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悖论”作为一种悖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2435(2008)03-0272-05
在当代逻辑悖论研究所得共识逐步增多,悖论研究重心逐步转移到语用悖论和一般方法论研究上来的情况下,就各类“悖论”进行概念上的澄清和正确归类,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试就“道德悖论”若干相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一、逻辑悖论及其特征
“正确地定义悖论是令人满意地解决悖论的前提条件。任一正确的悖论定义,它应该所用概念明确,能够概括各类悖论的本质特征,能够把悖论命题与非悖论命题严格区别开来,能够为解决悖论指明方向与方法。”[1]两千余年悖论研究史上,产生了为数甚众的悖论定义。笔者赞成如下定义:“(逻辑)悖论指谓这样一种理论事实或状况,在某些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下,可以合乎逻辑地建立两个矛盾语句相互推出的矛盾等价式。”[2]其中,“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和“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严格逻辑悖论的三个必不可少的结构性要素。从外延上看,悖论可分为“狭义逻辑悖论”和“广义逻辑悖论”,前者是集合论—语形悖论(典型如罗素悖论)、语义悖论(典型如说谎者悖论)、语用悖论(以认知悖论和合理行动悖论为代表)的统称。当我们将悖论的“背景知识”之所指从日常合理思维转到哲学思维和具体科学思维领域,可进一步导出“哲学悖论”和“具体理论悖论”,前者以“芝诺悖论”和康德的前两个“二律背反”为代表,后者以贝克莱悖论以及爱因斯坦追光悖论为典型。“为了表示它们与狭义逻辑悖论在结构上的关联性及其可能的相互作用,可将它们统称为“广义逻辑悖论。”[3]48
“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要素中的“公认”概念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它表明了悖论的“相对性”、“根本性”和“可解性”。说明悖论是一种与认知共同体本质相关的语用现象,是一个语用学概念。“公认”的模糊性不但可以在分析具体悖论时得到克服,且有其一般性的方法论意义,由它可以将“狭义逻辑悖论”向“广义逻辑悖论”拓广,并且可以引申出“悖论度”这一重要概念。[3]48作为“罗素悖论”通俗版本的“理发师悖论”并非真正严格的“悖论”。其由以导出的问题是:“一个村子里的某理发师规定,给而且只给所有不给自己刮胡子的村民刮胡子。问该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若将论域限定为该村村民的集合,并且已知该理发师也是该村村民。于是,由假设该理发师不给自己刮胡子,可推出他必须给自己刮胡子;由假设他给自己刮胡子,可推出他不能给自己刮胡子。推导无误,并建构了一个矛盾等价式。看上去出现了“悖论”,但建构该矛盾等价式所依据的假设,也就是上述规定,却只是罗素的一个特设,是他为了便于普通人理解“罗素悖论”而做的一个“思想试验”,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而且,由其推出矛盾,恰恰证明该规定之不合理,或者也可以说,通过归谬证明了不存在这样一个理发师。由此看来,违背该要素之要求的任何“悖论”都不是真正严格的悖论。
真正严格的逻辑悖论所由以导出的背景知识的“公认度”,决定了一悖论的级别或程度。如果我们把悖论分为十个级别,则“理发师悖论”可放在最低级别,而说谎者悖论要放在最高级别。[4]正因为悖论度很低,理发师悖论只是一种悖论的“拟化形式”(Imitation of Paradox)[5]。拟化形式虽然悖论度相对较低,但仍属于逻辑悖论家族成员,它们至少是在“公认度”较低的假定下,经“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得到的。那些违背该要素之要求所得到的就肯定不是悖论了,它们更适当的名字是“伪悖论”或者“佯悖”。
