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是否具有企业合约特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合约论文,农业生产论文,特征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企业的合约性质已引起新制度经济学界的广泛而深入讨论,科斯(1937 )认为企业的实质是合作生产者为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和获取规模效益所达成的关于各合作要素所有者权利与义务的合约,而企业合作合约与市场自由交易合约共同构成了资源配置的基础。科斯提出的问题是,这两个合约是否存在差别?张五常(1983)的回答是:两者的惟一区别在于合约发生的地点不同,前者是要素市场合约,而后者是产品市场合约。周其仁(1996)却循着科斯“契约中所有陈述是要求供给者供给物品和劳务的范围,而要求供给者所做的细节在契约中没有阐述,是以后由购买者决定的”的思想,在引入人力资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共同订立的特别市场合约”的基本观点。本文的观点与周其仁基本一致,但我们同时也认为周其仁教授仅仅用人力资本的两大产权特征,即人力资本产权天然属于体现它的个人和任何对人力资本的损害都将使其价值贬损直至荡然无存,来对企业合约的非一次性解释进行理论分析是不够的,为此本文基于企业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决策行为的“净收益核算”的相互作用提出了“人力资本循环激励与约束结构”的概念。讨论企业合约性质的意义在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使人力资本对于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越来越大,亦即市场的企业合约中人力资本的相对价格有了较大提高,物质资本的相对重要性下降了,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于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制度的渴求不断上升,对企业合约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显得更加复杂和重要。
对企业合约的讨论引出了本文的问题: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是否也包含着对人力资本的利用?农业生产合约与市场中的企业合约的区别何在?进一步而言,农业生产要素在投入组合进行生产之前,各要素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不能给予完全设定,非物质资本要素对于农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程度随时间变化而逐渐增加,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及其绩效是否也将产生极大变革。
二、我国农业生产的合约特征:基于人力资本循环激励约束结构的分析
企业合约中人力资本相对重要性的不断上升并不直接意味着企业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间激励结构与力度的改变。在一个“资本雇佣劳动”的企业里,企业所有者在进行收益与成本的核算后,将依据行动的预期净收益选择可能的人力资本激励结构和力度,而企业所有者的激励选择行为就直接影响着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收益与成本核算,企业的企业家、经营人员和工人等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人力资本是一种“主动资产”,它将主要依据企业所有者提供的净收益核算的约束结构,调整该资产的供给流力度与方向,这个方向与结构对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最终成果有着日益重要的影响,从而通过企业经营绩效的反馈反过来又构成了企业所有者行为的约束条件,理性的决策人将选择边际行为收益与边际行为成本相等时的人力资本激励、约束与供给行为。企业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净收益核算行为最终构成了彼此间的约束条件,这就决定了市场中的企业合约明显区别于其他市场合约之处在于企业合约存在一个彼此依存的决策结构,它不可能在企业合约中一次性得到完全“解释”。但在这个循环约束结构中,企业所有者处于相对主动地位。
根据市场中企业合约的上述特征,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中也存在“主动资产”,那就是农民的人力资本。众所周知,土地是最为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是任何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得以形成的必要载体,因而考察我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也就成为探寻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形成的逻辑起点。我们知道土地制度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行动方向的重要手段,但无论如何,具体采取何种土地制度是完全服务于党的即期目标的。正如周其仁教授在另一篇文章(1995)中的分析,由于绝大多数农民在获得土地产权时并没有支付必要的经济费用,而是投身于党领导的各种革命斗争活动换取了党的政治支持,这样一来国家的意志就深深嵌入土地产权变迁之中,当国家或政党发展目标改变,土地产权形式就不得不改变了,农民则由于缺乏市场交易渠道和与国家相比较的谈判地位的绝对弱势使其抗争或转让土地产权(意味着农民选择了退出农业生产合约)几乎难以实现。顺着这个逻辑分析,当国家发展目标转到市场经济时,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土地制度就成为较为理想的选择,国家要保持社会主义特色,就必须在宪法中保留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描述,但是为了充分发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又将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使用权、占有权和剩余分配权界定给了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农户家庭,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既保留了国家这一土地所有者今后依据国家和政府发展目标改变土地使用方向、引导农民行动方向的可能权利,也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发展时期内确保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获利预期,在缺乏国家有效投入的情况下,保障广大农民的生产与生活稳定。
