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政治一体化的五种途径_政治论文

西方国家政治一体化的五种途径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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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民主理论很早以前就承认,合法的政治反对原则是任何自由民主的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多元政治的基本特征的主要著作中,与自由、公正的选举一样,言论自由及公开、合法地反对当局的政策和行为已被认为是自由民主整体观念的核心。就自由民主的正确运行而言,政治反对的基本角色,不管是作为基准的价值,还是经验的证明,在老牌民主国家和新建立的民主国家中,都得到了绝大多数民主政治精英和公民的承认。

虽然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的《论西方民主国家中的政治反对》早就发表于1960年代中期,但现在仍然在这个领域具有权威的地位,从他以后,在这个领域很少有实质性的贡献。为了研究民主和非民主系统这两个完全不同背景下的政治反对以及各种较为成熟的关于民主化过程中反对派角色的观点,有些学者试图完善达尔的理论框架并对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令人颇受打击的是,为民主化国家的制宪者们所提供的这方面的研究少而又少。而关于宪政工程学的相关政治科学文献则完全忽略了对政治反对不同制度形式的研究。

本文围绕两个主题展开。首先,为了区分不同的、但却是平等的一系列宪政性机制——它们被设计用来引导对政府进行合法的政治反对。本文的关注点在宪政层面,它对反对模式(models)的分类(typology)明显不同于其他方法,那些方法更加广泛地关注政治反对的不同方式(patterns),它们包括政党系统以及诸如政治、社会和文化等许多其他因素。此文关注点基本上限于这样一个领域,即达尔曾描述的作为政治反对首要条件的制度部分。

笔者认为宪政层面上的制度化政治反对模式主要有五种。这五种模式,以及他们各自的原型分别是:(1)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无否决权及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英国),(2)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有很强的否决权及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德国),(3)议会—总统(parliamentary-presidential)政治反对模式(法兰西第五共和国),(4)分权政治反对模式(美国),(5)直接民主反对模式(瑞士)。

本文进行了多个案例的研究,虽然从整体上本文可被看作是比较研究,但是就每个单独的国家而言,却没有采用比较的方法,比较方法须建立一套合理的比较标准。多年以前,人们就认为建立一套用来评价不同的反对模式的标准存在一些问题。最重要的是,在那些旨在加强整合和包容性以及旨在提高民主选举的政府的效能的功能之间存在明显的、必然的替代(tradeoff)。由于不同国家的制宪者们有着不同的标准偏好,这些偏好倾向反映在大家所认同的宪政安排层面上,因此,用一套非理性的标准评价一种模式显然是危险的。

所以,本文主要的目标是发现每种模式的独特的制度参数(institutional parameters)及重要的宪政原则。然后将根据他们各自的宪政实践来评价这些原则。本文第二大部分将采用真正的比较方法。此部分将特别关注那些民主化国家的制宪者们或许可以从一些主要的自由民主国家的实践中吸取的潜在的教训。

英国: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无否决权及无共同执政权的反对模式

与其他政治反对的制度模式相比,英国模式具有无与伦比的显著地位,它仍然代表最真实的制度化政治反对形式。这部分是因为英国模式具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它的起源可追溯至18世纪上半叶。这里所强调的英国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包括,政治反对的宪政性机制是以议会为中心的,以及在议会领域中的反对手段具有极其独特的特征。这里所说的以议会为中心是指其对政治反对缺少直接民主的手段,也就是说,少数党派或公民不能对政府的决策进行公民投票。

可以论证的是,英国政治反对模式最重要,当然也是最著名的特征,体现在这样一个极其独特的反对概念中,此概念用大写字母“O”为标记,意为英国下议院中最大的反对党。使用此概念的前提是英国实行两党制。然而,此概念本身依托于一整套复杂的规则和习俗,这些规则和习俗勾勒了“女王陛下的正式反对党”的组织轮廓。它尤其是包括政府为反对党领导人提供报酬,而且存在一个“影子内阁”。“影子内阁”从1950年代开始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影子政府”。英国下议院中主要的和许多小的反对党派与大多数其它议会民主制国家议会中反对党派的最主要区别,是英国的反对党派明显不拥有任何主要的否决权和(与当局)共同执政的机制。从议会的议程安排到常设委员会的人员安排,从通过议案所需的多数议席到整个立法过程,所有这些在英国完全是由“政府操作”的。这对于主要政治角色的行为逻辑具有强烈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与大多数其他议会体制相比,关于议会反对,英国人不期望反对党派拥有独立的立法提案权,或者对政府的立法程序进行完善(甚至仅是阻止最为可怕的消极后果出现)。诚如一位资深观察家所指出的,英国有这样一个信条:“让政府咎由自取更好一些,反对派希望放肆的政府受到失去选民的惩罚。”实际上,英国的宪政原则和政治文化导致了最高程度的(决策)透明和(执政党的)责任。选民可以在政府和“备选政府”,即执政党的反对派之间做出明确的选择。如果执政党与其反对派之间存在这样独特的运行特点,那么可以说,英国模式的合理性基本上是建立在对党派之间政权交替具有规则的期望之上的。

