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与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新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跨国公司论文,直接投资论文,关系论文,经济论文,新特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战后大规模兴起的跨国公司,到90年代获得了空前迅速的发展。目前,全球约有4.45万家跨国公司,其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多达27.6万家(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6页。)。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额约占国际投资总额的90%,同时还掌握和控制着研究与开发的80-90%,国际技术贸易的60-70%,国际商品贸易的50-60%,全球生产总值的40%。跨国公司以直接投资为主体的全球经济活动,一直成为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主要动力。跨国公司的这种以直接投资为主体的全球经济活动在世纪之交又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从而使国际经济关系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若干新的特征。
一、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与国际经济关系联系领域的立体化
战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稳定增长,改变了投资的产业部门结构。50年代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农业和矿业,六七十年代主要集中制造业。80年代末以来,除传统的农业、矿业和制造业外,跨国公司大量直接投资于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就服务业而言,50年代跨国公司直接投资额只有20%投在服务业,70年代为25%,80年代增至40%,到目前已达到55%。1970年发达国家的外来直接投资的分布是第一产业为120亿美元,第二产业440亿美元,第三产业(服务业)为170亿美元,到1990年分别为940亿美元、4390亿美元、4990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1975年外来直接投资的分布是第一产业为70亿美元,第二产业为190亿美元,第三产业80亿美元,到1990年分别为460亿美元、1020亿美元、620亿美元(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与一体化国际生产》,第74页(表3.1)。)。服务业外来直接投资存量的绝大部分投向了发达国家的金融等中介性服务行业,发展中国家的外来投资则主要分布于商业、旅游、贸易等少数部门。就高新技术而言,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投资占整个R&D投资的比例,已从1970年的22.1%提高到90年代初的近60%,个别国家甚至达到70%。与此同时,高新技术产业也已成为跨国公司全球范围直接投资的热点,特别是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光纤通信技术、生物工程技术、新材料技术、激光技术和航天技术更受跨国公司青睐。在世界150多家大型跨国公司中,以不同形式结成战略联盟的高达90%,在这些不同形式的战略联盟中,通过股权和非股权形式签订的R&D战略联盟协议从1991年的280个左右增加到1993年的430个左右,1994年以来仍然保持总体增长的势头,而这种R&D战略联盟基本上集中在核心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和信息技术)产业(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14页。)。
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迅猛增长,带动了相关经济领域的发展。80年代后半期,全球所有国家的国外直接投资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至1990年增加到2430亿美元。尽管1991年下降18.1%,1992年又下降4%,只有1910亿美元,比1990年高峰时减少520亿美元,但1993年迅速回升,年增长率达16.2%,总额为2220亿美元。以后几年仍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特别是1995年通过跨国公司进行的外国直接投资猛增40%,总额为3150亿美元,比1990年还要多出30%,1996年继续在1995年的基础上增长10%,高达3500亿美元(注:根据《人民日报》1996年9月25日和《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第14页的数据综合而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直接投资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贸易的同步增长。从世界贸易量的增长率来看,1994年为9.0%,1995年为8.7%,1996年为8.5%,预计1997年为7-8%;从世界贸易额的增长来看,1994年为40,900亿美元,1995年达到49,000亿美元,1996年因前两年的超速增长和商品市场的周期波动而有所回落,预计1997年将回升到1995年的水平(注:《世界经济年鉴1996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第437页。)。1991-1996年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率为11.8%,而同期世界出口贸易额年均增长率只有7%,这表明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增长推动了世界贸易同步增长(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4(表1.1)页。)。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全球直接投资的发展,还促进了世界金融市场的繁荣。跨国公司对资金的巨大需求,不仅促进了银行为之服务的范围,而且推动了银行业务的国际化。如果将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所在国或其他国家金融市场自筹资金投资统计在内,世界跨国公司体系在国际化经营中投入的资金总额高达14,000亿美元,为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4倍(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14页。)。
近年来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巨大增长,增加了不同国家经济的联系。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一个新的特点是,不同区域内不同国家之间的直接投资明显增加,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大三角”为主要成员国的国际投资圈。在以德国为中心的欧洲圈,1992年欧盟内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投资量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72%,1994年为55%,1995年以后由于欧盟成员国的增加,新成员国对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和新成员国吸收原成员国的直接投资较少,这一比率有所下降,但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仍占其对外直接投资总量的相当部分(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46页。)。