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性的实践唯物主义解释_主体性论文

主体性的实践唯物主义解释_主体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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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被认定为“实践唯物论”,对于这一认定,经过学界返“本”开新的深入研究,今天大概已无多少疑义。但是,我们又不能不看到,人们在理解“实践唯物论”的哲学意蕴时,更多的是从形而上学即本体论方面着眼的,至于在人学的、主体性的、社会历史的方面贯彻实践唯物论的思考,则多有疏漏,或言不及义。以致今天学界,特别是伦理学、美学领域,有的人依然沉醉于休谟、斯密的“人性假设”,把抽象人性分析作为解释主体性、社会历史的前置条件,用自然天成的人性去省察和言说社会生活及其思想文化现象。这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在谈论包括实践唯物论在内的一切人文思想的时候,如何正确地去说明对世界事物进行“唯物”思考和“实践”处理的主体、人本身?

主体从来是相对于客体、对象化的存在而言的。主体性是人在主、客体的实践与认识关系中展示出来的本质力量与属性。人作为主体性的存在,处在三重基本的对象性关系中,即人与自然客体、人与人、人与自我的对象性关系中。人在与客观自然的自为联系中,形成自己与自然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主体性自然存在;人在与他人、与社会的自立交往中,创生自己与社会既相独立又相融通的主体性社会存在;人在与自己的存在、经验、精神世界的自觉意识中,确认自己与自己既能殊分又相同一的主体性精神存在。这三重关系中的“自为”、“自立”、“自觉”,无一不是实践的或实践的产物。人的自然本质、社会属性、精神品格在社会的物质实践中相互创生、相互规定,成就一帧人的绚丽多彩的主体性图画。马克思的实践唯物论,作为科学而又十分彻底的唯物论,丝毫没有忽视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精神属性的实践唯物论说明。其理论的周延与严谨,集中地体现在它将主体性的主要内容、元素都置于实践中去考察。因而,实践唯物论坚决否认以往哲学把人看作自我意识的精神存在、看作生物学的自然存在、看作脱离社会实际生活的抽象存在那样一些错误的理念。它旗帜鲜明地认为人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在: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8-29页)

一、类主体的发生学追问

马克思在说明主体性的人只能是一种实践的存在时,首先从人类发生学和人的存在论相结合的意义上来解释“自然向人的生成”这个问题。历史表明,人告别自己原先那种动物式的生存方式,是由于劳动实践。生产劳动使人类在人身自然的实践磨炼中涅槃而生,它给人类自然留下了人化的规定性。相对于生物学上成熟的人类而言,发生学上的劳动实践给人的规定性,转而更多地表现为它对人的文化品质、人格的生成和维持方面的社会学功能。不管人成熟到何种程度,它永远只能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在。因而,重温马克思关于人性主体的“类”发生学论述,对于理解他的主体性实践唯物论不无意义。

早在实践唯物论得到系统而科学的阐释之前,马克思就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评价黑格尔思想的智慧之处时明确指出:“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3页)在黑格尔对劳动做出的最唯心的理解中,马克思却天才地发现了某种“唯物”思想的胚芽:“人是劳动的存在”,几乎触到了“劳动创造了人”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科学思想。他指出:“劳动是人在外化范围内或者作为外化的人的自我生成。”(同上)“人对自然的感觉,自然的人的感觉,因而也是人的自然感觉”,都是“被人本身的劳动创造出来”的。(同上,第139页)在马克思看来,“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同上,第126页)应当说,马克思关于实践、生产劳动创造人本身的论述,虽然没有包含实证材料,但其中的哲学的逻辑推导是完全符合人类发生学研究所揭示出来的科学事实的。主体性的人是实践的存在这一实践唯物论的重大命题表明:人诞生于生产劳动的历史实践,它从生产中形成,在生产中发展,同时也在以生产实践为基础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存续。

