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美国主导下的日本拆迁赔偿计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美国论文,战后论文,初期论文,主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是最先点燃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火并顽抗到最后投降的法西斯国家。从1931年9月到1945年8月,日本进行了长达14年的侵略战争,对亚洲太平洋区域各国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给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日本战败投降后,饱受侵略战争之害的亚太国家和人民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是理所当然的。由于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处理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成为战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有关当局与盟国远东委员会之间,以及美国政府各部门和美国驻日占领军之间,对于如何把握处理日本战争赔偿的宽严尺度存在着不同的意见,致使战后初期的对日索赔政策几经变更。由于冷战开始后美国远东战略的变化,其对日政策随之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对日索赔计划的实施也半途而废。重新探析战后初期美国主导日本赔偿政策的变化轨迹,有助于深入研究战后美日关系的来龙去脉及这一变化对日本内政外交和亚太国际关系格局的影响。
一、美国单独占领日本
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最后胜利前夕,美国基于战后称霸亚洲太平洋区域的战略考虑,决心排除其他盟国,单独占领日本。1945年8月,日本在中、美、苏、 英四大反法西斯盟国和亚洲各国抗日军民的共同打击下战败投降。美国乘机利用太平洋战场上有利于自己的对日作战形势,一手把持了接受日本投降的交涉和制定对日占领政策的主导权。
美日两国政府在交涉日本投降的过程中逐渐摸清了对方的意图,就放宽《波茨坦公告》提出的日本投降条件形成默契。日本政府于1945年8月10日向美、中、英、苏四国政府发出照会,对接受《波茨坦公告》附加了一项至为关键的“谅解”,即公告“并不包含任何有损天皇作为最高统治者之特权的要求”,作为日本接受公告的先决条件。美国政府在明知日方对接受《波茨坦公告》附有重大保留条件的情况下,仍于8月11日代表盟国复照日本,“自投降之时刻起, 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之权力,即须听从于盟国最高司令官”。“按照波茨坦公告,日本政府之最后形式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达之意愿确定之。”① 美国政府的答复, 不但在事实上承认了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而且含蓄地表明了日本在战后保持天皇制的可能性及其途径,以此促使日本天皇及其政府协助美国单独占领日本并听命于美国占领当局,体现了美国保留、控制、利用日本天皇制的战略目的。从日美之间进行的这一笔政治交易不难看出,日本的投降在形式上是无条件投降,实际上却是有条件投降。日本的有条件投降,既宣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日争夺亚洲太平洋区域霸权的斗争以美国的胜利而结束,同时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日本从属和追随美国为特点的日美特殊关系的开端②。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向美、中、英、苏四大盟国投降。美国于8月17日拟订了关于受降的《总命令第一号》,单方面划定参加对日作战的各主要盟国的受降地区,并于9月2日以美国政府任命的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名义发布。其中规定,“帝国大本营,其高级指挥官,以及日本本岛及附近小岛和北纬38度以南的朝鲜、琉球群岛和菲律宾所有陆、海、空军和辅助部队,应向太平洋地区美军总司令投降”③。美国出动40万兵力占领日本,美国占领军到10月初基本完成了在日本的部署。苏联关于派兵分割占领北海道的要求,刚一提出就遭到美国的断然拒绝。英国穷于应付东南亚殖民地民族解放运动高涨的局面,无暇过多顾及日本。中国国民党政府忙于准备内战,仅派象征性军队一度参加对日占领。因此,盟国军队的对日占领实际上是美军的单独占领。
