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

夏凯华[1]2011年在《有限合伙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合伙制度是一项源自《汉穆拉比法典》的古老的制度,在不断的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它被界定为是由以其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组织内部合伙人以及承担责任的二元性使得这一制度在某些经济领域具有普通合伙及公司制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这一古老的制度不但没有被废弃反而更加熠熠生辉。我国在结合各国的立法经验以及某些地方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200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首次规定了有限合伙制度,将这一制度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使得它在我国的发展更加的便利与顺畅。但是,由于对这一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不足,我国在对这一制度规定时存在着诸多不够完善的地方,给理论界的研究和司法界的运用都造成了许多的困惑。笔者在本文中介绍了有限合伙的基本概念、特征、历史发展及其优势与劣势,着重提出了这一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应当在以下方面对有限合伙制度予以细致规定:第一,对合伙人的身份认定进行明确的规定。包括:明确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范围;取消对于设立有限合伙组织的人数限制,但增加对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人数比例或者资金比例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都进行公示;第二,明确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确定有限合伙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对有限合伙组织的分配制度进行原则性的规定;明确有限合伙人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确立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否认制度;第叁,明确规定合伙组织形式变化时的条件。其中有:明确解散权的主体,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不同的解散条件;放松对合伙企业解散事由的规定;规定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转化的条件;对于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进行全面的规定。笔者针对我国法律对于有限合伙制度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仅仅希望能够解决一些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问题和广大群众的困惑。有限合伙制度进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充分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的与时俱进,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随着法制化的不断推进,包括有限合伙制度在内的诸多法律制度都会不断的得以完善,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的完备。

高攀[2]2014年在《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这个新兴行业对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丰富金融产品、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等难题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实践充分证明,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可以有效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使私募股权基金在设立与发展中遇到了很多问题。论文选择有限合伙型的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研究对象,对弥补现有学术理论研究的不足具有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本论文最后形成的有关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对策建议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价值,为我国立法部门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本文首先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法律特征和制度优势等基本理论方面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为下文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较为深刻和全面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其次,本文对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现行立法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整理,并以此为基础深刻剖析了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的缺陷。再次,比较分析了英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制度,并从中汲取相关立法经验。最后,以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前提,并以一定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建言献策。虽然本文的研究更多的是侧重于理论分析,但是文章提出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具体对策建议也对私募股权基金实务界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张民安, 王迎春[3]2006年在《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一、有限合伙组织的优越性(一)有限合伙的界定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上以上的人根据有限合伙法设立的一种合伙组织,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合伙人作为一般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个或更多的合伙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有限合伙被看作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即两合公司,包括

王华[4]2016年在《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募投资基金在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局、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激发经济活力等方面具有其他市场主体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相比于公司型和信托型,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具有激励约束、税收等诸多优势。但由于我国私募投资起步晚,有限合伙法律制度更是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才正式确立,因此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存在着较多问题,投资者利益保护面临严峻挑战,亟需全面分析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运行的现状,并对法律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本文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界定入手,阐述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征和制度优势,通过实证分析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和制度运行现状,探寻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追溯域外国家尤其是英美两国法律制度演进的过程,探究法律制度创立的背景、目的和理论基础,以及对比分析法律实践的效果,在借鉴域外国家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解读。在借鉴学者对私募和有限合伙投资基金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应从发行对象的适格性和发行方式的非公开性两个方面来理解私募,并结合对有限合伙制度和投资基金的认识界定了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继而分析阐述了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特征和制度优势。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揭示。在分析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和运行现状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四个主要法律问题,具体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不完善;禁止一般性劝诱制度不完善;有限合伙合伙人角色错位和普通合伙人约束机制的失灵。第叁部分是对域外国家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借鉴,主要是对英美两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论述,以期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具体而言,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四个主要问题,相应的考察了美国私募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美国禁止一般性劝诱制度、美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和英美法有限合伙制度中对普通合伙人约束机制的立法规定、演进和立法价值。第四部分是提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在借鉴域外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环境,本文建议:明确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判断标准、具体的操作规则和完善投资者人数限制的规定;明确禁止一般性劝诱的概念、范围和判断标准;扩展有限合伙投资者对合伙事务的参与权;明确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和完善普通合伙人责任承担机制。