主体是实践的存在这一实践唯物论的基本命题提出以后,马克思在研读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笔记中,进一步对其给予了实证性的关注和思考。他将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五官感觉的形成是以往全部世界历史的产物”之主体实践论命题的理解和言说,放到摩尔根对古代社会之研究所提供的实际材料的分析中去求证。马克思多次关注并详细采借摩尔根的资料和观点,他写道:“我们具有和以往时代在野蛮人及蒙昧人头颅中从事活动的同样的大脑,由遗传而保存下来这副脑子到今天,已经充满了和渗透了它在各个中间时代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渴望和激情。它还是那副大脑,不过由于世世代代的经验而变得老练和更大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第405页)为马克思所关注的这些意见和材料,十分具体地涉及了物质生产劳动锻造人体、人心的问题,而且,还更深刻地涉及了人的主体性精神世界的获得性遗传问题。人的身心发展与人类物质生产实践是同步推进的,并且身心发展受到物质生产实践的严格制约。实践使“人”从与自然界混沌一体的状态中离析出来,独立地成为能改造、利用并认识和掌握自然的主体;同时,实践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历时性地赋予人以具体的主体性。人作为实践的存在,他的身心品质是由一系列历史的当下实践构成的;当下实践的样态具体地构建着、规定着人的主体性。马克思明确地指出了生产实践样态与人的主体性样态之历史的同一性:“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4页)这个曾经由人类发生学的历史充分证明的实践造化人之主体性的历时性人学命题,以普遍性、共时性的功能与意义,在人们所处的当下社会中反复地启悟大家:人的主体性历史地、具体地缘起于、持存于社会实践中;从根本意义上讲,主体性只能是人实践地展开其生命活动的本质力量及其在场的样式。

马克思从实践活动、实践工具、实践对象对主体的多重规定中,认定实践赋予人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建构着主体的对象化世界;实践是人的主体性定在。他特别关注实践所创造的对象性事物与主体之间的深刻的互规定性,指出:“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69页)对象性的现实在社会中对人说来到处成为人的本质力量的现实,……成为确证和实现他的个性的对象,成为他的对象,而这就是说,对象成了他自身。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页)显然,马克思认为人的现实主体性只能通过他所实践地建构起来的对象性事物去观照。马克思强调主体的对象性自然界是其生活的先决条件;在现实性上,人若对外界事物没有对象化的能力,不能对它们给予主体性的真实理解和能动改造,他的生活价值连同他存在方式的意义就只能是一种虚无。所以,实践中感性对象世界的建构和持存,对于具体地确证并展示人的主体性及其本质力量具有优先地位。

这样,马克思便在主体性的解释中引出了另一层更深刻的主、客体对象性关系,即多重能动与受动的关系。马克思对这些关系给予了思辨而又暗含实践意谓的说明:人“通过自己的对象性关系,即通过自己同对象的关系而占有对象。对人的现实性的占有,它同对象的关系,是人的现实性的实现,是人的能动与受动,因为按人的含义来理解的受动,是人的一种自我享受。”(同上,第124页)马克思认为,人实践地创造了自己的对象性世界,同时又被这种创造对象世界的实践及对象本身所造化。人的对象化、对对象的建构和占有,实现着他的主体性,其中既有能动的方面,又有受动的方面。甚至主体对对象的“自我享受”这种让主体性诉求获得最大实现的活动,在马克思看来也有人的受动性。享受者必须按照对象提供的使用价值及其使用方式才能享用对象,这就是主体的被规定性。因此,我们绝不能误解主体性,以自我为中心地奉行主体独断论。无论是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是处理人与人或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的关系,主体独断论都会导致某种霸权,让人们最终受到对象性事物的反作用而害及自我。

二、主体间性的社会还原

关于主体与实践的关系,马克思的实践唯物论告诉我们,还应更多地从人的社会本质是由实践所造成、所规定的方面去考察。这一方面是因为人的主体性由社会所生成并为之演绎,表现在人们的主体间性中;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生活的本质是实践的。对主体性作实践唯物论考察,必须对主体、社会、实践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唯物主义的分析,必须在众多主体相互交往的主体间性之社会还原中去复活主体性的生机,演绎并理解它们的生活真实。其中,尤其需要对主体间性缘于物质生产实践的问题予以足够的关注。

马克思在评说黑格尔的人学观点时,曾经指出:“主观性是主体,而主体又必然是经验的个人,是单一的东西,……直接的单一性这一概念包含着自然性、形体性的规定。黑格尔只是证明了不需要证明的东西,即主观性只有作为形体的个人才能存在,可是对于有形体的个人说来,肉体的出生毫无疑义是必然的标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5页)为什么马克思对黑格尔只从人的自然形体方面去论说人的主体性、人的本质不予认可呢?因为现实的人、人的现实存在,决不能仅仅归结为人的自然肉体之诞生、之存活。主体性的人是一个自觉自为的社会生物,具有社会生活的关系特质。按马克思的看法,人是在社会实践中才维持了人之自然的人性尊严和社会规定的。他认为,“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人的其它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和唯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4页)事实上,人作为主体性的人,具有由社会实践所创造、所规定的多种生活、多种需要以及满足这些需要的多种方式。饮食男女虽为人之自然需要,但不是最高的人生需求。并且,这些生理需要的提出及其满足方式,也不是孤立的,而是要依托于其他社会活动,受制于社会的规范。人与人在主体间性中的差异,人的主体性的个别特质,不在于人需求什么、生产或消费什么,而在于人怎样提出和实现这些需求,以什么样的资料、手段和方式去满足这些需求。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只能通过人的社会物质实践。