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变迁历程,既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强度不断弱化的过程,更是农民由人力资本体现的经济价值不断上升的过程。当农民这一农业生产合约中的要素所有者的人力资本上升到一个“临界值”时,维持一个不利于农民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将大大加重政府的负担,当政府不堪其负时,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必然就要改变。
如果将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也定义为各类要素所有者达成的合约, 那么这个合约与市场中的企业合约乃至改革开放之前的农业生产合约有很大差别:与市场里的企业合约比较,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合约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农民在拥有自己独特的人力资本的同时也拥有其他物质资本(土地除外)的所有权,而企业合约里的企业家、经营人员和工人只拥有自己区别于他人的人力资本,但两类合约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合约中都不居于主动与支配地位(当然他们的主动性在不断地增强);与改革开放之前的农业生产合约比较,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合约中人力资本所有者扩大了拥有非人力资本的范围与数量(这其实也是农民不断上升的经济价值对农业产出影响日益提高的滞后反应),基本农业耕作制实现了由集体耕作制向家庭承包制的转变,但政府凭借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在农业生产合约中的主动与支配地位却没有发生变化,这是两个合约的共同之处。如果我们继续考察就会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民最终的生产经营成果[即(1-)W,其中表示政府取得的最终农业产出的比重,W表示农业总产出,假定1>≥0,W>0 ]除受到市场与自然的双重风险影响之外,由政府表达的土地产权强度(即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支配权及农业剩余索取权的排他性强度)还构成了另一种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农户将主要依据以往值的变化来调整物质要素与人力资本的供给数量及配比关系(正是由于农户同时也是除土地以外的农业生产物质要素的所有者,故农户物质要素的投入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来衡量农户人力资本对未来值的判断的回应强度),从而影响农业最终产出W,W值的变化(尤其是处于很低的水平)将对政府的效用评价产生重要影响,从而影响土地产权强度的表述,如此就形成了一个农户人力资本与政府土地产权强度表述之间的循环激励与约束结构。
概括起来, 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合约与市场中企业合约的“人力资本激励约束结构”是存在差别的。在企业合约里,经济增长引致新的获利机会的出现和工人、经理、企业家人力资本不断上升产生了企业组织制度变迁的强大需求,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合约里,农民“主动资产”的开发程度除了受到经济增长可能产生的获利机会的驱动外,由政府表达的土地产权强度构成了农民的获利概率与风险预期。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合约与市场中的企业合约具有完全不同的人力资本的循环约束结构,后者的约束结构是“……企业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所有者……”,前者的约束结构为“……农户人力资本→土地产权强度→农户人力资本……”。
三、农业生产合约理论的检验
根据上述理论假设,为了验证我国农业生产合约中农户的人力资本特征, 本文选择了两种检验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将1993年全国农户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总投资变化作为考察对象。理论思路是,1993年是我国政府土地产权强度表达最为强烈的重要年份,是中央政府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结束之后做出再延长30年不变决定的重要年度,在这样的强化了的土地产权强度信息面前,体现农户人力资本供给流强度与方向的农户农业投资肯定会发生显著区别于前后期的变化。另外我们还要考察的是这种土地产权强度信息对于农户人力资本刺激是否会出现递减现象,如果情况确实如此,是否意味着今后政府土地产权强度信息传达的方式与力度也面临着调整的压力。第二种思路是对1980~2000年全国农户农业支出水平与农户各种农业税费支出合计的统计关系进行计量分析,如果两者存在显著的统计相关关系,则表明政府关于土地产权强度的短期表达对农户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供给的影响符合本文第二部分关于农业合约相关内容的描述。
(一)两个重要年份(1980、1993)的检验
表1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以1993年为界分别上下延长4年, 我国农户人均农业总投资发生了非常显著的增长,1989~1992年、1993~1996年两期农户人均农业总投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0.30%、24.98%,增长了14.68个百分点。
表1 1993年前后我国农户人均农业投入情况
年份 人均农业投入(元/人)
比上年增长(%)
平均增长率(%)
1988202.34
1989226.1811.78
1990243.847.81 10.30
1991273.4912.16
1992299.369.46
1993333.8211.51
