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角色比较_会计论文

中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角色比较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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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达而完善的证券市场中,会计准则与证券监管的关系非常密切。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证券交易与证券监管服务的,证券上市公司只有依据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与报告,才能提供为证券投资人所信赖的真实而可比的会计信息。那么,作为证券监管的官方机构——证监会,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在中国和美国各自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中、美证监会在会计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这正是本文的关注所在。

一、中、美证监会职能的差异决定了会计角色的差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英文缩写SEC)是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一个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具有一定的立法和司法权。证券交易委员会由五位任期五年的委员共同管理,同时它对全国和各州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拥有根据法律行使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它不受总统和其它部门的干预,但在立法、预算等事项上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协调。SEC下设四个职能部门:财务管理处、市场管理处、投资管理处和法规实施处,并包括18个办公室。SEC的职能是:旨在监督一系列法规的执行,以维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和交易者的正当权益。防止证券活动中的过度冒险、投机和欺诈活动,维护稳定的物价水平,配合联邦储备委员会以及其它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一个明确、灵活、有效的金融体系。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中国证监会,英文缩写CSRC)成立时,我国证券市场统一主管机构隶属国务院证券委,CSRC只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机构。它依照法律对证券市场、证券业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但由于CSRC只是国务院直属副部级单位,不是国务院部委或总局级单位,加之现行组织结构的限制,监管的权威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CSRC合并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至此,具有一定独立性、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CSRC由三部分组成:派出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与直属事业机构。CSRC的职能是:建立统一的证券监管体系,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对证券期货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有关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统一监管证券业。

从以上的职能不难看出:SEC的监管是寻求最大的投资者保护和最小的证券市场干预,而CSRC的监管是建立一个严密的证券期货统一体系,以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正是这种职能的差异,制约着中、美证监会与各自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关系以及在本国会计中所扮演的角色。

二、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关系的比较

1.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方面SEC被赋予了最高权利。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SEC负责实施证券发行及交易有关的法令及会计准则的制定。”可见,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方面SEC被赋予了最高权利,但SEC并未直接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它一直把这项权利限制于监督作用,准许并鼓励民间职业团体在会计准则制定方面起主导地位。第一个参与会计准则制定的民间机构是美国会计师协会(AIA)所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它在1959年被会计原则委员会(APB)所取代。1972年取代APB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这一民间组织成立,并被SEC授权负责制定美国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见http//www.rutgers.edu/accou nting/raw/fasb)。尽管SEC不直接参与会计准则制定,但在SEC的历史进程中,它以发表《会计系列公告》(ARS)等方式公布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表所应遵循的会计方法、报告形式和内容,此外,SEC还公布了大量有关会计事项和会计规则的说明。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都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一定的权力,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和提交财务报表的时间,但是,证券交易委员会很少使用这一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这种态度具体为:

(1)以法律文告的形式在《会计系列发布第4号》中,表明了其主要态度。按照没有得到权威性支持的会计实务编制的报表以及报表中的附注和其他信息都将被认为是具有误导性的。

(2)委员会与上市公司就某一具体情况应采用的会计方法存在异议时,其基本标准是上市公司是否遵守了权威性的规定。这里,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具有实质性权威的标准是,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原则、准则和实务。

2.SEC很少干预会计准则的制定,但对于有争议问题,民间组织要想引进新的会计思想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新的措施会大大增加报表编制者的负担,要想获得实务界的广泛支持,就必须有SEC作为推行新措施的强大后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SEC的主要干预事件有:(1)1976年3月,SEC发布了第190号会计文件公告,要求公开发行股票的大公司按照重置成本披露存货、销售成本、生产设备和折旧费用等有关信息。这一举措在有效推迟FASB要求引进“不变美元会计”的同时加速了“现行成本会计”的进程。(2)1978年,SEC否决了FASB关于石油和天然气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SEC认为不管完全成本法还是成效法均不能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因此决定研究更加可行的石油和天然气储藏价值的计量方法,当年SEC采纳了一项规则,它要求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应按照“储藏确认会计”列示补充信息。根据该规则,业已证实的石油和天然气储藏量按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净现值量,现金流量的估计在不考虑未来价格或成本变动的前提下按每年10%的固定利率折现。

3.中国证监会无权参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师准则》由财政部会计司准则组制定并颁布。在财政部的职责中明确规定了“拟订和贯彻实施会计法令、规章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见http://www·mof·gov·cn会计司职能)。而CSRC只是“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财务制度拟订证券期货业及上市公司的会计财务实施管理办法,还必须报财政部审定后才可执行”。并且CSRC的另一会计职能是“对监管过程中遇到的会计、财务、资产评估问题提供咨询”(见http://www·mof·gov·cn首席会计师办公室职能)。由此不难看出CSRC在会计规范制定上无主动权。具体到会计实务中,证监会的处理决定也会对会计理论的发展产生一些影响。例如在渤海公司一案中:中国证监会对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中期报告及董事会公告严重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违反证券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从中发现,渤海公司的中期报告所述“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严重失实;虚增巨额资本公积金1.8亿余元,属虚假陈述和严重误导行为,渤海公司7月12日的董事会公告披露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正式盖章确认的尚未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估价资料,属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1996年10月8日证监会判定,该公司将以评估增值,并与外方签订合资协议,但尚未作为资本投入合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的增值,增记公司资本金并将公司资本金转赠公司股本的行为非法。这一判例支持了财产增值只有在交易发生后才能确认观点(见http://www.csrc.gov.cn法律法规库,蒋义宏1998)。