美国政府9月6日批准的《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第一部分“终极目标”开宗明义表明,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终极目标是: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④。该文件第二部分“盟国的权力”中对“军事占领”明确规定,对日作战的其他主要盟国的军队如果要参加对日占领,“一切占领部队皆将由美国指派的最高统帅指挥”。文件虽然表示要“通过磋商并组织适当的咨询机构来制订能使各主要盟国感到满意的有关占领和控制日本的各项政策”,但紧接着就专断地宣称,“各盟国之间如有意见不一之处,应以美国的政策为准”⑤。
由于日本政府的一再请求,美国占领当局最终确定占领和统治日本的形式为由盟军总司令部指导日本政府的“间接统治”。《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第二部分“盟国的权力”中关于“与日本政府的关系”规定,“天皇和日本政府的权力应从属于最高统帅”。“最高统帅将通过包括天皇在内的日本政府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行使其权力,但以能圆满地推行美国的政策为度。允许日本政府在最高统帅的指示下,对国内行政事务行使政府的正常权力”。“我们的政策是要利用日本现存的政府形式,而并不是支持它”⑥。
美军进占日本之初,由于对日作战刚刚取得最后胜利,包括美、日两国人民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的反法西斯激情空前高涨,以盟军的名义进占日本的美国占领当局不能不认真执行《波茨坦公告》的规定,推行以非军事化和民主化两大原则为指导思想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解散日本军队、逮捕战犯、整肃军国主义分子、进行农地改革、解散财阀、分割大托拉斯、制订新宪法等。美国在日本推行民主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日本的反美势力,迫使日本统治集团投靠和追随美国。另一方面也要看到,这些措施基本上符合《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摧毁了战前日本军事封建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从而为战后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同时也在客观上有利于日本民主力量的发展。
二、美国和远东委员会制订的对日索赔计划
日本投降后,战争赔偿问题是同盟国处置日本的主要问题之一。责令日本支付战争赔偿,不但是惩罚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罪行并防止其东山再起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恢复遭受日本侵略战争破坏的各国经济的重要措施。《波茨坦公告》第十一条对日本赔偿问题的原则是:“日本将被准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⑦
美国占领日本初期,对处理日本赔偿问题持比较积极的态度。《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占领政策》以消除日本的战争潜力,防止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作为占领政策的首要目标。该文件第四部分“经济方面”关于“经济上的非军国主义化”的规定严厉要求:“日本军事力量的现有经济基础,必须加以摧毁,并且不容许其恢复。”⑧ 关于“赔偿和归还掠夺物资”的规定提出了日本赔偿的两条原则:“(1)通过移交处于日本今后可保留的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2)通过移交那些对日本的和平经济和对占领军的供应并非必需的物资或现有的基本设备和设施。”⑨ 美国国务院、陆军部、海军部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于1945年11月发给驻日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初期基本指令》也明确指示:“赔偿——日本对于其侵略行为的赔偿,应采取下列方式:A.凡在准予日本保留领土之外的日本财产,需依照盟国当局的指示,移作赔偿之用;B.凡非日本和平经济和供应占领军所必须的货物,及现存的基本设施、设备,皆应移作赔偿之用。”并要求“凡被日本掠夺去的物品,如现在可以查明者,皆应立即归还”⑩。
