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若干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中国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重申并强调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① 这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基本经验的正确总结,也为我国深化所有制结构改革指明了方向。本文对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中的三个关键问题略抒己见,以抛砖引玉,推动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不断深化与完善。
一、妥善处理所有制结构中主体与辅体的相互关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现有的经济成分包括五种类型的所有制。一是全民所有制,二是集体所有制,三是个体经济,四是私营经济,五是外资经济。前两种属于公有制或社会主义经济,后三种属于私有制或非社会主义经济。② 个体经济是劳动者的私有制,既不姓“社”,也不姓“资”。私营经济是境内资本主义私有制,外资经济属于境外资本主义私有制。进一步概括,我国当前存在着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和个体所有制。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宪法》规定的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或所有制结构。③ 其中,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居主体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居辅体地位。我国确立并实行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来之不易。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有经济曾做出重大的历史性贡献,它不仅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工业化的初步基础,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提高了我国在世界上的地位。④ 然而,在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的较长时期中,我们脱离生产力的实际水平,片面追求所有制结构的公有化和高级化。1975年,在我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工业占81.1%,集体所有制工业占18.9%;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全民所有制商业占55.7%,集体所有制商业占42.2%,个体商业仅占0.1%。⑤ 这种公有制“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妨碍了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改革所有制结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逐步深化。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⑥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⑦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⑧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⑨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⑩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从公有制经济扩展到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从个体经济扩展到私营和外资经济,其地位和作用从“必要补充”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方针”提升到“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我们党依据现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客观实际,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的重大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为什么要确立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或所有制结构?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说来,这是我国现阶段迅速发展生产力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基本性质的必然要求。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根本标准,(11) 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总的指导方针,也是我国确立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理论依据。
笔者认为,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其核心是生产力标准,但决不囿于生产力标准。在“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中,生产力是指“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综合国力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的水平”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生产力和增强综合国力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内在地包含了坚持社会主义社会基本性质的客观要求。(12) 综观“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贯穿和体现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一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价值标准。(13)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指出:“必须以服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14) 这与“三个有利于”根本标准的实质是完全一致的。
用“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来衡量,我国现阶段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既有与之一致的方面,也有与之矛盾的方面。先考察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社会化大生产是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一般是与生产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从而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其采取有效实现形式的条件下,与我国现阶段主体生产力状况是相适应的,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资金、技术、管理、劳动力安置等方面还不能将国内外可以利用的生产要素都充分有效地利用起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实现形式上也存在某些缺陷,从而与“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再考察非公有制经济。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生产、促进技术进步、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而与“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有一致的方面。但另一方面,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固有的矛盾并未消除,其唯利是图、剥削劳动者以及由个体经济的分散性、狭隘性、盲目性等导致的负面经济效应也显而易见,外资经济达到一定规模后对我国经济安全和基本经济制度也构成某种威胁,从而又与“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存在着矛盾。