在以美国为中心的北美圈,1993年加拿大吸收的外来直接投资总额有1/5来自美国,而加拿大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2/3被美国吸收;1995年美国吸收的外来直接投资总额中有7.4%来自加拿大,这一比率1996年增加到8.5%,1995年美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中有8.3%被加拿大吸收,这一比率1996年增加到9.4%(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44(表2.1)页。)。在以日本为中心的亚洲圈,区域内不同国家之间交叉投资日益构成亚洲吸收外资的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亚洲的中国、印度尼西亚、香港特区、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泰国等九个国家或地区吸收的外来直接投资总量中只有25%来自亚洲发展中国家,这一比率1993年增加到37%。1990-1992年,东南亚联盟国家吸收外来直接投资总量中只有25%来自本区域内的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到1993-1994年这一比率增加到40%(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51页。)。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另一个新的特点是,南方国家与北方国家之间的直接投资大量增加,明显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互补投资格局。1996年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3470亿美元的85%,约2950亿美元是发达国家提供的,同年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总额达到510亿美元,比1995年增加了40亿美元,约为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1996年发达国家共吸收外来直接投资2080亿美元,占世界总额3490亿美元的近60%,同年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来投资增长了34%,达到1290亿美元,为世界吸收外来直接投资总额的37%(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7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市场结构与竞争政策》(英文版),第3-4页。)。
二、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与国际经济关系行为主体的多元化
在跨国公司大规模兴起之前,国际经济关系的行为主体基本上是国家,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注:本文只论及跨国公司与国际经济关系行为主体问题,故未考虑国际经济组织与国际经济关系行为主体的问题。)。各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进行的具体经济活动完全从属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或者说各国之间的具体经济活动完全从属于国际经济关系。具体来说,第一,尽管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活动的主体是各自独立的主权国家,而各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具体经济活动的主体是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但各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完全是受各主权国家管辖的“不完全行为能力者”;第二,尽管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联系和交往以“整体利益”的全面实现为目的,而各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具体经济活动以“个体利益”的局部实现为目的,但各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个体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尽管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建立在“博弈规则”的基础之上,而各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具体经济活动建立在“市场规则”的基础上,但各国公司法人和自然人遵从的“市场规则”完全服从于国家遵从的“博弈规则”。基于这一事实,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行为,而不是某个个人、某个企业、某个团体的利益和行为”(注:郭丁主编:《国际经济关系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随着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迅猛增加,跨国公司的具体经济活动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与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著。1983年国际直接投资流量为250亿美元,到1995年增长了12倍,约为3150亿美元,1996年继续增长了10%,约为35,000亿美元。在整个国际直接投资流量中,大约有90%为跨国公司掌握和控制。目前跨国公司在国外机构的销售总额已突破60,000亿美元,约占世界贸易(包括商品和技术贸易)总额的50-60%,其中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约占世界贸易的1/3,跨国公司对其他公司的出口占1/3,其他1/3的贸易额为国家公司(非跨国公司)所占有。跨国公司还广泛涉足金融服务业。在发达国家,金融和与贸易有关的业务占服务业外来直接投资总存量的2/3,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此类投资也占服务业外来直接投资总存量的多数(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93年世界投资报告:跨国公司与一体化国际生产》,第94页。)。正由于跨国公司以直接投资为主体的国际经济活动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加强,国内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行为主体已经多元化,“其中有跨国公司、民族国家、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和集团、国际经济组织等等,它们各自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跨国公司和民族国家”(注:李琮:《走向21世纪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2期。)。在国际经济关系行为主体多元化以后,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两个层面,企业(或公司,主要是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和政府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因为“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从微观角度来看,是它们内部的联系,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就是国际经济关系”(注:李琮:《走向21世纪的国际经济关系》,《当代国际关系》1997年第2期。)。
