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卡夫丁峡谷思想对发展民营经济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峡谷论文,启示论文,思想论文,卡夫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一直是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亟待解决的课题。俄国民粹派运动和社会民主主义运动活动家,劳动解放社创始人之一的维·伊·查苏利奇,代表劳动解放社的同志,于1881年2月16日写信给马克思,请求马克思谈谈他对俄国历史发展的前景,特别是他对俄国农村公社命运的看法。针对当时社会主义党中许多人鼓吹,“农村公社是一种古老的形式,历史、科学社会主义,——总之,一切不容争辩的东西……使它注定要灭亡”,[1] (P593)查苏利奇写道,“鼓吹这一点的人都自称是你的真正的学生,‘马克思主义者’。”[1] (P593)“假如你能说明,你对我国农村公社可能有的命运以及世界各国由于历史的必然性都应经过资本主义生产各阶段的理论的看法,给予我们的帮助会是多么大。”[1] (P593)
马克思一接到查苏利奇的信就着手准备回答她所提出的问题。1881年3月8日,马克思给查苏利奇回了信。信中对俄国农村公社、农业生产的集体形式进行综合性概述,提出了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能够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思想。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而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伴随着对这一理论的深入实践,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实力也在进一步增强。与此同时,发展民营经济与坚持、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关系,也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笔者把马克思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思想与现阶段大力发展民营经济联系起来考察时,发现对马克思这一思想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十六大关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并为实践这一理论提供极为重要的启示。
一、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我国生产力层面上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重要途径
马克思原先设想,人类社会要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阶段或完全发展阶段后直接进入先进的社会主义社会。而且,“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剥削。”[1] (P48)因而,不可能容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允许具有私有制性质的经济运行形式存在。但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晚年的马克思自己否定了一些原来的设想。针对俄国农村公社问题,他在1882年《共产党宣言》俄文版的序言中设问道:“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必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1] (P30)接着马克思自己回答到,“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段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补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1] (P31)
这表明,马克思实事求是考察了西欧资本主义国家所经历的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消灭农村公社)后,指出这点只限于西欧,而对地处东欧的俄国则不一定照搬这种必然性。不必经过这种“历史必然性”的原因,是西欧资本主义发展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的发展有明显的差别。马克思指出,“如果资本主义制度的俄国要否认这种进化的理论上的可能性,那俄国要向他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俄国为了采用机器、轮船、铁路等,难道一定要像西方那样,先经过一段很长的机器工业的孕育期吗?同时也请他们给我说明:他们怎么能够把西方需要一个世纪才建立起来的一整套交往机构(银行、信用公司等)一下子就引进到自己这里来呢?”[1] (P245)
由此可见,马克思设想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问题,其前提是要具备“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情,这是进行这种跨越的必要性。同时,社会制度可以跨越,但生产力却难以跨越。生产力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如果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所选择和跨越的社会制度是难以维持并得到巩固的,“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会贫穷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夺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2] (P326)这是对社会制度选择和跨越的最根本的制约因素。
中国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着解决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问题。在实现社会制度层面上的有效跨越后,面临的是生产力层面上的跨越。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与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或完全发展阶段后再建设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水平相比是有较大差距的。因而,如何结合本国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尽快去实现生产力层面上的跨越,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亟须解决的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发展经济更多地强调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层面的跨越,忽略了生产力层面的跨越,一度追求经济发展中“一大二公三纯”的模式。但中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阶段经济文化较为落后,要求我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符合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增强综合国力的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发展民营经济正是基于这一理论做出的。事实说明,民营经济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利于我们实现生产力层面上对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跨越,而这一理论的立论基础恰是中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换句话说,只要这一历史条件没有根本性改变,就必须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引导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实现生产力层面上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重要途径。
二、现阶段民营经济所具有的两重性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直接原因
马克思在考察俄国农村公社时,发现其具有两重性。俄国农村公社既不同于东印度的农村公社,也不同于西欧的农村公社。俄国农村公社具有私有制和公有制并存的两重性因素。“一方面,公有制以及公有制所造成的各种社会联系,使公社基础稳固,同时,房屋的私有、耕地的小块耕种和产品的私人占有又使那种与较原始的公社条件不相容的个性获得发展。”[1] (P247)“所以它能够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的波折而占有它的一切积极成果。”[1] (P245)
马克思认为,这种两重性因素决定它可以不经过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并可能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成果。这给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提供一个重要启示:一种经济(形式),只要它具有资本主义属性的同时,又具有社会主义属性,便可能被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国家用来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尤其在生产力层面上。因为,一方面利用其天生的资本主义属性,容易继承和占有资本主义社会的文明成果(先进的经营管理等),另一方面,利用其社会主义属性,可以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服务。
回顾建国后民营经济发展的历程,可以发现其发展经历了一个“保存发展——消灭——再保存发展”的历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逻辑重复,而是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的辩证过程。在三大改造之前,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人允许和保护民营经济发展,这是基于当时民营经济区别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官僚资本,具有两重性,有为新中国所用的特性。三大改造中又逐渐消灭它,这是基于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实现社会制度层面上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需要。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邓小平改革开放政策的指引下,民营经济再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获得发展,到党的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其发展。这是基于现今的民营经济仍然具有两重性,可以用来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服务。
从民营经济的资本及其收入属性、积累的历程、产生和生存的社会条件看,现阶段的民营经济具有特殊属性,即两重性。在生产关系层面上,具有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 (P373)不完全吻合的一面;在生产力层面上,又具有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3] (P373)相统一的一面。也就是说,民营经济对社会主义发展具有两重性,即消极性和积极性。正是这两重性中的后者,使得民营经济可以帮助中国不经过资本主义长足发展,在社会制度层面上跨越卡夫丁峡谷之后,通过现阶段对其大力发展,在生产力层面上继承和吸收资本主义的文明成果,真正实现对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跨越。从这个视角看,民营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成败,必须支持、鼓励、引导其发展。
两重性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前提条件,那如何保持其这一特性呢?马克思没有明确的论述。但是,在谈到发展农村公社是经济文化落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形式时,他提出过,“要能发展,首先必须生存,可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否认,农村公社目前正处于危险的境地”。[1] (P253)这就要求,必须通过革命,确保社会主义革命成功,无产阶级控制国家政权,这是在不消灭农村公社的前提下,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条件。也就是说,革命成功,控制国家政权,才能确保具有两重性的农村公社的存在,从而为社会主义服务,促进生产力发展,完成对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真正跨越。中国通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来发展生产力,促使中国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其前提也是基于中国革命取得成功,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巩固。没有这一点,就无法保证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无法保证其发展在为社会主义所用时,不走上“邪路”,最终用来实现所要跨越的目标。
因而,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同时,要努力确保这一前提条件的存在。一方面,必须坚定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政治保障。正如邓小平所言,发展民营经济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体现了社会主义的胆略。“这个胆略是要有基础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中国。”[3] (P217)另一方面,必须在经济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物质基础。“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的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4] (P52)只有这样,民营经济的发展才会受制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调节和引导,才会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培育出社会主义因素,归根到底有利于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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