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夏的户籍文书——西夏账籍文书研究之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夏论文,文书论文,户籍论文,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5744(2007)06-0006-06
账籍文书是贯穿中国封建社会始终的重要政务文书,从战国、秦朝的计书,两汉的计簿,至隋唐的手实、籍账,宋代的版籍、丁籍等籍账,一直到明清的黄册,这些文书都详细记载了全国各户的人口、地亩、钱粮、徭役等情况,因而是历代王朝赖以生存的重要经济命脉,所谓“民之大纪,国之治端”[1]、“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2]。封建国家对这类文书控制管理十分严密。历代的账籍文书都有一套定期造籍、逐级上报、分级管理的制度,也就形成了一套规模巨大的文书工作制度。西夏的账籍文书是西夏国家在经济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的凭据性文书,对于研究西夏国家的人口、地亩、钱粮、徭役、税收等经济工作有非常重要的凭证作用,所以,西夏国家从始至终都非常重视账籍文书的造籍、上报和管理。
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口的多寡决定着一个国家实力的强弱和经济的雄厚,人口的管理通过户籍制度主要体现在户籍文书的完善上。因此,户籍文书就成为西夏管理人口、缴纳赋税、补充兵源等的最为重要的凭证之一,也是西夏最为典型的一种政务文书。关于西夏户籍的管理和上报等制度,在西夏综合性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后简称《天盛律令》)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近年来,随着俄藏黑水城文献的逐渐考释和公布,特别是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户口材料的公布,给我们研究西夏户籍管理提供了非常珍贵的原始资料,成为我们研究西夏社会家庭状况的重要文献。
一 西夏户籍研究概况
有关西夏户口及户籍的研究,有部分专家、学者根据现在仅有的汉文史籍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后简称《长编》)、《宋史》等的记载探讨过一些西夏国的人口问题,如李虎于1995年向首届西夏学学术会议提交的《西夏人口问题琐谈》,赵斌、张睿丽2002年发表在《民族研究》第6期的《西夏开国人口考论》,杜建录先生2003年发表在《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第1期的《论西夏的人口》等,都对西夏国的户口数量进行了严密的推测和估算。当然,这之前还没有见到西夏户籍文书的实物材料。
在中、俄共同整理、出版《俄藏黑水城文献》过程中,史金波先生于1997和2000年两次在俄国圣彼得堡东方学研究所整理西夏文献时,发现了一大批西夏文社会文书,计有1000余号,包括户籍、军抄状、账册、契约、告牒、书信等。这些珍贵的原始资料对研究、认识西夏社会有极高的价值。其中有关西夏户籍、人口的文书100多号,虽多为残件,但这些七八百年前的文书,保存了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户口的第一手资料,弥足珍贵,是打开西夏社会家庭大门的钥匙[3]。
西夏文户籍文书的发现不仅填补了西夏户籍实物的空白,而且对同时代缺乏这类实物资料的宋、辽、金王朝的社会经济研究也有相当的参照价值。
