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共服务采购:传统与新定位研究_社会结构论文

政府公共服务采购:传统与新定位研究_社会结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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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730(2013)06-0094-08

近年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作为一项健全现代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服务型政府、创新社会管理和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与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许多学者从不同范式(理性主义或结构主义)和视角(市场化、社会化或去行政化)进行了深入研究。然而,面对现代化和社会转型引致的社会公共服务新需求、政社互动结构新变化,传统研究的局限与不足引发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才能对本土情境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及其实践过程做出全面、有效解释?本文在对传统研究范式和分析视角进行梳理、批判与整合的基础上,尝试以一种契约化的范式、视角和解释路径进行解构与阐释。

一、传统研究范式:理性与结构的双重悖论

范式(Paradigm)是学者们在特定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价值准则和理论预设等方面达成的共识与约定[1]。理性主义范式和结构主义范式是当前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领域广泛采用的两种研究传统。

(一)理性主义范式

理性主义沿承布坎南、塔洛克、马奇和奥尔森等人预设的理论路径,假定每个行动者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以此为基础研究经济人行为如何影响和支配集体行为。正如缪勒所言,“如同经济学一样,公共选择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并且是效用最大化的追逐者”[2]。理性主义为了弥补其研究视野的局限性,在分析框架中进一步引入社会结构,强调制度环境中各项要素对行为产生的影响,从而形成了新制度主义。然而,理性主义的理论预设并没有改变,仍然沿用经济学的个体主义方法论,认为无论是在个体行为中还是集体行为中、在私人领域还是公共领域,个体都是最终的选择者与行动者,而不管结果产生的过程有多复杂;[3]仍然主张通过实证主义和演绎方法来研究制度产生、变迁和影响的规律,并做出通则性解释。采用理性主义范式的学者主要来自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研究主要从微观和中观两个层面展开。

一是从行动者实践出发的微观研究。这类研究通过理解行动者的动机、目标和兴趣来深入把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过程。邓金霞将政府视为理性行动者,并运用社会交换理论来阐释地方政府“纵向一体化”的理性选择倾向。乐园也在上海市卢湾区的典型个案中,对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的理性选择与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而汪锦军把国家、市场和志愿部门的合作供给也视为一种理性驱动行为,并从“目标”和“利益”两个变量出发,对跨部门协同背后的行动逻辑和关系基础进行了解构。吕普生则在假设公共服务购买者(政府)、提供者(公民社会组织与社会实体)和服务对象(老年人)三者都是理性主体且存在复杂利益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北京市宣武区养老服务合作供给模式中的利益博弈和策略选择。

二是从组织与环境互动出发的中观研究。这类研究关注制度环境下的组织行动逻辑。王卫假设政府及其官员是理性的,通过实证分析得出公共服务外包是基层政府在激励机制和多重任务环境下的适应性行为的结论。在假设购买方(政府)和承包方(非政府组织)是理性行动者的研究中,魏静侧重于分析制度环境下的组织行为规律;杨宝则以“初始状态和利益冲突”为分析框架来解释制度转型过程;而何艳玲重点探讨了合作化供给中的资源交换机制。顾江霞和罗观翠则把购买方、承包方和服务对象都视为理性主体,对三者间的契约关系进行了分析。再者,制度风险也是组织与制度环境等要素互动产生的结果,不少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如吕志奎、徐姝、明燕飞、谭水平、宋寒和但斌等人的研究都是采用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和自私的,存在目标(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因而无可避免地存在代理风险。而周俊和詹国彬虽然没有套用经济学理论,但研究仍然是基于政府与供应方双重理性假设。

总体而言,理性主义研究范式的不足在于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机制和模式的形成归因为行动主体间的理性选择与交换行为,陷入了“行动决定论”。它局限于微观层面的组织行动逻辑和行动主体间互动关系的建构过程研究,也局限于中观层面的制度运行模式和动力机制研究,而忽视了行动者与其所处的宏观历史条件、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内在联系,最小化了结构、体制以及社会本身的功能与作用。因而我们在采用理性主义范式和理论时要注意其研究的限度。

(二)结构主义范式

结构主义范式认为行动者的行为由社会环境和结构等因素所决定,只有把对行动和制度的考察置于整体性的关系网络结构中,将其与既定情境中的其它部分和因素关联起来才能被理解。结构主义坚持一种整体主义方法论,采用静态分析方法研究宏观制度背景中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追求因果解释和普适性的结论。采用结构主义范式的学者主要来自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等领域,研究主要从宏观层面展开。

