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干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职业教育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家”这里指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干预”主要指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影响、施加的控制、国家意志的介入。从历史上看,任何国家的职业教育都是在国家的干预下才走向制度化并逐步完善起来的。职业教育同普通教育一样,都经历了一个国家化的过程,但在时间上,职业教育的这一过程要晚得多,因各国的政治制度、管理体制不同,对职业教育干预程度与方法也有较大差异。
一、国家干预职业教育的必然性
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干预早在学徒制时期就有,中世纪行会崩溃,原来由行会控制的学徒制度也随之瓦解,然而,国家从行会崩溃有利于学徒制度继续存在下去的立场出发,取代了原来的行会,采取了对学徒制度实行监督的政策,英国在1562年颁布的《工匠、徒弟法》即为此目的。
真正对职业教育的干预则是在学校职业教育兴起之后。学校职业教育起初都是私立的、教会或自治团体开办的,因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其培养目标也各异。一些是受夸美纽斯和卢梭的影响,把职业教育引进学校是为了培养健全的人,作为一种教育手段采用的,并不是以培养工匠为目的;在学校教育中试用卢梭的教育原理的同时,在英国、德国等地,兴起一个同卢梭教育原理有不同性质的运动,这就是贫苦儿童教育运动,为此办了许多“产业学校”,施以有现实效益的职业教育;还有在英、美一些国家开展的专为工人讲授技术和制造的科学原理的技术教育。
工厂生产制的发展,大大提高了生产率,促使国内和国际市场扩大,企业间、国际间追逐利益争夺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最具代表性的是1857年在伦敦举行的国际博览会,它成了西方列强展示他们先进技术的场所,其结果是谋求工商业振兴的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制定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当技术成为工商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时,企业主和国家政府对工人阶级在发展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有了认识,于是各国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不能坐视不管,纷纷对职业教育进行干预。
美国的教育是地方分权制,联邦政府对下面的教育机构没有管理权,但为了使职业教育朝着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利益的方向发展,联邦政府又不得不采取行动。在初期,土地和资金是联邦政府进行职业教育干预的有力武器,1862年颁布了“摩利尔法”,通过赠土地来刺激高等教育朝着农业、工业的方向发展,从而建立了在高等教育中培养技术人员的机构,而振兴中等职业教育的法令是1917年制定的“史密斯·休斯法”,由于得到国库的资助,美国职业教育有了飞速的发展,职业教育制度在此基础上得以确立。
法国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政府一旦意识到,要干预教育就比较容易些。1788年法国就有学校开展技术教育,到1863年成立了官立的技术教育委员会。1879年以考本为委员长的技术教育委员会以世界产业竞争等为理由,强烈要求政府参与技术教育工作。在此之后,一批官立的职业学校和徒弟学校建立了。法国的职业教育制度则是在政府制定了“阿斯蒂耶法”以后才确立和完善起来的。该法要求所有雇主负有让徒弟能够从每周劳动时间中拿出4—8小时到为徒弟开设的学校去学习的义务。这一强制手段大大促进了法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19世纪的英国工业发达,但技术教育则不然,从重视技术的角度看,比起德国、美国来要逊色得多。国家干预职业教育比其它发达国家要晚,相同的是国家政府最终也走上了对职业教育干预的道路。1881年由政府任命,成立皇家技术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别的国家产业阶级的技术和其它科目的教学状况进行调查,以供与英国的产业阶级的教学状况比较之用。1889年颁布了“技术教育法”,该法通过征收“一便士税”资助技术教育,它对英国技术教育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干预,并使之逐渐国家化的过程,根本的动力是以产业革命为中心的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职业教育表现出由个别的分散的向社会化有序化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要转变为现实则少不了国家的干预,这也是职业教育与国家关系密切相关的体现。尽管单个企业或集团代表的是个别资本家或阶级的利益,但整个国家的利益却与之密切相关,因此,国家有必要出面干预职业教育。另一方面,单个的企业或集团的实力小且分散,也迫切需要中央政府通过国家的力量从全局规划职业教育的发展。国家干预职业教育的外在的促进因素是国际间开放竞争,就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如果没有争夺国际市场的需要,没有国际间竞争的压力,各国相对封闭,那么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干预会比现实来得要迟。
二、国家对职业教育干预的手段
行政和法律是国家干预职业教育的主要手段。在职业教育发展的进程中,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一个自上而下的行政组织结构,通过这种系统的组织来实现国家的意志。不管是中央集权制的还是地方分权制的,在中央这一级都设有相当于教育部的机构,尽管各国这一机构的具体职责有很大差异。在集权制国家,教育部通常控制和管理下属的每一个部门和教育系统中多数活动(包括职业教育在内),如日本和法国,政府通过行政来干预职业教育就比较容易;而在非集权制的国家,教育部对职业教育活动仅起顾问或协商作用,如美国和德国,这时行政的干预就要困难些。从发展趋势看,极端的集权与分权逐渐减弱,中央、地方与学校之间具有适当的紧张状态是必要的。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行政有很大的不同,但它们的职业教育都相当发达,国家的意志都得到了实现,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法律。西方发达国家素来以法治国,职业教育的法制化建设也有较长历史,就行政手段而言,也不是不受约束的领导者意志在起作用,而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的行为,同时它也是依靠法律得以保证的。在分权制的德国,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权利为:提供培训津贴和科研费用;制订经济与劳动范畴内涉及校外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行政人员和教师的工资标准;发布关于职业教育事业总规章的权利等。在中央集权的日本,中央政府对职业教育干预的范围就较广,其范围、权限及组织等都由文部省设置法、组织令以及文部省设置法实行规则来规定。这些权利有:为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规划;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的物资设备、人员分配、组织与教育内容规定标准;执行教育预算、支配教育经费;对地方机构给予指导、建议和劝告等。有效的教育行政干预是以法律为基础,现代的教育行政管理也就是一种法律的管理。
法律的手段是国家干预职业教育事业最有效的手段,对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它都是易于接受的方法。通过法律的干预不仅体现在上述行政上,职业教育的其它许多方面都是用法律来控制的。除了有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外,还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法规,如德国有关职业教育的法规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青年劳动保护法、手工业条例等八个法规,涉及到职业教育的方方面面。其中“职业教育法”九篇, 共计113条,分别就职业培训的概念、本法的适应范围、初级培训的关系的建立、职业培训的组织、关于某些经济部门和职业的特别规定等。日本尽管是高度集权制的,而职业教育法规则更多更具体。通过权力或行政命令来干预职业教育与日益民主化的世界趋势相左,政府干预的手段中法律的成份正在增大,从西方发达国家来看,职业教育国家化的过程表现为法律化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