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区县审计机关审计意见回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区县论文,对策论文,机关论文,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意见回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对审计回访工作认识不到位。目前区县审计机关任务比较繁重,一线审计人员往往比较注重具体审计工作的完结,尚没有认识到审计意见回访是审计工作必不可分的一部分,对审计意见回访工作重视不够,对审计意见回访程序、回访工作要求认识不到位。
二、审计回访范围不清楚。审计调查往往是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开展工作,而延伸审计单位往往是被审计单位的下属或职能管辖单位,审计人员对审计调查和延伸审计的单位回不回访、如何回访不清楚。例如,对地税延伸审计的问题单位的回访工作,由于问题单位属于税务部门职能管辖范围,而这些企业往往不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范围之内,审计回访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审计回访的程序不规范。目前在审计回访操作中,一是基本没有被审计单位在30天内书面报告审计意见采纳和自行纠正事项的执行情况。具体原因,可能是审计人员理解有误,将被审计单位提交的30天内意见落实进度报告与90天内审计意见落实检查混淆,以致没有要求被审计单位做这项工作,或者审计人员做了这项工作,但只是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敦促,没有落实书面报告制度。二是在对审计回访情况检查中,还发现个别审计项目未回访、个别审计项目回访时间超过了90天等问题。
四、审计回访业务操作不规范。(一)目前审计回访形成的资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对审计意见的书面整改材料,至于审计意见真正落实情况,审计人员往往没能实地调查了解和核实,即使实地了解核实,也没有生成审计证据,从回访资料看不出被审计单位的问题是否真正整改。(二)审计人员对回访材料要求不细化,使回访材料不规范。例如,在补缴税款的回访中,被审计单位虽然在规定时间补缴了规定数目的税款,但在税票上面没有注明“查补税款”,也没有缴纳滞纳金,容易造成被审计单位抵减后期税款的问题,敷衍审计执法检查。还有的审计证据只是说明了被审计单位已经补缴了税款的事实,但是并没有取得相关复印件等材料支持,审计证明力不足。(三)部分审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审计意见落实的真实含义。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的检查,往往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形式整改,而实质未整改的现象。例如,在审计回访中被审计单位经常解释说制定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或者将要怎么怎么办的情形,书面记载为“针对××问题,我们将采取分步骤加以解决”、“针对××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措施,避免以后发生”,真实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等超过90天之后审计机关不能进一步持续监督,只能等到下次审计再进行检查,审计意见落实不了了之。(四)涉及客观制约较多,解决比较复杂,给回访工作带来难度。例如,固定资产的报废,需要向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损,等财政部门下达有关批准手续后被审计单位才能完成相关的账务处理,而这些手续可能在90天内并不能完成。
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审计机关未明确移送事项处理反馈时限,或明确了时限但未及时进行检查。二是审计机关对移送事项检查工作重视不够,缺少督促。三是检查方法不严谨,检查记录不规范。四是对审计移送事项处理结果缺少评价。
六、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的提出有待规范。一是不能在审计情况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加以叙述,进而取代作为问题提出。例如,地税同级审计报告存在在审计情况中反映问题的现象。二是针对审计问题的具体情况,应当出具适当文书,不能以审计报告取代审计决定书,不能以弱化问题性质或者将能够定量处理的问题定性化。例如,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应补交税金且税金数额确定的问题,应当出具审计决定书,而不是以审计报告取代审计决定书。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审计回访工作的措施与建议
一、建立本地区强有力的常设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加强审计与税务、财政、法院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力度,力争做到审计相关的协助执行、移送处理无障碍,确保审计意见能够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审计文书工作。审计查出的问题很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审计工作的成果,审计查出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地写入报告,而且应该在规定的地方进行阐述;如果审计问题较严重,需处理处罚时,还应当出具适当文书,包括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等。
三、进一步规范审计回访程序。审计回访制度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审计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审计执法力度的重要环节。审计人员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引起重视,加强审计意见回访制度的学习和贯彻,在送达审计报告30天内索取被审计单位的阶段整改情况,在送达审计报告90天内对审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完毕,同时克服畏难情绪,要敢于采取各种法律措施坚决履行审计职能。
四、进一步规范审计回访作业。一是正确区分审计意见落实的现象和本质。应从本质上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意见落实的措施和步骤认真分析和辨别,进一步提出合理化建议,明确整改措施,促进审计意见的落实。二是进一步规范对审计落实结果的取证。审计人员在回访时,要重视支持审计意见落实的审计证据的完备性和规范性,以保证审计意见落实的充分性,从而保障审计项目的成效。例如,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应将调整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附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回访取证后面,有力支持整改事项,充分说明审计意见落实情况。三是对回访期限内未落实的审计意见,应区别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一是被审计单位故意逃避审计法律的,要依法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报告,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对规定时限内执行确有困难的,应当适当延长审计回访期限,同时加强对审计意见的落实跟踪和检查,确保审计问题有效落实,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如果发现提出的审计意见明显不合理的,审计机关要及时纠正和调整。四是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规范审计调查及延伸审计问题单位的监督工作。对被调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或由审计机关直接对审计意见落实进行检查,并生成回访证据。对审计延伸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主管责任,被审计单位有义务对这些单位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以适当抽查。五是回访材料要正确归档。对审计意见落实的回访是审计人员完成审计项目任务的必要环节,审计项目完成后,回访材料也要整理归档。在归档时,一是要求回访材料齐备;二是回访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的结论性材料部分,而不是证明性材料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