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中自由与责任关系的思考
陈茜
(同济大学 上海 20092)
【摘要】 哈耶克的关于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思想主要体现在《自由秩序原理》当中,而自由与责任的关系的思考亦是哈耶克论证自由主义思想重要论题。从《自由秩序原理》整体着眼,首先讨论哈耶克对于自由、责任的概念的认识和解释。最后,综合哈耶克分别对自由和责任的解释,探讨哈耶克对于自由与责任关系的认识:自由因承担责任而真正实现;个人自由领域与个人责任领域具有一致性;责任内容由自由决定。
【关键词】 哈耶克;自由;责任
一、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与《自由秩序原理》
哈耶克作为20 世纪新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从《通往奴役之路》开始,从商业周期理论和货币理论研究转向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的研究。而《自由秩序原理》更是他横跨多种学科倾心所著,较为鲜明地表明了他的自由主义立场和态度。
(一)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概述
哈耶克早期重点关注的是自由市场经济学,首度提出了投资过度理论。后来他的影响遍及理论心理学、政治哲学、科学哲学和人类思想史等等领域。本节重点讨论的是哈耶克在政治哲学领域的自由主义思想。
村庄是农村基层农民的居住地。传统村庄呈现布局分散、规模小等特点。在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乡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城乡空间的融合发展,村庄居住人数越来越少,导致村庄生产活动不能够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村庄空间的整治有利于乡村空间改造并融入城乡空间发展体系。
哈耶克的一生都在建构以自由为核心的庞大思想体系上。英国哲学家约翰格雷评价:“哈耶克的论著阐发了一个思想体系,其抱负之宏大完全可与穆勒和马克思的思想体系媲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思想主要可从下面这几方面来认知:第一,自发秩序观。他认为社会秩序是自生自发的,并不是人的理性建构的结果。个体必须服从一定社会规范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的发展。个体虽然不完全理解这些规范但是却知道个体必须要服从这些规范。第二,自由与平等的关系。他坚持认为,自由的主要对象是个人而不是集体。自由是首要价值,并且也是一切社会道德能够发展的根本;平等也同样重要,但是这种平等是每个人在社会资源面前的机会平等。第三,自由与法治的关系。哈耶克认为要保护个人自由,抑制极权的唯一道路是实行法治。“法治精神的要旨在于,确保对个人自由的干涉降低到最低限度,并阻止政府利用集中的行动摧毁个人自由。”[1]
江苏南京65岁的陈先生近半年来总感觉腰酸背痛,被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腰背痛、贫血、小便泡沫多……这是老年人常碰到的烦恼,很少有人将其与恶性血液疾病联想到一块。这种名为多发性骨髓瘤的血液病隐匿性强,还是个“伪装高手”,发病率超过急性白血病,且多发于老年人。
(二)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
《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经典代表作之一,哈耶克从“自由”为核心出发,综合哲学、法理学、经济学等视角对自由的价值、自由与法律、福利国家中的自由这三大部分进行了具体的剖析,阐述了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和自由主义社会的理论与方法。
1.自由是否定性概念。哈耶克提出自由是否定性的自由,也就是与具有肯定意义上的政治自由或集体自由、意志自由或内在自由等有本质的区别。也就是说哈耶克提出的自由是“原始意义”上的自由。一个人真正达到自由,是受理性所引导的,而不是成为“情绪的奴隶”。自由是强制之不存在的状态,“或者说,乃是作为强制之不存的自由,自由的真正对立面是强制,而非他者”。[3]对自由的定义上,哈耶克一直离不开强制的概念。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然而哈耶克就认为,避免强制或将强制降到最小程度状态的方法,就是以强制限制强制。
“我真想跟他同归于尽!”这位父亲说到激愤处,双眼通红地睁着,抛出这样一句狠话来。若儿子在跟前,他是要把他撕成碎片才甘心的。
