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债务问题看西汉商品经济状况_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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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3)03-0005-07

西汉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最为兴盛的时代之一,史载“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无不通,得其所欲。”(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在此背景下,当时产生了许多的债务关系,对其进行探讨,无疑对于经济史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许多学者在这一方面展开了有益的研究(注:如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王彦辉:《汉代豪民私债考评》,《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等,都对这一问题有深入的探讨。此外,李均明:《居延汉简债务文书述略》,《文物》1986年第11期;连劭名:《汉简中的债务文书及“贳卖名籍”》,《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3期等,则对当时的债务状况作了细致的分析。),本人拟在此基础上,不揣浅陋,略抒管见,以就正于方家。

一、西汉债务的基本特点

西汉时期,社会各阶层中债务十分频繁,这其间既有高利贷盘剥,也有赊欠买卖等。如《史记·贷殖列传》中记有专门放贷的“子钱家”,而在居延汉简等文书中,我们则可以看到大量的“贳买”、“贳卖”等债务纠纷。如《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注: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1月版。)(以下简称《合校》)117·30简:“故候史得市阳里宁始成贳买执胡隧卒”;206·3简:“自言贳卖糸一斤直三百五十;又麹四斗直卅八,惊虏隧长李故所”,等等。在这些债务中,钱是主要的债物品,秦晖先生曾对47例汉简债务文书进行了列表分类,其中“赊买占7例,欠付占5例,赔偿占1例,其余34例都以直接借贷方式成立……在债务形态方面,除9例不详外,在可考的38例中纯货币债务达35例之多。此外尚有1例是借实物还货币,1例是借实物而以货币计值(可以想见其多半也是以货币形式偿付的),而真正的实物债务仅有1例。换言之,货币借贷在这里占了绝对优势,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借贷形态。”(注:如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3期。)的确,货币化是汉代尤其是西汉债务中极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在居延汉简中,虽说有大量涉及物品的债务关系,但几乎都是折为钱来计算,从而形成了“借债不一定借钱,但还债必须还钱”的有趣现象。如《合校》3·4简:“三燧长徐宗:自言故霸胡亭长宁就舍钱二千三百卅,数责不可得”;3·6简:“隧长徐宗:自言责故三泉亭长石延寿茭钱少二百八十,数责不可得”;69·1简:“贳买皁练复袍一领,贾钱二千五百今子算”,等等。我们可以看到,在居延简中,虽然债物品中有布匹、刀剑、谷物等范围十分广泛的实物,但钱在其中所占据的核心地位则是不言而喻的(注:此类材料不加俱引,可参看《居延汉简合校释文》。),不管你用什么去放债,总之,只要还钱就行。

太史公讲:“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注:《史记》卷129《贷殖列传》。)债务关系的频繁,其实本质上是一个“利”在起着作用。对于贳卖,虽然据现有材料,还不能十分清楚其是否有利息、具体情况如何,但至少它对买卖双方都有好处。对卖主而言,贳卖一般都有债券,如《合校》155·13A简:“廉敞贳缣三匹,券在宋始”;262·29简:“七月十日鄣卒张中功贳买皁布章单衣一领,直三百五十堠史张君长所,钱约至十二月尽毕已,旁人临桐史解子房知券□。”可见卖主不但持券在手,而且还有见证人,赖帐是赖不掉的,所以在居延汉简中,有许多向官府告状的讨债文书,正是这一现象的反映。《汉书·高帝纪》中也有汉高祖年轻时,在赊帐贳酒后,卖主“岁竟,此两家折券弃债”的记载,由此也可见,秦时已有赊卖,汉只是沿袭这一作法而已,且赊卖后在年底收一次总帐(注:关于此点可参看陈直先生的《汉书新证》第3页,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3月版。),而这对于卖主的销售量有利。总之一句话:最终可以赚钱。当时甚至政府都有赊欠购物的时候,如《汉书·汲黯传》的“县官无钱,从民贳马”,即为证明。另外在债务关系范围内,放贷则更是有大利可图的事情,汉初以来的贷息率是较高的。如七国之乱时,“无盐氏出捐千金贷,其息什之。”(注:《史记》卷129《贷殖列传》。)就攫取了1000%的高息;这虽说是特殊情景下的息率,但一般情况下,也是如汉人晁错所说“当具,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注:《汉书》卷24上《食货志》。)此外的“倍称之息”为100%,也可算地地道道的高利贷,然而这却是晁错所形容的当时农民的一般生活状况。虽说武帝以后在法律上开始限制息率,但其获利依然很厚,东汉初的桓谭说:“今富商大贾多放钱贷,中家子弟,为之保役,趋走与臣仆等勤,收税与封君比入,是以众人慕效,不耕而食。”(注:《后汉书》卷28上《桓谭传》。)这同时反映的也是西汉的情况。中等人家子弟能为他们跑腿催债,不是大有好处,从中分得一票,谁会去干呢?有钱则有势,列侯对他们也要让三分,《汉书·食货志》讲:“封君皆低首仰给。”颜师古注曰:“封君受封邑者,谓公主及列侯之属也;低首犹俯首也,时公主列侯虽有国邑,而无余财,其朝夕听领,皆俯首而取给于富商大贾,后方以邑入偿之。”不仅如此,国家有时还要向富商借贷,如《史记·平准书》中:“又募豪富人相贷假”,等等。

