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唯物史观历史规律理论的再思考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对唯物史观历史规律理论的再思考_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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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史观认为历史是一个有规律可寻的过程,唯物史观科学地揭示了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它揭示的普遍规律是什么?中外论者对此并无一致的意见,但在分歧的意见中,很多学者似乎把马克思、恩格斯从各个不同角度归纳的历史演进的若干阶段当作唯物史观揭示的普遍规律。换言之,这种认识把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规律,当作是若干个在时序上前后相继的历史阶段构成的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五种社会形态”或“五种生产方式”这一著名的历史演进图式,传统上就被当作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学者曾对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和“五种社会形态”说展开讨论(注:《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3期。)。到80年代中后期,讨论进入高潮。到世纪之交,明确坚持“五种社会形态”说的中国史家已经不多,对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也呈多样化的趋势(注:《社会形态与历史规律再认识笔谈》,《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中国史学界现在虽已在相当程度上突破了“五种社会形态”说的模式,但对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的认识仍然是意见纷呈。笔者认为,搞清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首要的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普遍规律是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还是历史运动的内在的、本质上的因果必然联系?或者说,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是对若干历史演进阶段的归纳和描述,还是对历史发展的因果必然性的解说?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后者。

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归纳和描述若干个在时序上前后相继的历史阶段,用以构筑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进而把其当作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这在方法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归纳逻辑并不能引出一般性结论,用所谓历史发展的“例外”、“特殊”、“变异”来“修补”基于归纳逻辑上的历史发展的所谓“普遍规律”,实际上是把“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关系变成了数量上的“多与少”的关系,这种认识不仅于事无补,反而使“普遍”与“特殊”分庭抗礼,互相对立。这样一来,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其实也就无从谈起了。

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是与把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当作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思维定势相对立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曾“简要地表述”了指导他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21—22页。)马克思的这段著名表述通常被看作是他关于唯物史观核心原理的最集中的阐述,其实也是他关于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最系统的说明。恩格斯曾用更简洁的文字概述了马克思发现的历史规律:“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76页。)

由此可以证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表述,既不是对某种固定的历史演进图式的归纳,也不是对某种具体的历史发展模式的描述,而是对各种历史因素之间的因果必然联系的揭示(注:对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的性质的认识,笔者曾受到庞卓恒教授的有关论点的启发。庞卓恒:《唯物史观与历史科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章第2节。)。它是对历史运动内在“机理”的解剖,而不是对历史表象的描述,是对历史发展的动因的高度抽象,而不是对历史实体的归纳。因此,在唯物史观的体系中,普遍规律是抽象的范畴而不是实体的范畴,只能用逻辑思维来把握。

马克思强调,唯物史观的科学范畴,就其规定性本身来说,又是历史的范畴。他曾指出,“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前存在,但是,它在深度和广度上的充分发展恰恰只能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形式”,因而“最一般的抽象总只是产生在最丰富的具体发展的场合”(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33、21—22页。)。循此逻辑,唯物史观的规律范畴,就其规定性本身来说,也是历史的范畴,它的适用性以具体的历史条件为转移。马克思据以抽象出的那个“总的结果”的主要现实蓝本,是资本主义社会。既然如此,为什么说那个“总的结果”又体现了历史的普遍规律呢?这是因为资本主义是历史发展的结果,适用于资本主义的最抽象的范畴也适用于其他时代。马克思这样阐述这个道理:“资产阶级社会是最发达的和最多样性的历史的生产组织。因此,那些表现它的各种关系的范畴以及对于它的结构的理解,同时也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资产阶级社会借这些社会形式的残片和因素建立起来,其中一部分是还未克服的遗物,继续在这里存留着,一部分原来只是征兆的东西,发展到具有充分意义,等等。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反过来说,低等动物身上表露的高等动物的征兆,只有在高等动物本身已被认识之后才能理解。因此,资产阶级经济为古代经济等等提供了钥匙。”(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

马克思得到的那个“总的结果”,作为一种科学抽象,抽去了那些范畴所反映的社会运动的历史特征,“蒸发”掉了那些社会运动的历史过程,以使其适用于历史上的一切社会形式。但与此同时,马克思反对把他抽象出的“总的结果”变成纯粹逻辑公式。他指出他对现实与历史的理解,“决不是像那些抹杀一切历史差别、把一切社会形式都看成是资产阶级社会形式的经济学家所理解的那样。人们认识了地租,就能理解代役租、什一税等等。但是不应当把它们等同起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他强调,“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条件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条件并在这些条件之内才具有充分的适用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页。)。由此可见,马克思概述的那个“总的结果”,作为科学抽象,固然适用于一切时代,因而表现了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但就其规定性本身来说,那个“总的结果”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才具有充分意义。显然,马克思这里坚持的是逻辑的与历史的方法相统一的原则,因而他阐明的历史普遍规律也应当从逻辑的和历史的维度来认识。逻辑地看,作为科学抽象的普遍规律,由于其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历史地看,普遍规律又表现为具体历史条件之内的规律即特殊规律。这两重维度都说明,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绝非适用于一切民族、一切时代的历史演进图式,不是具体而又僵硬的历史模式。把唯物史观揭示的历史普遍规律释读成“普洛克汝斯忒斯之床”,是对唯物史观的严重误解或曲解。