第三个结构要素之所以说“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是因为悖论的实际语言表述中未必都是矛盾等价式。“在实际的语言表述中,只要明确它们‘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即可,而不必处处把等价式建立起来。”[6]逻辑悖论的另一种典型表述形式是,在公认正确的背景之下,既逻辑地推导出A,又逻辑地推导出非A。据此使用归谬推理,可以容易地建立矛盾等价式。事实上,悖论的实际语言表述中常用的还是推出逻辑矛盾的形式表达。此外,使用“可以”(或“能够”)一语,能够揭示“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的性质“在悖论被发现以前就已内蕴于认知共同体的知识系统之中”[3]48。
正因为逻辑悖论内蕴于“知识系统”之中,才说它是一种“理论事实”,而不是存在于纯客观世界的“客观”事实。而且,这种事实作为一种系统性存在物,再简单的逻辑悖论也必是从具有主体问性的背景知识那里,经逻辑推导构造出来的,因此又称之为“理论状况”。需要指明,将悖论视为一种理论事实,不意味着否认它是一种客观事实,只不过,对“客观”也需作层次区分。从思想世界、语言世界和实在世界三重划分[7]的视角看,逻辑悖论作为思维的产物,显然应居于思想世界,而不能置入实在世界,否则便等于承认实在世界充满逻辑矛盾。悖论由于表达为矛盾的形式,因而也是一种逻辑矛盾,而矛盾的东西本身就是自毁的。纯粹实在世界中存在的,只是具有对立统一关系的矛盾对立面,也就是辩证矛盾,而不会包含逻辑矛盾,不论这种逻辑矛盾多么特殊。同时,思想世界中的东西无疑也要通过语言形式来表达,但是,不能因此便把悖论归结为某种语言形式,如将说谎者语句直接指认为说谎者悖论,只能将悖论构造过程中作为矛盾等价式之前件或后件出现的语句称为“悖论性语句”,如将“本语句为假”称为“说谎者语句”,而不可以直接视之为说谎者悖论。
二、道义悖论与“道德悖论”
道义悖论(Denotic paradox)是在道义逻辑研究中发现的。道义逻辑研究的本意“是将现代逻辑的成果向伦理学领域拓展,以期为伦理学科提供一种逻辑的形式理论基础”。[8]当用现代逻辑工具刻画最基本的伦理范畴时,我们便已预设了既有道德原则是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但当我们对经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得出的逻辑定理进行代入,将其转化为自然语言时,往往得出违背道义直观的结果,于是就出现了道义悖论。例如,在道义逻辑标准系统中,Op→O(p∨q)是内定理,直观意思是:如果p是应当的,则p或者q也是应当的。丹麦法哲学家罗斯就提供了如下代入特例:如果某人邮寄一封信是应当的,则他邮寄这封信或者烧掉它就是应当的。可以看到,一边是逻辑定理,意味着不会有“反例”;另一边是有悖日常直观的代入特例,意味着被代入项不是定理。矛盾双方得到了证明。这就是罗斯悖论(Ross's paradox)“悖”之所在。
包括罗斯悖论在内的一系列悖论,如乐善好施者悖论、承诺悖论、反义务命令悖论,已被公认为典型道义悖论。但实际上,在该系列中也有悖论度的区分,根源即在于其由以导出的背景知识的“公认度”。相对来说,罗斯悖论的悖论度最低,因而解决起来也相对容易。例如,该悖论的所谓“反例”并不是逻辑本身导致的,而是来自我们的“直觉”对于逻辑联结词的不当“错觉”,即“直观上,似乎可以从‘应当或者p或者q’推得‘应当q’,譬如,从‘某人应当或者邮寄这封信或者烧掉这封信’直观上可以得到‘这个人应当烧掉这封信’。但这仅仅是人们的错觉而已,而不是道义逻辑系统中的定理。”[9]显然,只要纠正了这种不当错觉,罗斯悖论即可轻易解决,它甚至都不会生成。这里体现的工作就是在对形式技术进行更严格解释的同时,纠正直觉上的偏差。这是对道义逻辑形式刻画与道义直观之间隙的一种弥合。道义悖论研究中消解“乐善好施者悖论”和“承诺悖论”的工作,也主要体现在这一方向上。新近的研究,如境况化道义逻辑系统,对道义概念的相对化处理,则是通过诉诸语境等要素,使道义逻辑逼近自然语言状态的伦理理论,也是沟通形式语言与自然语言的尝试。
在这一系列悖论中,反义务命令悖论需特别关注。劝诫他人时,我们经常采用这种方式:你应当做A,如果你没有做,那你就应当做B。于是出现一种“反义务”命令的情况:当我们忽略某种义务或责任时,该命令便告知我们应当做什么。假设(1)约翰去帮助他的邻居,这是应当的;(2)如果约翰去帮忙,那他告诉他的邻居他要去,这是应当的;(3)如果约翰不去帮忙,那他不告诉邻居他要去就是应当的;(4)约翰不去帮助他的邻居。由(1)和(2)可推出约翰应当告知邻居他要去帮忙,而由(3)和(4)可推出约翰不应当如此告知邻居。于是,约翰既应当告知邻居他要去帮忙又不应当告知邻居他要去帮忙。矛盾。反义务命令悖论之“悖”,不再纯粹是形式刻画与道义直觉之间存在间隙的问题了,而是直接证明了矛盾双方。由此看来,该悖论所具有的悖论度是相对较高的,因而对道义逻辑标准系统构成的威胁也是最具实质性的。
关于如上典型道义悖论是否可通过前述“三要素”的严格分析归入严格意义的逻辑悖论,存在争议。但至少从反义务命令悖论看,该问题应有肯定性答案。然而,“道德悖论”情况又如何呢?