丰厚的利益加剧了债务市场的发展。所以不仅“子钱家”要放贷,其他人,只要有钱,谁不想从中获利呢?贫民囿于财力实现不了,地主官僚放贷则普遍起来了,如1974年出土于汉金关烽火台遗址的《永始三年诏书》简册中就有“豪黠吏比复出贷”的文句(注:简册释文登于《西北师范学院学报》1983年第4期。),类似记载在其他材料中也可以发现。而商贾们也绝不会单单从事一种营生,从而放过发财的机会,如《史记·货殖列传》中曹邴氏“以铁冶起,富至巨万”,同时又“贳贷行贾遍郡国。”就是极有代表性的一个事例,所谓利之所在,焉何不为?因而当时只要是有资金,不管身份如何,皆有从事贳贷者,同时如前所述,债务人中,有国家、封君、普通农民,可算是遍及各色人等了。在这种债务关系中,虽说政治身份的高下已大打折扣,但受冲击最大的依然是农民。前已论及的“倍称之息”的状况,就是西汉时农民生活的一种常态,所以《盐铁论·未通》也讲:“农夫悉其所得,或假贷而益之,是以百姓疾耕力作,而饥寒遂及己也。”而且,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放贷及放贷者在当时并没有被人视为非常痛恨的现象,也没有遭受后世那样的愤怒与谴责。在上引史料中讲到“倍称之息”,主要是针对商人的“无农夫之苦,有仟佰之得”(注:《汉书》卷24上《食货志》。),认为其所得过多,对于放贷本身而言,其实并无太大的异议,《盐铁论》中的论述倾向也与此类似。放贷在西汉人的观念里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之事,出钱、放贷、收息,只要不违反法定限度,谁也不会觉得有违伦理道德,如西汉末的樊重为世人所推崇,但“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注:《太平御览》卷598引《东观汉记》。)卜式在武帝时被作为“尊显以风百姓”(注:《史记》卷30《平准书》。)的尊厚长者,但就是这么一个人,在回答皇帝使者的提问时,却十分自豪地讲:“邑人贫者贷之,不善者教顺之。”(注:《史记》卷30《平准书》。)一点也不认为放贷是什么不好的事情,甚至将其作为一种功德来看了。贾谊在他的《新书·忧民》中也讲:“未获平,富人不贷,贫民且饥。”在汉武帝时,针对灾荒,他甚至要求“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注:《汉书》卷6《武帝纪》。),《史记·平准书》则讲:“(武帝时)郡国颇被灾害,……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赋。”另外,《汉书·宣帝纪》中的“恤民”诏书中有“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输长安仓,助贷贫民。”灾荒之不尚以贷救急,可见在时人看来,放贷实在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只要不得息太过分,所谓“宽贷赋”是也。

总之,以货币为中心的债务问题在汉时已渗入每一阶层的日常生活之中,其影响大,涉及面广,对当时商品经济的发生、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关联。