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前夕的1945年4月27日任命埃德温·W.鲍莱为处理战后赔偿问题的总统特使和同盟国赔偿委员会的美方首席代表,负责对战败国的赔偿问题进行调查、筹划和交涉。9月中旬, 鲍莱完成了有关德国赔偿的工作。杜鲁门总统旋即命令他转而进行对日索赔工作。鲍莱赴日之前起草的《美国对日赔偿政策》(预备声明),表明美国的对日赔偿政策“务必以重建东亚为目标。在重建的亚洲,将有日本一个位置,虽然这不再是领导或支配的位置”。为此,应“以赔偿的名义把日本的工厂分给各国”。留给日本的工业仅限于“为日本提供最低限度的出口货,目的在于换取食品之类的必要的、经过批准的进口”(11)。10月31日,杜鲁门总统和贝尔纳斯国务卿对此表示同意。鲍莱赴日前,于11月5 日发表措辞严厉的讲话,宣称对日本加重战争赔偿的目的是“剥夺日本进行战争的产业能力,驱逐军国主义”(12)。为此,对日本的工业设施,“除维持最低限度的日本经济所必需者外,均一律拆除”。鲍莱对“维持最低限度”的解释是,“这意味着不高于日本侵略过的国家的生活水平”(13)。11月13日,鲍莱到达日本,其任务是调查日本的战争潜力,确定哪些工业设备应予拆迁或者摧毁。早有定见的鲍莱抵日3天后即致函麦克阿瑟,提出处理日本工业设备的具体意见:第一,立即拆迁或者摧毁兵工厂和生产战争工具(海军舰船、飞机)的工厂;第二、严格限制其他工业生产能力(保留年产200万吨钢的能力,把金属加工能力限制在与钢铁生产能力相称的水平上,日本商船最大者不得超过5000吨)(14)。
1945年12月在莫斯科举行的苏、美、英三国外长会议,决定在华盛顿设立由参加对日作战的11个国家(15) 组成的远东委员会,作为贯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决策机构,负责制订对日占领政策。由于参加远东委员会的亚太地区战争受害国强烈要求日本对其战争罪行作出赔偿,在远东委员会制订的《对日基本政策》中,对日本应该给予战争赔偿和在受害国家分配赔偿的原则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由于日本侵略行为的罪行,及其对盟国的破坏,日本应给予同等价值的赔偿。为了彻底摧毁日本的军事潜力以及能使其重整军备的工业,盟国应将日本用于战争工业的主要设施,或者日本现有的或以后生产的物品,作为战争赔偿。在日本赔偿总值中,每一个国家能分得多少,要看这一国家因日本侵略所蒙受生命与物质损失的数量,及其对击败日本所作出的贡献,包括抵抗日本侵略的地域范围与时间长短而定。”(16)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战后初期,在美国与参加远东委员会的各盟国之间,就日本应该提供战争赔偿以惩处其侵略罪行和赔偿的原则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对拆迁或摧毁日本工业设施的范围和程度、赔偿的总额和各国应得的比例等具体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商讨。对此应该强调指出,日本首先在中国打响了侵略战争的第一枪。中国军民率先奋起抗击日本侵略,坚持对日作战的时间最长,对击败日本作出的贡献最大,中国战场的作战地域最辽阔,中国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蒙受的生命与财产损失最为惨重。因此,按照远东委员会《对日基本政策》中日本对受害国家战争赔偿分配原则的有关规定,中国理应得到日本赔偿总值中的最大份额。
鲍莱率领的调查团在日本调查20多天后,于1945年12月6日致电杜鲁门总统,提出一个《临时赔偿计划》,同时致函麦克阿瑟并向新闻界发表声明,将这一计划公诸于世。该计划按照“赔偿应有利于减少日本的作战潜力,估定赔偿的多寡应根据偿付能力,而不是根据战争的损失”的原则,建议拆迁日本“所有军事工业的设备,如陆海军兵工厂、航空工业以及铝、镁和合成石油工厂”。同时还要“大幅度缩减钢铁、机床、造船以及战略物资工业”。对日本而言,这是一个相当严厉的赔偿计划。鲍莱于12月17日返回华盛顿后,次日便谒见杜鲁门总统,正式提出《中间赔偿报告》。
综合鲍莱相继提出的日本赔偿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以1926至1930间年日本工业的平均水平为计算基础,拆除日本多余的工业生产能力作为赔偿转移到亚洲邻国。鲍莱建议拆除的各类工业设施有:机床工业中全部机床的50%,即35万—40万台;陆海军兵工厂中,除直接用于生产武器、军火和作战装备的设备必须被摧毁外,其余兵工厂的全部机床和设备均应拆除,估计总数为7万台(件); 飞机制造厂和飞机发动机厂的全部机器设备;20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轴承工业全部拆除;钢铁工业准许保留250万吨钢(占日本当时炼钢能力的77%)和50 万吨生铁的年生产能力,其余全部拆除;电力工业,拆除50%的火力发电能力;轻金属工业,拆除绝大部分铝、镁生产工厂;化学工业,拆除用于清除金属熔炼过程中废气的硫酸厂以外的全部硫酸厂,最现代化的4家大型碳酸氢钠厂和20家新型苛性碱和氯气厂(17)。鲍莱提出的赔偿计划,除建议拆迁日本本土的各类工业设施作为赔偿外,还建议剥夺日本的海外资产,将日本库存的黄金及其他贵重金属运往美国,并利用赔偿计划摧毁日本财阀。