1994469.6640.69 24.98
1995637.8935.82
1996713.8211.90
注:资料来源于历年《中国农业年鉴》。
表2得出的结论是,对两个重要考察时期的人均农业总投资平均增长率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1980~1986年、1993~1999年全国该指标值的算术平均增长率由37.22%降为12.01%。这就给我们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即政府表达的土地产权强度对农户人力资本的刺激力度在减弱。
表2 1980、1993年后我国农户农业投入情况比较
人均农
比上
平均
人均农
比上
平均
年份
业投入
年增
增长 年份 业投入
年增
增长
(元/人)
长(%) 率(%)
(元/人) 长(%) 率(%)
1980
24.60 1993 333.82
1981
33.96 38.05
1994 469.66
40.69
1982
44.81 31.95
1995 637.89
35.82
1983
95.95 114.13
37.22 1996 713.82
11.90
12.01
1984
108.6
13.18
1997 706.29
-1.05
1985
129.68
19.41
1998 634.91
-8.83
1986
138.25
6.61
1999 602.31
-6.64
注:同表1。
(二)农业税费合计影响农户农业支出水平的统计检验
表3 我国农户人均农业投资增长率、人均税费支出水平
人均农业投 人均税费 人均农业投人均税费
年份
资增长率(%) 支出(元) 年份
资增长率(%) 支出(元)
1980
0.28
1981 38.05
0.45 1991
12.16
42.69
1982 31.95
0.59 1992
9.46
48.39
1983 114.13 16.32
1993
11.51 46.76
1984 13.18
17.49
1994
40.69 67.79
1985 19.41
18.43
1995
35.82 88.65
1986 6.6119.87
1996
11.90 107.39
1987 14.14
22.69
1997
-1.05 108.02
1988 28.23
25.91
1998
-8.83 106.70
1989 11.78
32.64
1999
-6.46 99.98
1990 7.8138.66
20005.53
注:①资料来源于2002年《中国农村住户调查年鉴》;②税费支出包括税款、上交集体的承包任务、集体提留和摊派。
通过相关分析我们发现上期的农业税费支出对于农户调整农业支出水平的行为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利用相关统计资料分别进行回归得:
S[,t]=36.858-0.375T[,t-1]
(4.575)(-2.723)
R2=0.292 F=7.416 D.W.=1.937
式S[,t]中为农户人均农业支出增长率T[,t-1]为上一年的税费支出。从回归方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农户人均农业投资水平与上一年的税费支出存在相当明显的负相关关系,两者作用的逻辑可能是农户通过对上一年税费水平的观察来确定未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获利概率与风险预期,从而提供与之相匹配的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供给。
四、结语
就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合约所内含的人力资本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讨论。这个问题是现阶段我国农民是否具备张维迎(2001)所言,“即使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农民(或佃农),也不得不作‘做什么以及如何去做’的决策,但是,他的决策很少与‘发现相关价格’有关”,因此,可以理解为“生产活动”的特征。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如果农民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只是自己十分清楚的资源和偏好,现阶段农业生产合约包含的对农民人力资本的开发、利用就失去了激励与约束的价值。如果将张的判断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地域环境,我们认为他是正确的,但如果将考察的视野限定在现阶段我国农业合约之中,上述判断就可能失效。原因就恰恰在于本文所论述的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所特有的合约特征,我们认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农户从事农业生产不仅要面临张维迎强调的奈特意义上的“风险”,同时也要面对由政府表达的土地产权强度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前者独立于本文农业合约之外,农户和其他主体可以在一定限制条件之下通过某种保险机制设计对其进行分散或转移,而后者则是本文论证的前提,农户规避第二种风险的方式只有调整自身的人力资本供给流方向和力度或者干脆退出农业合约,但在缺乏就业、收入渠道及其他社会保障的体制中,农户退出农业合约的行为并不是其理性选择,高昂的成本大大超出了农户的效用预期。
总括全文,我们的研究具有以下意义:第一,将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相关主体的行为选择纳入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合约性质的讨论视野,试图运用人力资本循环激励与约束结构来区别企业合约与农业生产合约,将“企业合约是权利义务条款没有事前完全界定、要素买方有权在合约过程中追加规定的一种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放在另一个角度予以诠释;第二,为我国未来一个时期内农业生产组织制度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比如从本文的理论与实证检验来看,“永包制”可能是解决土地产权强度的边际刺激效益递减问题的较好选择;从我们的理论假设及相关检验结果来看,我们不能把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仅仅视为农民减负与增收的重要手段,更应将其看作政府调整土地产权强度以开发、诱导农户增加人力资本供给的政策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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