在我国现阶段,如何在所有制结构总体上兴利抑弊,最大限度地体现“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如何妥善处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使两者相互促进,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这是因为:(1)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社会的基本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和核心。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奠定基础,进而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性质。(2)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仅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制度基础,也是支配和影响其他所有制经济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决定性条件。(3)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必须不断探索、发展和完善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就是要探索、发展和完善既能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又能与市场经济实行对接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的多样化的实现形式,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这一目标需要在国内外激烈的经济竞争中,通过社会主义的改革开放来逐步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总体上妥善处理了所有制结构中主体与辅体的相互关系,逐步确立并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探索并初步采用了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从1979年到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速度超过9.7%。目前,我国经济总量(GDP)居世界第四位,进出口贸易总额居世界第三位,外汇储备居世界第一位,综合国力大幅提升。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元增至2007年的414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43.4元增至2007年的13786元。(15) 实践证明,坚持走基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现阶段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的道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忽视或排斥辅体,否则会犯“左”的错误;也不能放弃或颠倒主体,否则会犯右的错误。苏东剧变后一些国家在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出现的历史大倒退,其根本的经济制度原因就在于放弃或改变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作为辅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16) 然而,一段时期以来,在国内忽视或否定非公有制经济辅体地位的“左”的干扰仍有表现的同时,受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的影响,某些人仍在坚持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种种错误观点。对此,我国理论界已有不少学者撰文进行了有力的批评。(17) 近来,有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片面引用或歪曲错解马克思的观点,为坚持“私有化”的错误主张寻找理论根据。本文在此仅举两例,并略作评析。
其一,谢韬、辛子陵在《炎黄春秋》2007年第6期发表了《试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与中国改革》一文,笔者已发表论文与之商榷。(18)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1)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论述,从狭义来看就是建立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从广义来看就是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或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2)谢韬等人把资本主义股份公司混同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是对马克思股份公司理论和重建个人所有制重要论述的错解。(3)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相对地分为制度、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三个层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既有社会主义股份公司,也有资本主义股份公司,还有其他性质的股份公司,不可一概而论,必须联系与股份制相结合的特定所有制在制度层次的实现形式(即特定所有制的特征)及其比重来具体分析。(4)联系谢韬在《炎黄春秋》2007年第2期发表的《民主社会主义模式与中国前途》一文的基本观点,不难看出,他们实质上主张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其二,《炎黄春秋》2007年第10期发表了《关于私有化的一点思考》一文(以下简称《私文》)。《私文》先是引证了马克思的一段著名论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19) 而后,《私文》提出了两个基本观点:(1)“人类社会的发展经过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现正处于资本主义社会阶段,都是私有制。”(2)“私有制是发挥人的积极性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我们不应当再回避这个问题”,“这是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换言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应实行私有化。
对于《私文》的基本观点,笔者有四点看法。一是,马克思的这段经典论述,正确阐明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作用。在马克思这段话的前面,他还论述了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以及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20)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这是我们全面把握和具体处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二是,《私文》引证马克思的那段话,实际上是暗指我国和苏东一些国家当时尚不具备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生产力条件。对此,国际国内曾展开过多次论战。我国学者徐崇温对经济文化较不发达国家究竟能否跨越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或马克思所说的“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21))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认为:既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促成了俄国、中国等国的社会主义革命,革命胜利后经济文化又获得了快速发展,那就说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并不是不可跨越的障碍;但这种跨越又不是无条件地适用于一切不发达国家;同时,应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跨越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和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超越的生产社会化严格区分开来。(22) 笔者同意他的基本看法。三是,《私文》认为原始社会也是私有制社会,这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私文》认为人类社会现正处于资本主义社会阶段,闭口不谈早已崭露头角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目的之一是否定我国自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来已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不仅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也与我们党的基本观点相抵触。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从五十年代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实现,至少需要上百年时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3)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个论断,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在初级阶段。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24) 四是,私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仍有相当的发展空间。然而,我国鼓励、支持和引导作为辅体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以巩固和发展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为前提的,绝不是要放弃或改变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实行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主体的私有化。如果搞私有化,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蜕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在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生产力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只能使大多数人重新陷入极其贫困的状态。这种资本主义,只能是原始的、买办式的资本主义,只能意味着中国各族人民再度沦为外国资本和本国资产阶级的双重奴隶。”(25) 这不仅违背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主体发展的客观要求,违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使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上层建筑丧失了经济基础,从而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们要“既坚定不移地进行改革开放,又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坚决排除各种错误思潮、错误倾向的干扰,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26)