二、国家对债务的管理

西汉政府的债务管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不合理的债务加以限制;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前所述,西汉初期,贷息极重,既有“倍称之息”,还有十倍之债,可见当时对此还无统一的管理。后来政府对债务逐渐有了法律上的规范,《汉书·王子侯表》载:“旁光侯殷,元鼎元年,坐贷子钱不占租,取息过律”。颜师古讲:“以子钱出贷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另外,书中还有陵乡侯刘在“建始四年,坐使人伤家丞,又贷谷息过律,免”的记载。颜师古注曰:“以谷贷人而多息也。”《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则讲“(河阳嗣)侯信不偿人责过六月,夺侯,国除。”《补注》引沈钦韩曰:“《潜夫论·断讼篇》永平时,诸侯负责,辄有黜削之罚,其后皆不敢负民,盖沿旧制。”从以上材料,我们可以就西汉政府对放贷管理得出如下几点认识:一、西汉政府对放贷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程序上是严格的,无论是谁,从法理上而言一视同仁。二、政府对放贷数额有法律限度(具体数字,我们在下文加以讨论),并且放贷人需向官府汇报,交纳税款,即“占租”,如果“不占租,取息过律”,则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占租纳税的数额为多少史无明文,故难于考实,虽有学者推断武帝时此项税律为6%,但并无充分证据(注: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4月版)第166页讲:“贳贷税的税率未见明文规定,可能各个时期不同。武帝元狩、元鼎年间,正在进行紧张的算缗、告缗,故当时的贳贷税率,应是二千钱放债本金出税一算,即百分之六,其征课量是较重的。”)。三、政府对放贷有正式的文书管理,上引的“占租”并不仅仅为纳税要求,《史记·平准书》中“各以其物自占”一句,《索隐》引郭璞云:“占,自隐度也,谓各自隐度其财物多少,为文簿送之官也。”可见“占租”即是要求向政府自报所贷数额,政府立为文书,以照章纳税。四、放贷种类不仅仅是钱,上引文中既然有谷物,其他的物品也应可作为放贷物。五、对官员在法律上放贷不加限制,上引两名列侯放贷获罪,不是因为其不可放贷,而是由于“取息过律”,这恰恰从反面证明了西汉法律允许官员放贷。六、欠债不能超过期限,否则必受法律惩处,上引“不偿人责(债)过六月”,是否可以认定六个月为还债的必然期限,尚不能遽下定论,但欠债有归还期限,则是有法可依的。

此外,对利息的法律限度,历来众说纷纭,王彦辉先生以为:“制定法定利率应当依据商品经济正常运营形成的一般利息率,据此推测,这个法定利率也应当在百分之二十左右。”(注:王彦辉:《汉代豪民私债考评》,《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这个推定是来自《史记·货殖列传》:“子贷钱千贯,节驵侩,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佗杂业不中什二,则非吾财。”但这是太史公的一个概述性表述,说明一种平均利润率的趋势(注:对于当时是否有一般利润率的问题,有些学者尚有不同意见,本文不展开论述,可参看秦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一文。)。对于利息率的具体数字,史书中倒是有两个,一是《汉书·食货志》中的“(王莽时)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即10%的年利率;一是《汉书·王莽传》中的“赊贷与民收息百月三”,即36%的年利率。彭信威先生以为这是“对于消费放贷与生产放贷,实行差别利率。”(注:《中国货币史》,第211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秦晖先生在《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中引用其文,并讲:“这两项利率平均起来恰与司马迁说的‘什二’之利相等。”但问题是,“消费贷款”与“生产贷款”之说并没有真正有力的史料支持,10%的利率是一个固定政策,还是王莽的一时沽名之举,对于敛财如王莽者,是不能不颇费思量的,史载:“(王莽)禁列侯以下不得挟黄金,输御府受直,然卒不与直。”(注:《汉书》卷99上《王莽传》。)对大臣们的钱财尚能贪则贪,能赖则赖,10%的利率作为一个固定政策实在可怀疑,而且就是在现代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10%也是一个较低的贷款利率,一般来说,商品经济与市场程度愈发达,贷款率愈低。兹将1980-1995年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贷款利率情况列表如下:

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贷款利率情况表 单位:%

国别 最高利率最低利率

备注

美国 15.27(1980年) 6.00(1993年)

10上下徘徊

日本

8.35(1980年) 3.40(1995年)

基本稳定在5以上

美国 16.17(1980年) 5.92(1993年) 基本在10以上

韩国 18(1980年) 8.50(1994年) 同上

法国 18.73(1980年) 7.89(1994年) 同上

意大利19.03(1980年) 11.22(1994年)