据史金波先生介绍,译释这些文书非常困难,因为在那个时代,社会底层的人们书写这些文书时要求快捷、及时,所以往往是以草书写就。另外这些文书多是残页,还有不少文书正、背两面皆书写文字,笔画透墨,相互叠压,更加难以辨认。故而直到2004年,史先生才译释、研究和介绍了4件户籍文书,即编号为6342号前部分、6342号后部分、8203号、7893/9号[4]。此外,史先生在整理国家图书馆藏西夏文献时,又发现了一批有目无文的户籍文书,如编号为029号(7.08X-8B)的西夏文户籍粮账,071号(7.16X-16)的西夏文户籍残页,030号(7.08X-9)的西夏文人员账残页[5]。从数量上来看显然是少了一些,但这几件西夏文户籍文书却对我们研究西夏户籍制度尤其是黑水城地区的社会家庭状况和人口问题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原始资料。
二 西夏户口登记制度与程序
1.西夏户口登记制度
20世纪初黑水城遗址出土的西夏文法典《天盛律令》卷2、卷6、卷10、卷15等中有一些关于户籍和家庭的重要条款。特别是在《天盛律令》卷6《抄分合除籍门》中有比较详细而明确的户口注册和注销规定。西夏规定,新生男子从出生之日起至10岁,要在被所辖范围内的家主户籍册上进行注册,“诸院军各独诱新生子男十岁以内,当于籍上注册”。若在10-14岁之间不注册隐瞒的则要承罪,“若违律,年及十至十四不注册隐瞒时,隐者正军隐一至三人者,徒三个月;三至五人者,徒六个月……十人以上一律徒二年。”尤其是对15-70岁之间的男子不注册隐瞒者更要加重处罚,“上述新生子当注册者中,年十五以上不注册隐瞒时,其正军之罪:隐一至二人者,徒四年……十人以上一律徒八年”,更不允许随便更改户口、年龄或注销,“及丁籍册上尤著年幼者,当比丁壮不注册罪减一等。诸人现在,而入死者注销,及丁则当绞杀,未及丁则依钱量按偷盗法判断。又以壮丁入转老弱,亦按人数多少、年岁长幼,比及丁不注册隐瞒之正军、首领、主簿知闻之罪状当依次各加一等”。而且规定了户口注册注销的程序,“人、马、坚甲、正军、辅主新生等所有当注册注销者,均应依殿前司诸案职管顺序通过”。特别是群牧司、农田司、功德司三司中所有人口注销者,每隔三个月上报殿前司一次。同时还规定成丁及老人的年龄界限,“诸转院各种独诱年十五当及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6]。
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15《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中还规定了负责户籍等管理的西夏基层组织机构,“各租户家主由管事者以就近结合,十户遣一小甲,五小甲遣一小监等胜任人,二小监遣一农迁溜,当于附近下臣、官吏、独诱、正军、辅主之胜任、空闲者中遣之”[7]。由此可知,甲—小监—农迁溜是西夏农村的基层组织。
汉文资料并未记载西夏社会基层组织,只有关于西夏基层军事组织的记录,如“西贼首领,各将种落之兵,为之‘一溜’”[8],这里的“一溜”可能为一“农迁溜”的意思。可见,西夏是军政合一的基层建设模式,即农时耕牧,战时打仗,显然是全民皆兵制度,所以西夏迁溜还有一种职能,就是对西夏基层军事组织军抄的登记和管理。
如此看来,西夏是以“农迁溜”为最基本的基层组织机构,为了更方便于工作,西夏在农迁溜之下设有“小监”,小监之下又设有“小甲”,这样,西夏农村实行多层组织管理,由其负责农村基层的一系列工作,包括户口登记工作。
西夏的户籍制度和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一样,都有定期举行登记和检核的规定。《天盛律令·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中规定,在每年年底,西夏各租户要向官府缴纳人头税和地租税等,此时就要进行一次人口和土地数量的登记,“年年死亡、外逃、地头无人、依次相卖,所改变之情须有,虚杂不入,典册清洁,三年一番”。即每年对户口进行一次核实,若有变化则要及时补充登记,三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并向官府汇总上报。
