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舜燮[1]2004年在《中美证券市场监管的稽查执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证券违规和证券犯罪是对证券管理秩序的破坏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打击证券违法违规和证券犯罪是各国政府和证券监管当局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层出不穷对监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国证券市场十几年的时间里,一直在摸索适合自身市场特点的监管模式和稽查执法模式。而世界上成熟证券市场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和制度设计经验,尤其是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证券市场,其监管制度和模式是许多新兴市场国家模仿的对象。我们一直认为,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一定要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全盘照搬和简单模仿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我国的证券市场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可以说从起步开始就蕴藏着结构性的缺陷和矛盾,如何借鉴和吸收成熟市场的经验和成果,对于建设一个依法运作、高效率的证券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面临着发展新机遇的同时,证券市场的运作必须符合国际证券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则,市场监管必须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稽查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成为非常急迫的任务。不然,证券违法违规和证券犯罪将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阻碍
王婷[2]2009年在《中国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加强证券稽查执法,是世界各国证券监管的普遍共识,也是我国的发展趋势。但由于证券稽查执法的特殊性,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上,专门针对稽查执法的研究寥寥,特别是对稽查执法的制度变迁、国际比较及其绩效的系统性研究更是罕见,笔者作为一线稽查人员,对数年来中国稽查执法的体制变迁、执法面临的困难和执法绩效的不断提高都有深刻的体验,因此试图借本文填补这项研究空白,对执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本文的观点基于以下逻辑框架:首先,稽查执法对提高市场效率是有效的;第二,制度变迁对提高稽查执法效率是有效的;第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模式对中国稽查执法效率的提高是有效的;最后,稽查执法的实证验证了上述命题。本文的创新首先体现在研究角度方面:第一,通过对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研究来分析制度变迁对稽查执法效率的促进作用;第二,突破一般对市场表现与违法行为甄别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范式,从稽查执法实务角度对中国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中特有的情况进行分析。在研究方法方面也有一些创新和探索:第一,在稽查体制国际比较中运用法律移植和继承等法学研究方法;第二,在对典型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研究部分,突破一般运用事件研究法的范式,通过典型案例研究各时期的违法特点、执法情况及立法发展,着重探讨违法与执法的互动,从而剖析稽查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历程。本文研究结构如下:首先,介绍研究的理论平台,包括监管经济学、法和金融学及制度变迁理论:第二章,辨析稽查执法的特点,研究其与市场自律、司法救济的比较优势;第叁章,研究中国稽查体制与制度变迁,说明中国稽查体制的特点与路径选择;第四章,对各国稽查执法体制进行横向比较,分析中国稽查执法的局限性与趋势;第五章,对中国市场四类主要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执法情况进行实证和案例分析,研究稽查执法的发展历程;第六章,对中国稽查执法的绩效进行实证研究,总结特点并提出政策建议;最后,结合当前的金融危机,证券稽查执法在金融危机中发挥的作用,并展望稽查执法在未来证券监管格局中的定位与发展。
张海涛[3]2010年在《中美证券稽查机制比较》文中研究表明美国拥有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证券市场、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以及高效的证券稽查机制。研究中国的证券稽查如果想找一个参照物,美国无疑是最好的一个样本。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证券稽查机制,通过借鉴美国完备的监管制度和高效的稽查机制,进而完善我国的证券稽查机制,这便是选题的初衷。本文通过对比分析中美证券稽查的发展历史、法律框架、组织结构、稽查权限、惩处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异同,全面探讨中国证券市场转轨背景下的证券稽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结合美国证券稽查的经验和教训,对如何构建一个全方位、高效率的证券稽查机制提出相关建议,为我国的证券稽查立法、执法改革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概括介绍证券稽查机制的基础理论,分析证券监管体制与证券稽查机制的对应关系。第二章对中美两国证券稽查机制的产生、演变、现状及发展趋势论述,挖掘隐藏在证券稽查机制背后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经济制度、市场与法治基础等深层次原因,为能否进行法律移植、制度借鉴做出论证。第叁章通过详细对比中美两国证券稽查的主体、模式、程序、依据、权限、效果的异同,初步分析我国证券稽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其中重点介绍美国证券稽查执法的非正式调查程序、行政审裁制度、和解制度以及美国SEC法律地位与执法权限,为我国今后证券稽查机制改革提供参考。第四章对我国证券稽查机制存在的体制性问题及稽查效率低下的原因进行剖析。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证券稽查机制的建议
张清华[4]2011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后中美证券稽查执法变革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美两国几乎同时对其金融证券执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本文通过中美两国证券执法改革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的证券监管及其执法存在一些盲区和弱点,从证券监管的理论与实践规律入手,通过对我国证券监管执法经验与教训的总结,借鉴和吸取国外先进的证券监管执法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试图对证券监管执法机制全面思考,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创新。
张彩萍[5]2018年在《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年底,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3485家,两市总市值56.7万亿元,居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和境外企业参与我国证券市场活动的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就是扩展资本市场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提升证券法律制度的质量,打造国际化、规范化的资本市场环境,增加我国资本市场的吸引力。企业赴境外上市一般会涉及到两个以上国家,而国家之间关于上市的监管规则不可能完全一致,就会出现监管冲突。资本市场具有高度的连通性和竞争性,监管冲突提高了证券交易活动的成本,构成了对跨境证券发展的阻碍。本文以美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及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机制为研究对象,借鉴美国在跨境证券监管方面的经验做法,用国际化的视角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挑战,探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以及利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提升我国证券市场及海外利益保护,增强我国适应和影响国际证券监管合作制度形成和发展的能力。