10-20之间

(注:材料来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6年《国际金融统计年鉴》。)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到,10%的利率已达到甚至超过了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水平,如果西汉在法律规定上能达到这个程度,那只能让人感到不解与困惑,因为利率的高低与商品市场的发达是成反比的,我们总不至于说,那时的商品经济水平超过现在吧。中国在遵循经济规律上并没有特殊性,另一个古代生产力发展的高峰期“唐朝法定的官高利贷(公厩钱)月利为40%-70%,相当于年利480%-840%!法定私高利贷月利40%-60%,而现存文契竟有高达100%的。”(注:王永兴:《隋唐五代经济史料汇编校注》,转引自泰晖:《汉代的古典借贷关系》。)前引材料中西汉的“倍称之息”、十倍的利息等等也大致属于这个范围,那么,我们就不禁要问:这条10%的孤证就一点也不值得怀疑吗?对于这一息率,或许有人在史书中可以找到一条佐证,即武帝时“官假母马,三岁而归,及息什一,以除告缗。”(注:《汉书》卷24下《食货志》。)但我们说这与放贷根本不是一回事,它是经济极为凋敝的状态下,为恢复生产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或许从这点上讲,它们还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我们在《九章算术·衰分》中发现有一道题,“今有贷人千钱,月息三十。今有贷人七百五十,九日归之,问息几何?”这一息率恰好是36%,与《汉书·王莽传》所载完全吻合,大大超过10%,这一记载代表了民间的情况,由此推测,西汉息率限定不会是10%以下,而至少在36%以上(这个数字在古代世界其实还是较低的),这个数字或许是当时较规范的限度。

除了放贷管理,西汉政府对于其他债务的管理也是很严格的,如居延汉简中有大量关于赊买的债务文书,它是官府的文档记录,当时官府有专门的债务管理文簿,这点与放贷的管理并无二致,也证明了当时债务关系的兴盛。如《合校》44·23简:“日病伤汗未视事,官檄曰:‘移卒贳卖名籍会。’”67·6简:“偿及当还钱薄,□九石直钱廿三万三千□百卅。”等等。此外,政府还保护债权人,经常为债权人追债,即使是官员亦不能逃避,如无钱则从官俸中扣除,如《合校》6·17简:“临桐燧长□仁,九月奉钱六百以偿朱子文,文自取。”123·31简:“十二月奉留责钱五百六十。”官府对于债务问题总体上是认真负责的,债务人可以就债务问题向官府告状,如当地官府不能或不好解决,还可将文书移交再行处理,在居延汉简中,可见许多“自言”、“数责”等字句,即自告某某人数次欠债不还,请求官府强制执行;而“一事一封”、“二事二封”等则为文书封好转交再行处理的反映。如《合校》35·4简:“第廿三候长赵倗责居延骑士常池马钱九千五百,移居延,收责重一事一封,十一月壬申令史同奏封”;45·24简:“候长候史十二月日迹簿,戍卒郭利等行道贳卖衣财物,郡中移都尉府,二事二封,正月丙子令史齐封”,等等。当时还债,还有一套程序,首先当然是先还钱,然后出具凭证,主要是以印章为凭信,以了结相互的债务关系。如《合校》282·4B简:“七月奉钱千,付幹,卿以印为信。”即反映了这种情况。或可能还有加作其他标志的,以证明已还了债。如《新简》E.P.T51:225A简:“范卿钱千二百,愿以十二月奉偿,以印为信,敢言之。”此简右边侧中部就有刻齿,很可能是还钱的标志之一,此外《新简》E.P.T52:88A简内容与此相似,简侧也有齿。如果民间的债务在官府立过案的,收完债后还应报告,如《合校》279·19简:“□自收责敢言之。”可能就是收债后,向官府报告,以立文书。除了民间的债务关系,官府还经常向民间放债,如《合校》455·14简:“□□取偿故侯长朱平入所负官钱。”而《合校》276·14简:“□□诣官还责钱,十一月甲戌蚤食入”,则是一则非常典型地记载还官债情况的简文,甚至还记录下了还债的准确时间。放贷的不仅仅是钱,还可以是物,如牲畜等,并收有利息。《居延新简》(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E.P.T10:13简载:“□府记曰收小畜息□□□□”,可能正与《史记·平准书》中所载的:“(武帝时)官加马母,三岁而归,及息十一”的情况相符。此外,官府还要经常查问收债之事,《合校》190·30简:“□官移甲渠候官,验问收债”可为证明。不还债当然是要处罚的,除了上述所引的简文中体现出的强制还债外,还不起债的必须要以其他方式抵债,所以一些老百姓被迫出卖土地财产,甚至卖儿卖女,乃至卖身为奴者也并不鲜见,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有所阐述,并为大家所熟识,不需展开。此外,当时还存在着以劳役抵债,如《论衡·量知》讲:“贫人负官重债,贫无以偿,则身为官作。”《张家山汉简》(注: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编,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之《二年律令》254简:“贫弗能偿者,令居县官。”更是从实物上为我们提供了以劳役抵债务的证明。而且如果本来就还不起债,还要借贷的话,政府可能要以刑法治之。其罪名放在现在来讲可能属于恶意借贷一类。《居延新简》E.P.T51:199简:“贳卖候史郑武所,贫,毋以偿。坐诈□□,名籍一编,敢言之。”说的就是这么一回事,简文中惩办的理由是“坐诈”,即明知没钱还,还要借,最后实施“坐”,即下牢狱。