有学者将“道德悖论”之所指列举如下:其一是康德关于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人是感性和理性的二重存在,作为理性存在者,人理应遵循道德律的绝对命令行事,践行道德律令;而作为感性存在者,人又必然会把追求幸福当作最高目的,把满足自然欲望当作幸福,但如果这样,则势必冲破实践理性的约束,无视道德律令。于是,“道德”与“幸福”相背离,实践理性陷入“二律背反”。其二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描述。一位医生或一家医院遇到一位没有加入医疗保险而且身无一文的打工仔因受伤或患病而被送来,该不该救治?救治到什么程度?如果救治,费用要由自己承担,这样的事例一多,医生或医院将无法承受。而如果拒绝救治,那将是不人道的。按照传统道德观念,医方应弘扬道德精神,牺牲自己的利益救治伤患者,毕竟与救命须及时相比,医药费用的问题不在同一个层次上。但这种以牺牲一方的利益为代价保全另一方利益的作法是不能作为普遍的道德规则坚持的。其三是这样一种情境。假设两人分一大一小两个苹果。在经验理性看来,谁先拿、谁后拿,谁拿大、谁拿小这类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该先拿、谁该拿大的,事先必须要有“分苹果”的规则;但是在德性论看来,谁先拿、谁后拿,谁拿大、谁拿小这类问题是很重要的。如果谁先拿并拿了小的,那就是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于是,德性论用假设的方式制造了一系列“矛盾”:先拿、拿小者“不自觉”地把“不道德”的恶名留给了后拿、拿大者,前者道德价值的实现是以牺牲后者的道德人格为代价的:假如后拿、拿大者也是一个讲道德的人,则会出现这样的结果:两人终因相互谦让而“拿”不成,使得分苹果失去实际意义;假如后拿、拿大者是一个不讲道德的人,那么先拿、拿小者的行为价值就意味着姑息和纵容甚至培育了后拿、拿大者的不道德意识——讲道德的善果同时结出了不讲道德的恶果。[10]
有学者则这样定义:道德悖论是道德现象世界中一种特殊的矛盾,是一种出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具有善恶绝对对立和对抗性质的自相矛盾。它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一种自相矛盾,遵循一般悖论的反逻辑公式“A即非A”。第二,道德悖论是一种结果式矛盾,“道德悖论”的形成虽然与行为选择的动机与过程相关,但它不在行为选择的动机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它的善与恶的对立表现在行为选择的结果上。第三,道德悖论善恶对立与对抗的结果具有隐蔽性,其客观存在往往被忽视。第四,道德悖论善与恶的“统一”的方式单一。按照唯物辩证法,矛盾是事物所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统一”既指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又指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但道德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矛盾,只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而不能相互转化。[11]
上述阐释指明了“道德悖论”与悖论(包括道义悖论)之间的多个类似点。但若从逻辑悖论“三要素”的标准看,“道德悖论”与道义悖论并没有相同的属概念,无法“合并同类项”,一并归入逻辑悖论。上述“道德悖论”的导出虽然未能进行道义逻辑般的形式塑述,但显然并不违背“严密无误的逻辑推导”的要求。关于最后出现的矛盾境况的存在,也是不难见得的。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道义悖论所由以导出的“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均指“同一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此处“同一”的限制语对于准确区分道义悖论与“道德悖论”是极其关键的。不论前述道义悖论的悖论度如何,它们所由以导出的背景知识都是同一种背景知识。而就现有所指来看,“道德悖论”由以导出的背景知识却并非如此。“道德悖论是反思既有的、处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的产物”[8]。这里所说的“既有的、处于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显然是作为“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发挥作用的,我们从中导出了“矛盾”。但是,如果它们本不是同一种背景知识,公认度和悖论度也就无从谈起。
