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农村契约的当代价值--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视角_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文

论新农村契约的当代价值--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视角_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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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作为民间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之一,是中国基层社会中某一特定地域、特定人群、特定时间内社会成员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组织、制度的总称,包括“乡规民约”、“村规民约”、“村民委员会”等规范和组织形式,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受到学者的重视,但专门对乡约价值进行系统研究的成果却寥若晨星。有鉴于此,笔者意图较为系统地对乡约价值进行挖掘,并重在深入考察乡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以使对乡约的理论和实践探讨能够更加深入。尤其在当今这样一个高度竞争、相互防范、缺乏精神慰藉的物质社会里,充分认识并运用乡约价值,可以缓解经济与伦理的冲突,促进物质和精神的协调,达到一种互助自足的无为之治的境界,以构建和谐乡村、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乡约可以作为亚洲价值对西方经验的方法补充,对我国乃至东亚地区的法治建设中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时下浓浓的“乡愁”情境下,对乡约这一民间法形态进行实证考察和学理分析,意图抽象出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性认识,这不仅发展了乡约理论,而且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如果不对乡约的价值及其基本运用给予充分的关注、阐释和评估,就很难对当下的农村社会生活和农村法治建设的全景做出较准确的描述,也就无法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可资采信的建议。笔者不揣浅陋,略陈陋见,以期获得一些也许有益的见解和批评。

一、新型乡约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教化价值

乡约教化价值因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而发生转向,从儒家道德教化到梁漱溟的乡村教育运动,现代化使传统乡约存在的时空特殊性和传统的文化价值渐已失去,文化的拯救必须发于心而依乎礼,在“礼失而求诸野”的乡土社会中,乡村文化不能泛滥无所归,必须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入手,以图达到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合一、心理合一、天人合一的和谐之境。故乡约在现代社会,尤其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特殊的价值处境中,应当兼具文化性、民族性、时代性、人类性的价值理念。

1.乡约的文化价值。实现民族自救、国家复兴的根本乃是文化,而乡村作为一个民族的基层政权组织单位,好比是一个民族的细胞,这个细胞活跃了,整个民族的机体才能获得新的力量。梁漱溟先生认为,乡村建设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文化建设,中国问题根本是改造文化,在他看来,一个民族的文化对于这个民族来说,绝不仅仅是一种符号意义上的象征,而是一个民族存在的内在基础。因此,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与中国文化是息息相关的,而开展乡村建设运动乃是复兴中国文化的必由之路。

首先,新型乡约在乡村建设中具有文化凝聚的价值作用。乡约作为新农村建设的文本载体,其文化价值在于启发、唤醒和发挥农民自身的智慧、合作精神、自主性、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通过乡约的文化凝聚功能的发挥促进社会主义乡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培育。以发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韩国新村运动为例,韩国将这次运动定位为一次泛国民精神运动,与以往其他任何类似运动最大的不同在于注重内涵和精神实质的运动,抛开农村经济面貌的改善而言,韩国的新村运动在建立国家伦理和公民道德,建设和谐、诚信、文明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彻底转变了韩国全体国民的精神面貌和生活态度。韩国的新村运动对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启发在于,要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等要求提升到文化建设的层次上来,在国民的审美情趣和价值选择的基础上开展一次广泛的国民精神运动。乡约是乡民的精神家园,是乡民与乡民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所依赖的共同体形式,作为一种法的文化精神,能够促进共同体精神价值的形成。为增强乡约的文化凝聚功能,新型乡约的制定必须强调以民为本,着力于乡土社会中的“人”,符合乡民的习性与审美情趣,融汇乡土社会的“情”、“理”价值,提升“德业相劝”、“礼俗相交”、“过失相规”、“患难相恤”等价值原理,以此来寻求建设一个精神上、物质上的命运共同体。

其次,通过利益表达、文化参与等主体价值的培养起到化导乡民,移风易俗的作用。从乡约的变迁中我们发现,乡约教化乡民发生了“移风易俗”的作用,这种“移风易俗”所依凭的是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多元化社会力量,这种社会力量通过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呼应发生作用。一方面,国家通过确认一元化道德,形成绝对的国家权威,然后推行教化,另一方面,乡村将这种道德权威转变为一种自己可以接受的形式乡约,形成对国家力量的回应,整合上下通达的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从而在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形成互动。可见,新型乡约决不应该完全依赖政治力量,而应该依赖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广大农民的自觉自愿的行动,使之成为一种新的社会运动或新的文化运动。如果过于依赖政府的行政权力,就滋生了农民依赖思想和情绪,捆住了他们原有和潜在的自主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运动成为“下乡样板戏”,要敦促农村中的大多数人自觉地养成“新政治习惯”,“启发大家的注意力与活动力,让多数人从被动地位转到主动地位,从散漫消极变为积极团结[1]。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的实践表明,“由民做主”的理念正在逐渐取代“为民做主”、“替民做主”的理念[2]。在韩国的新村运动中,首先是政府投入,积极倡导,一旦搭建了新村模式的平台后,政府就逐步放手隐身而退,而很多诸如调查研究、宣传教育、检查评价、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都交由科技教育和民间部门去管理和实施,这种效果很好[3],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的新农村建设中,要逐步将政府主导转变为农民自主、发自内心和积极参与的建设运动。