然而,在过去多年的宪政实践中,这个值得尊敬的模式是怎样运行的呢?它内在的危险和潜在的弱点又是什么呢?正如所期望的那样,“反对模式”实际上主导了英国下议院的议会过程,在这种模式中,存在竞争的政党之间经常互相影响,而非冲突。虽然,反对党强烈地质疑所有或者大多数议案是不可能的,但是,立法过程还是高度透明的,选民对执政党和反对党在某一时期的真实政绩也具有极高的判断力。

对于英国反对模式,我们至少可以指出其两个和两党制相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某一政党执政的期限可能会被延长。在轮流执政的承诺之下,议会中的少数党派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之外。如果认为这样的体系是合理的,那么,占有支配地位的政党将有可能减弱此系统的民主合法性。很明显,一党执政的期限过长将削弱反对党,反对党的精英们会因为处于反对地位而被社会同化,因此,他们似乎缺少适当的执政经验。最近,关于英国式民主内部运行情况的实证研究揭示,比起大多数教科书里所描述的威斯敏斯特模式,新上任的政府撤消和制定重大政策的能力要逊色得多。尤其是一个长期不执政的政党,当它上台后,事实上不得不遵循前任政府的选择。

与政党体系相关联的英国反对模式的第二问题是,第三个党派是否有可能拥有一定比例的投票权,甚至在议会中拥有席位。不论在议会内部或者外部,正式的反对党(an official opposition)会获得特殊的资源。如果第三党派在选举中拥有多数选票,那么,正式的反对党这一概念将被削弱。尽管在最近的英国政治历史上发生过反对党派(第三大党派)在选票上略占优势的情况,但是如果在下议院众多的反对党派议席中不占多数,则对于英国体制来说,就不会成为一个大的问题。然而,在反对党派的层面上,如果一个国家与英国相比,缺少宽容性和较为成熟的民主政治文化,严格执行“胜者为王”的规则存在着潜在的冲突。

德国:以议会为中心,但少数党派有很强的否决权及与共同执政机制的反对模式

德国的宪政安排也许可以代表第二种基本的反对原则制度化模式。与英国类似,德国模式具有明显的“以议会为中心”的政治反对制度性机制的特征。尽管在次国家层面上,德国有许多直接民主机制,但是国家层面上却难觅其踪。然而,严格地与英国模式比较,可以发现,这种对代议制民主的强调是和贯穿于德国政治体系中的议会反对派及其支持者们拥有强大的共同决策权紧密相连的。

首先,议会本身就存在强有力的共同执政机制。这包括,通过联邦议院的元老院(早期的委员会)将议会中的少数党派吸收到议程安排过程中的机制;在联邦议院的各常设委员会(其结构倾向于协商和达成共识,而非“对q性”的执政和反对关系)分配显著比例席位的机制;在议会分组表决时反对党派拥有很强的潜在否决权的机制,如任何宪法修正案(这在德国数量是相当大的)需要联邦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其次,反对党派手里握有许多观察家认为是惟一重要的武器:在参议院一联邦共和国的第二议院里的强势角色。联邦参议院主要代表各州政府的利益,而非各州人民的利益。它的成员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而是各州政府任命的,实际上它是州政府的代表。联邦参议院中各州的席位根据人口统计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每个州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单位进行投票表决。参议院可以否决联邦议院已经通过的任何议案,只是有些议案(通常称为同意法案或者核准议案)需要得到参议院的明确核准。现在,已有近60%的议案成为核准议案。其他议案的否决也许会被联邦议院驳回。