主体之所以是实践的存在,还在于实践是人获得社会本质的现实基础。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写道:“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5页)这一经典论述往往被简化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殊不知,这种简化虽然突出了从社会关系方面、从主体间性方面去考察人的主体性本质,但诸如人的本质何以是现实性的、如何从现实性的方面去考察人的本质与社会关系的关系等问题,却会因为去掉了“在其现实性上”这一关键的限定语而消失不见了。

马克思的实践唯物论思想有一个基本的理念,即人通过实践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改造和再生产出人及人的关系。“人改造自然。另一方面,是人改造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8页)人对自然的改造、人之自然向人的生成,与人的社会关系的建构、进而在这一关系中人的社会本质的生成,是同一历史过程的产物。

今天,说主体性的人是社会的存在已经是常识了。然而,要说明只有在实践唯物论的解释中,才能确证主体是社会的存在,则是需要哲学思考才能言明的事情。马克思对此问题的实践唯物论解释中,有下面两个论述需要辩证地去理解。其一,“个人是社会存在物,因此,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123页)其二,“人们在生产中不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页)这两段论述,表面上看似乎与“主体的社会性是出自实践的”这样一种结论相矛盾,好像是先有社会的个人、先有社会的交互关系,然后才有人对自然的实践改造和占有,才有物质生产。其实不然。正确地理解马克思的这两段论述,需要确认一个前提,那就是他论述的是社会结构比较成熟、比较完备的文明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是在论述生产的社会化、人的社会化以及生产力对于生产关系的依赖性的过程中,提出和阐释人对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离不开人与人的经济交换关系的,而不是从生产关系进而社会关系的发生学角度,去论述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运动之关系的。从根本意义上讲,缘起于生产关系的人的社会存在、社会本质,是不能脱离生产力的规定、不能离开直接的物质生产实践的。

马克思在其实践唯物论的主体性言说中,认定主体的社会性受到生产品的中介和规定:生产过程形成的对象化“实物是为人的存在,是人的实物存在,同时也就是人为他人的定在,是他对他人的关系,是人对人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52页)劳动产品作为生产者的对象化首先给主体以规定,人必须接受生产工具、生产对象之动态的物质技术规定,将自己的体力、智力活动置于一种物质化的社会意志力量控制之下。同时,由于生产工具和劳动产品的流转与相互借鉴,对象化在工具和产品中的主体便不是单一的主体“我”,而是社会的“你、我、他”;主体对工具、产品等客体的关系,便内含着人对人的主体间性关系,因而对象化的实物便成为生成着、中介着、规定着人的主体社会性的定在。人与物的技术关系背后,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生产中物的技术操作使主体成为具体的有一定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社会生产者。源于直接生产实践的主体社会性,会延伸到整个主体的生活世界,成为主体社会性的实践基底。

生产实践中对于主体的社会性铸造得最深刻、最全面的活动,是那种以直接生产实践为基础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的全面建构,以及劳动者同时也是生活者在其中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对此,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生产与分配、交换、消费的一般关系”时,进行了实践唯物论的纲领性论述。他指出:“在生产中,社会成员占有(创造、改造)自然产品供人类需要;分配决定个人分取这些产品的比例;交换给个人带来他想用分配给他的一份去换取的那些特殊产品;最后,在消费中,产品变成享受的对象,个人占有对象。生产创造出适合需要的对象;分配依照社会规律把它们分配;交换依照个人需要把已经分配的东西再分配;最后,在消费中,产品脱离这种社会运动,直接变成个人需要的对象和仆役,供个人享受并满足个人需要。……分配被规定为从社会出发的要素,交换被规定为从个体出发的要素。在生产中,人客体化;在消费中,物主体化;在分配中,社会以一般的、占统治地位的规定的形式,担任着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媒介;在交换中,生产和消费由偶然的个人的规定性来媒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6页)

生产实践等经济活动既生成和建构着社会的生产关系,又运行和维持着后者。其中,活动是关系性的,生成关系、支持关系、实现关系;关系是活动性的,组织活动、规范活动、体现为活动。因此,那些直接处理和维系社会生产关系的活动,不仅直接是一种实践活动,同时还以这种活动把社会关系的要求与属性直接赋予其中的每一个成员,使他们在自己的活动中维持社会生产关系,并反复再生产出这种关系。他们自身及其活动直接作为社会关系的持存,同时又直接作为社会关系而实现主体自身的持存。人及其活动成为关系中的人与活动,关系成为人与活动的关系。实践创生着人的关系和关系中的人;反过来,人的关系和关系中的人也在形式和内容的方面双重地体现、规范和维系着实践。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各类关系的生产,与人本身及其社会性的生产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同方面。这就是人既作为实践的存在又作为社会的存在之同构性的现实。马克思明确认为,主体“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是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直接交往的活动……我也是社会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本身,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就是社会的活动;因此,我从自身所做出的东西,是我从自身为社会做出的,并且意识到我自己是社会的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可见,对于人们在思想文化上的主体性的相互创造,马克思也给予了实践唯物论的社会还原性解释。