在特殊情况下,西汉政府对债务问题也有一些特别规定,如公家财物不能随便买卖,《合校》213·15简:“毋得贳卖衣财物,大守不遣都吏循行,严教受卒官长吏各封臧”,即不允许士卒长吏等贳卖官方所发财物以牟利,在灾荒等情况下,政府还往往下令不许收贷息,以缓解危机,保障贫民生活,但这如同武帝时的算缗,是一时之策,而非长久性的规定。如《永始三年诏书》中,就要求“除贷钱它物律”,命令“县官还息与贷者,必不可许,必别奏”,等等。但不管如何,总体上讲,西汉政府在处理各种债务问题时,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照章办事,并且认真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

三、西汉商品经济状况的探讨

西汉无疑是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发展极为兴盛的一个时代,傅筑夫先生甚至认为在这一时期,“战国以来一个新兴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即所谓富商大贾,一直在壮大发展之中。”(注: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第191-19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12月版。)而且“货币经济一直在累进发展,到了西汉时期,就达到了高峰阶段。”(注:傅筑夫:《中国古代经济史概论》,第172页。)傅先生对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评价是甚高的,在这里,我们不想展开讨论,而只想仅以前面西汉债务问题的讨论为一个基础,从专门的视角,看看当时商品经济的状况,希望从中能得到一些认识。

如前所述,西汉债务关系中牵扯到各种身份的人,但前引材料中,我们可以发现,债务人中少有商人,商人主要是放贷者,如曹邴氏等。也就是说,生息资本在西汉并没有大量地转为商业资本,这一点从当时商人致富后大量地购买田宅,而不是充分扩大生产也可以看出,司马迁就曾讲,虽然“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但最后却要“以末致财,以本守之。”(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虽然说“高利贷资本的发展,和商人资本的发展,并且特别和货币经营资本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注:《资本论》第3卷,第671页,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但这一点在西汉表现得非常不典型,由生息资本转为商业资本的,仅有的一则材料来自于《史记·酷吏列传》,武帝时宁成“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即通过借贷对田地进行资本性经营(注:对于此条,从作为大地主的角度看,是否为商业资本运营,固然可怀疑,但宁成就贳贷经营一事已有一个定位,认为“仕不致二千石,贾不致千万,安可比人?”(《史记·货殖列传》)他是以商贾自居的。但即便如此,亦有学者认为宁成不是借贷经营,而是通过放贷方式先发财,后买田。这一观点见于马大英:《汉代财政史》,第95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4月版。)。此外,在前引材料中,我们看到借贷者中虽然有许多官僚权贵,甚至还有些因债务而陷入窘境,但由于古代专制政府的自身内在特点,它不能代表全部,总体上讲,他们的权势与财势对于民间的“素封”而言,还是难于动摇的,所以当时也有许多的官僚直接放贷,甚至还有许多商人为求依托,与官僚勾结,借其名以放贷牟利的,这就是所谓的“至为人起责,分利受谢。”(注:《汉书》卷85《谷永传》。)再如商人罗褒“举其半贿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注:《汉书》卷91《货殖传》。)而如此一来,最受生息资本盘剥的,就只有那些无钱无势的小农了。

