业、其它金融机关所持有。

在日本资本主义制度下,法人所有制的本质虽仍然是私有制,但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其所有的社会性却有了很大的进步。这是战后日本经济、社会和生产关系在所有制方面的重要发展和重要进步,是日本企业乃至日本经济实现高度发展的重要原因。日本的法人所有制是在日本企业和日本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50年代初期,在日本的股票总额中,个人持股比例曾高达70%以上,法人股只占20%多一点。然而,经过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由于银行和企业资本积累的迅速增加,终于在70年代前后形成了法人所有制。

当然,日本的法人所有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特别是90年代初期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法人所有制也暴露出了若干问题,受到了有关方面的批评和指责,其主要弊端是:

(1)由于法人持股比例高,因而上市流通的股票少, 股票供求关系易于被人操纵,股票价格波动大,并由此导致以法人企业为对象的投机活动,往往使企业经营管理陷入无能为力的状况。

(2)虽然个人股东的股票投资是以获取红利为目的, 但法人股东股票投资的主要目的却是为了构筑和加强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对投资企业的支配,因而以法人持股为主的股票所有结构就往往忽视了股东的利益。

(3)无论法人怎样摆脱了个人的影响, 也不能完全排除作为自然人的个人持股的性质。无论国家还是法人,归根结底,都是由自然人构成的。

(4)在法人企业中, 法人股投资资金无疑是企业利润积累的一部分,但这部分资金究竟归谁所有,却一直没有明确过;同样,法人股分得的红利究竟归谁所有,这一点也一直没有明确过。

(5)由于经营者在实际上掌握了法人企业的经营权, 所以大企业的经营者易于改变其所持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6)由于法人相互持股关系, 导致了企业中贪污受贿的丑闻事件不断发生。

尽管存在上述弊端,但由于它并不影响法人企业比个人企业、私人企业在所有社会性方面的重要进步,因而日本的法人所有制的前途和发展方向并不是被否定,而是在发展中不断地完善。

由于日本的法人所有制体现了所有社会性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是对资本家个人所有制的否定,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孕育起来的社会主义因素,其形成和发展意味着资本家的个人所有制必然要被法人的社会所有制所取代,并最终动摇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形成创造出物质前提。因此,法人所有制完全可以为我所用,并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实现国有企业民营化,进一步把国有民营转变为公有民营的基本前提。何况我国大中型企业法人的大多数都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其持股所形成的法人所有制能继续保持公有制的性质,决不会因此而走向私有制。

四、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把国有股转为法人股

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股份公司发展不同的是,在我国把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虽然要发展一部分个人持股,其中包括企业职工股和社会股中的个人股,但却并不需要而且也不会出现一个以个人持股为主的发展阶段。今后的课题,主要是如何把国有股转为法人股,使由大中型国有企业改组后的股份公司的持股结构从以国家持股为主,逐步转向以法人持股为主。在这一过程中,虽然需要企业在持续的、高速的经济发展中迅速地增加资本积累,但也需要国家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促进国有股向法人股的转变。

当前,国家应该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是:

1.允许和促进银行对企业的持股

目前,国有的大部分债务是从银行的贷款。随着国有银行向商业化银行的转变及其进一步民营化,应该允许和鼓励其进行企业股票投资的资金运用。在这一过程中,伴随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和形成,各银行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比例,把其向企业贷款的一部分逐步地转变为对企业的持股。允许和鼓励银行对企业的持股,不仅能够以资本为纽带,加强银行和企业的关系,而且能够降低国家持股的比例,促进政府和企业的分离。另外,银行把其对企业的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对企业的持股,这既可以避免对企业贷款的不良债权化,确保银行的资产收益,又可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银行对企业的持股一举数得,应以尽快实施为好。

2.允许和促进企业把一部分三角债转为法人股

使我国国有企业经常陷入资金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企业相互交易中所形成的三角债。从8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曾下很大的气力解决过三角债问题。然而进入90年代后,三角债又重新蔓延,使不少国有企业再次陷入了严重资金不足的困境。为彻底解决三角债问题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其中有效措施之一,就是把有密切交易关系或分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债务的一部分,转变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把一部分三角债转变为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不仅可以加强相关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或分工协作关系,而且可以以资本为纽带,实现企业之间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经济联合,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企业集团。

3.适时地、有步骤地把国有股转让给法人企业

随着企业资本积累的增加,在应该撤出国家资本的股份公司中,应该以金融机关、大企业和公共基金为主要对象,适时地、有步骤地转让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所持有的股份。经过若干年的转让,如果某一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所持有的国有股全部卖掉,那么该国有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及其下属的股份公司,就成为继续保持公有制性质的非国有化的公有民营企业。卖出国有股的收入,要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运用于应该由国家投资经营的国有企业和公共事业。

4.尽快地把企业股转变为对其它企业的持股

一些经营较好的国有企业在改组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设立了企业股,这虽然是在资产所有关系不清楚条件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但企业自己对自己持股毕竟不符合股份公司的惯例,因此,要尽快地把企业股转变为对其它企业的持股。在这一过程中,除应鼓励企业把企业股转卖给其它企业、使其它企业对本企业持股外,还应该允许企业运用转卖企业股的收入,优先购买作为其它企业总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持股公司所持有的国有股。

5.以廉价、优惠的价格转让国有股

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曾由政府创办了一批国有企业。其后,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并在民间资本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扶持民间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采取了廉价出卖国有企业的措施,有力促进了民间企业乃至日本经济的发展。这一经验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及改组后的股份公司普遍面临资产负债率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局面,无力扩大对其它企业的股份投资。所以,为促进公有民营化的发展,也应该以廉价、优惠的价格向由国有企业改组成的股份公司转让国有股。

6.采取转让国有股的特别措施

当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尽快地使国家从应该撤退的企业中撤退时,还应该采取其它的特别措施。例如,可以由国家向特定对象企业提供长期的、低息或无息的资本金转让贷款,并使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其它企业的国有股。由于这一特别措施涉及到许多方面,将另行撰文予以论述。

收稿日期:1999—05—30

标签:;  ;  ;  ;  ;  ;  ;  ;  ;  ;  ;  ;  ;  

论我国国有企业的公有民营化改革_国有股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