杜鲁门总统于1945年12月21日批准鲍莱的赔偿报告,并指示国务院和陆军部尽快制订出具体操作细则。“一拟出必要的详细计划,就应实施”(18)。鲍莱的赔偿报告经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远东小组委员会研究修改后,于1946年1月14 日作为三部协调委员会的SWNCC236/4号文件获得该委员会批准,成为美国的官方政策。 三部协调委员会向国务院、陆军部、驻日盟军总部和远东委员会的美国代表麦科伊通报了这一文件,但当时并未对外公布。为了配合鲍莱拆迁赔偿计划的实施,太平洋美军总司令部于1946年1月20日下令驻日美军总司令部将日本的394家兵工厂和兵工研究所纳入监管之下。驻日美军总司令部在1—8月间先后指定日本的1090兵工厂和兵工研究所,以及与军工生产有关的工厂作为拆迁赔偿对象,交给驻日美军第8 军监管(19)。
三、对鲍莱提出的赔偿计划的争议和调整
鲍莱制订的日本赔偿计划,基本上体现了《波茨坦公告》关于惩罚日本战争行为,根除日本战争潜力的精神和要求日本支付战争赔偿的原则,不失为一个比较公正合理的赔偿计划。然而该计划却遭到日本政府的强烈抵制,美国驻日占领军和美国国内不少军政领导人也表示不满和反对,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后,日本政府于8月26日成立“终战联络中央事务局”(简称“终联”),作为外务省的省外一局,负责日本政府与盟军总司令部之间的联系。“终联”经济部的商工课是具体负责赔偿问题的机构。该课后来升格为赔偿部,最后又升格为直属于内阁的赔偿厅。
美军进占日本后,命令日本政府终止外交职能,但仍然保留了外务省的机构。其主要任务由外交活动转变为配合美国的占领,处理与占领有关的事务,并为今后媾和做好准备。由于日本政府最初仅仅从《波茨坦公告》中得知盟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原则精神,日方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美国占领当局和其他盟国对日本战争赔偿的政策。美国占领当局于9月22日发表《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占领政策》后,日本政府对美国的占领政策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据此着手研究日本的对策。同年11月,商工课召开赔偿问题恳谈会。12月3日,外务省调查局的大来佐武郎以外务省专门调查委员会和调查局第三课的研究为基础,完成《关于日本赔偿能力的研究》,表明了日本在赔偿问题上的立场。大来在报告中强调:要使日本人民的生活水平恢复到战前水平,复兴工业、进口原料和出口工业制成品,是不可或缺的。因此日本支付赔偿的能力十分有限(20)。显而易见,大来报告的意图是尽可能争取最大限度地减少日本支付赔偿的数量。为了加强对赔偿对策的研究,日本政府设立了由外相吉田茂直接领导的赔偿协议会。赔偿协议会的成员既有政府官员,又有民间人士。
鲍莱率领的调查团到达日本后,日方人士想方设法接近调查团成员进行摸底。1945年11月28日到1946年1月8日,日方人士与鲍莱调查团成员接触8次。 陪同调查团的终联总务部第一课课长朝海一郎在旅途中与鲍莱交谈,乘机探听鲍莱关于要求日本支付赔偿的品种、数量、年限等问题的想法,同时表达日本对这些问题的关切。鲍莱的《临时赔偿计划》于12月7日发表后,日方迅速作出反应。第二天,外务次官松岛、终联总务部第一课课长朝海与鲍莱调查团的首席随员马克思韦尔会谈时,陈述了日方关于保留轴承、钢铁、铝、硫酸铵等工业的具体要求,并向美方提交大来报告的修订本。12月14日,日方又向美方提交《关于鲍莱大使声明的备忘录》和商工省的《日本未来的产业结构及其赔偿能力》两个文件以及大来报告的英文本。日本的工厂主想到他们的工厂以后可能被当作赔偿物资,便进行消极抵制,不肯投资维修,听任工厂瘫痪。
日本政府不断要求尽可能减轻日本的赔偿负担,放宽对日本工业的限制,对美国的赔偿政策产生了一定影响。大权在握的美国占领军总司令麦克阿瑟首先对拆除日本的工业设备作为赔偿表示怀疑。他认为,接受赔偿国家的技术水平以及工业设备的拆迁及再安装等问题,都会大大降低赔偿的实际作用。美国陆军部官员和国会中一些新当选的共和党议员也强烈反对大幅度拆除日本的工业设备,降低日本工业水平的做法。他们认为,如果迫使日本支付巨额赔偿,就会推迟其经济恢复,同时还要增加美国对日军事占领的费用,从而加重美国的负担。