李蕾[5]2009年在《由有限合伙制度的价值实现探究其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有限合伙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康孟达协定,它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由于并存两种性质的责任形式,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特殊的优势,更易发挥灵活高效的作用。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将有限合伙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是为了使这一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由其是在中小企业融资和风险投资领域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更好地实现有限合伙制度的价值,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探讨,本文即从有限合伙制度的概述入手,通过对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研究分析,在将该制度与其他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和正确性,同时进一步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立法设计缺陷和完善措施展开思考,力求深入探索研究这一法律制度,使其价值得以彰显。显而易见,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现有企业组织形式,有利于鼓励投资并促进企业资金优化配置,有利于实现两种合伙责任形式的优势互补,更加有利于解决我国实务中风险投资企业、民营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以及民间私募资金等存在的相关问题。因此,我国确立有限合伙制度是相当正确的,而要充分实现其价值,发挥其效用,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该项法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吕海儒[6]2016年在《我国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是第叁方理财机构涉足上游资管市场而发行的有限合伙形式的理财产品,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募集有限合伙人和资金。作为一种极具创新性的法律架构和财富管理工具,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巧妙的实现了有限合伙制度与第叁方理财相结合,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有限合伙强大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自主性优势,而且还能兼顾第叁方理财的独立性与专业性,真正地实现了“智力与资本”相结合。也正是由于此,第叁方理财机构才选择了有限合伙制度作为其探索资管市场的首选组织制度,当然这也是深受广大投资人热烈追捧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因而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所引起的组织制度和实际运作的异化,以及司法裁判不确定性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不周等。本文运用了案例分析法、功能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有限合伙协议纠纷”案例的分析,提出当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其法律性质和法律结构,重点探讨了其制度功能与优势。然后,通过梳理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的交易结构和运作过程,进而剖析其组织上和运作上存在的异化表现,例如有限合伙制融资通道化、有限责任公司出任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混乱、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缺失和道德风险严重等。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不再仅停留于通过案例及其实际运作分析探讨该项制度,而是在于专门为此构建了一个司法案例样本库(共116件),以此作为全文的研究基础,并在文章的第五部分对于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纠纷的裁判情况进行了重点分析,尤其是对人民法院认定为“有限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和“有限合伙协议是‘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借贷合同”的审判逻辑,进而了解人民法院对此的裁判情况。此外,在文章的最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制和金融创新监管的现状,就如何完善我国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建议。

钱涛[7]2008年在《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刍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有限合伙制度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一种经营机制——康孟达(Commenda)。有限合伙制度在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后,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了施行,尤其是在美国,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了。正是由于该制度对于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行业的发展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动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也于2007年正式立法引进有限合伙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刚刚开始施行,其中必然还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实践进行检验,同时也需要立法者和学者们对相关的立法条文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并加以完善。本文通过历史、比较和辩证的研究方法,对有限合伙的概念、起源和法律特征,以及区别于其他制度的特点和优势进行基本分析,着重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概述。该部分主要从几个国家的立法比较中,初步总结出这些国家在有限合伙立法规定上的共性,进而对有限合伙进行定义。再通过介绍分析有限合伙的起源,初步认识有限合伙的优势和适用范围,进而分析得出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特征。第二章,有限合伙制度的比较。该部分主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首先将有限合伙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分析它们的异同,从而加深对有限合伙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然后通过国外相关立法的纵向比较,了解有限合伙在国外的一般规定。通过本章的介绍分析,为下文的问题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叁章,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确立及其若干现行规定之原因分析。该部分首先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对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引进和确立进行深入分析,给出笔者的观点和看法;其次,针对有限合伙现行立法中的部分争议问题,笔者作出相关的立法原因分析,研究和探讨该规定的合理性。第四章,我国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该部分主要是对现行立法界定不明和立法缺失等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立法不足的地方,分析其原因,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看法,以期对我国立法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帮助。