三、主体精神的“自我”审思

从精神而言,人的主体性亦即人的主观性。马克思认为“主观性是主体”,但主体不只是主观性,因为“主体又必然是经验的个人”,即在社会实践中存在的个人,主体的主观性受到个体的经验亦即实践的创造和规定。对于主体的主观性构成及其内蕴,马克思同样给予了实践唯物论的说明。在谈到人的主体性观念时,他指出:“这些个人所产生的观念,是关于他们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或者是关于他们自己的肉体组织的观念。……这些观念都是他们的现实关系和活动、他们的生产、他们的交往……的有意识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注1)当我们坚持认为,是以物质生产实践为基础的社会实践造成了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及其主观世界的时候,我们也就分别从客体与主体、客观与主观、实践与认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等方面,全面坚持了辩证的唯物主义。这是实践的唯物论之所以可能、之所以必要、之所以合理的逻辑根据和思想指归。

关于人的主体性是否具有现实性的问题,在精神世界层面有一个重要的内容需要确认,那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应当具有清晰的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能在思想上把自己与外物、与他人明确区分开来,并从自然、社会、精神方面对自己有明晰的自我意识。其中,自我意识的运思是主体性持存的最为内在的元素,以致黑格尔把自我意识直接视为人的主体性本质。马克思曾经在人的精神主体性方面这样阐释过自我意识的思维机制:“意识、自我意识在自己的异在本身中也就是在自己身边。……这里首先包含着:意识,也就是作为知识的知识、作为思维的思维,直接地冒充为异于自身的他物,冒充为感性、现实、生命,——在思维中超越自身的思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1页)这种在思维中超越自身的思维,就是人的自我意识,是主体把自己及其思想当作认识对象的思维。它是主体反观自照的反思活动与能力,是主体性最深层的精神建构。马克思持这样的观点:人的主体性之集中表现就是自由,而在精神世界“自由的首要条件是自我意识”。

意识与自我意识,历史地发生于社会生产实践中。马克思坚持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去唯物地解释人的主体性精神。他在谈到人类创造工具进行物质生产从而促成了人的自我意识之生成时指出:“通过这种生产,自然界才表现为他的作品和他的现实。因此,劳动的对象是人的类的生活的对象化:人不仅像在意识中那样理智地复现自己,而且能动地、现实地复现自己,从而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7页)这要求区别自我与对象,在精神方面就是区别人的生产实践所孕育的主体对象意识与自我意识活动。人类的物质生产及其“类生活从肉体方面说来就于:人(和动物一样)靠无机界生活,而人比动物越有普遍性,人赖以生活的无机界的范围就越广阔。从理论领域说来,植物、动物、石头、空气、光等等……都是人的意识的一部分,是人的精神的无机界,是人必须事先进行加工以便享用和消化的精神食粮”。(同上,第95页)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信息变换的生产,之所以具有动物不可企及的主体能动性,就在于人在把自然物作为身体的无机自然之同时,还把它们作为精神生活的食粮,并且是经过事先的加工才去物质地改造和占有它们的。

当然,人的主体性精神绝对不只是人对外部自然在实践与认识方面的划界就能全部实现的。人与自然在实践中形成的对象性关系,只能满足类意识、类自我意识持存的经验条件,还不能完全满足人类主体在类内的主体间关系中形成个体主体性、自我意识的经验要求。人在主体间形成有自我特色的主体性、形成主体的自我意识,必须经过社会关系的实践运演才能实现。马克思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实践中揭示了主体性精神及其自我意识的形成机理。他指出:“人同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同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说来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同上,第99页)这一见解明显得到过费尔巴哈下述意见的启发:“只有社会的人才是人。因为有你存在和与你共处,我才是我。只是由于你作为一个明显的可触知的我、作为一个他人而与我的意识相对立,我才意识到我自己。”(《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册,第571页)马克思同样认为,“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和自己相同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7页)可见,主体在内部世界的自相主、客,形成反观自照的自我意识活动,完全是对人、我交互作用的镜像反映;它的基底只能是社会生活中的主、客关系和主体间的交往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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