最后,在宪法法院面前,德国联邦议院至少三分之一的议员联名可以挑战任何他们认为与基本法相冲突的法律。这个过程被称为“抽象的法规审查”;所谓“抽象”在这里指法律的有效性也许纯粹是假设的,无需上升为法律争议的程度。在实践中,大多数此类活动是由反对党派发起的。

与英国模式一样,德国模式有利亦有弊。德国反对模式最显著的优点之一是各种反对力量存在大量政治的和社会的整合,甚至在同一政党(联盟)长期执政时,这种状况也会得到有效的维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立法机关的关键性决策以及主要的执政党与反对党双方的议事日程的关键性部分,是经过双方激烈争辩后形成的。立法机关的这种决策方式的代价是显而易见的:在立法质量和社会整合上的长处须付出政策创新尤其是政策透明度和可解释性的代价。

德国政治,特别是德国政治反对模式的很多独特的特征源于议会或政党政治与联邦制度之间的关联性极小。早在1970年代中期,格哈尔德·莱姆布鲁奇就认识到德国政治中心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后来他将其表征为两个完全不同的决策逻辑之间存在结构性紧张,即,在议会民主制下通常与政党政治相联系的竞争型决策逻辑,与在联邦体制下被奉为经典的合作型决策逻辑之间存在紧张。不仅政党会对联邦参议会产生影响,而且一个完全成熟的联邦体系的存在也对政党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强调议会制政体的独立影响,联邦体系对于政党的影响并不像许多年以前戴维·杜鲁门根据美国当时情况所归结的那样。德国决策体系强烈的分权特性极其有效地将主要政党推向政治中心,因此为立法过程中的政策妥协提供了基础。

法国:议会——总统政治反对模式

我们的第三种模式,议会——总统反对模式的特征直接来自于政治体制中被称之为“半总统制”的制度结构。半总统制的显著特征有两个:一个是政府对议会负责制(这也是议会制民主的特征),另一个是总统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并享有很大的权力。如果说在现代先进民主国家中有一个半总统制民主的原型的话,那一定是法国。

半总统制复杂的制度结构为各种政治反对理论的竞争留下了很大的空间,特别是在以议会和政府为一方,以总统行政部门为另一方的分权统治时期(法国人称之为左右共治)。阿兰·佩雷菲特认为,“美国式的共同执政(共治)”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缔造者及其第一任总统查尔斯·戴高乐将军所能接受的对“左右共治”的惟一解释。

为了建立一个即使没有议会稳定多数也能正常运转的政府体系,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之父(戴高乐)将议会在政治体系的作用压缩到最小。法国的合理化了的议会制(" parlementarisme rationalize" )甚至将议会中的多数派控制“它的”政府的空间减到最小,这就为议会中的反对派施加影响创造了宝贵的狭小空间。在法国,既不会有像德国那样反对党永久参与议会日程制定的情况出现;也不会有像英国那样以“反对派日”形式出现的任何补偿。与德国联邦参议院相比,法国参议院同英国上院在否决权方面更为类似。大多数的评论家都将60个下院议员或是参议员有权借助于“宪法委员会”对一个计划好的立法措施提出质疑看作是议会中少数派惟一的利器。

谈到宪法赋予总统的否决权,下面的这个机制值得引起特别的重视。迄今,对付议会中多数派最重要的宪法“武器”就是总统拥有的解散国民议会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一年只能用一次)。其次,总统可以要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他认为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法案。再次,总统也可以拒绝公布任何法案并将其发回议会重新审议。相反的,总统在紧急情况下的权力(法国宪法的第十六章做了规定)不能完全被视为正常的反对机制。总统拥有拒绝签署政府法令的权利,法令被拒签之后必须作为一个法案提交以获得通过。人们普遍认为此项权利是少数派总统制度化机会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对此权利的作用,宪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密特朗总统于1986年开创了一个先例,自此之后这成为一个宪法惯例。