三、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分布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这一分布中,投资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从而有可能遭遇信息优势者(公司、证券商)的欺诈。从这一立场出发,为保障投资者及时得到有关上市公司详细而准确的情况和交易信息,清除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好的措施是:强制公开信息披露。

1.美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由相关证券法律给予约束。它由《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的相应内容和SEC所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组成,如:S-X、S-K等一系列规程。《招股说明书》应披露的具体内容就是由1933年《证券法》第七章所规定;而S-K规程(财务报表会计规范的形式与内容)第十一节中规定了中期报表应披露的具体内容;对于小规模企业财务报表所披露的具体内容是由SEC制定的S-T规程规定的。另外,股票发行人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法定形式——定期报告,SEC则制定了10-K表格供公众公司填写和公布年度报告之用,该报告须用于财政年度结束后90天内向SEC申报;对于外国发行人在美国上市的股票,则必须填报20-F表格,并于财政年度结束6个月后向SEC申报。SEC还制定了10-Q表格供发行人填报季度报告之用,该报告须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45天内申报,第四个季度不必另行申报;外国发行人的季度报告适用于6-K表格。

2.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着两个制定机构:CSRC和财政部。证监会主要通过《内容与格式准则》和《财务报表附注指引》对披露内容做出规定;财政部主要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对披露内容做出规定。前者指出了以文字粗略披露的格式,包括项目、报表和附注说明的内容。而后者指出报表披露金额,采用的方法等更具体。纵观信息披露历史,我国信息披露制度是在CSRC成立之后逐步得到完善的。

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法》相继颁布,使得会计信息披露开始具有全国统一的规范性要求。1994年CSRC又先后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试行)》。该规定对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作了详尽说明。以当时年报为例,每家公司年报摘要往往占半个版面以上,其会计信息披露内容除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及报表附注外,还包括篇幅颇长的其它会计信息,如: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董事长和总经理业务报告、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某些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关联企业等有关内容。1995年底针对国内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尚存的不合理现象,CSRC颁布了《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近两年来,CSRC又新颁布了《财务报表附注指引》及《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上市公告书》,并相继对《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第3号(中期报告)、第1号(招股说明书)作出了修订并予以正式颁布。CSRC不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又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严禁操纵市场行为的通知》等几个涉及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决定。基于上述情况,就会计信息披露方面,CSRC的作用无可替代。

四、结论:中国证监会对会计的影响

证券市场发达程度既决定着股份公司在整个社会组织中的重要程度,也决定着企业的筹资来源,进而制约会计目标的倾向。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可见我国会计目标中突出了会计信息应首先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这是因为:从市场规模来看,我国证券市场不十分发达,企业负债比重较高,从企业股东权益的构成来看,国家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另一方面,目前股份公司大部分是原有国有企业改组而成,股权构成比例上以国有股份所占比例较大,我国相关法规中又规定不允许私人控股,因此,总体上来说仍是以国有企业为主,上市公司的利益分配、产权维护、经营目标导向必然呈现出较强的国家导向。在会计报告信息的重要程度上、会计计量方法上、会计准则应用上、会计管理体制及会计监督体系等方面以国家宏观管理作为导向。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上市公司的数量及规模越来越大,在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企业的资本将来自众多的股东,会计上必然要强调股东利益的维护。另外,企业组织形式不断发展,尤其是股份制企业将占主体地位,相应的会计目标将会强调多元化的信息使用者,倾向于私人投资者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共同维护。

由以上分析引出这样一个问题:我国企业的会计处理上是依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准则》。财政部是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必然从国家利益考虑。这一点正好和我国现有的会计目标——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需要吻合。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会计目标向维护股东利益转变。那么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准则时是否能兼顾到保护众多股东利益?是否能保护会计准则制定的公正性和全面性呢?因此,我们认为就会计准则的制定而言,需要思考以下两个问题:

1.会计准则制定权限的变化

从“公平原则”和“全面性”考虑,财政部不应独自制定会计准则。虽然财政部在制定准则过程中发布了许多征求意见稿,但收效甚微。在条件成熟时应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限从财政部分离出来,成立一个相对的独立机构。人员组织应分成专职与兼职,以使形成多元化。专职人员应包括政府职能部门、CSRC成员。兼职人员应包括CPA、独立审计师等实务界人士和一些学术界人士,股东和其它机构代表也应适当考虑在内。因为会计准则很大程度上是为证券市场服务的,而我国所制定的会计准则都是先在股份制企业运行,尤其是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CSRC应发挥其优势地位并起主导作用,积极的将证券市场信息及时反馈到准则制定过程中,并根据证券市场的易变性和多元性以完善会计准则。这样可保证会计准则制定的全面性与公平性。

2.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布权限

CSRC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管机构,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由财政部与CSRC分别独立制定。两者虽在制定信息披露制度上存在一定的协调性,但也有不相一致的时候,如表外信息(报表附注和其它会计信息)方面,由于证监会较财政部的规定更为规范,而且CSRC是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管机构,因此执行时仍以证监会规定为主。但若不对双方职权做出划分,今后必然会引起实施中的混乱现象,而且财政部与CSRC是平级机构,毕竟不像美国的SEC和FASB有权威高低之分。因此应做出协调,由证监会全面制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以达到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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