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953年上海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制度改革_公私合营论文

1999~1953年上海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制度改革_公私合营论文

1949-1953年上海市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制度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上海市论文,工业企业论文,制度论文,公私合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7;F12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4)03-0102-09

      20世纪50年代的公私合营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扩展公私合营阶段以及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是从1949年下半年至1953年9月。这一阶段的公私合营,无论是指导思想、政策法规的形成,还是合营企业的选择、合营的步骤、制度变革等方面,都与此后扩展公私合营阶段以及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有相当的差异。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于1956年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对1949-1953年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关注较少。本文以上海市档案馆所藏档案资料为依据,对1953年以前上海市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制度变革进行了考察,以求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社会经济中的公私合营有更加系统、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一、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上海市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概貌

      与中国大部分城市一样,上海市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阶段大致上是从1949年下半年至1953年9月。至1953年4月,上海市万余户私营工商企业中,有406户先后成为国家与私人资本合资、合营的企业,其中公私合营企业60户,公私合资企业346户。①

      公私合营企业与公私合资企业的共同点在于:企业中除了私人资本(私股)之外,还有数量不等的国家资本(公股);不同点则在于:在公私合资企业中,国家并不派员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公私合营企业中,国家不仅向企业派有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等公方人员,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公私合营企业与公私合资企业存在上述区别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中公股所占比例的多寡。资料表明,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的比重明显高于公私合资企业。在60户公私合营企业中,公股比例占50%以上的多达42户,占10%以下的仅有2户;而在346户公私合资企业中,公股比例占20%以上的仅为22户,占10%以下的则多达293户,其中有167户公股比例在1%以下。[1]1953年4~9月(即上海市扩展公私合营试点开展前夕),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增加到66户,资本总额约6000亿元(旧币,下同),其中公股占58.91%,职工33491人。在66户公私合营企业中,重工业10户,建筑材料工业8户,纺织工业10户,轻工业19户,文教事业12户,公用及其他行业7户。其中属于工业企业的除了重工业、建筑材料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47户外,文教事业中的华东美术印刷厂应属印刷工业企业,故总计工业企业为48户。[2]

      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私营工业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主要是因为企业股份中除了私股之外,还存在数量不等、来源多样的公股。1953年4月,据交通银行对60户公私合营企业公股来由的统计,其中国家接管财产的有6户,没收汉奸、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有6户,国家新投资的有36户,原来的机关生产转为公股的有5户,私营企业抵债及“五反”退赃的有3户,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的有4户。[1]《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报告》将公股来源归纳为三类[3]:一是没收旧政权及官员的股份及资产,如民谊药厂没收了汉奸周邦俊的股份后,军管会解散了原董事会及监事会,于1950年4月实行公私合营。[4]二是政府根据需要对私营企业投资,如中国标准铅笔厂由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投资,1950年成为公私合营企业。华孚金笔厂1951年10月由中共华东局党产管理委员会以“华东局党产处”名义投资50亿元,原有私股资本调整为50亿元,10月24日,华东局党产处处长代表投资公股与私股代表签订了公私合营协议,自1952年起实行公私合营。②三是私营企业积欠国有企业债务转为公股,此外,还有一些“五反”期间私营企业退赃部分转化为公股。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虽然都是国家股份,但出资及持股会落实到中央或地方的某一个机构或部门,如中央人民政府轻工业部、华东局党产处、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业局等。上海市代表公股签署合营协议的往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财委),经办机构多为该委员会地方工业处。

      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的私营工业企业制度变革与此后扩展公私合营及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私营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合营企业股权界定不甚清晰、企业治理结构中实际采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以及差异化的剩余分配诸方面。