绪论部分主要是提出研究问题,并对国内外学术界在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和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方面的成果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掌握研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论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首先分析了美国证券法律体系及域外管辖权理论的发展。美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属地管辖原则,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美国证券市场独立性,又赋予了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以域外适用性。半个世纪以来,美国法院通过对属人管辖权和事项管辖权理论的创新,极大地拓展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范围。2010年的莫里森案中,最高法院坚持了“反域外适用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然后采用案例分析法对美国证券法反欺诈条款和反贿赂条款的域外适用实践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通过对美国证券法实施机制和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的研究,分析美国在国际证券领域的监管输出及面临的挑战。由于美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和外国政府的争相效仿,美国证券法长期以来一直处于输出地位。监管输出提高了美国监管部门在国际证券监管领域的声望和权力。基于这种优势,美国几乎主导了所有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但是过度扩张的证券执法也导致美国资本市场竞争力的下降。第叁章着重研究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数量逐年上升。通过案例研究分析美国跨境证券监管政策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机构及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美国大力推进以“软法”为特征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推动美国证券监管标准的国际化。我国应当从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坚持独立的跨境证券监管制度,并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的制定,以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并与美国进行比较研究。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证券法律实施机制、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机制及执法案例的分析,以及与美国跨境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提出在目前美国资本市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美国监管标准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跨境证券监管合作的最优策略是引入冲突法模式解决监管冲突。第五章着重研究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首先论述了建立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必要性。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外国企业和个人参与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活动越来越多,应尽快构建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然后从管辖权立法、域外管辖原则、司法治理的作用及监管部门执法理念和能力建设四个方面对我国跨境证券监管体系的构建提出建议。结论部分回顾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提出了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规则制定、从立法上明确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将冲突法规范引入证券法域外管辖立法和司法实践、将民事诉讼作为打击跨境证券欺诈及扩展域外管辖权的主要形式等四条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出,证券法域外适用范围在本质上是全球证券监管体系中监管权力的分配问题。国家在制定跨境证券交易监管政策时,必须考虑现实国际政治关系和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通过统一证券实体法消除监管差异可能影响到一国的主权、政治制度和价值观,而冲突法规范接受监管规则国家化的现实,以更温和的手段协调各国之间的政策,更适合在跨境证券监管领域发挥作用。目前阶段,我国的最优策略就是引入冲突法规范解决监管冲突,在不与其他国家特别是美国发生正面冲突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实现我们的跨境证券监管目标。
祁永忠[6]2014年在《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股票市场分为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政府对股票市场的规制也分为对一级发行市场的规制和对二级交易市场的规制,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我国股票交易市场(二级股市)规制体系。目前,我国已基本建成了规制范围法规、规制执法法规和规制救济法规相结合的、相对完善的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体系,规制执法力度逐步加大,规制救济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越位、错位和缺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效率的提升。本文以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为研究对象,以规制经济学、制度供需理论等为理论基础,探索了股票市场交易规制体系理论,并以此为指引,综合运用逻辑演绎与经验归纳相结合、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等研究方法,描述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的演进和现状,指出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计量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变迁的对我国股市绩效的效应影响,比较和借鉴了世界主要经济体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变迁,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的政策建议。第一、描述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的变迁与现状。首先界定了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然后从规制法规、规制执法和规制救济叁个方面描述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的演进与现状。第二、分析当前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首先,指出了当前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存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等问题;其次,以SCP理论、制度供需理论、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规制经济学理论等为理论基础,从制度供需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两个维度解释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的变迁;最后,以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变迁成因理论为基础,从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供需和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变迁路径依赖两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所存在问题的成因。第叁,运用混合广义线性模型(GLMM)度量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变迁对股市泡沫、溢价、波动性和流动性等股市绩效指标的影响,计量结果显示,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变迁对我国股市效率有显着的影响,但是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的变迁并没有使股市绩效得到明显的改善,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变迁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第四,比较和借鉴世界主要经济体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变迁。