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行为主体之一以后,跨国公司之间以直接投资为主体进行的国际经济活动,就不像以前一般公司之间的国际经济活动那样完全从属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具体来说,第一,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及其内部贸易并不完全受跨国公司母国的管辖,绝大部分时候跨国公司的国际经济活动也不需要国家这个中介来进行,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社会中跨国境经济联系和交往的“完全行为能力”主体;第二,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及其内部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规划以实现“个体利益”,这种“个体利益”的实现经常使母国产业“空心化”和就业率下降,跨国公司的“个体利益”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第三,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及其内部贸易力求实现的“个体利益”是一种全球范围内的“比较利益”,它的实现必须遵从“市场规则”,跨国公司实现“个体利益”的“市场规则”并不完全服从于国家实现“整体利益”的“博弈规则”。当然,我们说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关系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主体之一,并且跨国公司的国际经济活动也不完全从属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丝毫不意味着跨国公司之间的国际经济活动与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和交往没有任何关联。这种关联具体表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是跨国公司之间竞争和合作的深化和集中表现;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反过来促进和影响跨国公司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是跨国公司之间竞争和合作发展到一定程度和一定时点上的产物。
三、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与国际经济关系全球管理的系统化
尽管国际社会缺少合法的权力机构、共同的价值体系、相互的国际认同,但为了既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本国特殊的经济利益,又能最低限度地维护各国共同的经济利益,各主体国家自16世纪中期以来一直积极参与各种国际制度的形成和运作,力图直接或间接地对国际经济关系实行全球管理。
在跨国公司没有大规模兴起之前,国际社会各主权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全球管理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领域和国际金融领域。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全球管理,应该说使其开始具有“全球管理”性质的第一步是1947年3月国际社会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在1948年1月至1994年12月的47年中,GATT通过8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成功地管理着国际贸易关系中各主权国家的关税政策,以及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关税壁垒、出口补贴和相应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以及农产品贸易、劳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GATT正式运行,在管理机构、规则范围、协议性质、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与GATT有着明显的不同,使之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对国际贸易关系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全球管理的国际组织。对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全球管理,1944年7月国际社会通过《布雷顿森林协定》建立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可以说同GATT对国际贸易关系的全球管理一样具有开拓意义。1972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瓦解,新的国际货币金融体系至今尚未建立,无疑是国际社会对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全球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次大退步,但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协调、执行、信贷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仍在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全球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战后跨国公司大规模对外直接投资,国际投资领域的联系在国际贸易领域和国际金融领域的联系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与此同时,如何对以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为主体的国际投资关系进行全球管理便成为国际社会积极从事的一项重要工作。1965年3月18日世界银行制定了《东道国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议解决公约》,并于1996年根据该《公约》在世界银行内设立了“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1992年9月21日世界银行又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起公布了《关于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待遇》;1976年6月2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巴黎公布了《关于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1972年和1977年国际商会分别公布了《国际投资准则》和《对付勒索和贿赂行为守则》。70年代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所属的原跨国公司委员会还起草了《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并于80年代初将草案提交国际社会讨论,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此存在着分歧,致使该守则的有关谈判久拖未果。但是,以上协议或是“自愿”执行的,或是“建议”性质的,或是未面涉及投资领域的,或是未共同付诸实施的,因此,它们缺乏权威性的约束力,难以在国际投资关系的全球管理中发挥较大的作用。对国际投资关系实行全球管理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步,应该说是GATT从1986年至1993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该《协议》对由东道国政府通过政策法令直接或间接实施的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它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国际投资关系进行全球管理而共同制定和实施的第一个具有全球性约束力的协议。面对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给各国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对国际投资关系进行全球管理的国际投资制度的创新又出现了新的需求,国际社会对新的国际投资制度的创新正在积极酝酿之中。1995年5月经合组织在成员国之间正式开始内容完整、系统和全面的《多边投资协议》的谈判,预计近期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极大。由于经合组织多次提出,将多边投资规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内容,并作为发动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一个重要项目,1996年4月召开的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九次大会也讨论了未来的多边投资协议框架问题,并同意就未来多边投资协议框架对投资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同时对现有的有关投资协议进行审查和回顾。如果这些新的国际投资制度能够落实的话,国际社会对国际投资关系的全球管理必将跃上一个新的台阶。