选用双轴回转式减速器,有刷直流行星减速电机,回转式减速器精度≤0.08°,减速比580∶1,额定电压DC 24V,额定输出转速为0.048 rpm,1秒约转动0.228°,将其转动周期设为100 ms时,转动角度约0.02°,其最小调整分辨率约为0.02°,保证了伺服调整精度[1]。太阳每秒转过角度(360°+360°/365)/(24*60*60)=0.00418°。如要满足精度为0.1°时,在跟踪上的情况下约22 s必须调整姿态。
在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中,《自由秩序原理》较为鲜明地展示了哈耶克对“自由”以及相关概念关系的立场,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影响。
二、哈耶克对自由与责任关系的论述
(一)哈耶克对自由的解释
研究发现,MYB基因的表达可受多种非生物胁迫诱导而出现节律性的昼夜变化[39],如遮光处理会抑制花青素苷合成通路中结构基因的表达,影响花被片着色[40]。光照处理后,‘索邦’花蕾中LhsorMYB12的表达量明显高于黑暗处理,说明该基因的表达受到光照调节。启动子分析结果显示,LhsorMYB12序列上存在多个光响应元件,推测这些光响应元件可能与光照诱导LhsorMYB12表达上调相关。此外,光照处理4 h后 LhsorMYB12的表达量低于处理2 h和8 h时的表达量,说明该基因的表达可能还受到其他因子的调控,其启动子中存在的参与昼夜节律调控的元件可能与LhsorMYB12表达量的变化相关。
自由的概念是贯穿在哈耶克的思想系统中最重要的概念。在第五章的“责任与自由”中,哈耶克对自由的解释分为以下两种:
实际上,当哈耶克把他的研究宣称为一种力图重述或构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努力时,他已然预设了对下述两个问题的关注:一是他力图阐明自由社会秩序的观念是如何与正确理解社会力量的性质和人们在控制这些力量方面的理性限度相一致的;二是他力图阐明构成一个自由社会的理想之基础的规范性原则,并经由这一努力而证明对自由的捍卫和以自由的规则系统为基础的自发社会秩序的假设是正当的,进而避免对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做无限的扩大解释。[2]
自由与责任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二者的关系互相为证的。只有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才可会拥有自由的主张。没有无责任的自由,也没有无自由的责任。
(二)哈耶克对责任的认识
2.责任必须是个人的责任。哈耶克对于责任,始终认为责任必须是“个人的责任”,责任才会行之有效。他认为现代社会中责任感的缺失正是由于每个人的责任范围扩大,但是每个人对其后果却不用负责。“如果因创建共同的事业而课多人以责任,同时却不要求他们承担采取一项共同同意的行动的义务,那么通常就会产生这样的结果,即任何人都不会真正承担这项责任。”[7]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虽然每个人的独立性、隐秘性都得到了加强,但同时安全感和责任感递减。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我们所能承担责任的范围却被要求越来越大,而我们所认知的能够真正所熟识的人的关怀却越来越小。我们只能对我们所熟悉的,个别具体的情况才能感同身受,才能产生责任感,而那些广大社会中的人显然不可能产生同等的责任感。
1.课以人责任是为了使人们的行动更具理性。哈耶克认为,责任概念既是法律概念,也是道德概念。虽然更多情况主要是法律概念,但他却认为,“责任概念,在范围上远远超过了我们通常视之为道德的范围”。[5]对人课以责任是为了让以后的这个人铭记事情的可能性,让本人在采取行动时更具有理性,受理性的驱动占更大的比例,正如哈耶克自己的说明,“课以责任,并不是立基于我们在特定情形中所知为真的事实,而是立基于我们相信它可能会产生的效果或作用,即那种鼓励人们在考虑周到的情况下理性地采取行动的效果或作用。”[6]也就是说,责任对于人们的作用是让本人发生变化,指导他们在将来以更理性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去行动,使理性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而不是反省过去。当然,哈耶克在这里也从法学的角度上指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另当别论。
(三)哈耶克对自由与责任关系的探究