选取美国、英国和德国作为典型样本,梳理了上述国家的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的演进及现状,归纳出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变迁的国际趋势,并与我国现行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现状进行比较,得出可以借鉴的内容。第五,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改革。首先提出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改革所要达到的目标;其次,从制度供需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改革所面临的约束条件;第叁,在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面临的约束条件范围内,提出了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可能的改革路径和改革措施,以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改革目标为基准,衡量了各种改革路径的利弊。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目前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存在一定的越位、错位和缺位,而这可以从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供需和规制变迁路径依赖两方面找到其存在依据,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变迁对我国股市泡沫、溢价、波动性和流动性具有显着影响,同时,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法规的变迁并没有使股市绩效得到显着的改善。为提高我国股市效率,有必要对对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进行改革。
吕成龙[7]2018年在《证监会行政调查制度的解构与重述》文中提出证监会行政调查程序是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部门规章及以上效力的立法对行政调查予以系统性的规范,行政调查的具体分工、调查程序和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等问题,仍然有进一步制度化的空间。相较而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执法手册》对行政调查有详尽的指引,无论是调查程序,还是相对人权利的保障,都进行了充分规范,启发良多。行政调查制度的参鉴并不存在太多体制与文化的差异。因而,证监会可以有条件地借鉴,在非正式调查、正式调查、内部控制和调查保障层面,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并对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予以规定。
李寿喜, 廖维明[8]2016年在《虚假陈述、证监会执法与处罚有效性之中外比较》文中提出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机制建设日趋完善,对于监管机构如证监会出台的政策是否起到了应有的作用,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价。针对美国和中国证监会对会计舞弊的执法政策的不同,可以分别采用事件研究法和处罚前后数据比较的方法对证监会处罚效果进行研究。
陈姗姗[9]2015年在《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1990年、1991年沪深交易所分别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飞速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的成长、进步以及高速发展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关键性作用,并且经过二十多年的风雨成长,现有两千多家公司通过我国的沪深交易所发展壮大成为上市公司,我国证券市场也逐步成为市值超过36万亿的世界第二大证券市场。短短24年的证券市场也在投资者一浪高过一浪的投资热情中被视为可以助其发财致富的肥沃土壤。然而,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在制度构建方面也存在着种种不足,并且使得证券类纠纷案件愈演愈烈。万福生科案、广大证券案、绿大地造假案、银广夏案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也屡见不鲜,众多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也纷纷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各种维权事件吸引了社会的强烈关注。鉴于种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我国经济运行和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如何能够积极稳妥地处理证券类纠纷,平衡多方利益,已是重中之重。最近几年,我国证券执法机构从多方面增强了案件查办能力,及时有效地打击各种新型违法违规行为,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执法能力和执法决心。但是,如何能够从制度层面寻求一个能够有效、快速地解决纠纷,维护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才是从根本上化解纠纷,解决冲突的有效办法。本文拟从证券执法和解这一角度来探讨,对我国证券执法现状加以深入分析,不仅在理论上为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构建奠定基石,更有效地对比各国(地区)对证券执法和解领域的教训、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实体和程序上的具体设想。文章的第一部分提出问题,讨论分析我国证券执法现状和问题。该部分首先从证券立法、民事立法和刑事立法叁个方面的现有法律来分析我国证券执法在法律层面上的现状和不足。其次从万福生科这一典型案例的评价来分析我国在证券执法这一领域的进步以及对万福生科和解承诺函的性质、特点等方面来进行评价。文章的第二部分是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理论剖析。文章首先对证券执法和解的涵义(包括概念、特征、功能叁方面)进行介绍。其次,分析了证券执法和解制度所存在的理论障碍,并运用自由裁量权理论和契约行政理论对这些障碍加以破除,从而为证券执法和解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最后在证券执法和解这一制度在我国是否有构建的必要以及是否在我国具体的实践中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两个方面来对证券执法和解制度进行探讨。文章的第叁部分主要涉及域外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介绍。主要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关于证券执法和解制度在立法、实践层面的分析来得出对我国的借鉴。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讨论我国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首先,在对制度构建的原则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和解所应当坚持和遵循的原则。其次,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我国构建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的建议。
葛歆琦[10]2016年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分析研究》文中指出注册制的到来使完善证券市场处罚机制,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变得迫在眉睫。通过对中美信息披露制度和处罚规范进行比较,揭示了我国信息披露现状的不足,其原因是监管存在缺陷,处罚力度不足和违规成本低等。我国需构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建立符合国情的信息披露预警系统,提高处罚力度和惩罚成本,建立计分制处罚分类记录档案,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的稽查执法比较研究[D]. 王舜燮. 华东政法学院. 2004
[2]. 中国证券稽查执法制度变迁与实证研究[D]. 王婷. 武汉大学. 2009
[3]. 中美证券稽查机制比较[D]. 张海涛.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4]. 全球金融危机后中美证券稽查执法变革比较研究[J]. 张清华. 证券法苑. 2011
[5]. 中美跨境证券监管机制比较研究[D]. 张彩萍. 外交学院. 2018
[6]. 我国股票交易市场规制体系研究[D]. 祁永忠. 辽宁大学. 2014
[7]. 证监会行政调查制度的解构与重述[J]. 吕成龙. 证券市场导报. 2018
[8]. 虚假陈述、证监会执法与处罚有效性之中外比较[J]. 李寿喜, 廖维明. 财会月刊. 2016
[9]. 证券执法和解制度研究[D]. 陈姗姗.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成本分析研究[J]. 葛歆琦. 商业经济.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