最后,以新型乡约的人民性促进社会主义新文化启蒙运动。新型乡约制定主体的人民性与群体性要求打破由政府和权威人士为主导制定乡约的模式。历史上,乡约被官役化后其教化价值明显弱化,清前期的一位封疆大吏说,“乡约一途,尽失古意。或以衰残备数,夙无懿美之称;或以庸碌具员,每从议之口。遂致匪人竟进以为荣,高士鄙弃而不肖,良法美意,灭尽矣。”[4]可见,乡约的人民性是乡约教化价值的基础,而如何体现人民性?其一,乡民在制定乡约时应当自发形成民间自治组织,乡民在这样的有组织的生活中,自觉形成一种团体意识,形成一种以乡约为纲领的“伦理情谊组织”,这种集体力量使乡民感受到乡村生活并非是孤独无助的,一家困难众家帮,在这样的群体中自然而然就会养成合作互助等善良品性。其二,应当在新型乡约文本中体现文化启蒙的特点,乡约文本应采取文辞朴实、道理深刻的四字一句,八字一组的容易记忆的条文,犹如三字经一样朗朗上口,并将这样乡约印成手册,方便乡民携带,其目的使乡民对乡约耳熟能详,这样的乡约不仅作为乡民的行为操守,更是乡民心灵的家园。其三,汲取乡村人才加入乡约组织,打破教育垄断下的门第格局。为破除乡绅举荐、豪强把持的乡村政治局面,不以财富、年龄、民族为限,所依据的是学问和功绩,从制度上开创选拔乡村人才和民间重视教育的选官机制,在这些文化与政治精英的指导下,新型乡约在政治上起到祭祀祖宗、治安防范、调解和化解乡民纠纷与矛盾;在经济上组织生产、赈济、催征税赋、济贫恤孤;在文化教育上发挥劝勉、兴学、义塾等守望相助和亲情凝聚的功能。

2.乡约的文化民族性价值。中国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文化,中国的自救是一个民族问题。一个民族的文化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个种群区别于另一个种群的象征和符号,是这个族群之安身立命的根本,否定了文化的民族性对这个民族来讲毋宁是拯救,而是灭亡。现代性在将乡约中很多封建的和腐败剔除出去的同时,也逐渐丧失了乡约的文化民族性,只有发掘乡约的文化民族性才能达到解决民族问题的目的。

乡约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中华民族文化的一部分,尤其对我国广大西部地区,乡约更具民族性,很多少数民族的乡约都是民族法文化的一部分,如历史上壮族乡约制度作为壮族历史上的成文法,它不仅是本民族法学思想的外化,也是与汉民族实现经济文化融合的一种社会和文化表现,随着乡约中宗族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逐渐消失,乡约的社会效果也有所下降。

3.乡约的时代价值。在民族国家视野下,农民就是公民,公民身份具有政治理性色彩,而在乡土社会里,农民只是一些普普通通的百姓,实事求是地讲,百姓不可能过着士大夫幻想的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也不尽是过着忍受十年寒窗,梦想一举成名,满怀治国平天下抱负的被冠以寒门子弟的生活,作为百姓的农民首先是一个自利的俗人,百姓最终关心的就是如何过上好日子,他们的价值选择首先是功利的,衣食足后而知荣辱,因此,在我们这个时代,政治家头脑中的天下观念只能首先是解决利益问题,通过权力的建构、运用民主的手段才能获得天下的利益均衡,只有首先解决了利益问题,其次才能运用教化手段来解决思想问题。黔东南苗族的《议榔词》中关于组织管理生产方面规定;湖北省房县会子营村新乡约中,关于组合特色、重点扶持的规定;1951年3月26日,广西象县东北乡人民政府针对当时各族系之间开荒引起纠纷的情况,在乡代表会上通过协商,运用历史上的石牌这一习惯法形式,订出了以团结生产为主要内容的8项决议,在全乡贯彻执行。这些乡约中“集中开发”、“重点扶持”、“组合特色”、“整体和谐”的思路能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和提高农村管理运行效率,具有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管理民主、促进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时代特色。

