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财产制度论文_邱一康

论夫妻财产制度论文_邱一康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夫妻关系的确立,不仅仅确立了男女间的夫妻身份关系,同时还确立了在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夫妻间的财产是在婚姻生活中的物质保障。夫妻财产制,就是有关夫妻间的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处分,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进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愈发多元化和复杂化,建立更加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特有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集财产法和身份法于一体,是有关于夫妻婚前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处分,相关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和消积财产。同时,夫妻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实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这些财产都是随着夫妻身份的确立而确立的,也随着夫妻身份的消灭而消灭。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夫妻财产制的主体限于夫妻双方。以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并发给结婚证,结婚证的取得证明夫妻关系的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期间:合法的婚姻从进行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且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者离婚生效时终止。当所有权的取得与财产实际取得的时间不一致的时候,应当以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来确定通过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但未产生收益的财产,仍应属于个人财产,如在结婚后用婚前的存款购买的股票等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可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特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在这里,“所得”,是指的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并没有要求必须对财产进行实际上的占有。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

(一)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适用于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方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1)必须合法取得的财产;(2)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后所得的财产;(3)必须是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很明确的说明了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范围,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所得的财产,同时,在2011年发布的《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新增了适用于法定财产制的相关法条,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二)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双方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在解除后财产清算等做出的约定的制度。

在约定财产制的效力方面,我们可以简化为对以下三个方面的效力。

(1)约定财产制对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根据我国《民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如此,必须遵守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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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指夫妻双方通过该约定,并被该约定的内容所约束的效力。

(3)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是指,对于该财产所进行的约定是否对夫妻之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

(三)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所谓夫妻特有财产制,也被称为夫妻个人保留财产,,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由一方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财产,任何人都无权干涉。

我国是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而为了解决共同财产制在实践中的不足之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分别保有各自所有权的财产。在上面的这个概念中可以知道,夫妻特有财产制还可以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制和约定的特有财产制两种类型,关于这两种分类,不再多述。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虽然《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如何约定,约定的要件,约定的效力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处理的规定不明确。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界定和处理问题,但是没有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破裂而导致的财产如何处理的问题。

夫妻间的感情破裂,实行分居的,分居期间,夫或妻一方的所得财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于婚姻关系尚处存续期间,若夫妻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感情已经破裂的,在此种情况下,考虑到此时财产的来源已经不是单纯的夫妻间协作所得的了,夫妻之间的收入与支出也不会出现混合的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的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此时夫妻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所进行区别,而非简单、生硬的套用法条,这也是对在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的保护。

四、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思考

(一)建立约定财产制的公证制度。公证作为一种私权利行使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能够防止在夫妻财产约定方面,公权力对私权关系某些领域不必要甚至是不合法的干预。公证是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我国公证制度的运作程序来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它都能给予最大程度的保障和保护。真实、合法的约定经过公证,必将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最大的保护,对进行财产约定的夫妻来说,也是一针强心剂。从公证的作用上看,对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进行公证,更有利于诉讼成本、社会成本的节约。

(二)财产补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我国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进行补偿的制度。由于在我国立法上这方面基本属于空白,为了完善财产补偿制度,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夫妻个人的从财产权益,我国急需构建完整的夫妻财产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薛宁兰、许莉:《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法学论坛,2011年第2期.

[2]刘惠茵:《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法制与社会频道,2011年06期

[3]候易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6月.

[4]邓旭:《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度研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2年11月.

[5]雷娜:《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新思考》.才智,2012年第12期.

[6]兰晟:《论夫妻财产制度》.法制博览,2014年第4期.

[7]王荣:《基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5年第4期.

[8]王频:《浅谈夫妻财产制在婚姻法中的制度完善》.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作者简介:邱一康(1994年5月—),男,四川成都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

论文作者:邱一康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8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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