在左右共治时期,反对派的职能在形式上增强了,那时议会中的少数派和总统都代表反对势力,但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首先,对政府政策和政府政治持(潜在的)反对意见的全体反对派成员所取得的成果,很可能由于议会和总统所各自代表的反对势力缺乏一致性而丧失掉。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在前三个法国左右共治时期(1986—1988、1993—1995和1997—2002),人们曾经努力系统地协调议会和总统的反对政策。在第一个左右共治时期,即密特朗总统和希拉克总理执政时期,总统仍高居法国决策金字塔的塔尖,这就从结构上限制了任何形式的协调议会和总统的反对意见的可能。在第二个和第三个左右共治时期,由于政治和个人关系的原因,总统和他所在的政党之间的关系出现明显的紧张,这又对发展联合反对的战略产生了负面影响。除此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体制方面的原因,使得议会中的反对派和总统即使代表同一党派,也不太可能寻求紧密协作的反对战略。总统的崇高名望以及半总统制体制的功能不允许一个少数派总统将其政治自觉和行为局限在一个反对派的领袖的范围内。尽管议会中的反对派可以,也是通常集中他们的精力去批评政府的政策和政治行为,但是总统一般会运用合作的方法处理同政府的关系。通常当总理和其它政府要员对总统毕恭毕敬时,这种关系便更好处理了。事实上,由于大部分总理都公开地希望自己能从政府首脑升为总统,因此,尽量不破坏总统的权力,与其说是政治上的自治,不如说是深思熟虑的策略。

在大多数法国政治学家的眼里,左右共治的核心问题是,在分权统治时期法国政治体系中“模糊难懂”的东西越来越多。这对整个体系的合法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在左右共治时期,对于总统在法国政治体系中规范的及实际的角色的界定,即使是法国政治学界的权威学者也感到非常为难,这也反映了半总统制体系的(过于)复杂性。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当雅克·希拉克在2002年法国总统选举的第一轮投票时遭遇了寻求总统连任有史以来最糟的结果,以及后来当时的总理利昂内尔·若斯潘和其它总统竞选者被迫退出选举时,法国选民似乎已经表达了他们对左右共治的不满。2001年,总统任期由七年减为五年,这从结构上降低了未来左右共治出现的可能性,而没有彻底排除其复辟。但是,即使在将来没有左右共治也只能克服上文所述的法国政治反对模式的一小部分的困难。

美国:分权政治反对模式

在讨论美国合法的政治反对现象时我们遇到了特殊的困难。大部分习惯于从议会民主的角度研究政治进程的观察家都倾向于将美国分权体系下国会同总统的关系等同于政府议会体系中执政和反对的关系,这种评价过分低估了总统和立法机构之间关系的多样性和矛盾的方面。严格地从宪法角度观察,总统而非国会是美国政治体系中“天生的”否决者。这至少是宪法规定限制总统正式提出法案权,尤其是总统拥有否决权所表明的。但是,总统领导权的历史自1930年代起发生了变化,“立法总统”的制度化,以及形式更为复杂的总统公共领导权的出现明显改变了最初宪法里对总统或“分权体系”的定义。现在人们普遍将国会视为现代美国政治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化政治反对角色。

总统可以以任何理由否决一项议案。他可以在一个法案提出之后的十天内将其否决,但如果参众两院都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多数反对的话,这个否决就会被推翻。被否决的议案是不允许进行修正的,并且国会对被否决的议案的所有投票都必须记录在案。

在实际中总统是如何运用他的否决权的呢?同早期的总统不同,现在所有的总统都将否决权视为对抗国会的一个合法武器。另一个同早期总统运用否决权的实践显著不同的是国会的反应。同19世纪晚期相反,现在很少出现国会推翻总统的否决的情况,在克林顿总统于1995—2000年否决的37个议案中,只有两个被推翻。

近年来许多对总统否决权的研究都特别关注总统会在何种条件下威胁使用他们的否决权。这一战略选择已经被认为是总统权利中的一种强力资源。最近的一个统计调查显示,当一个决定被公众认为是同他们高度相关的,或它是一连串被否决的决定中的一个时,总统最有可能威胁使用他的否决权。只要议会对总统做出妥协让步,威胁运用否决权的整体影响就被认为是适度的。

然而,关于美国政治体系中的宪法化的政治反对形式,主流的公众观点认为是国会对总统的反对。国会对付总统及行政部门的武器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国会在立法方面的强大的权力,它下属的委员会所拥有的强大的综合职能,以及参议院在总统提名方面的重要的审查职能。甚至在宪法里规定作为司法手段的弹劾总统的权力也被认为是“政治反对合法的表达方式”。