2.西夏户籍登记程序
西夏农村户籍登记工作的程序,从《天盛律令》和出土的西夏户籍文书来看,应是由各租户家主根据人口变化情况自行填写手状,上报小甲,小甲对所管辖家主人口变化进行核校之后,统计上报小监,小监对所辖家主的人口状况核实汇总,再上报郡县,郡县据此编制出新的户籍册子,上报国家。
手状,也称手实或手实状,所谓“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9]。即民间向官府申报户口、土地等的牒状类文书。手状在西夏普遍实行,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户籍文书中已发现手状类文书,如编号为8203、7893/9的文书。即由家主对本家人口的变化情况以手状的形式向小甲禀明。然后才进入到具体的户籍登记工作程序。
西夏户口登记工作的程序应和西夏各租户种地纳租法的程序一脉相承。在《天盛律令·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中规定了西夏各租户种地纳租的程序,每年对人口和土地变化情况,按照家主所报手状进行核校,三年进行一次大规模的人口普查,其“行用次第者:农迁溜、小监、小甲于自己所辖家主人中推寻有无变卖田地”。据此可以推断,户口登记是以每年对有所变化的家主所报上来的手状为开始,由小甲进行补充登记,上报小监,小监可参考原有户籍并汇总后报农迁溜。农迁溜在西夏官府每三年进行一次的人口大普查中,将自己所辖的二小监即一百户家主的户口情况核校后整理汇总上报郡县,郡县据此可以编定出所属郡县新的户籍册子。由此可知,小甲、小监、农迁溜不仅对其辖区内家主的土地、牲畜及其他财产进行登记,编制申报乡里籍账,负责催缴租税,组织开渠、修渠等工作,而其还有一项重要职责就是负责辖区内的户籍登记工作。这可以从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文书完全得到证实,如编号为6342号户籍文书即是迁溜“饶尚铁百”所汇总的其管辖的79户家主。
三 西夏户籍文书的内容
根据《天盛律令》的规定和西夏故地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文书所登记的内容来看,西夏户籍文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人口状况
人口状况是西夏户籍登记的主要内容,它包括每户的人口状况和迁溜所管辖范围的总人口状况两部分,这可从黑水城出土的西夏户籍文书所登记的内容得到证实。如编号为6342号的户籍文书:
由上户籍文书来看,每家人口部分登记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户主姓名。户主即家主,一般由男性直系尊长担任,如6342号文书中的第三户梁瑞犬、第四户的律移十月盛、第十户的明祖老房盛等,但也有女性户主,如6342号文书中的第二户平尚氏阿明、第五户寡妇杨氏福有宝、第十三户寡妇浑氏宝乐等。二是户主之下则按照人口大小从男到女的顺序登记家庭成员,其内容包括人口数量、男子数量、大小姓名及亲属关系、年龄等。
编号6342号的后半部分主要是西夏迁溜所管辖范围的总人口状况部分,登记则是清楚明白,首先登记迁溜所管辖的总户数和总人数,接着登记大小人口数量;其次是将以前的人口状况抄录在前,按照总人数、男总人数、男大小人数、女总人数、女大小人数进行登记;再次登记单身人口总数、男单身人数、大小人数、女单身总人数、女单身大小人数;最后登记新增加(或减少)的总户数、总人口数、男人口总数及大小人口数、女总人口数及女大小人口数。由此文书可知,西夏户籍中有新户和旧户的区别。这17户新户共计39人是三年一次的户籍普查时登记在户籍册上的,这17户新户的来历可能是逃荒或战争掠夺或其他因素,因为古代人口的流动是比较大的。
2.财产状况
从西夏户籍文书所登记的内容来看,财产状况部分主要包括土地、物品和牲畜三部分。如编号为8203号的户籍文书最为典型:
这是一篇行楷手实,登记申报了户主军抄的结合始末,并报告了该户人口和财产状况。这件文书可能是其叔父移合讹吉祥山的养子要求重新立户(分家)而进行的土地、人口、牲畜和财物的登记。
这篇手实清楚地登记了该户土地有四块,每一块的土地面积和接壤地界。同时对有价值的物品如一条毯、二卷纡也进行了登记。牲畜的种类主要有骆驼、牛、羊、马等,并登记了牲畜的数量和大小,如骆驼三只,其中二大一小;牛十头,其中大四头、小六头;羊大小八十。此外,户籍文书中登记的牲畜还有马,如编号为7893/9号户籍文书中,“畜三马中:一公马有二齿,一母马骡四齿,一幼马”。
3.人口税
西夏建立户籍制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收缴人口税,这也是西夏经济收入的又一重要渠道,黑水城出土的编号为4991号的文书就是一份人口纳税账。如:
这份人口税账从开头至“一户梁吉祥势”之前为这一农迁溜“梁肃寂”所管辖的人口纳税的统计总账,其总账内容包括迁溜负责人、总户数、单身人数、总人口数及总纳粮数情况;又分别统计男女大小的人口数和缴纳粮食数;然后再统计59户男女大小的人数和纳粮数,39人单身男女的人数和纳粮数;从“一户梁吉祥势”开始到末尾都是诸户人口及纳粮登记,包括户主姓名、人口数、每户缴纳粮食总数、男女大小各自缴纳粮食数。
四 西夏文户籍文书反映出的相关问题
1.“迁溜”为西夏农村的基层组织
从黑水城出土的6342号、4991号等户籍文书所记载的内容来看,“迁溜”为西夏农村基层组织,这与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卷15《纳领谷派遣计量小监门》的规定相一致,因此,我们可以确切地说,甲—小监—农迁溜是西夏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天盛律令》的规定,一“迁溜”应管辖100户人家。但从黑水城出土的6342号和4991号户籍文书残页来看,迁溜“饶尚铁百”辖下仅有79户,迁溜“梁肃寂”辖下仅有59户。此外,黑水城出土的其他账册文书8372号也记载了一迁溜“吾移?宝”辖下仅有54户[13],这说明一迁溜100户仅是政府原则规定,具体每一迁溜管辖的户数可能考虑方便于管理或视当地居民点的情况而定,可以少于或稍多于法律规定。
2.西夏出现有口无户现象
编号为6342号的户籍账共记载有79户人家,原来有62户计146口人,此外还有单身35人,原来的人口共计181口人,与文书末尾所记“原先大小一百八十一人”相吻合。从写作形式来看,62户人家与35人单身都是顶格书写,应该是各自独立的内容;从写作的规律来看,应视为并列关系,所列单身只计入人口总数之中,但并不成为一户人家,即有口无户之现象。据史金波先生分析,这些人可能是没有完全人身自由的使军和奴仆[14]。
3.西夏黑水城地区基本上以小家庭为主
由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文书所登记的户数与总人口来看,西夏黑水城地区基本上是以小家庭为主。
如,6342号户籍文书中有30户,有29户人家的人口数很清楚,只有第1户前面残缺,难知户中完整人口状况。具体如下:2口之家12户,3口之家5户,4口之家9户,5口之家2户,6口之家1户。
由上可知,这29户人家共有91人,平均每户3.103人,每户人数较少。其中只有夫妻2人的家庭有10户(注:除第30户,因为这2口人中,无法得知人口状况),占29户的34.5%,其比例之高值得重视,可能当时男子结婚后就分家另过,建立新的家庭。
此外,从6342号文书后半部分、4991号文书的人口统计总账来看,6342号统计“62户原先大小146人”,后加“17户大小49人”,平均每户不到3人;4991号文书的统计“59户全户男女大小182人”,平均每户约3.1人,如此,可知黑水城地区是以小家庭为主。
但也有个别家庭人口比较多,如8203号户籍文书中一家有7口人,算是一个较大的家庭,7893/9号户籍中一家有18口人,是一户人口更大的家庭,这也可能是一户三世或四世同堂的家庭。但与6342号文书中的30户人家相比,比例很小,故而仍可以推测,西夏时期,黑水城地区以小家庭为主。