康德关于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之所以会有“道德”与“幸福”的背离,乃是因为康德同时考虑了两种道德准则,即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的道德准则,及作为感性存在者的人的道德准则。由不同的道德准则出发,自然很容易导出互相背离的道德抉择困境。依此办法,不难从前列“道德悖论”中析出起作用的也并非同一种背景知识。下述例证会使我们更容易把握此点。儒家传统伦理中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爱人”,另一个是“男女授受不亲”。当你嫂子掉进水里面时,按照前一原则,你应该伸手相救,否则你便是不道德的;但按照后一原则,你又不该出手相救,因为一旦出手相救,你就会陷入不道德境地。这样,无论救还是不救,你都既是道德的又是不道德的。“此道德悖论的形成,就是因为我们从不同的原则出发去对待同一个事件”[12],是“在同一事例上发生了不同的道德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形”[10]。以往道义悖论研讨中有一个“萨特悖论”,也称“义务冲突悖论”。借助上述理解,似可获得新的认识。一个法国年轻人的哥哥在抵抗德国法西斯入侵时牺牲了,于是这个年轻人想加入“自由法国运动”为哥哥报仇,作为一名爱国青年为国尽力。但是,他是母亲唯一的亲人,母亲因为失去大儿子的痛苦而更加害怕失去小儿子。这个年轻人是留在母亲身边,还是加入抵抗组织?显然,无论他作何种选择,都有支持和反对自己的理由,于是,他陷入“忠孝不能两全”的困境。有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称其为“悖论”,是因为一些人把析取性的义务误解为合取性的义务所致,因此与其称这种“悖论”为“悖论”,不如称之为“道义困境”。[13]这种用语上的斟酌显然是有价值的,若明确上述义务的“析取性”,则更能突出“二难”的意味,毕竟逻辑中的二难推理的大前提就是一个析取命题。
三、类悖论道德困境
基于上述,“道德悖论”难以归入严格的逻辑悖论,除非对“悖论”作某种“泛化”的理解。那么,该如何对之进行定位呢?“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进退维谷’的‘类悖论困境’,可简称‘悖境’。元代词人姚燧的《寄征衣》:‘欲寄君衣君不还,不寄君衣君又寒,寄与不寄间,妾身千万难’,就描述了一种最简单的悖境。”[3]51道德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领域,其中出现的悖境似应称作“类悖论道德困境”,简称“道德悖境”。之所以说“类悖论”,一方面明确其并非严格逻辑悖论;另一方面表明它们与逻辑悖论相类似。
尽管悖境普遍存在,但我们仍旧需要摆脱一个一个具体的悖境,而且,它们也的确是相对可解的。此外,更重要的是,明确道德悖境的“类悖论”属性,有助于我们从逻辑悖论视角考虑道德悖境的摆脱之道,“逻辑悖论研究中的多种解悖方案,都会对解决悖境问题提供重要启发”[3]51,同时,这也有助于体现广义逻辑悖论研究的社会实践功能。
不难看出,《寄征衣》所述情形若经形式处理,就是一个很基本的二难推理。而前述道德悖境也很容易通过此种形式表现出来。在二难推理当中,作为前提之一的析取命题都是由两个不同的命题经析取词联结而成的。这也说明,道德悖境的出现是由于作为推理出发点的并非同一背景知识(同一道德原则)。于是,摆脱道德悖境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将作为其所由以导出的不同道德原则进行辩证的统一,从而使道德悖境中的善与恶实现“相互转化”,而不只是“相互依存”。
逻辑悖论作为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只存在于认知者的思想世界,纯粹的实在世界中是不可能存在逻辑矛盾的。存在于客观实在世界中的矛盾只能是辩证矛盾,即具有相反相成关系的辩证矛盾双方。道德悖境所揭示的恰恰就是这样一种辩证矛盾,即作为一种道德选择结果的善与恶的“对立”。逻辑悖论“需要通过理论创新消除逻辑矛盾而解决,悖境则需要通过社会技术(管理)创新变恶性循环为良性循环而摆脱”[3]51。对于道德悖境来说,则是争取做到统筹兼顾,变看似逻辑矛盾的善与恶的恶性循环为辩证的良性循环。
真正严格的逻辑悖论可以建立矛盾等价式,说明矛盾由以导出的前提,也就是“公认正确”的背景知识有问题,消除这种矛盾的方法之一就是创新这种背景知识,由此导致理论的创新和发展。譬如,集合论悖论的研究就直接导致了公理集合论和类型论两大新型科学理论的诞生;爱因斯坦正是通过对“追光悖论”的反思和剖析,认识到问题的症结在于作为经典物理学的一种潜在预设但又没有充分依据的共识,即同时性的相对性,正是以改变此预设为突破口,爱因斯坦对一系列物理学基本概念(特别是时间和空间概念)进行了根本变革,开创了物理学的新纪元。逻辑悖论是科学理论创新的重要杠杆。[14]当前道义解悖研究虽然较少涉及对道德原则合理性的反思,而是在预设既有道德原则的情况下把握道义问题,至少是在道义原则不冲突的预设下考虑对道义范畴进行逻辑刻画的,但道义悖论的发现和解决无疑也会是创新道德原则、发展伦理科学的杠杆,同时也是道义逻辑发展的契机。类似地,道德悖境的发现与摆脱,也会成为伦理科学理论创新的契机和重要杠杆,同时由于道德悖境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在道德主体的社会实践层面,也会促使具体社会技术(管理)的创新不断发生。如有学者已经在这方面提出了颇具启发价值的思路,如“道德智慧”说[15]。
总之,无论对于逻辑学研究还是伦理学研究,准确界定和理解“道德悖论”都是必要且重要的。逻辑学作为基础性、工具性、人文性“三位一体”的学科,应在关涉人的认知程序的任一领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道德悖境研究的系统开展,有必要借鉴逻辑悖论的研究成果,使之真正成为逻辑科学与伦理科学合力攻关的一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