4.乡约的人类价值。乡村原来是人类的家,是体现人类生活、反映人类价值,是一个较为真实的人类社会,乡约是乡土社会人的类约定或类规则,历代王朝和民间乡里都依据儒、道的生态伦理思想,颁布反映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令,包括有关家谱族谱的修订、村寨生产的保护,有关生态环保的法令、保护自然的各种乡约、戒律。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中,生态良好应该是它的重要标志。因此,适应新农村建设的乡约规范要反映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要求,简单的“村容整洁”、“资源节约”等口号不能强大到形成人们改变习惯的原动力,只有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赋予生态系统以内在价值,汲取其合理性来更新人类价值,并提出的一种新的价值取向与文化模式。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乡约把实施生态保护的内在运行机制与家园保护、生存状态相连,一旦从事了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就会遭到自然界毁灭性的报复,这种文化模式值得借鉴。

古代人由于对生灵和自然的恐惧产生的神秘感,对大自然中的一些现象也无法用科学来解释时,也就求助于某种神秘的力量获得保护,一些图腾、禁忌、祖先崇拜等痕迹保存在乡约中会对乡约的实施做了更为权威的后盾,便更加有利于乡约的贯彻实施。在藏传佛教中对自然界禁忌的核心是不能触动自然界,保护自然的完整,就是保护自然生命力,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平稳发展。僧人严格执行“不杀生”戒律,不宰杀牛羊、不伤害一切生灵,每年藏历6月到7月有20天时间僧人不出山门,以免踩死地上各种爬虫等,藏传佛教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价值取向和文化模式。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以经济功能为核心的乡约制度中有生态保护方面的规定,如龙脊地方壮族的乡约制度通过多次制定禁约,对农林作物的正常生长和收获加以维护和保护,为了实现这个目的,禁约中有一些条款是关于水资源分配的。水是植物生长必不可少的物质,因而,也把禁约中处理水利纠纷的条款纳入经济方面的维护农林作物的正常生长和收获的功能叙述[5]。笔者认为单纯以经济功能为核心的生态保护并没有以文化价值功能为核心的生态保护更有效果,因为前一种惩罚是看得见的,后一种惩罚是神秘的、不可知的甚至是更为恐怖的,在心理上产生了令人无法释怀的强制,这种强制力更为有效。

二、新型乡约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价值

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要求农村物质建设的现代化,也涉及精神伦理的现代化,也应当包括相应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乡约作为非正式制度在其变革中必须与正式制度具有一定的兼容性,才能使制度在现代化过程中顺利运行并取得成功。早在明清时期、尤其是到了清末民初时期,传统乡约作为乡村自治的重要一环,依托宗族制度建构的乡里制度、政治儒学和科举制度形成了网络式的多维治理形态:宗族制度好比经线,乡里制度犹如纬线,政治儒学就像缕缕细丝,科举制度恰似穿梭来回的梭子,编织着乡村,整合着乡村,使传统社会在自我运行的同时维护并推动着国家的新陈代谢[6]。传统乡约与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文化教育制度之间的密切关系表明,单一的制度是无法运转的,传统乡约的乡治功能必须在家国一体化的政治框架内运转,这种强有力的非正式制度作为正式制度的有益补充,是有历史惯性的,根据诺斯的“路径依赖理论”,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是历史在起作用,即人们过去对制度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已建立的制度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自身的存在。

然而,在建国后,作为民间法形式的乡约被视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结果导致了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7]。整个中国社会变成了铁板一块的“刚性结构”,乡村的政治制度设计是国家“金字塔”式大一统行政体系的一环,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条件下“总体生存”格局的一环,村庄被牢牢地束缚在这种体系与格局之中[8],传统乡约依赖的乡政村治格局被人为地割裂,这种过于激烈地历史断裂使现代乡约必然在乡政村治中运转不灵,主要表现在:村官的权力、义务不对称,典型的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村治与乡约是两张皮,乡约只是应景的差事,而地方利益集团无法与中央利益各行其是,无法形成经纬编织的网络体系。笔者认为,要重建乡村治理模式,并不能依靠制定乡约文本就能解决问题,必须依循村庄治理的历史惯性,通过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逐步积累,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以村民自治章程为小宪法,限制地方利益,实行制衡的村治。