4.西夏家庭户主中不乏女户主
从已经公布的西夏户籍文书来看,西夏的户主以男性为主,但也不乏女户主。成为女户主是要有前提条件的,即要有男性子女。如编号为6342号的户籍文书中,第2户、第5户、第13户都是一成年女子无丈夫带有孩子的单亲家庭,这3户占28户家庭的近11%,其中2户明确指出女户主是寡妇。这些妇女分别带有一个、两个或三个孩子。这3户家庭中都有男孩。根据《天盛律令》规定:“诸人一户下死绝,人根已断,所属畜、谷、宝物、舍屋、地畴等,死者之妻子及户下住有女、姊妹,及已嫁而未嫁来媳者,妻子可敛集畜、谷、宝物,门下住女等依律令应得嫁妆时当予,其余畜、谷、宝物不许妻子妄用,与别房人根所近者共监收。其妇人改嫁及死亡时,所遗宝物二分之一依前律令予门下住女、姊妹嫁妆,比总数数目当增多;另一份当予门户不同、畜物不共之祖父母、父母、伯叔、姨、兄弟、侄、孙所遗人根近者。”[15]从《天盛律令》的规定来看,若一户中没有男性,属于“人根已断”,其家庭财产已不完全属于家主的妻子,因此,其家庭生活就很难维持下去。但这3户的孩子中均有男性,不算绝户,这样就可以自然地占有属于自家占有的财物。
5.黑水城地区的户主以党项族为主
从6342号前后部分、8203号、7893/9等4件户籍文书可知,黑水城地区居住人家的民族成分以党项族为主。文书中的平尚、律移、千叔、没罗、嵬移、酩布、居地、耶酉、千玉、耶和、移合讹等都是党项族姓,而且多为复姓。其中律移姓3户,居地姓3户,千叔姓2户,嵬移姓2户。梁氏曾为西夏第二代皇帝毅宗谅祚、第三代皇帝秉常的皇后,在西夏文《碎金》中梁氏列入西夏番姓范围”[16],3户梁氏也应是党项族姓。3户勒姓是否为党项骨勒姓的简化,待考。户籍中明祖、韩闪、年那、依易等在记录西夏姓氏较为集中的西夏文《杂字》、《碎金》以及其他文献中皆未发现,可能是新见的党项姓氏。从这4篇户籍账可以清晰地看出,这里的住户以党项族为主,汉族较少。这4篇特别是6342号户籍账反映姓氏不集中、宗族势力不强,证明在西夏的农村已经摆脱了以部落、氏族单一姓氏为社会基层单位的束缚,形成了不同姓氏、不同民族的杂居社区[17]。
6.西夏人名字的特色
从西夏户籍文书来看,西夏人起名字多以吉祥、幸福、快乐为主,可能是祈盼幸福或吉祥的目的,但也反映出了党项族人崇尚迷信的一面。如6342号户籍文书中,第2户的寿长有,第4户的福有乐,第5户的福有宝,第7户的瑞象宝,第23户的吉祥,8203号户籍中的吉祥犬、善盛、吉祥山、祥和吉、吉妇、吉金,7893/9号户籍中的心喜盛、小姐盛、铁吉、祥行乐、祥行吉、吉祥乐等都是如此。
有的名字简明扼要,以月份加吉祥词或金属词为名,以祈盼将来吉祥或富贵,如6342号户籍中第4户的十月盛,第16户的正月盛和五月乐,第23户的七月犬,第26户的九月铁,第27户的五月金,第28户的十月有,第29户的正月金,8203号户籍中的七月乐、十月犬,7893/9号户籍中的正月犬、月月犬、正月吉、四月盛等。
有的名字则带有宗教色彩,反映出了西夏国教的普及程度,如6342号户籍中第7户的般若山和般若宝,第20和24户的般若乐,第25户的三宝茂,8203号户籍中的般若宝等。
还有一些人名带有奴仆或动物的称呼,如善月奴、奴宝、瑞犬、老房犬、驴子有、雨鸟、小狗吉、心喜犬、成犬等,甚至女人也有这类名字,如乐盛犬、犬百金、犬妇宝等,这也许是西夏人的正话反说,其目的并非如此。
7.西夏特别是基层的排行、避讳比较混乱
考察西夏户籍文书的撰写,我们发现西夏基层家庭成员之间根本不排行,以致亲属关系比较混杂,如6342号文书的大部分、8203号和7893/9号户籍中都是如此;同时也发现西夏的避讳是比较混乱的,特别是在社会最低层,有父子、母女名字不避讳排行的现象,如6342号户籍中第10户父亲名老房盛,儿子名老房宝;第28户母亲名老房乐,女儿名老房善等。
8.反映了西夏当地居民的婚姻状况
从西夏户籍文书来看,黑水城地区居民以党项族为主,婚姻关系也以党项族之间结合为多,但党项族与汉族通婚已不是个别现象。如6342号户籍中第6户千叔讹吉的妻子焦氏,第9户嵬移雨鸟的妻子罗氏,第27户千玉吉祥有的妻子瞿氏等都是汉族。