但在前引资料中,我们看到的是一种矛盾景象,一方面借贷的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小农的被兼并,正如晁错所说的“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注:《汉书》卷24《食货志》。);另一方面却是农民对借贷的依赖性,即“富人不贷,贫民且饥”(注:《新书·忧民》。)。前面已经讲过,晁错贬斥商人主要并不是针对放贷本身,充其量谴责利息过重,但借贷的确易产生入不敷出,人口、田地被兼并,流民增加等社会问题,西汉时一系列严厉的抑商举措,从这个角度上去看,不能说与此没有重大的关联。然而问题是,明明会招致破产,为何还要借贷?为何在这种债务关系中这些小农甘作扑火萤呢?这里面有一个十分关键性的问题,甚或可以说是所有问题的关节点,那就是赋税的货币化。对秦汉史熟悉的人都知道,汉时尤其是西汉赋税是要交纳货币的,农民必须把自己的产品拿到市场上去卖,转为货币,然后才能完成赋税。然而正是这种作法,将农民被动地卷入了市场,市场上货物的交换空前活跃,从而也带动了其他商品与商业的发展。过去,我们大多盛赞西汉商品经济的发达,但真实情况到底如何呢?众所周知,商品经济是围着商品而展开的,马克思讲:“在商品生产者的社会里,一般的社会生产关系是这样的: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当作商品,从而当作价值来对待。”(注:《资本论》第1卷,第96页。)而且“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他的商品对他来说,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注:《资本论》第1卷,第103页。)然而西汉时虽有所谓古代中国最为兴盛的商品经济,但从内涵上来讲与马克思所讲的一般性的规律很有一些差异。小农根本不愿但又不得不将自己的产品转为商品,他们并不是农产品多了,“对他们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了,有时恰恰相反。饥寒之下,小农还要痛苦地将农产品转为商品,因为他们必须通过商品交换来换钱!而这种状态之下的市场往往是:“万物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侔利,自市则吏容奸豪,而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注:《盐铁论·本议》。)一方是急于要将产品出手换钱,另一方则压价以取暴利,这实在难于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性与市场的公正,规范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以保证。而这又势必造成大部分小农根本无法以自己的全部产品,保证所有赋钱的交纳,因而借贷也就势在难免。在这种特殊的以货币为中心的经济关系中,如前所述,以折合钱为核心的物品贳卖也随之繁盛起来了。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说,西汉时所谓商品经济的“繁荣”,其实是一种不完全的变态的商品经济,是一种虚假、脆弱的市场交换。由于赋税货币化的刺激,它建立在小农被剥夺得极端贫困甚至破产的基础上,与其说是一种商品经济,倒毋宁说它始终在农业经济学的范畴内,而且是一种穷人经济。当然,我们不否定西汉市场上大量奢侈品的存在,但拥有这种购买力的权贵或“素封”们,谁又不是奠基于小农的血汗之上呢?所以不管我们对当时的经济结构怎么定义,自然经济、小农经济,或者地主制经济,等等,总之,商品经济不是那个时代的经济结构的内容中最本质的内涵的东西。

从商品交换角度来看也是如此,商品交换的准则是“为买而卖”(注:《资本论》第1卷,第124页。),然而,西汉的小农主要却不是为交换而生产,而是为生产而交换,即通过卖、贷等方式,用交换而来的货币主要用于纳税,所以农民将产品转为商品时,其在市场上的转换关系为W-G;再W-G,即商品—货币;再商品—货币,而不是正常的W-G-W,即商品—货币—商品的转换,这就是西汉时的所谓的商品经济。当然我们不是说农民一点物品也不买,如盐铁等必需品是非买不可的。但能省则省,因为购买商品时,也贯穿着一“利”,无利可图,何必非要求诸市场?农产品到市场上去,那是没有办法的事情。而且随着小农的日渐破产,或为流民“亡逃山林”,“或耕豪民之田”(注:《汉书》卷24上《食货志》。),或成为奴婢,上述情况都使得到市场上去将农产品转换大量的钱以纳税的情况减少,从而对这种商品经济有致命的打击,所以我们说这种经济是脆弱的。秦晖先生曾计算西汉时小农生产的商品率为36.4%,而“时至1978年,我国农业中粮食生产的商品率也只有20%。”(注:秦晖:《汉唐商品经济比较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如果我们不是仅惊诧于所谓的“经济繁荣”,从另一角度加以思考,不难得出结论:这绝不是一种正常的经济发展状况。而这一状况无疑得利于赋税货币化,请看《汉书·贡禹传》中的一段话:“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于贾,穷则起为盗贼。何者?末利深而惑于钱也。是以奸邪不可禁,其源皆起于钱也。疾其末绝其本,宜罢采珠玉金银铸钱之官,亡复以为币。市井勿贩卖,除其租铢之律,租税禄赐皆以布帛及谷。”这个建议在当时虽未采纳,但自魏晋以来,赋税用谷帛,却在事实上部分地与这一意见相合拍,兴盛的商品经济也就衰微了。

所以准确地讲,西汉商业的繁荣,很大程度上不是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本质性后果,它是国家赋税货币化特定政策刺激下形成的一种变态经济。当小农群体萎缩,或这种赋税的特殊性消失后,这种繁荣也就走到尽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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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债务问题看西汉商品经济状况_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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