笔者认为,在今后世界格局长期处于“西强东弱”和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有迅速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的格局下,在国内外某些人打着“改革”的旗号以形形色色的私有化观点误导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并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下,真正实现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坚持和加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面临的重大历史课题和更应着力完成的艰巨任务。从经济层面分析,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是我国能否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也是我们能否在国际风云变幻中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关键。
二、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不仅要有量的优势,也要有质的优势
党的十五大报告曾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27) 当前,社会上一个颇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在于,我国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是否还具有量的优势?(28)
对于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上述资产概念,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并无明确的解释,理论界也无统一的口径。在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与此相关的资产概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从微观来看,资产概念有广狭之分。从广义来看,“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29) 换言之,资产等于负债加所有者权益。这是会计学中的资产概念,也是通常使用的资产概念。从狭义来看,资产是指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有学者提出,狭义国有资产即国有资本,是指资产负债表右方下半部分的“所有者权益”。(30) 从宏观来看,资产概念也有广狭之分。从广义来看,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从狭义来看,资产仅指经营性资产。
笔者认为,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采用的上述资产概念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宏观经济的角度,二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角度。也就是说,其采用的资产概念,是在宏观经济的范围内,将资产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31) 用以衡量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和地位,以明确我国社会的基本经济性质。按照这种理解,第一,其资产应包括不含负债的经营性净资产。第二,其资产也包括资源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是能给人类带来收益与财富的自然资源。我国《宪法》第九、十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地、荒地、滩涂除外。”“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32) 我国《宪法》规定的上述自然资源分别属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对其开发利用可以形成的资源性资产当然应属于资产范畴。第三,其资产可以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尽管行政事业性资产也有所有制问题,(33) 但一般说来,它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当今世界,各国都有数量不等且愈益增多的国有或公有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这并不能成为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党的十五大报告采用的用以比较的资产概念,从广义来看包括经营性净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从狭义来看仅指经营性净资产。笔者认为,采用这两种口径进行资产的量化比较虽各有理据,但其核心应指经营性净资产。第一,经营性净资产是直接进入生产和流通过程、在创造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过程中发挥重大作用且在通常情况下盈利的资产,是广义资产中最重要、最活跃的部分;资源性资产有的进入现实的生产和流通过程,有的则作为潜在资源或潜在财富并不进入现实的生产和流通过程。第二,经营性净资产在物质表现上包括生产工具。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生产工具在生产资料中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它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最主要的标志,也是区分经济发展不同时代的主要标志。第三,在党的十五大报告面世之前,我国官方或经济界比较不同所有制成分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一般都是采用产出率比重(如在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和销售率比重(即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所占比重)方面的数据。这些数据的统计口径与经营性净资产的统计口径在统计对象上虽有不同,但也有统计范围和内在逻辑的相似性。
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国家统计局未能完整公布过我国上述两种口径的资产数据。在我国既有的制度性安排下,资源性资产全部归全民或集体所有。(34) 因此,从广义来看,我国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具有毋庸置疑的量的绝对优势。而从狭义角度测算,我国目前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是否还具有量的优势?
以下是笔者收集的五组有权威性或代表性的数据。
第1组数据:根据2005年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截至2004年末,在我国第二、三产业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18.2万亿元中,国家、集体、个人、港澳台、外商投入的资本分别占48.1%、7.9%、28%、7.3%和8.7%,其中国家、集体资本共计为10.1万亿元,占56%。(35)
第2组数据:2006年,在我国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中,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为58656亿元,占47.53%;在我国建筑业净资产中,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共计为0.358万亿元,占28.34%。(36)
第3组数据:截至2006年末,我国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已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37)
第4组数据:1979—2006年,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6918.97亿美元。(38) 2007年,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为748亿美元。(39) 两者之和为7666.97亿美元。
第5组数据:截至2007年6月末,按登记注册类型划分,我国内资企业(在此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它们基本上属于公有或公有控股企业——笔者注)注册资本为18.4万亿元,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万亿美元(其中,外方出资额为8070.8亿美元),私营企业注册资本为8.3万亿元,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为7034.7亿元。(40)
上述五组数据,或者是覆盖面不全,或者是统计口径欠精确(精确的统计口径应为经营性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从而难以全面准确地进行经营性净资产的量化比较。笔者认为,统计不同经济类型的经营性净资产,应正确把握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外商直接投资与现有经营性净资产的联系与区别。统计国有经营性净资产,应在国务院国资委通常公布的国有企业(实际上是国有工商企业)经营性净资产数据的基础上,既加入国有金融类企业经营性净资产的数据,也加入国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经营性净资产的数据。统计公有经营性净资产,不仅应包括国有经营性净资产的全面数据,也应包括集体所有制(含城镇集体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经营性净资产的全面数据。基于上述认识和已有的某些不完整的数据,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仍具有一定的量的优势。