一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本身的研究。这类研究关注社会环境和结构要素对制度建设的影响,并以此作为顶层设计的依据。首先,在制度、机制研究方面,赵立波、许小玲和魏中龙等都研究了差异发展环境下制度发展和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赵立波从服务需求和推行背景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许小玲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进行探讨,而魏中龙等人则运用了管理学中的SWOT-PEST理论分析框架。还有不少学者关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机制的优化,韩丹从供方、需方和管理方三个层面进行了研究,郑卫东从政府、市场、社会和法制等方面给出建议,而陈星奇就操作流程、责任机制、规章政策、公众评价和反馈机制等具体内容提出对策。其次,在模式、方式和类型研究方面,国外学者通常以购买流程中的“竞争性程度”作为购买模式划分的依据,如德霍格提出的竞争性购买、谈判性购买和合作性购买三种模式[4]。国内学者王名和乐园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权威主义政体特征,将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关系是独立性的还是依赖性的作为考察的重要维度,韩俊魁提出的“体制内”和“体制外”这对指标也基于此,而杨宝则进一步补充了另一项新指标——“制度化程度”。

二是以国家与社会为分析框架的研究。这类研究关注制度变迁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建构。首先,在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关系研究方面,曾永和和方国平等采用国家与社会分析框架探讨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重构新型政社关系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杨团、吕纳和张佩国等通过对具体实践模式的分析,考察了制度背景下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关系的建构过程及伴随这些过程而产生的资源、权力的变化。不少学者对政社合作模式进行了研究,如章晓懿从建立条件、判断标准以及发展方向等方面进行了讨论,汪锦军从功能、地位、制度化和资源依赖要素等角度出发,提出了协同增效、服务替代和拾遗补缺三种模式的分类体系,杨镪龙等人则重点讨论了协同增效模式下的相互嵌入式合作。其次,不少学者从现代国家治理层面进行了探讨。敬义嘉基于实证分析,探讨了公共服务购买与国家治理结构转型之间的关联性。詹国彬进一步指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意味着国家治理结构从权威治理到合同治理的模式嬗变,李静、沈亚平和李娜等也将其视为一种新型政府治理工具或多方合作式治理。再者,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方面,虞维华是以组织结构变迁为切入点,崔正、王勇和魏中龙选取短期合作和长期互动两个角度,肖小霞和张兴杰主要关注组织的自主性、专业性和认同性,而颜素珍和蔡萌生则探讨组织的公信力、生存空间、社会网络及其与政府的关系。

综上,我们发现结构主义研究传统也有其局限。它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模式的建构过程简单归因为包括制度结构、社会结构、利益结构和权力结构等的结构性因素,陷入“结构决定论”。研究囿于宏观视阈下的理论框架建构、政策文本分析以及普遍性解释与经验性总结,忽视行动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偶然因素的作用,关注共性而忽视了个性。因此,我们在采用结构主义研究范式时也不能忽视其限度。

二、范式下的不同视角:市场化、社会化和去行政化的多重解释

传统研究范式下有不同的研究视角,不同视角下研究的理论预设、价值取向和基本观点各有不同。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学者们的研究视角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市场化视角、社会化视角和去行政化视角。

(一)市场化视角:“竞争机制”与“自由选择”

这类研究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为一种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也称民营化或合同外包)运营方式,其核心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服务供给效率并实现公民自由选择服务。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效率优先。无论是公共选择理论为解决政府失灵提出的治理路径——“内部改革”和“外部转移”,还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主张——政府“掌舵”、私人部门“划桨”,其实质都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打破政府的垄断地位、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并给公众以自由选择的机会。西方学者们继而又提出“企业化政府”[5]以及“市场化政府”[6]的概念,旨在以私人部门管理方式重塑政府部门。格兰德也提出“竞争与选择”[7]方式,即一种政府埋单、用户选择的服务购买模式。萨瓦斯把公共服务市场化(民营化)分为委托授权、政府撤资和政府淡出三种方式,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类似于委托授权中的合同承包和补贴这两种形式[8]。国内学者也把引入规范化的市场竞争机制,视为减少公共服务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和质量、满足社会需求的有效途径。敬义嘉进一步指出了这种公共服务市场化配置机制的优势:“可以把政府发现公共偏好、获取资源的优势与市场组织生产、递送服务的优点结合起来,促使有限公共资源向最优生产主体倾斜,达到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目标。”[9]