分权体系长久以来备受称赞,因为它可以防止出现专制和非民主的统治者,并且能促成各派达成妥协。但是这种类型的政治反对也有许多潜在的问题,其中一些已经在近来的美国政治中凸显出来。第一个就是出现“分裂的政府”的可能。自1945年以来约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里都出现了各种“分裂的政府”的情形。而在议会民主制国家中,在议会和议会之外的地方,高度一致和联合的政治党派是政治反对最重要的代表。而在分权体系下政党的作用却发生了扭曲。

“分体执政”的消极影响可能或许已经由于国会里日益增长的“党派政治化”而复杂化,这里的“党派政治化”可以理解为国会中两党意识形态的一致性增强以及两党对各自“党纪”的加强。根据对“政党团结投票”的统计,虽然“政党政治”的程度从1990年代中期的顶点,有了轻微的下降,但是,与以前相比,国会的派性气氛在21世纪早期变得更加厉害。立法过程的经验表明,政党政治化程度的加强极大地增加了两党分掌两个权力部门产生潜在梗阻的可能性:尽管立法会议很少真正出现僵持的情况,但是总统的确更经常地在“分体执政”时反对重大的立法,在两党分权下,很多更重要的法案无法获得通过。其次,分体执政和政党政治的结合可能极大地削弱少数派总统在决策领域中的地位。这在克林顿第一任期内非常明显,如果根据统计数字对总统在立法领域的成功率做一个评估,情况将更加清楚。虽然克林顿在1993年和1994年的点名表决(roll calls)中取得高达86.4%的支持率,但是接下来的一年,国会被占多数的具有攻击性的共和党所控制后,他的支持率就急剧下降到了36%。然而,在2001年的前半年“一体执政”的条件下及在2002年分体执政的条件下,乔治·布什均获得了几乎同样高的支持率(分别是87%和87.8%)。这表明,政党控制的形式只是形成立法过程众多因素中的一个关键因素。

削弱总统在立法领域的地位,是美国政治历史过去几十年多数时间所具有的特征,但它同时标志着这在分权体系中可能普遍存在,因而具有深远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一些人认为立法部门是惟一最重要的反对者,一些人也许只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分体执政”时期,反对者发现他们比总统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虽然这会使费城会议上的一些派别感到高兴,但此种情形存在这样一个危险,即,这会明显扩大公众对总统的期望和总统实际上可能取得的成就之间的结构性差距。这是对分权体系总体表现不满的主要来源。

瑞士:直接民主反对模式

瑞士政治体系结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的特点,是一种极其特殊的宪政分权形式。至今很少被认为是政治反对的真正工具的直接民主工具是瑞士政治体系的核心。瑞士有很多不同的直接民主工具,实际上,它们的种类在西方世界中是最齐全的。然而,并非所有的工具都被同样认为是真正的(政治)反对工具。直接民主反对的关键工具是自愿参加的公民投票,它早在1874年就被引进瑞士,瑞士公民可以利用它阻止任何议会已通过的议案成为法律。实施一项公民投票需要在90天内收集5万人的签名或者获得8个州的支持。一项议案如果获得了大部分参加投票的公民的支持,它就要被实施。

从历史上看,公民投票是主要反对党逐步融入超大规模的联合政府的制度性驱动力,它和直接民主工具一样成为瑞士民主的标志。某些团体被证明有能力通过动员公众反对政府对某项事业的措施,而阻止政府目标实现。这些团体也被邀请参加到联邦委员会(瑞士联邦行政机构)中。自1959年开始,四个实力相当的政党控制了行政权。实际上,从那时起,每个政党在联邦委员会中的席位都没有改变过。这些政党占据了国民院(瑞士第一立法机构)中80%以上的议席,在上议院中的比重甚至更大。

潜在反对者的正式整合标志着瑞士政治建设的进程,这一过程伴随着非正式的串联尽可能多的潜在反对力量,形成特别的联盟来实施某项计划。不仅在众多小的瑞士反对党派中,而且执政党中(甚至更多)都有过这样非常好的实践,即利用威胁使用公民投票这个战略性工具实现他们的政策目标。1990年代早期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接受调查的瑞士联邦院的执政党党员中,有63%的党员声称,如果他们反对的议案将被通过,他们会诉诸公民投票。社会民主党党员甚至有100%的人承认有这种倾向。因此,只要有可能达成妥协,谈判通常就会进行下去。基本上是,只有当这些冗长的谈判失败之后,公民投票才可能实施。这就是为何一些观察家坚持认为,在政策方面,最为成功的公民投票根本不是公众自己召集的。