近些年来,我国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绝对数量明显增长的同时相对比重却明显下降,(41) 非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绝对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相对比重也明显上升。笔者认为,我国所有制结构出现这种一降一升的明显反差,其经济原因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为经济体制转轨付出了双重成本。首先,国有企业为自身改革付出了巨大成本,主要表现是历史包袱和社会负担成本。由于我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发展道路,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形成了人多、债多、社会负担重等诸多问题。1995—2006年,国有企业职工人数由7544.1万降至2615.7万,(42) 其安置和分流成本大概不亚于上万亿元。我国1985年开始对国有企业实行“拨改贷”(即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等措施,导致“七五”、“八五”时期主要靠银行贷款搞起来的国有生产性基建和技改项目缺乏自有资本金,债台高筑。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性职能,创办了很多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其他公共福利设施。其资产大约占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15%;国有企业每年用于职工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大约占企业全年管理费用的50%。(43) 国企改革过程中,逐步剥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已经并将继续付出巨大的成本。其次,国有企业在较长时期中付出了高税负成本,客观上导致经济利益的转移,为其他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据原国家经贸委统计,1980—1993年,我国国有企业的平均税负为86%,不仅显著高于国外30%—40%的税负水平,(44) 也明显高于国内其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负水平。1994年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后,以国有企业为重点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仍明显高于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所得税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45) 尽管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采取了减免某些债务等优惠措施,但国有企业为经济体制转轨付出的巨大双重成本,必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的资本扩大、技术创新、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从而影响国有经济的发展。
2.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主要由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和管理漏洞引起的资产流失。“左手倒右手,公有变私有”,这方面的案例并非罕见。中央关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等基本方针是正确的,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国企改制取得了重大成果。但是,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在管理层收购或经营者持股的过程中,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46)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有的财务审计不严,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转移企业资产;有的产权转让不规范,不透明,低估贱卖国有资产;一些地方甚至出现内外勾结,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47) 许多城镇和乡村的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在改制过程中公有资产的流失规模无法精确计算,有学者估计仅国有资产流失就至少在2万亿元以上。(48) 其中,有不少流失的公有资产摇身一变,便以非公有制企业的面目粉墨登场。
3.体制、机制等缺陷对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作为社会主义大国,我国从长期形成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中史无前例的改革实践和伟大壮举,也是艰巨复杂的体制创新和管理创新过程。其间,没有现成的成功经验,传统经济体制、机制和观念的惯性作用,国内各利益群体的激烈博弈和反复较量等,这些条件致使公有制经济在与市场经济结合的过程中必然遇到种种阻力、困难和问题。出资人缺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建立健全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这些问题或目标都不能在短期内得到解决或实现。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掣肘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
4.外商直接投资持续大量增加。引进外资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一项重大决策。1993—2007年,我国已连续15年成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累计已超过7600亿美元,这一变量必然引起我国非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所占比重的重大变化。
5.许多非公有制企业具有“低成本优势”。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其剥削性质是毋庸置疑的。在正常情况下,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此指外商独资企业和外资控股的中外合资等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大体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然而,在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别是中、低端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的条件下,许多私营和外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明显低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2004年以来,我国东南沿海部分地区出现的“民工荒”,其主要原因就是工资水平太低。(49) 不仅如此,不少非公有制企业劳动条件较差,对其职工还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费,企业主违规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变相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偷工减料,偷漏骗税,从而得以大幅度地降低成本和增加利润,迅速扩大了资本积累的规模。
笔者认为,在上述五个方面的经济原因中,既有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既有合法因素,也有非法因素;既有境内因素,也有境外因素。其中的不合理或违法因素所反映的问题,有的已经解决,有的正在解决,有的则尚未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或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限于篇幅,本文对此不拟专门探讨。笔者在此提出这些问题,旨在引起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以巩固和完善我国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我们吁请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摸清家底”,定期向社会公布我国不同经济类型在经营性净资产方面的相关数据,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以及有关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提供全面可靠的数据。