马克思韦尔1945年12月26日的报告对鲍莱的赔偿报告进行了修改,作出了若干有利于日本的调整。如鲍莱报告主张全部拆除日本的轴承工业,日方请求保留年产值8亿日元的设备,马克思韦尔报告维持全部拆除的动议;鲍莱报告主张拆除20 家造船厂的全部设备及其辅助设施,日方请求保留其中14家造船厂,马克思韦尔报告建议拆迁30个—40个船台和最大的3个浮动干船坞,保留10个大船台和12个小船台;鲍莱报告准许保留250万吨钢的生产能力,日方请求保留330万吨生产能力,马克思韦尔报告建议保留225万吨生产能力; 鲍莱报告主张拆除用于清除金属熔炼过程中废气的硫酸厂以外的全部硫酸厂,最现代化的4家大型碳酸氢钠厂和20 家新型苛性碱和氯气厂,日方请求保留用于生产化肥的用接触法生产硫酸的设备和年产14万吨电解苛性钠的生产能力,马克思韦尔报告建议保留完全用接触法生产硫酸的9个硫酸铵工厂,保留8万吨电解苛性钠的生产能力;鲍莱报告主张拆除绝大部分铝、镁生产工厂,日方请求保留年产4万吨铝的生产能力,马克思韦尔报告维持全部拆除的动议(21)。
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基于降低驻日美军占领费用的考虑,于1946年4月25 日下达了SWNCC236/10号文件,即《日本临时赔偿拆迁计划》,对鲍莱的赔偿报告作出重大调整,大幅度减少拆除日本工业生产设备的数量,增加允许保留的数量:如将原来准备拆除或摧毁的一些日本陆海军兵工厂留给驻日美军使用;决定拆迁的机床和设备由鲍莱报告的7万台(件)减为5—6万台; 拆除飞机制造业的机器设备总数由鲍莱报告的22万台减为9.5万台;轴承工业由鲍莱报告的全部拆除改为允许保留年产能力3250万日元以内的生产能力,相当于日本当时实际生产能力的90%;允许保留的钢铁生产能力,钢由鲍莱报告的250万吨增加到325万吨,生铁由50万吨增加到175万吨;硫酸工业由鲍莱报告的大部分拆除改为允许保留年产350万吨的生产能力(22),等等。
远东委员会也在从1946年5月到年底的大半年里, 将日本当时的主要工业部门分为12个,对口分别制订了8项暂行拆迁赔偿的方案。 远东委员会的方案主要依据鲍莱的《临时赔偿计划》和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的《日本临时赔偿拆迁计划》,确定拆迁日本工业设备的数额,允许日本保留相当于1930—1934年间平均工业水平的生产能力。远东委员会的方案贯彻了鲍莱关于将日本所有主要的军事工业设备都用于赔偿的原则,但与鲍莱方案相比,减少了拆迁日本工业设备的数额。远东委员会的暂行拆迁赔偿方案对日本主要工业部门进行拆迁的要点是:1.陆海军工厂除少数外全部拆除;2.飞机制造厂除少数外全部拆除;3.轻金属工业除少数外全部拆除;4.机床工业暂时准许保留2.7万台的年生产能力;5.钢铁工业暂时准许保留350万吨钢和200万吨生铁的年生产能力;6.造船工业暂时准许保留造船15万吨、修船30万吨的年生产能力, 指定24个造船厂充作拆迁赔偿;7.轴承工业暂时准许保留年产3250万日元以内的生产能力;8.暂时准许保留年发电量21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能力;9.硫酸工业暂时准许保留年产350万吨的生产能力;10.纯碱工业暂时准许保留年产8.25万吨的生产能力;11.合成石油工厂与合成橡胶工厂全部拆除(23)。
为了制订日本战争赔偿的最后方案,鲍莱于1946年6月再次访日,并于11 月提交了《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给美国总统的报告(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 该报告的内容比半年前的《中间赔偿报告》更加严格,允许保留的日本工业生产能力被进一步削减。其中仅炼钢能力就由年产250万吨削减为150万吨,还追加了一些原来没有纳入拆除之列的工业项目,如焦油、赛璐珞等(24)。
鲍莱最终制订的日本战争赔偿方案,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日本的赔偿负担,以总司令麦克阿瑟为首的驻日美军总部坚决反对鲍莱严厉的赔偿方案,利用手中掌握的占领大权,在1947年后将其监管的1090家军工企业减为1000家左右(25)。对鲍莱严厉的赔偿方案同样感到不满的美国陆军部决定绕过鲍莱自行其是,于1947年1月24日任命克利福德·S.斯特瑞克为对日赔偿评价委员会主席。斯特瑞克是纽约海外咨询公司兼麦格劳公司董事长,过去一直参与处理德国赔偿问题。他组织了一个由11位著名大公司代表组成的调查团,于1月28日赴日调查。 斯特瑞克调查团回国后向陆军部提交的《日本赔偿问题调查报告》,建议“废除现在的关于拆除设备的赔偿计划,制订一个以直接军工生产为对象的新赔偿计划”(26)。