2.良好的市场环境与政府管理水平,缺一不可。刘波、崔鹏鹏和赵云云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市场成熟度与政府管理水平都对公共服务外包决策具有显著性影响。某种程度上来说,市场环境的成熟度直接取决于政府管理水平,李学指出:“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建立政府责任机制与公民投诉回应机制”[10],顾江霞和罗观翠也持类似观点,认为“责信机制”和“法制化”是实现“民营化提高效率”的前提基础[11]。因此,要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使政府成为“精明的买主”,通过“规范化的资格准入制度、采购承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评价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12],以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此外,也要加快转变政府主体意识,防止政府角色转型滞后于市场机制发展。

3.有限市场化,而非无限市场化。传统市场化学派沉迷于市场竞争与交换机制,鼓吹和照搬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忽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治理过程与市场治理过程之间的异质性。新市场化学派则注意到了这种悖论与局限,正如休斯所言,“市场化为公共服务带来了希望,但是也随之带来了困难,不应该把它视为一种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13]。唐纳德·凯特尔将市场失灵原因归结为“供给方缺陷”和“需求方缺陷”,并且也指出“委托—代理的基本问题以及不同的市场缺陷都告诫我们,在私有化问题上,我们表现出的热情有些过度”[14]。国内不少学者也意识到了市场化的限度,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际上是一种有限市场化,而不是无限市场化;是购买流程的市场化,而不是政府责任的市场化。周志忍指出:“以往公共服务市场化研究没有区分政府责任市场化和服务提供机制市场化的差异,应当校正政府责任市场化的倾向,坚持服务提供机制市场化的改革方向”[15]。王卫和句华等学者也赞同在确定政府责任的前提下,引入市场激励机制和管理手段,实现公共服务生产过程的市场化。

(二)社会化视角:“志愿机制”与“自生产”

这类研究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为一种公共服务的社会化运作方式,其核心是引入社会志愿机制,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公平并实现社会自生产与自供给。

1.发挥社会志愿机制,公平优先。正如新公共服务理论提倡“为公民而不是顾客服务”;也如库珀所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是单纯的交易行为,竞争和效率并不是唯一的衡量标准,回应性、平等性、有效性和责任同样重要”[16],公共服务社会化的首要原则是公平,而不是效率。与市场化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绝然不同的是,社会化提倡利他主义的社会志愿机制,要求社会成员平等参与、自觉自愿地承担现代社会的公民责任,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分配,以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但是,社会化绝不是对市场化的简单否定,而是一种扬弃,是在保障分配公平前提下追求生产效率。学者们对此提出不同解决之策,如建立“市场模拟机制”——从政府直接管理到委托社团管理,形成公共服务产业化管理制度[17];或建立“准市场机制”——引入新的供应者和市场竞争理念,形成公共服务供应主体多元化和竞争化格局,消除资源分配中的官僚主义。[18]

2.主体是非营利组织,而非市场。市场的天然逐利性与投机性,容易导致资源配置不公,而社会组织不仅与政府具有公共性的一致目标,且具有“同时增进生产效率以及分配效率(服务与受益者的匹配性)”[19]的特性,有利于实现公共资源公平、有效配置。然而,公共服务社会化也必须适度,因为“当前我国第三部门体制内和体制外的二重性决定其自身存在限度,难以完全胜任公共服务的第三方供给的角色”[20]。因此,加快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和内部能力建设十分重要。首先,“要让公民享有结社自由,形成稳定、规范的社会组织发展市场,政府予以资金、税收上的大力支持”[21];再者,不仅要对社会组织服务进行资助性购买,还要对社会组织能力建设进行资助性投入,既重视项目化购买,也重视基础性购买,形成“发掘—培育—购买”的一体化链条以及社会组织“自我造血”和“自生产”的长效机制。

