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体制下我国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与地位_供销合作社论文

新体制下我国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与地位_供销合作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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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需要全面改革

我国农村的合作经济是在50年代初期建立起来的。1950年成立了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4年分成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几十年来,供销合作社系统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形成了连接城乡,覆盖生产、流通和生活的社会化服务网络,拥有700多亿的自有资产。

但是,由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供销社系统影响很深,使之难以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因而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近年来也遇到许多困难,市场不断被挤占,基层社的亏损面在扩大,供销社的管理混乱,资产大量流失。供销合作社如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加快改革的步伐,就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取代、被淘汰。

199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 明确了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同年5月恢复成立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这使供销合作社发展出现了重要转机。在新的形势下,供销合作社系统一定要抓住机遇,转变观念,加快改革与发展。

首先,供销合作社的基本指导思想需要转变。长期以来,我国合作化运动的基本指导思想是,通过合作化道路对小农经济进行改造,尽快将小私有制改造成公有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使我们深刻认识到社会主义改造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共同发展将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在新的形势下,供销社的指导思想也应相应调整。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供销合作社应以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为基本方针,以全心全意为“三农”服务为宗旨,为农村经济全面振兴做贡献。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经济合作组织,将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长期处于协作互利、平等竞争的关系之中,而不应对各种非公有经济再采取歧视的态度。

其次,供销合作社的基本经营方针需要改变。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供销社成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由政府来制定计划和进行投资。供销社也习惯了吃政府的“大锅饭”,商品经济意识十分淡薄,经济活力不强,经营效率低下。这是在改革以来,供销社经济不断被削弱的内在原因。在新体制条件下,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必须改变,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要以优质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来取得自己应有的一席之地。要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性,资金来源应由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以社员自愿筹资为主,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尽快清除旧体制遗留下来的痕迹。

再次,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需要改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供销合作社系统完全按照政府机构来设置,靠行政指令来运转,造成政社不分、政企不分,完全失去了民间经济组织的本来性质。按照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合作社应是完全独立的群众互助的经济组织,政府只是给予必要的扶持与指导。今后,我国供销合作社也应朝这个方向改革,在组织上与政府脱离,在运作上接受政府指导,在资金上独立经营。政府对供销合作社的投资,应按外部股金对待,定期回报股息。

(二)我国供销合作社在新体制中的功能

为了使我国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顺利发展,首先需要明确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功能,认清供销社在新体制中应起的作用。从供销合作社的基本性质和特性出发,并结合国际合作社运动的经验,可将供销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概括为服务功能、经营功能和社会功能三个方面。

(1)服务功能。 合作社的办社宗旨就是为社员提供优质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这是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区别。合作社应通过它的各种组织机构、网点,把集中起来的资金、技术、信息和其他优势,直接或间接地服务于广大社员群众。一般来说,这些服务活动都比较适合规模经营,规模越大、网络越全,则效率越高、成本越低。由于这些领域是中小型企业难以介入的,因而成为合作社的优势所在。

(2)经营功能。 合作社的服务宗旨并不等于合作社就不需要进行经营了,其实合作社的经营功能正是其服务功能的一种重要手段。经营活动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经营活动本身就具有服务性质,如供销社收购农副产品、出售农用生产资料、提供生产服务活动、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等;另一种经营活动虽本身不属于直接的服务范围,但可以赢利和积累,从而提高了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服务能力(参见周万钧主编《合作经济概论》第20页,中国商业出版社1987年版)。

(3)社会功能。 合作社运动开始时完全是工人自己经营的经济组织,“既不受政府保护,也不受资产者的保护”(马克思语),合作社本身也强调政治中立原则。但后来资产阶级政府意识到合作社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和社会稳定,于是对合作社开始接受并加以辅助,许多国家通过颁布有关合作社的法律来承认它的合法地位。同时合作社运动也自愿接受政府援助,并注意积极配合政府的经济政策,这样合作社就成了受到政府支持的劳动群众的协会式经济组织。

当然,上述三大功能对于不同层次的供销合作社来说,其侧重点是不同的。基层社应主要从事服务和经营功能;县级社应是三种功能兼而有之;县级以上各级供销社,特别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主要承担辅助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行业协会的社会功能。

(三)我国供销合作社在新体制中的地位

在传统体制下,供销合作社对城乡物资交流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同时还在许多行业投资进行生产经营,在农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以来供销社受到多方面的冲击,乡镇企业、集贸市场和私营经济的崛起,使供销社节节败退。这除了体制方面的原因外,也有供销社自己市场定位不当的问题。因此在新形势下,供销社系统应正确认识自己在新体制中的地位,处理好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关系,通过真诚协作与公平竞争来发展壮大自己。我认为,在这方面应该坚持“三不”原则。

第一,不要与乡镇企业争市场。改革以来,乡镇企业的兴起,成为农村经济增长的热点,也对供销社系统造成冲击。因此处理好二者关系十分重要。从总体来说,它们应成为合作伙伴,而不是竞争对手。因为乡镇企业的优势在于第一、二产业,而供销社的优势在于第三产业。同时,二者还有广阔的合作领域,供销社可以通过公有制的服务体系将乡镇企业纳入合作经济的系统,乡镇企业也可以通过对供销社的投资来促进自身的发展。

第二,不要与政府部门争职权。根据国际合作社运动的经验,供销合作社应办成社员自理的、自负盈亏的民间经济组织,同时也不排除它可以同政府进行密切的合作。我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供销合作社在很长时期内成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出现供销社与政府其他部门职权交叉,互相之间争预算投资、争职能权限等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今后这种局面应逐步改变,政府代表公共权力进行社会管理,而供销合作社民间经济组织,是政府实行经济政策的有力助手。因此,供销合作社不应再把自己当做政府机构看待,不要把自己设计为第二个农业部或商业部。

第三,不要与其他社会团体、协会争“地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及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它们各有自己的活动领域,占领着一部分市场。供销合作社与它们既是市场竞争的对手,也有开展协作的可能,不能指望靠行政指令给自己划出“地盘”,把所有的对手赶走。从另一方面说,合作经济本身也应是开放性的,它不应有固定的行业和活动领域的限制,它应靠自己的真诚的服务去打破各种封锁,与各行各业建立起广泛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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