鲍莱与斯特瑞克分别提出两个观点迥异的报告,集中暴露了美国政府各部门之间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由来已久的意见分歧愈演愈烈。为了解决各部门之间的分歧,采取步调一致的行动,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盟军总司令部、鲍莱和斯特瑞克两个调查团于1947年4月7日在五角大楼召开协调日本赔偿政策的联席会议。与会各方经过一番争执后互相妥协,最后通过了美国对日本赔偿拆迁政策的又一份重要文件,即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236/43号文件。该文件重申:美国对日政策的基本原则是根除日本的战争潜力,使之不再成为在亚洲太平洋地区对美国的威胁。文件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从日本拆除价值总额24.66亿日元(1939年价格)的各种设施充作赔偿,其中拆除的工业设施价值为9.9亿日元,基本战争设施价值为14.76亿日元。该文件还强调力求减少驻日美军的占领费用,尽快实施拆迁赔偿计划等(27)。
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根据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236/43号文件,于1947年4月9日向驻日美军总司令麦克阿瑟发出第75号指令,命令他在应征收的日本赔偿中,先行征收30%作为先期赔偿,紧急拨给中国、菲律宾、荷属东印度(即印度尼西亚)、英属缅甸和马来亚。其中,中国占15%,其余15%由另外几个国家均分(28)。如前所述,当时在驻日美军监管之下的日本军工企业为1000家左右,以1939年的价格计算,这些军工企业价值总额的30%折合33亿日元,大大超过美国三部协调委员会SWNCC236/43号文件决定从日本拆除价值总额24.66亿日元的设施充作赔偿的数目(29)。
1947年4月30日,盟军总司令部开始实施征收30%作为先期赔偿的方案。 盟总指定的先期拆迁军工企业的设备分三批分配。其中,中国得到的三批物资的价值,按1939年的币值计算共计84,931,433日元,折合22,070,282.19美元(30)。 中国是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和对日作战的主要战胜国之一,战后仅仅从日本获得了这一笔为数不多的赔偿。日本政府设置的专门负责赔偿问题的机构——终联赔偿部,负有保管、包装盟总指定的拆迁设备,交付受赔偿国接收运回的职责。在中国政府派人到日本接收拆迁赔偿物资的过程中,日本政府的终联赔偿部不但没有认真配合,反而处处设置障碍。据中国参加接收日本拆迁赔偿物资的代表回忆,在拆运第三批物资(主要是吴港发电厂的设备)的时候,日方不但故意将设备图纸隐藏起来,而且寻找借口将发电厂锅炉加煤设备的钢架和输电设备的变压器等扣留下来,导致中国最后仅拆运回这批设备的30%(31)。
战后初期鲍莱的《中间赔偿计划》,是20世纪上半叶美、日两个帝国主义国家在亚洲太平洋地区长期争霸斗争中,美国最终取得胜利的产物。美国最初打算大量拆迁日本的工业设备作为赔偿,并在分配时向中国倾斜,反映了当时美国远东战略的立足点是扶助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将赔偿作为削弱日本这个宿敌,防止其东山再起的重要手段。后来随着“冷战”的开始和美苏对抗的日益加剧,尤其是中国人民革命的节节胜利和国民党的统治濒于崩溃,美国遂大幅度调整其远东战略,把日本作为其在亚洲抗衡社会主义力量和镇压民族解放运动的主要基地。于是美日逐渐化敌为友,美国的日本赔偿政策也随之转变。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单方面宣布停止实施1947年4月开始的拆迁赔偿方案。两年来实际拆迁的日本军工企业只有17家陆海军兵工厂,拆迁的机器设备16,736台(件)(32)。中国的对日索赔也半途而废。
注释:
① 日美两国政府往来的照会,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45—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版,第104—105页。
② 本文作者对日本有条件投降前因后果的评析,见《是无条件投降还是有条件投降》,《世界史研究动态》1985年第8期;《日本在败降过程中维护天皇制的活动》,《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3期; 《日本的“有条件投降”及其消极影响——日德两国投降情况比较》,《日本学刊》2000年第2期。
③ F.C.琼斯、休·博顿、B.R.皮尔恩,复旦大学外文系英语教研组译:《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版,第741—742页。
④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3页。