从长远来看,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还应具有质的优势。这实际上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具有质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公有经营性净资产在社会经营性净资产中具有质的优势,这可以从与经营性净资产密切相关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公有经营性净资产不仅应有布局结构的优势,还应具有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的优势。也就是说,公有经营性净资产不仅应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控制地位,而且在总体上还应有更高的技术素质、管理素质、盈利水平和竞争力。笔者认为,对于后者而言,既可以进行宏观比较,也可以在同一行业或部门内对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企业之间的微观比较;进行比较的主要指标应是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总额/平均净资产总额×100%)和总资产贡献率(利润总额+税金总额+利息支出/平均资金总额×100%)。此外,比较的指标还应包括成本费用利润率、产品优质率、名牌产品率、科技创新率、降能降耗率、排污减量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安全生产率、职工权益维护、消费者满意度、企业信誉度(诚信等级)以及承担其他社会责任的状况等。(50)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提供的数据,2003—2006年,我国国有企业户数减少了20.7%,但国有资产总额增长了45.7%,销售收入增长了50.9%,实现利润增长了147.3%,上缴税金增长了72%。同期,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分别增长了46.5%、49.7%、85.3%、155.5%和91.5%,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分别提高了5.1%和2.9%。(51) 2007年,我国有16家中央国有企业入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比2003年增加了10家。2007年,我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总额和上缴税金分别为1.62万亿元和1.57万亿元,与2006年相比分别增长31.6%和20%,双创历史新高;销售利润率为9%,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0%,净资产利润率为14%,经济运行态势继续改善。(52) 可见,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明显提升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素质和效益。
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公有经营性净资产质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公有制或公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中劳动者应在或大或小的范围内拥有对生产资料的平等所有权,而且也体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劳动者应具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并凭借(或主要凭借)其所提供的有效劳动成果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合理的报酬,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综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面,公有经营性净资产质的优势,应集中表现在与公有经营性净资产相联系的社会主义经济能够创造出高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劳动生产率。列宁曾经指出:“劳动生产率,归根到底是使新社会制度取得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53) 当然,我国公有经营性净资产从总体上真正体现出质的优势,就国内而言尚有某些明显的差距,就国际而言则任重道远(参见表1)。
表1 入围世界500强的中国若干国有企业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若干企业基本经济指标对比(2005年) 单位:百万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国际统计年鉴(2006/2007)》的相关数据计算整理。
三、优化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是我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54) 笔者认为,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的相关决定和战略部署是正确的,在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的过程中,应更加重视并妥善处理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在国有经济布局方面的特殊性,合理规划并不断优化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存在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在国有经济布局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其根本原因在于两者的国有经济具有不同的性质、比重和功能。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或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较低,(55) 其基本功能是维持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为私人垄断资本攫取高额利润服务,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相对较窄,一般局限于非竞争性领域,即所谓“市场失效”的领域。根据表2提供的相关数据,笔者认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可概括为明显小于、大体等于、略大于非竞争性领域三种情况。美国的国有经济大体分布在邮政业,属于第一种情况;澳大利亚的国有经济大体分布在铁路、民航、电力、邮政、通讯等非竞争性领域,属于第二种情况;法国、芬兰、西班牙等国的国有经济则不仅分布在非竞争性领域,也分布在钢铁、汽车等竞争性领域,属于第三种情况。即使属于第三种情况,其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的分布也相当有限。衡量国有经济的参与度或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国际上通常采用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投资比重和劳动力比重三大指标。(56) 有学者综合采用这三大指标对上世纪80年代世界范围内国有经济的参与度进行过计算,得出的基本数据是:在市场经济工业国,国有经济在基础设施部门占75%左右,在矿业和制造业部门占25%以下,在建筑业、商业和个人服务业近于零,在农业为零;在一般发展中国家,国有经济在上述部门分别占75%左右、50%左右、25%以下和近于零。(57) 这些数据也与笔者的上述概括基本吻合。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较大或重要比重,不仅具有基础服务、支柱构筑、流通调节、技术示范、社会创利等功能,(58) 还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等功能。(59)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相对较宽,不仅包括非竞争性领域,而且包括相当广泛的竞争性领域。
表2 部分资本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部门比重(%)(1990年前后)
资料来源:童计莒:《国有经济——经济发展的控制性力量》,《经济日报》2000年11月20日,第5版。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分为两块。一块是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60) 另一块是国有经济不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国民经济全局出发,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特殊要求出发,从经济上赶超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出发,我国国有经济需要控制(含完全控制、绝对控制、相对控制三种基本形式)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61) 2006年12月,国务院转发了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将“自然垄断的行业”的提法调整为“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矿产资源”。(62) 可见,我国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既包括非竞争性领域,也包括经济安全性产业(如国防工业、银行业、重要能源资源供应产业、支柱产业)、发展战略性产业(如高新技术产业)等相当一部分竞争性领域,后者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领域。笔者认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相当一部分竞争性领域中占控制地位,是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在国有经济布局方面的主要区别。当然,我国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竞争性领域的范围,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的实际状况和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在国有经济不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也可称之为一般竞争性领域),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国有经济“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63) 笔者认为,我国在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过程中,应把握好两条基本的政策底线:(1)不能将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缩小(或大体缩小)到非竞争性领域,从而与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某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布局相混同。(2)在国有经济不需占控制地位的一般竞争性领域,不能强行要求国有企业全部退出。某些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有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仍可在这些领域中做强做大;而一些规模小、效益差的国有企业则可实行资产重组、依法转让或逐步退出。我国国有经济的合理布局,本质上不同于某些人关于在竞争性领域实行“国退民进”的主张。后者实质上是套用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布局模式,企图误导我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使我国经济最终堕入“私有化”陷阱。
