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非组织提名党员在基层政权组织选举中的竞争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正确处理论文,党员论文,竞争论文,基层政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出现未经共产党组织同意提名候选的共产党员(本文简称非组织提名党员),在基层政权组织选举中竞争而使党组织提名候选人非正常落选的新现象。这一现象逐渐增多,开始有一定的普遍性。有的非组织提名党员甚至发展到与基层党组织公然对抗,只要权利,不要义务,只要被选举权,而无视党的纪律,执意竞争,使基层党组织陷入两难境地。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既阻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影响当地的社会稳定,又削弱党对民主政治和基层组织的领导。对此,亟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探索,切实加以解决。
我们认为,从总体上看,非组织提名党员在选举中竞争的现象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在党的建设不断加强和改善以及民主政治建设逐步推进的进程中出现的,有其必然性。其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群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直接参与政治。由于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法制观念的提高,公民通过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进入基层政权组织的意识愈来愈强。其二,这种参与意识,不仅普通群众有,党员也有此想法。这是我们民主政治建设中出现的一星儿耀眼的火花,表明基层民主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党员要走在民主政治建设的前列,党员参政议政的意识增强,对此是应当予以肯定并加以保护的。其三,党组织提名基层组织候选人一般是从全局考虑的,而非组织提名的党员往往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的。角度之不同,必然出现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乃至与人民利益的矛盾与冲突。
问题在于现实中,一些非组织提名党员竞争只要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党章赋予的权利,而不履行作为党员应履行的义务,破坏了党的团结统一。一些党组织又不知道如何正确对待这种现象,及时解决问题。
非组织提名党员竞争和党组织决议相矛盾的现象,首先直观表现为公民个体权利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对待党员作为公民个体所享有的被选举权和党员,个人服从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分析,实质上是公民的权利、义务与党员的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应该说,这种关系本质上是统一的,且党员作为先进的执政党的成员,其权利、义务在层次水平上高于公民的权利、义务。在选举中,党员既要充分享有公民的权利、义务,同时又要坚持党员的权利、义务,不能只要一方而不要其他方面。
非组织提名的党员,其身份具有国家公民和党组织成员的二重性。作为公民,他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这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的一员,在民主政治建设中更要起带头作用,党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权利。但党员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每个党员必须履行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的义务;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个人服从组织。如前所述,党组织对基层组织候选人的提名配置,是经过群众测评、推荐,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严格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班子整体的年龄、素质、文化结构等方面全面考虑的。一般来说,提名候选人的过程,本身就发扬了民主,体现了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非组织提名党员应该服从党的组织决定,与党组织保持一致,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当然,他们如果有不同意见,也要允许他们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组织在充分听取非组织提名党员的意见,保证其行使了申诉权利后,非组织提名党员仍不接受党组织的决定,以个人或少数提名群众的民主而不顾广大群众的民主成果执意竞争,实际上是打着民主的旗号,行阻碍民主、破坏民主之实,是把个人利益凌驾于群众利益之上,这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有这样行为的,不配做中国共产党党员,更不宜于继续留在党内。我们认为,在此情况下,党组织应责令其办理相关退党手续,退出党组织,使其不再危及党的统一。退党后的党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以公民身份参加选举竞争。这样一方面加强了党的领导,维护了党的团结,保持了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另一方面又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与党员的权利、义务均得到保障。
有的同志提出,非组织提名的党员在选举中竞争,只有出现违法行为时,才应予追究处理。我们认为,这实际上是仅用对公民的规范来要求党员。作为公民,当然只有违法才能予以追究。但作为党员,不仅要守国法,而且要守党纪,合法而违纪的事情也不能做。对党员高于普通公民的行为规范,在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个进程中都不能丢弃。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始终置于领导民主政治建设的主动地位,也才能保证民主政治建设健康、有序地进行。
根据一些党组织的实践经验看,处理非组织提名党员在基层政权组织选举竞争的问题,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首先,各地党组织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基层选举工作。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组织建设是党实施领导的重要手段。保证符合条件的提名基层政权组织候选人当选,对党组织而言是当地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而对非组织提名党员来说通过竞争进入基层政权组织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基层选举工作,尤其对非组织提名党员在基层政权组织选举中的竞争问题要引起足够重视。现实中的案例告诉我们,对此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一些非组织提名党员只图个人权利,不要义务,不要党的纪律,利用一些选民和代表追求民主但还不十分珍惜民主权利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空子,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制造混乱,使基层组织建设出现无政府状况,影响当地社会稳定,并在群众中造成党组织软弱无力的消极影响,削弱党的凝聚力、战斗力,阻碍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顺利推进。因此,对此必须正确处理和有效应对。
其次,要及时掌握动态,做好思想工作。指导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要深入实际,及时掌握动态,力求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一经发现有非组织提名的党员,要做好其思想工作。非组织提名党员可以向组织表明自己参选的意愿,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先进的政党,首先要保证自己的成员的权利的行使,所以党组织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和保护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权利。要在认真听取非组织提名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研究,态度明确,如果认为该党员不适合作提名人选,继续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群众的正确引导。
第三,要善于依照党章、党规果断予以处理。在进入选举程序时,下级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非组织提名的党员与党组织的意见还不一致,党组织应向其提出警告,党员也可以继续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前提必须是坚持党组织的决定。如果非组织提名党员仍一意孤行,不遵守党的纪律,继续竞争,与党组织对抗,党组织要依据有关党规,责令其退党,让其办理退党手续,使其尽快失去利用党员这一身份进行参选,并进一步发展个人力量的特殊的政治资源。而其以普通公民身份参选是应当允许的(事实上,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党员若在选举过程中失去党员的政治身份,其当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对此,处理得越果断及时,越有利于消除其造成的消极影响,越有利于保证党的团结统一。而未办理相关退党手续既已当选的,则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处分,党内处分以留党察看为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以及《选举法和地方组织释义与解答》等法律法规,启动法律程序后,就可撤销其竞争当选的党外职务。这样,既体现了从严治党,坚持了党的领导,又保障了党员的权利义务及公民的权利义务,从而有利于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