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思考_经济责任审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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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1.遏制农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积累了从源头治腐的新经验。开展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明确干部职责,健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2.推进基层民主化进程,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农村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审查村级财务收支及年度预算和决算以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是否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日常财务收支是否经民主理财组织逐据审核,票据是否“五章”齐全等,使村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增强民主气氛,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3.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对年度财务预决算及日常财务收支进行全面审计,同时,要对村级债务、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等实行专项审计,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4.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是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目的,对增加农民负担的费用实行专项审计,能够及早发现加重农民负担的情况,并及时加以纠正,全面落实减负政策,确保减轻农民负担。

5.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行农村专项审计,使党在农村的支农惠民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使村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完善,干群关系更加融洽,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和其他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一)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者存在争议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2.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负责。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规定,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纠风办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3.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规定:县、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账目和财务公开内容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村级债务、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级补助经费等专项审计。

4.地方审计机关设派出机构负责。各市审计局分别在中心乡镇设立了审计特派室,负责对全市乡(镇)、村两级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县审计局采取组建乡镇审计所的办法,延伸了审计的触角,开展了对村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

5.村委会负责。笔者认为,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由村民会议委托有资质的审计组织实施。

(二)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存在的争议

1.根据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规定,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审计重点主要有:①农村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②财经法纪执行情况;③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党委、政府和农民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审计。

2.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规定,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村委会成员、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成员;审计范围包括村委会的“行政”账、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账。具体包括:①关于村委会集体财务收支活动的合理性、合规性、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效益性的审查;②关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期各项计划的合理性、完整性及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的审查和评价;③关于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总的说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评价:财务责任的审计;经营管理责任的审计;财经法纪责任的审计。

3.应紧扣《村民组织法》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计内容应该紧扣《村民组织法》的规定,理由是:①该法的效力高于前面两个规定;②该法对村干部的责任在法律上做了明确规定;③该法是处理村干部责任的专门法律。

《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①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②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③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④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⑤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⑥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⑦宅基地的使用方案;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①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②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③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④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三)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方式存在的争议

1.先离后审模式存在的弊端。①背离了审计目标,降低了审计威信。村干部离任审计作为一种经济责任审计,其目的是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离任后再开展审计,即使发现问题也不利于整改,不利于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其审计结果不能成为考核和任用干部的依据。②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③会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离任审计实际是对前任村干部的经济管理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为接任者摸清底码,有个明确的交代。同时,也是警戒接任者,使其更加尽职尽责地工作。先离后审模式不利于分清两任村干部的责任,易使离任者心存侥幸,接任者产生松懈心理,从而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

2.先审后离模式是主导,先离后审模式是补充。笔者认为该方法比较合理。先审后离模式的优点有:①经过离任审计,使离任者和接任者了解真实情况;②明确经济责任,不遗留问题,不丢下包袱;③有利于联系审计对象,落实审计决定,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工作质量。先审后离模式的缺点有:①审计难度较大,因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村干部,当其还在职时即对其进行审计,很难查出问题,即使查出来也不好处理;②审计工作量大。

先离后审模式的优点:①离任后审计比在职审计更容易,往往能够查出村干部在任时难以查出的问题;②离任后审计能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客观地评价离任者,减少审计风险。先离后审模式的缺点:先离任再审计,审计时对离任者缺乏约束力,审计人员难以甚至无法和经济责任人取得联系。

随着农村干部管理的不断加强和考核机制的不断健全,其不利因素将会逐步得到消除。对已经离任的领导干部,不论其是否担任新的职务,只要存在经济责任,都可以通过组织程序进行追究,直至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审计决定最终也会得到落实。因此,先审后离模式应该是主导方面,先离后审模式作为必要的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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