3.政社合作,而非政社“共销”。克莱默和萨拉蒙提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两种合作模式:“共销”(collaborative-vendor)与“合作伙伴”(collaborative)[22]。前者强调政府单方责任和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后者强调政府、社会和公民责任共担、共同决策。大部分学者倾向于选择后者,提出“委托—合作—参与式”、“联动嵌入合作”、“协作性公共管理实践”、“跨界合作”、“跨部门协作”、“战略性协同机制”等模式,都是追求政府与社会制度化、常态化的双向互动与有效合作,强调双方共同决策与责任共担。

(三)去行政化视角:“职能转移”与“放权”

这类研究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为一种公共服务的去行政化供给方式,其核心是促使公共服务生产及所需的各项资源由政府向企业和社会组织转移,促进社会空间的扩大和社会权力的回归。

1.职能的外部转移,也是角色的内部转变。奥斯特罗姆夫妇对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两个概念加以区分,认为公共服务由政府供给,但不一定要政府生产,也可以由私人部门和非营利组织生产。新公共服务理论以及第三方治理等理论也强调政府职能转移和角色转变的重要性,主张政府从“掌舵者”转为“服务者”[23],并“扮演出资者和监管者的角色,而不是公共服务的具体生产和提供者,具体服务应由第三方特别是非营利部门提供”[24]。萨瓦斯进一步为政府角色做出定位:“公共服务需求的确认者、精明的购买者、检查者和评估者、公平赋税的征收者以及谨慎的支出者。”[25]国内学界也基本达成一种普遍共识,即通过公共服务供给职能与生产职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可以减少科层化、官僚化带来的低效和腐败。而实现职能转移的前提条件则是政府角色意识的转变——从公共服务的“实施主体”转为“决策主体”,从“生产者”转为“提供者”、“规划者”和“监督者”,从依赖行政手段转向依靠市场和社会手段。

2.治理资源的外移,也是社会权力的回归。这种治理资源不仅仅指政府行政职能,还包括履行这些职能所需的公共权力、财政资金等要素。这类研究的学者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为一种政府资源和权力向外转移的治理,由非公共部门代替了政府的部分职能。[26]认为政府应从操作层面退出,逐步释放被过度行政化了的治理资源。[27]许芸等人则进一步指出了这种资源转移带来的必然结果:政府不再垄断公共权力,实现了对社会的赋权或社会权力的回归。也有学者得出相反结论:“现阶段政府购买服务并没能让政府从社会领域回撤,也没能削减政府的权力,甚至有可能让政府权力渗透得更深更广,成为国家权力再生产的过程。”[28]

3.去行政化,而非去责任化。政府职能和治理资源的向外转移,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政府退出或“简政放权”。相反,政府在确定购买服务的领域、合理分配资金、安排计划与服务流程、控制服务质量等方面,其地位和责任远比过去提高。[29]因此,一方面,要对政府行政职能进行科学分类,逐步、适度地转移给具备足够承接能力的社会组织;另一方面,更要坚守政府责任,加强宏观决策、顶层设计和监督管理。

三、整合与超越:“契约化”的研究取向

不论是理性主义、结构主义研究范式,还是市场化、社会化或去行政化研究视角,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单一范式归因或视角分析的解释力都显不足。在学界不断反思、调整和创新中,各种传统研究范式和视角呈现一种多元融合态势和契约化的转向。本文试图对传统研究范式进行整合,打破理性主义与结构主义的二元对立,既考虑微观、中观层面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也考虑宏观层面的社会结构要素;既关注个体与个性,也关注整体与共性;既重视自身制度建构,也重视国家与社会互动结构的外部变迁。对此,笔者称之为契约化研究范式,即遵循“行动—制度—结构”的分析路径,将制度建构与实践过程中各行动主体的理性行为置于社会文化结构中加以解释。

在契约化研究范式下,我们发现已有研究视角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发展的特殊性、系统性和长期性认识不足,没有抓住制度建设的基础与根本——政社关系。不同于西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并不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与公民社会基础上自然内生的结果,而是一个由政府主导、外部推动的产物。在制度演进发展的同时,传统政社结构也正处于解构和再构的动态变迁之中。可以说,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与政社关系建构实际上是一个互构共变的过程——政社关系转型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创造了体制条件,而政府购买服务反过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扩展社会空间的深度与广度,并不断形塑着政社关系结构。只有从这层意义上去考察与理解,才能更加深刻地解释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生成机制、实践逻辑以及结构化困境,从而与中国本土事实形成更高程度的契合。