我国国有经济在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中具有重要作用。其重要原因在于,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与深化,世界市场的波动与震荡对我国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影响也明显增大,需要以国有经济为主要支柱在结构与总量上加强对本国经济自主发展的全局统筹与合规控制。经济学家刘国光认为,我国国有经济还负有从经济基础上保障社会正义和公平的社会责任。国家既要保障在公益服务、基础设施、重要产业的有效投资,也要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劳动密集领域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运营。国家更要保障非竞争性领域和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稳定和增加就业、初次分配实现公平、保障社会福利与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增强国民收入再分配和实行转移支付的经济实力。(64)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抓紧研究并科学细化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行业和领域,慎重出台相应的产业和企业目录。总之,我们既要避免传统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在布局上战线过长、力量分散等弊端,又要实行区别对待、有进有退、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合理流动的正确方针,从整体上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进一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
二是,不许某些人滥用“反垄断”的名义,干扰和破坏国有经济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实行控制。垄断行业是我国国有经济最集中和控制力最强的领域。垄断行业中的主要大型骨干企业几乎都是国有企业中的中央企业。(65) 当前,垄断行业改革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点。在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过程中,第一,必须区分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经济垄断,明确反对和打破滥用行政垄断是我国当前垄断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滥用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种种行为和方式。(66) 反对和打破滥用行政垄断,并不是一概反对和废除行政垄断,更不是否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相关组织通过行政手段正确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第二,对于经济垄断,要区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相对于竞争结构,属于市场结构范畴。市场结构是指某一市场上企业数量多少和企业规模大小。而垄断行为则相对于竞争行为,属于市场行为范畴。市场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中的产品开发、定价、渠道安排、促销以及企业的横向、纵向或混合的扩张行为。垄断结构并不必然排斥和限制竞争,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不属于通常反垄断的范围。(67) 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实际出发,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控制地位,并不是反垄断的矛头指向。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68) 真正属于反垄断范围的对象,应是搞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第三,必须区分自然垄断行业的自然垄断性业务与非自然垄断性业务。自然垄断性业务(如电力行业中的高压输电和低压配电等)具有网络性、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普遍服务性等特征,必须由国家统一经营;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如电力行业中的电力设备供应、电力生产和供应等)则可以适当引入市场机制,允许包括外资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竞争,以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当然,在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过程中,无论对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都应切实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管,同时将某些利润丰厚的垄断性行业中由非企业贡献因素获得的超额利润收归国有。
三是,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健全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固然有赖于众多中小国有企业的有力支撑并在其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组成企业集群和产业链,但关键是在关系我国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或一定国际竞争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使它们在国民经济特别是在企业集群和产业链中发挥核心作用。为此,要深化国有大型企业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的企业、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和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公司以外,国有大型企业亦可从自身实际出发,适度稳妥地引入国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逐步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多元股东的股份公司。(69) 要继续推进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并实施董事会的合理结构,切实加强董事会的制度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健全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实行企业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当分离和董事会选聘、考核、奖惩经营管理者,加快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要突出主业,强强联合,加快中央企业之间、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优化重组,适度调整中央企业的户数规模。(70) 省、市国资委也要积极扶持和壮大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家需要与财力可能,主要由中央政府出资,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新建一些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大办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大幅增加研发投入,促进研发与生产紧密结合,着力突破并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政府应积极协调多方力量,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为牵引,带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研发、制造、应用整体水平的明显跃升。要强化管理,苦练内功,精简机构,完善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转让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条件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犬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应根据自身优势,创新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加大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要配套深化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行政、科技、财税、投资等领域的体制改革,抓紧制定并出台《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71) 与此同时,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使其在国民经济特别是在企业集群和产业链的整合与运营中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