陈聪[8]2006年在《论我国新型企业法律形态之构建》文中认为企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时期的企业组织形式及其活动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何使企业运行的更有效率,关键之点是要在企业制度上作出科学的创新。而企业法律形态作为企业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则是企业制度创新中的主要内容。法律规定何种企业形态,不是法律本身所决定的,而是由社会的发展需要所决定的。经过市场经济几百年的发展,以及二战后各国经济的重建和衰荣的经验教训,各国政府、理论界、企业界普遍认识到,中小企业是促进一国经济增长的中坚力量。鉴于企业法律形态对于企业存续及发展的重要意义,选择合适的法律形态与中小投资者创办新企业、收购企业或企业的经营发展休戚相关。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此时间内新旧企业形态互相更迭,现存的可供中小企业选择的企业法律形态有限,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逐渐与世界经济接轨,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新型企业法律形态,并完善现阶段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的法律形态,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了企业法律形态的基本理论,并说明了企业进行法律形态选择的必要性及影响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因素。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我国中小企业的概况,简要分析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法律形态的立法支撑,同时揭示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建立新型企业法律形态的现实要求。第叁章是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法律形态的考察,选取了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日本与美国。并且,分别研究这叁个国家中小企业的立法概况及存在的主要企业法律形态,通过分析得出启示,为我国企业法律形态的建立与完善提供现实参考。第四章是对我国新型企业法律形态的构建。首先阐明了企业法律形态构建的理念基础,然后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状况,对我国应立法完善的企业法律形态进行可行性分析及具体的制度设计。同时对虚拟企业这一新出现的企业形态进行研究分析,针对其产生的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陈宁[9]2006年在《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有限合伙作为对普通合伙的制度创新,起源于中世纪的远洋贸易。当时欧洲地中海沿岸的远洋贸易已经比较繁荣,但由于从事远洋贸易既需要巨额资本,又必须冒很大的风险(如风浪袭击、海盗抢劫等),于是“船舶共有”便应运而生。“船舶共有”的组织形式之一是“commenda”,其实质就是典型的有限合伙企业。如果说有限合伙的不断发展依赖于其别与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那么,随着19世纪有限责任公司的产生,有限合伙的魅力本该消退,并逐渐淡出历史舞台。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有限合伙作为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其优越性却有增无减。实践证明,有限合伙是最有效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之一。经过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不断探索,我国终于今年8月底通过了《合伙企业法》的修订草案,正式确立了系统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但这仅仅是个开始。有限合伙如何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如何不断克服先天的不足?如何汲取公司制度的优点?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学界长期关注的,笔者在文中通过粗浅的研究,以期抛砖引玉,目的是更好地发挥有限合伙在我国风险投资及中小企业领域中的重要作用。本文拟采用历史、比较和辨证的研究方法,从历史探源的角度对有限合伙进行考察,分析有限合伙兴起和发展的规律,在比较的基础上,研究有限合伙相对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制度优势,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除去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在探讨有限合伙概念的基础上总结了有限合伙的法律特征,并分析了有限合伙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现状,然后进一步揭示了有限合伙对风险投资、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吸引外资的经济价值。第二部分对有限合伙与其他企业形式做了详尽的比较分析,包括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公司、隐名合伙及两合公司,凸现有限合伙制度的优越性。第叁部分从微观层面,结合国外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情况,尤其是美国的立法,对有限合伙的基本法律制度进行了介绍,包括有限合伙的设立、出资、有限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的解散、结业和终止等问题,针对我国的现行立法,分析其可供我国借鉴的立法经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作者首先揭示了完善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世界性趋势及规律,接着深入研究了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确立的有限合伙制度,重点探讨了有限合伙的主体、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派生诉讼制度及有限合伙的破产制度等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立法建议。

唐远汉[10]2014年在《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上个世纪90年代之初美国合伙法立法当中。它是将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完美结合的产物。因其制度的优越性被各国借鉴,迅速风靡世界。本文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等方法,就有限责任合伙这种组织形式的内涵、法律地位、价值取向等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目前现状,探讨在我国完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有限责任合伙的概念、特征及适用对象;然后,将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及一般公司进行比较分析。最后介绍不同国家对有限责任合伙组织法律地位的定位。第二部分,将英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对比探析,介绍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德克萨斯州起源,在其他州发展及在世界上发展传播。第叁部分,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合伙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着重分析该制度中价值取向与责任风险控制的平衡问题;立法体例与法律地位;以及债权人保障机制问题。第四部分,关注我国现实。我国立法在引入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新的合伙形式后,如何适用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分析了现有立法的缺陷后,该部分主要对完善我国特殊普通合伙提出具体建议。

参考文献:

[1]. 有限合伙制度研究[D]. 夏凯华. 安徽大学. 2011

[2]. 我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高攀.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4

[3].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C]. 张民安, 王迎春. 中国商法年刊(2006)——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2006

[4]. 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研究[D]. 王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5]. 由有限合伙制度的价值实现探究其立法完善[D]. 李蕾.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6]. 我国有限合伙制第叁方理财的法律问题研究[D]. 吕海儒. 西南财经大学. 2016

[7].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刍议[D]. 钱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08

[8]. 论我国新型企业法律形态之构建[D]. 陈聪. 华侨大学. 2006

[9]. 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研究[D]. 陈宁. 东北财经大学. 2006

[10]. 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研究[D]. 唐远汉. 华中科技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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