而契约化视角的研究对象十分明晰,就是我国快速现代化与社会剧烈转型背景下的政社关系。这种“契约化”关系隐含于两条互动主线之中——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以及政府与代理人之间的互动。前者是一种广义的社会契约,国家作为公众意志集合,具有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天然义务与职责;后者是一种狭义的经济契约,是政府在将公共服务委托给代理人的过程中,双方在服务、资源、权责等方面达成的协议与合意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契约化”的政社关系既不是国家意志的建构产物,也不是市场经济的简单构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在地位对等、双向互动的良性状态下制度化和结构化的结果。因此,在设计、生产和供给公共服务的各阶段中,都应充分考虑公民和社会组织的需求,尊重其契约主体地位。基于这种认识,我们不能再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需求”管理,而要看做一种自下而上的“需求”回应和上下结合的“需求”治理,即以公民需求为中心的“生产—反馈—再生产”过程;也不能只依赖于行政原则进行管理,而要更多地依赖于法治原则进行治理,即强调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明晰政社边界、促进政社分离,并形成双方充分协商的平等地位和权责明确的法律关系。

总言之,从契约化范式和视角来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仅是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化)和社会志愿机制(社会化),也不仅仅是公共服务生产职能与治理资源的主体间转移(去行政化),而是公共服务秩序中一系列角色意识、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互动结构的变迁,是政社关系从单向依赖到双向互动、从行政指令向契约合作的整体转型过程(契约化)。换言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仅是受“效率最大化”市场法则影响、“公共性”精神支配或政府“理性安排”的技术改革与“流程再造”[30],而是政府与社会两方力量在现有社会结构条件和时空场域中全面互动的必然产物。可以说,契约化范式、视角和解释模型的提出,为解构与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及其实践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思路,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与尝试。

注释:

①(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胡新和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②(美)丹尼斯·缪勒:《公共选择》,王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

③(美)布坎南、塔洛克:《同意的计算》,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

④Ruth Hoogland Dehoog.Competition,Negotiation or Cooperation:Three Models for Service Contracting.Administration and Society,1990,22(3):317-340.

⑤(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周敦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

⑥(美)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吴爱明、夏宏图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⑦(英)朱利安·勒·格兰德:《另一只无形的手:通过选择与竞争提升公共服务》,韩波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年。

⑧(25)(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⑨(27)敬义嘉:《中国公共服务外部购买的实证分析——一个治理转型的角度》,《管理世界》,2007年第2期。

⑩李学:《不完全契约、交易费用与治理绩效——兼论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模式》,《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期。

(11)顾江霞、罗观翠:《试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的责信机制——基于H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实践的经验》,《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

(12)赵全军:《公共服务外包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学习与探索》,2011年第4期。

(13)(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14)(美)唐纳德·凯特尔:《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孙迎春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15)周志忍:《正确认识并强化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1期。

(16)(美)菲利普·库珀:《合同制治理: 公共管理者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竺乾威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

(17)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托管的新模式——以罗山市民会馆为例》,《社会学研究》,2001 年第3期。

(18)阳盛益、蔡旭昶、郁建兴:《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的准市场机制及其应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5 期;陈江:《西方公共服务“准”市场化合约研究》,《国外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19)王浦劬、莱斯特·M.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0)郭道久:《第三部门公共服务供给的“二重性”及发展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 年第2期。

(21)苏明、贾西津、孙洁、韩俊魁:《中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研究》,《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

(22)Gidron.B,Kramer.P.M,and Salamon.L.M,Government and the Third Sector:Emerging Relationship in Welfare States.San Francisco.CA.:Jossey-Bass Publishers,1992.

(23)罗伯特·B.丹哈特、珍妮特·V.丹哈特、刘俊生:《新公共服务: 服务而非掌舵》,《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10期。

(24)(美)莱斯特·M.萨拉蒙:《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田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

(26)王卫:《城市治理中的公私伙伴关系:一个街道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证研究》,《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8)吕纳、张佩国:《公共服务购买中政社关系的策略性建构》,《社会科学家》,2012年第6期。

(29)张汝立、陈书洁:《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经验和教训》,《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1期。

(30)金竹青:《公共服务流程再造:中国政府流程再造的新趋势》,《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 年第5期;竺乾威:《公共服务的流程再造:从“无缝隙政府”到“网格化管理”》,《公共行政评论》,2012 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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