2.自由只能适用于个人。“自由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个人提供机会和动因,以使个人所具有的知识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4]哈耶克不认为,集体自由能够促进个人自由。相反,他认为,要想成为一个自由的人,不用以这种集体自由或政治自由为前提;而一个实现政治自由的民族,也可能未必是由自由人构成的民族。一个人的自由向度和尺度,只能是他自己所决定和承认的。
1.自由因承担责任而真正实现。“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8]这句话就意味着,自由的范围包括了承担责任,只有承担了责任,才是个人真正的自由的实现。尽管群众对个人自由和个人尊重的信仰逐渐式微,但也仅是因为一种错误的科学解释观所致,也就是19 世纪的宇宙决定论。因为宇宙决定论实际上标示着对个人人格的作用的根本否定,这种人格作用就是人的心智功用,也是对于自由观念和责任观念十分重要的。没有责任的保障,没有责任对自由产生的后果进行担负,自由只是空谈。
2.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的领域具有一致性。“我们说个人自由的领域也是个人责任的领域,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任何特定的人士都负有说明我们行动的责任。……信奉个人责任,其主要作用就在于它能使我们在实现我们的目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我们自己的知识和能力。”[9]结合哈耶克分别对个人自由和个人责任的阐释,他提出个人自由领域和个人责任领域是一致的。他认为泛利他主义毫无意义,一个人的责任是详尽具体的,一个人的自由范围也必须落实到具体才可能实现。一个“自由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就是可以自行决定需求类型和其他人需求的重要程度。责任承担的领域不能超过个人自由的领域,也不会小于个人自由的领域;自由行动的领域也不能缺少个人责任。不论是自由还是责任,哈耶克都主张限制在个人的范畴之中进行讨论。要使自由有效,要使责任有效,把内容适用范围扩大并不会有益于自由和责任的落实,相反,它会减弱人们的自由、弱化人们的责任感。人们无从界分何处是广大社会的自由与责任,也无从享有和贯彻真正的自由与责任。
3.责任内容由自由设定。哈耶克认为,“必须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以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在不可避免的无知。而这恰使自由成了可能”。[10]人们对于实现其动机的事情产生了自由的可能性,而责任的概念在哈耶克眼中又有所不同。他认为,“决定我们责任的,乃是我们从其他人提供给我们的服务中所获致的利益,而不是他们在提供此类服务时所具有的品性”。联系之前哈耶克所提及的自由是使人在行动时更具理性,由此可得出是自由决定了责任的内容。因为只有人受到理性的自由的驱使,才能让人在负责人时,在提供服务中包含让他人能收获的利益。在自由的社会中,评价一个人有责任、有担当,并不是因为他本人具有责任,而是他运用责任让他人或自己获益才是具有责任,并且驱动他承担责任的,正是自由的理性。所以,责任的内容由自由设定,“自由的主要目的在于,向个人提供机会和动因,以使个人所具有的知识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
三、结语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否定性的概念,是免于强制的概念,是只使用于个人的概念。同样,对于责任,他也同样认为属于个人范围内才能实现,责任还是让人们更具理性行动的动机。由此,哈耶克对自由与责任的关系进行思考。
第一,只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由才得以真正地实现,没有责任的自由是不存在的,也不是真正的自由的概念;第二,个人自由与个人责任的领域是一致的,必须贯彻到具体的范围内,自由与责任的概念才能得以实现,所以自由与责任都属个人领域;第三,责任内容由自由决定,自由的理性驱动让责任成为现实的有意义的存在。
参考文献:
[1]李先敏(编译):哈耶克自由哲学[M].北京:九州出版社,2011:3.
[2][4][5][6][7][8][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56.98.89.91.99.83.94.
[3]马永翔:哈耶克对自由的论证及其解释模式[D].湘潭大学,2001.
[10]张文喜:对哈耶克“责任与自由”思想的一种阐释[J].学术研究,2000(05).
作者简介: 陈茜,汉族,广西柳州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责任编辑/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