⑤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4—745页。
⑥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5页。
⑦ 世界知识出版社编:《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第78页。
⑧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48页。
⑨ F.C.琼斯、休·博顿、B.B.皮尔恩:《1942—1946年的远东》下册,第751页。
⑩ 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美国外交政策基本文件1941—1949》,纽约1951年版,第646—647页。
(11) 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从停战到媾和》第20卷,东洋经济新报社1982年版,第425页。
(12) 吴学文主编:《日本外交轨迹(1945—1989)》,时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8页。
(13) 信夫清三郎主编,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问题研究所译:《日本外交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42页。
(14) 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从停战到媾和》第20卷,第43页。
(15) 组成“远东委员会”的11个国家是:美、英、苏、中、法、荷、加、奥、新西兰、印度和菲律宾。后又增加缅甸、巴基斯坦两个国家,使“远东委员会”的成员扩大为13国。
(16) 远东委员会:《远东委员会的活动:秘书长的报告,1946年2月26日至1947年7月10日》,美国国务院出版物第2888号,美国政府印刷局1947年版,第68—77页。
(17) 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1945年第6卷,美国政府印刷局1974年版,第1008—1009页;1946年第8卷,第498—502页。
(18) 迈克尔·沙勒:《美国占领日本》,牛津大学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38页。
(19) 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1946年第8卷,第474—476页。
(20) 永野信利:《日本外交的全貌》,行政问题研究所出版局1986年版,第23页。
(21) 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1945年第6卷,第1008—1009页;1946年第8卷,第498—502页; 日本大藏省财政史室编:《昭和财政史——从停战到媾和》第1卷,东洋经济新报社1984年版,第223—224页。
(22) 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1946年第8卷,第496—502页。
(23) 远东委员会:《远东委员会的活动:秘书长的报告,1946年2月26日至1947年7月10日》,第68—77页(附录14—22); 盟军总司令部:《在日本的非军事活动总结》第11期,1946年8月,第219页。
(24) 埃德温·W.鲍莱:《关于日本赔偿问题给美国总统的报告(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美国国务院出版物第3174号,华盛顿1946年版。
(25) 《对日和约问题史料》,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153—154页。
(26) 盟军总司令部编:《占领历史》第11卷,《赔偿与资产管理》,军事历史中心1950年版,第212—216页。
(27) 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1947年第6卷,第382—383页。
(28) 美国国务院:《美国对外关系》1947年第6卷,第376—377页。
(29) 科恩:《占领下的日本经济》,纽约1949年版,第215页。
(30) 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版,第66页。
(31) 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10辑,第76页。
(32) 科恩:《占领下的日本经济》,第2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