西夏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这和中国古代汉族的婚姻制度有相通性。如6342号户籍中第27户“男一,大一吉功祥有,女三,大三妻子瞿氏五月金,妻子梁氏福事”来看,很明显是一夫二妻。西夏法律也有一夫多妻的规定,如《天盛律令·亲节门》中规定:“应服三年丧:子对父母,妻子对丈夫,父死长孙对祖父、祖母,养子对养父母,子对庶母,未出嫁在家之亲女及养女”中提到的“庶母”,应是丈夫娶的第二个老婆[18]。由此可知,西夏允许一夫多妻。从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文书来看,一夫多妻在普通平民中也同样存在。
西夏也存在近亲通婚的现象。如,6342号户籍中的第14户“一户居地善月奴三口,男一,大一善月奴,女二,大二母庞清氏额乐,妻子庞清氏盛有”,这里的女二都为大人,是善月奴的母亲和妻子,她们都姓庞清氏,即婆、媳同姓,婆母可能是儿媳的姑母。史金波先生认为,在西夏语中,“结婚”一词和“甥舅”同音,“婆”和“姑”同音,这是姑舅表婚在语言上的痕迹。这种婚姻状况不仅西夏社会基层普遍盛行,就连统治阶级上层同样存在,如西夏第一代皇帝元昊、第二代皇帝谅祚、第三代皇帝秉常都曾娶舅父的女儿为妻[19]。这是西夏盛行姑表婚的真实反映,也是中国古代包括汉族在内的很多民族中通行的婚姻状况。
9.男女人口比例失衡
黑水城出土6342号户籍的后半部分统计的迁溜“饶尚铁百”所管辖的人口有220口人,其中男子136人,约占62%,女子84人,约占38%,如此看来,男女比例失衡,超过了社会发展所容许的范畴。特别是有口无户的单身共35人,男有31人,女只有4人,男女比例严重失衡,这在某种情况下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10.反映出了西夏人口税的缴纳数量
西夏不论是大人小孩都要向国家缴纳人口税,至于大人小孩各应缴纳多少租税,西夏法典中并未规定,但黑水城出土的人口税账为我们揭开了此谜。
编号为4991号人口纳税账册部分汉译文内容如下:
编号为4991号账册还有几纸都是分户的人口税账。
这份人口税账从开头至“一户梁吉祥势”之前为这一农迁溜“梁肃寂”所管辖的人口纳税的统计总账;从“一户梁吉祥势”开始到末尾都是诸户人口及纳粮登记。
从4991号账册可以推算出黑水城地区人口个人缴纳粮食税的数量。从前部分的人口总数和纳粮总账以及后部分的每户人家的大人小孩各自纳粮数来计算,黑水城地区纳税标准不论男女,只区分大小,每个大人纳粮3斗,小孩纳粮1.5斗。可见,西夏老百姓所承受的负担有多重。
《天盛律令》中并未涉及人口税的规定,黑水城出土的4991号人口税账第一次揭示出西夏征收人口税的事实,弥补了法律之不足。由于4991号人口税账不完整,残缺相关内容,无法得知记账的时间,所以,西夏是从建国后就开始征收人口税还是天盛年间以后或只在某地区征收人口税就不得而知,我们等待着更多的出土实物账册来证明。
11.西夏户籍文书的写作
从黑水城出土的户籍文书来看,6342号户籍文书及后附的户籍总账可以说是纯粹的户口册,记录比较简单,只知道一家有几口人和男女大小及亲属关系,以及这一迁溜所管辖的人口总数和男女大小;8203号和7893/9号户籍文书可以说是人口状况和财产登记簿,这两篇户籍账与6342号不同的是登记了人口的年龄和财产种类及数量,但缺乏的是一家中人口之间的亲属关系。当然,西夏可能还有更详细的户籍文书,只不过还未发现而已。
总体来看,6342号户籍文书的写作,与现在的户籍文书写作几乎一致,如,第23户“一户梁吉祥势五口,男三,大二吉祥势,弟老房山,小一子七月犬;女二,大二妻子拶移氏白乐,妻子居地氏善?金”,户籍所具有的内容几乎都有,即户主姓名,每户总人口,男女、大小人口姓名及亲属关系等分别登记,简单明了,准确清楚,应用文书的特点显露无遗。
收稿日期:200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