伴随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国外建立企业,直接从事全球性的生产活动。国际投资领域的发展也将加强国际生产领域的联系。因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增长,不仅使国际社会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全球管理已经从国际贸易领域和国际金融领域拓展到国际投资领域,而且还将进一步向国际生产领域发展,从而使国际经济关系的全球管理系统化。
四、跨国公司直接投资与国际经济关系主权原则的相对化
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表现为各主权国家有维护和捍卫国家主权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经济联系和交往中各主权国家对内具有最高的决策权和管理权,对外具有完全独立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传统的观点认为,主权具有不可分割、不可共享、不可转让的特性,因此,主权原则是绝对的。但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各国在经济联系和交往活动中的相互渗透、相互依存日益增强,共同面临的问题也不断增多,许多问题靠单个国家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共同管理国际经济关系。由于各国利益、计划及目标的差异,在国际经济关系的全球管理中,它们追求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因而必然要求参加共同管理的国家的让步与妥协,这就使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权原则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首先来自国际经济关系中以国家为主体形成的多边、区域和全球国际合作组织。这三种国际经济组织是以成员国共同享有某些权益并承担某些义务为前提的,它的运行必然使成员国的主权,尤其是经济主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西方七国集团是最典型的多边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每年举行首脑、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会议,讨论协调相互经济关系的具体问题,范围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收支及货币金融等方面,曾对美元的贬值、日元和马克的升值及各国经济政策和经济结构的调整进行过联合干预,其成员国都不同程度地接受干预,出让某些经济决策权。区域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中最典型的是欧洲联盟,它建立了关税同盟和欧洲货币联盟,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加强科技合作。90年代制订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明确规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建立欧洲统一货币和欧洲中央银行,实现共同经济政策,这就意味着成员国在货币金融方面的决策权要全面让出。在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中,GATT与现今的世界贸易组织经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国际经济条约越来越多,随着国际经济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加,涉及范围日趋扩大,以及调整力度的加强,各国涉外经济立法的空间度和自由度将越来越小,涉外经济立法的权力将受制于国际经济条约的规定。
如果说以国家为主体形成的宏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对主权原则构成外部挑战的话,那么,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微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则对主权原则构成内部挑战。一方面跨国公司以投资为主体的全球发展战略和目标与东道国的目标并不一致,为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理制和税收,经常转移定价:在东道国采用各种限制性商业惯例,以保证其垄断;为进行金融投机而大量转移资金,影响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转移高污染的工厂到东道国,对东道国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跨国公司甚至还干涉东道国内政,如美国国际电报电话公司在70年代阴谋颠覆智利政府即是明证(注: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在《穷途未路的主权》一书中认为,没有国界限制的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对国家独立主权构成了相当的威胁。另一方面东道国为了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以发展本国经济,有时也主动对国家独立主权做出某些让步,许多国家出让部分国有土地和资源供外国资本开发使用,双方共享领土、资源、技术和资金,这实际上是东道国部分让渡国家主权;许多国家同意在经济特许协议中订入“冻结条款”,也实际上限制了东道国修改法律的权力;许多国家同意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由非东道国仲裁或司法机构援用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或跨国法)解决,这显然是对东道国司法管辖权的限制;许多国家在税收、出入境管理及汇兑等方面的优惠措施,也显然意味着东道国放弃了某些主权。
以跨国公司为主体形成的微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对主权原则构成的内部挑战,以及以国家为主体形成的宏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对主权原则构成的外部挑战,更加动摇了主权原则的绝对性。第一,内部挑战比外部挑战更为全面,几乎涉及主权国家对内和对外经济政策的各个主要方面;第二,内部挑战比外部挑战更加深刻,不仅涉及主权国家的经济政策的决策权,而且涉及主权国家经济活动的管理权;第三,内部挑战比外部挑战更是难以控制,一旦进入东道国便享受国民待遇,对主权原则的挑战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合法的。
宏、微观两个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特别是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微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严重动摇了主权原则的绝对性,从而使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主权原则相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