注释:
①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第3版。
② 严格地说,我国现有的外资经济中也包括来自境外的非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因后者在外资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很小,本文在分析外资经济性质时不予考察。此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混合所有制企业越来越多。混合所有制不具独立的所有制性质,在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中都存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的性质,国内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就作为混合所有制主要形式的股份制而言,有学者认为,无论是国家控股、参股建立的股份制企业,或是完全由个人直接投资建立的股份制企业,都属于公有制企业,并且是“新公有制企业”(参见厉以宁:《论新公有制企业》,《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期)。也有学者认为,股份制并不必然等于公有制,应运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做具体分析和界定(参见项启源:《不能把股份制等同于公有制——兼与厉以宁教授商榷》,《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4期;《正确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论述——答汤在新教授》,《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期)。笔者持后一种观点(参见郭飞:《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股份制若干问题探讨》,《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7期)。
③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08页。
④ 参见江泽民:《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04页。
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6)》(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年)提供的相关数字计算。
⑥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20—21页。
⑦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页。
⑧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20页。
⑨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2页。
⑩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11) 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2页。
(12) 坚持我国经济的社会主义基本性质,这是邓小平多年来反复强调的一个基本观点。例如,邓小平指出:我们“是搞社会主义的四个现代化,不是搞别的现代化。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0页)
(13) 参见郭飞:《正确认识和把握“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中国教育报》1999年1月13日,第3版。
(14) 胡锦涛:《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364页。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6)》,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第34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济日报》2008年2月29日,第5版。
(16)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17) 参见吴易风:《关于非国有化、民营化和私有化》,《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10期;卫兴华:《警惕“公有制为主体”流于空谈》,《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11期;何干强:《关于维护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十个理论是非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内刊》2007年第1期;刘国光、杨承训:《坚持基本路线必须澄清错误思潮》,《经济学动态》2007年第5期等。
(18) 参见郭飞:《坚持我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正确方向——与谢韬、辛子陵商榷》,《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第10期。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65页。
(22) 参见徐崇温:《不发达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世纪性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6年第3期。
(2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2页。
(2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9页。
(25) 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15页。
(26) 胡锦涛:《继续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求是》2008年第1期。
(2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
(28) 我国经济学界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杨圣明、周隆滨认为,尽管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但我国目前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仍占优势地位(参见王雪冬、黎焰:《中国历史唯物主义学会等团体学习研讨胡锦涛总书记“6·25”讲话》,《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10期)。赵华荃则认为,我国非公有制资产比重已超过公有制(参见赵华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之我见》,《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1期)。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2页。
(30) 潘岳主编:《中国国有经济总论》,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9页。
(31)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衡量某种所有制在某一国家某一时期所有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或地位,资产的数量与质量仅是其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生产资料所有制从广义来看实质上是生产关系体系,它不仅包括生产资料的归属,也包括奠基其上的人与人之间在生产、流通、分配等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衡量社会主义公有制是否占主体地位,除了考察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是否具有数量优势和质量优势以及国有经济是否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并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之外,还需进一步考察在整个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等过程中,社会主义经济关系是否占主体地位。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21页。
(33) 截至2006年末,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总额为5.31万亿元(参见孙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超过8万亿元》,《经济日报》2008年1月24日,第5版)。
(34) 根据有关部门负责人披露的初步预测和核算数据,我国依据《宪法》界定的国有资源性资产潜在价值约为128万亿元(参见关开伟:《国资局要求强化资源性国资管理》,《经济日报》1995年3月28日,第1版)。
(35) 参见《经济日报》2005年12月7日,第7版。
(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7)》提供的相关数据计算。
(37) 参见袁祥:《国有资产法草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光明日报》2007年12月24日,第3版。笔者迄今未见正式公布的我国国有金融类企业(含国有银行、保险、证券企业)净资产的权威数据,但其数量不可小视。其中,仅2007年成立的国有独资的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就高达2000亿美元。