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把历史规律释为固定的、凌驾于历史条件之上的具体发展模式,是一种先定论、泛神论的观点。这一点,见于他们对卡莱尔的批判:“‘高贵的’卡莱尔完全是从泛神论的观点出发的。整个历史的过程不是由活生生的人民群众(他们自然为一定的、也在历史上产生和变化着的条件所左右)本身的发展所决定——整个的历史过程是由永恒的永远不变的自然规律所决定,它今天离开这一规律,明天又接近这一规律,一切都以是否正确地认识这一规律为转移。这种对永恒的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永恒的真理,其他一切都是假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06—307页。)马克思、恩格斯的意思显然是说,具体的历史道路,只能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实践之中,依存于具体的历史条件,因而他们明确否认整个历史过程存在着一种脱离了“活生生的人民群众本身的发展”的“永恒的永远不变的自然规律”。他们认为,离开了具体历史条件的所谓固定不变的历史道路,只能是泛神论者的玄想。

这里有必要辨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1867年第一版序言里的一个论断。他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他还指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02页。)马克思的这些文字成为一些论者把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曲解为机械论、宿命论、先定论的主要“根据”(注:参见《历史主义的贫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86页。)。应该怎样理解马克思的这些论断呢?

首先要看到,马克思在这些论断中所使用的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自然发展阶段”和“自然史”这些概念,只是对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运动规律的形象说明,而绝非指历史演进的具体模式。其次,马克思的这些论断,的确侧重于历史客体对历史主体的制约,侧重于经济社会关系对人的实践活动的制约。但是,马克思在这里的这一侧重点是从其特定的、也就是以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的,人们似不宜将这一侧重点视为整个唯物史观的侧重点。全面理解马克思的这些论断,还应结合他在其他地方的有关论述。笔者认为,马克思致安年科夫的信件倒是更加全面地论述了他对历史过程中主体与客体间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与经济社会条件间的关系的认识。马克思指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相应的市民社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相应的政治国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533页。)马克思还指出:“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可见,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社会形式。后来的每一代人都得到前一代人已经取得的生产力并当作原料来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由于这一简单的事实,就形成人们的历史中的联系,就形成人类的历史,这个历史随着人们的生产力以及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越益发展而越益成为人类的历史。由此就必然得出一个结论: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种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533页。)所以,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说到底就是:“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随着新的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533页。)

为什么经济运动的规律是一种不以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因而社会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呢?根本原因在于“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而也就不能使自己超脱适应于生产力的各种关系。对一定时代的个人而言,生产力和适应于生产力的各种关系是既定的,而不是个人能够自由选择的,因而它们是制约实践活动的物质前提,人们的自由选择、自主活动,只能在这种前提下进行。马克思的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史过程”的论断,正是也只是在这个意义和层次上讲的。但就历史发展的整个进程来说,作为一定时代的既得力量的生产力,又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每一代人都得到前一代人的生产力并当作原料来为自己新的生产服务,因此,“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经济形式或社会形态必然会随着人们获得新的生产力而改变,因而它们只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这里的分析表明,马克思关于经济运动的规律是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社会形态是一种“自然史的过程”的论断,着眼于每一个特定的历史时代,而且这些论断仍然是对经济运动的内在联系的因果说明,而远不是描述某种具体的、固定的、永恒的历史模式。

作为科学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统一的辩证运动这个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在现实的历史进程中综合表现为社会形态的更替。历史上一定时代、一定地区、一定民族的社会形态的具体演进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历史条件,因而都是特殊规律,它们是普遍规律的现实载体。

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时期,根据当时所能掌握的有关资料和科学研究水平,从不同角度对具体的社会形态做过归纳和描述。他们的归纳和描述究竟应归结成“五种社会形态”说还是“三种社会形态”说,或是两者兼有,论者有不同认识。但应当明确的是:

第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任何一种具体归纳和描述,都是他们从历史维度考察具体社会形态演进道路时得出的结论,因而都不应当、也不可能具有“普遍规律”的“资格”。

第二、至于人类历史的进程究竟应划分成几种具体的社会形态,是五种、四种抑或是三种,这是应当由实证性的科学研究回答的问题。不应当要求唯物史观直接回答这样的问题,也不应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寻求这类问题的答案。

第三、把马克思、恩格斯任何一种具体的归纳和描述上升到普遍规律的高度,不符合唯物史观的基本精神,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的。马克思始终把他的各种归纳当作特殊规律,强调它们都是历史条件之内的现象,反对把他关于某个社会形态的论述“放之四海”,进而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16)。

唯物史观的历史规律学说,是关于历史发展普遍规律的理论。它是哲学,是依存于历史的哲学。这一学说揭示的历史普遍规律,在历史进程中只能通过特殊规律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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