来自先进民主国家的教训

本文谈到的每种反对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而且,众多的社会、政治和文化变量会对他们各自宪政方式的实际运行产生很大的影响。全世界的制宪者们都被忠告,要充分重视特定时间特定国家在特定点上的具体条件。

宪法制定的历史表明,有些形式的宪政民主虽然取得了无可争议的成就,但它们也不适于作为一种模式被其他国家采纳和模仿。瑞士的公决民主在西方民主国家中是一个对其卓越成就有争议的例子,它被证明太特殊而不能作为一种被其他国家效仿的模式。

如果议会制民主比总统制民主有更好的功绩这一论断是正确的话,那么也可以同样认为在议会制条件下的反对功能会得到很好的实施了。然而,由于很多的原因,典型的英国政治反对模式很难被认为是代表新民主的自然蓝图。1990年代后期布莱尔政府适时考虑进行移交计划,即需要一系列(次国家层面的)公民投票来产生必要数量的民主合法性。而且,立法权的转移伴随着其他的一些改革,例如,在伦敦市长的选举中引入直接选举,目的也是想增加代议体制中国民投票的成分。其他关键性的问题,例如英国是否应该加入欧盟,威斯敏斯特选举体制的未来等,应该通过给选举者一个直接的表达方式来决定,这样做似乎是合理的。

如果现在的焦点问题集中在最近实现民主的政权的需要方面,那么以议会为中心的反对模式的一个有前途的异化形式可以在德国模式中发现,其特征是议会中的反对党派有强大的否决权和共同执政的手段。在德国,这种模式被证明更具弹性,对不同的政党体制及反对党的策略的兼容性更强。而且,虽然德国政府的机动空间有时遭到严重的限制,但是制度性防护确保了政权的稳定。

从一个更为广阔的历史视角看德国历史,1945年后建立的模式也可以被认为对民主政治文化的出现起了积极的作用,这种文化具有忍耐、妥协和调解的特征。最近的一项研究表明,德国统一所带来的巨大挑战没有从根本上削弱德国以议会为中心分权模式的卓越的整合能力。甚至严重的公众的异议和民主的不满也继续证明了他们在选举中支持议会中忠诚的反对党派。

而且,德国政治反对中的一些问题也很难在基本的制度性变量上被指责,即,它们(这些问题)可能在不同的社会、政治和文化的背景下得以消除。例如,德国民主决策过程的低透明度并非仅仅是执政——反对关系中基本的制度性变量的结果。近些年来,一些政党基于战略上的考虑,在进入选战时不愿确定他们各自(政党)联盟的偏好,因此造成了对负责任的政党政治原则的根本性亵渎。

然而,即使是德国模式基本的宪政安排也远非完善,特别是将他们的某些基本属性看作为一个通用的模式,用来使世界上其他地区的反对原则实现制度化时,情况更是如此。在国家层面上,完全缺乏任何直接的民主因素是德国模式的特征,这些因素在大多数其他国家也很难找到。因此,通过引进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仔细修改严格的以议会为中心的模型被视为一种有前途的方式。然而,在权力高度共享的议会体系中,例如德国,直接民主工具的引进很容易导致反对党拥有过度强大的否决权。这就存在立法梗阻的严重危险,由于议会民主中政党的特点不同,这一问题比在总统制中更加难以克服。

根据最近一些典型国家的宪政实践,本文对政治反对的几种主要制度化模式进行了探讨和区分。当然,对于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宪政安排在民主国家中实际运行的积极效果,本文所述有限。尽管废止型公民投票在意大利最终促成了1990年代意大利政体的改变,但是它并不能阻止几十年前政党统治的出现和持续。探求民主问题的制度化解决似乎仍然是最有前途的研究方向。大多数各种类型的“新制度主义”的共同信条,即,制度不仅决定基本的政治行为,而且将长期影响行为者的目标和偏好,则加深了对上述判断的确信。

本文译自Five Ways of Institutionalizing Political Opposition:Lessons from the Advanced Democracies,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2004。

译者:邵明阳,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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