(38)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第742页。
(3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经济日报》2008年2月29日,第3版。
(40) 参见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统计处:《2007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基本情况》(上),《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年第8期。
(41) 以我国工业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07)》提供的相关数据,1998—2006年,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由26759.22亿元增至58656.37亿元,上升了119.2%;但其在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中的比重,则由1998年的67.84%降至2006年的47.53%。同期集体工业企业净资产的数据尚缺。
(4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6)》第96页和《中国统计年鉴(2007)》第132页。
(43) 参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编:《〈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学习辅导讲座》,北京:人民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5、6页。
(44) 参见舒志军:《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简述》,《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3期。
(45) 参见金人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草案)的说明》,《经济日报》2007年3月9日,第2版。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但在过渡期内对部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这一重大举措有利于我国内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
(46)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研究室:《坚持国企改革方向 规范推进国企改制》,《人民日报》2004年9月29日,第6版。
(47)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研究室:《坚持国企改革方向 规范推进国企改制》,《人民日报》2004年9月29日,第6版。
(48) 参见杨承训:《论国有经济的数量底线与质量》,《经济学动态》2005年第7期。
(49) 参见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第204页。
(50) 参见杨承训、张新宇:《“国企低效”:颠倒事实的私有化悖论》,程恩富、顾海良主编:《海派经济学》第15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
(51) 参见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室:《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经济日报》2007年7月12日,第1版。
(52) 参见孙勇:《去年国有企业实现利润1.62万亿元》,《经济日报》2008年1月24日,第5版。
(53) 《列宁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6页。
(54)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日报》2007年10月25日,第3版。
(55) 据有关资料介绍,上世纪80年代末期,工业化国家国有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不足10%。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国国有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最高,1990年为10%;美国国有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最低,尚不足1%(参见国家统计局课题组:《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量化分析》,《统计研究》2001年第1期)。
(56) 参见世界银行政策研究报告:《官办企业问题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学和政治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第186—189、194—209页。
(57) 参见贺若先:《中国国有经济部门:分布变动和效率》,《经济研究》1991年第12期。
(58) 参见程恩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怎样利用股份制——兼论国有经济的六项基本功能》,《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10期。
(59) 参见马建堂、黄达、林岗等:《世纪之交的国有经济改革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89、90页。
(60) 笔者认为,应将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与已占控制地位的领域有所区分。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性质、比重和功能出发,高新技术产业无疑是国有经济需占控制地位的领域。然而,我国国有经济目前在该领域总体上并不占控制地位。但是,这并不能阻挡我国积极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大力加强国有或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的实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
(6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008页。
(62) 参见李予阳、冯其予:《进一步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国资委负责人就〈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经济日报》2006年12月19日,第2版。
(6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21页。
(64) 参见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0期。
(65) 参见张卓元:《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实践中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69页。
(6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2至37条,《经济日报》2007年8月31日,第5版。
(67) 参见戚聿东等:《中国经济运行中的垄断与竞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6—181页。
(68) 《经济日报》2007年8月31日,第5版。
(69) 国有大型企业引入国内外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其根本目的是不断发展和壮大自己,更好地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中坚作用。因此,国有大型企业在引入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特别是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应具有清醒的战略思维和正确的运作策略,防止对方实施股权控制或非股权控制(含技术控制、经营管理控制等)。我国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国有大型企业顺利开展此项工作提供重要保障。
(70) 中央企业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国家队,是质与量的统一。一方面,根据我国近年来的实际,适当减少中央企业的户数有利于单个中央企业做强做大,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无论从当前或长远来看,中央企业都应保持必要的数量规模,以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刘国光已明确提出了我国中央企业的数量规模问题(参见刘国光:《关于分配与所有制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0期),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的积极对策。此外,笔者建议:应在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中根据净资产规模、税前利润、竞争实力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等因素设一、二两类企业;一类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授权对其占有和支配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和运营,二类企业则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投资和运营。
(71) 项启源认为,生产关系的主体是人而不是物,建议制定《国有经济管理法》(参见该刊记者:《围绕〈反垄断法〉展开的争论说明了什么——访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顾问项启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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