乡约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又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可以为法律制度的创建提供素材,进而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正式法律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中关于村民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等规定,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可以纳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调整范畴。即使乡约的有些内容未被法律制度吸收,其仍不失其制度价值进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非正式制度上的保障,村规民约中一些比较有地方化的、细节化的规定,对农家生活的具体事项的调节,弥补了国家法因一般性而无法事无巨细的法律真空,如贵州雷山县苗族村寨制定的“榔规”,就是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指导下制定的,它对国家政策和法律起到补充的作用。

三、新型乡约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组织价值

中国乡约组织至少在唐宋以前就已经出现,专门的乡约组织出现于北宋,在明代的社会生活中,乡约组织已具有相当的影响力,为朝野不同人物所接受,明清时期,乡约与保甲、社学、社仓打成一片,形成了“族正”、“族约”等职位,乡约进一步组织化,建构以乡约为中心的乡治体系,伴随着清朝官办乡约局面的兴盛,乡约官役化后,乡约不再代表地方,而是国家代表的下属,乡约从绅士里面贬出来,直到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乡约地位已经再度贬值,地位还在保长之下。

乡约组织形式发展繁盛时期是在明清时期,不同宗旨的乡约组织形式五花八门,其中既有应付差徭、互助互济和发展经济为宗旨的经济型乡约,也有以保护山林、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居住地人群利益的环保型乡约组织,同时还有以讲学和支持教育文化事业为宗旨的教育文化型乡约[9]。乡约组织往往通过自己的力量来解决内部的问题,在这些乡约组织中,作为“一乡之望”的绅士承担诸如排难解纷、维持秩序、兴办公共事业等多种社会职责,并由此赢得乡民的遵从,但他们也往往利用其威望和权势管理着有关土地使用的习惯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制度[10]。

乡约组织作为一种“伦理情谊化的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可以较为便捷地化解乡民之间的冲突和摩擦,从而减轻国家司法组织的压力、降低司法成本。当前大力推行的治安中心户就是这种伦理情谊化组织的形式之一,设立治安片区的原则是村以下划块而治,即按照群众地理居住环境,把相对毗邻的农户划分为同一个治安片区,每一个治安片区推选一个治安中心户,以群众意愿为基础,推选中心户长,以村民自治为基础,明确户长职责,包括警民联系、情报信息、纠纷排解、法制宣传、治安防范、交通协管、帮教转化、权益维护等八大职责。治安中心户长在当地组织群众开展治安巡逻、邻里守望等活动,编织了一张群防群力的治安之网,使农村治安管理明显加强。

四、新型乡约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价值

农村政策价值观就是指关于农村政策对农村发展的作用的观点。我党历来十分重视农村政策在发展农业、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民生活以及维护农村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发掘乡约在形成共同体精神上的价值,将其提升为一种健全的新农村政策,如“患难相恤”对各种社会保险、福利、财政、医疗等的政策价值,意义重大。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推行孝养父母、友爱邻里、村落整洁等文明乡风运动,推行救贫扶困、抚恤孤寡、医疗保险等行政福利政策,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许多农村的生产生活水平都还不高,一些家户几乎也没有劳力或田地无人耕管,同时也由于地理环境的影响,水灾、山体滑坡、泥沙石流、风沙等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而在遇见灾害时,村民“相帮、相助”就更为重要了。然而,我国政府虽然在乡村行政福利上投入很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可能完全由政府来承担这一职责,在乡村行政福利政策的贯彻执行上,新型乡约起着举足轻重的政策福利价值,如,越南乡约中患难相恤的具体程序是,如有需要受恤的人的话,先向约正报告,由值月招集同约之人借给财务、器物、车马、人仆等必需物质[11]。苗族的榔规讲:“我们地方要团结,我们人民要齐心,我们走一条路,我们过一座桥,头靠在一起,手甩在一边,脚步整齐才能跳舞,手指一致,才能吹芦笙。”[12]土家族的乡约中有“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疾病相扶”,“一家有事,百家帮忙” ,“挖土锣鼓、祷草锣鼓”的规定,直到今天仍然影响了土家人的生活,历史的惯性和生活的积习使土家人身上仍然保有这些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操守。壮族乡约中有关于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规定,村民在建新房时村寨按户出义工、资助建新房者米、粟、酒,办丧事时亲邻里前来相助,一家有事、八方相助,一人有难、八方相援。这些乡约弥散了政府行政福利政策的单一化和僵硬化,弥补了政府想解决却又无法照顾周全的尴尬局面,克服了国家福利的局限性,促进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将矛盾消化于乡邻之间。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强化政策贯彻执行,加强乡约中的福利行政功能起到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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