      二、企业制度变革之一:私营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

      公私合营企业中私营工业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首先是因为当时国家尚未颁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以致合营企业的设立及章程制定上只能遵照1950年12月29日政务院第65次政务会议通过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制定于1951年12月14日的《上海市公私合营天山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条就规定:“本公司为公私合营企业,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之施行办法的有限公司之规定组织之”。在该章程中,我们虽然可以看到“本公司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工业处领导”的字样,但没有关于公股处于领导地位或优于私股的规定。同时,章程还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协理等“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任免之”。[5]民谊药厂1951年年底公私合营时,规定“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执行机构,决定一切市场业务及人事之任命”。[4]1952年2月14日,鼎丰仪器厂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公私合营鼎丰仪器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称,“本公司为公私合营企业,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组织之”,“公司公股系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投资。本公司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工业处之领导”。[6]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一方面声明企业按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另一方面又明确企业接受公股出资机构领导,这就是公私合营企业中私营工业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与企业实际采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逻辑上存在的悖论。

      公私合营企业执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状况使公方代表甚感为难。他们认为,“公私合营的条例没有发表,对公私合营厂的政策原则、利润分配等问题均不明确,要修订章程合同也感到困难。领导上叫我们创造也创造不出”,“领导上对工作指示不明确,又没有公布‘公私合营企业条例’,以致工作上没有依据。”[7]公私合营企业这种私营企业制度形式的变革,还使私方会不由自主地从私有产权的立场出发考虑企业的领导权、治理结构、剩余分配等等。他们认为“公私合营企业应有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组织,且必须按时召开”,“董事会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最高领导机构”,“经理人和厂长由董事会指派,服从董事会的领导,负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并对董事会负责”。[1]如南洋烟草公司“私股代表人,对于实际掌握领导权强调其有全部私股的代表性,强调总经理负责制”。[8]这种从私有产权制度出发的思维逻辑与客观上公股的领导地位存在一定矛盾。实际上,有关部门对于合营企业中私股的动向,特别是对私股试图增加在公私合营企业中股权的比重持十分警惕的态度。有报告称:“已经合营的厂目前有一种扩大私股的思想,如×××最近在盈余分配上主张发红利,并且提出要转做私股,大有增加私股的意思。”[9]“三反”、“五反”后,私方人员的观念普遍有了转变,他们开始“重新考虑在合营企业中应负的责任与应取的态度,放弃了至少是暂时放弃了盲目的追求股权比重,夺取领导权的企图”。[9]

      三、企业制度变革之二:企业股权界定不甚清晰

      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是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股权界定尚不十分清晰。一些企业在公私合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企业的资本总额以及公、私股份所占比例都未能确定。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清产、核资、定股总体上还较为粗疏。

      1952年9月,上海市财委在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清产估值中遇到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曾经遵照上海市私营企业清产估价调整资本之规定,进行过一次资产清点估价,估价标准系按1950年年底价格,但其资本额尚未进行调整”;第二种是“企业亦已按私营企业清产估价,调整资本方法进行清点估价,且资本额亦已调整确定”;第三种是“解放后政府新投资的,政府参加合营之时,对原有资产均进行估价,其估价方式大部分采取通估方法”,[10]其结果是或有高估,或有低估。如永星化工厂于1951年8月由上海市财委投资200亿元实行公私合营,企业原有资产估价200亿元为企业私股。1952年9月,企业再度清产、核资时,以前的资产被认为高估了43亿元。而民谊药厂的情况正好相反,该厂1949年10月被军管会接管时,没收汉奸股份转为公股,占企业股份的33.8%,后来为了吸收私人投资,企业全部净资产按1949年8月价格估为1.2亿元。1952年9月,资产重估时被认为是有意压低了资产估价。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过去合营时,企业资产大部分未经清点,究有资产若干,心中无数,新旧程度如何更不了解,因而所估价格,亦失其依据”[10]。还有些工业企业合营时甚至未经任何清产、核资,如闸北水电公司因企业扩充需要,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逐年增加投资,而实行公私合营时企业原有“财产没有重估”,只是通过协议将资本额确定为1620亿元,私股董事认为企业原有资产被大幅度低估了。后来,上海电业管理局称:“闸北资产的实际价值估计,确较合营时协议资本数额为高”。[11]

      清产、核资的粗疏也影响到定股。在当时的公私合营中,合营工业企业“一般都按照政务院颁布的企业中公股公产清理办法,并参照私企条例重估财产办法进行财产清估工作,但有些机关单位又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再度进行清产工作。由于国有企业清产估价标准与私营企业重估财产的估价标准不同,致发生高估或低估及公私股的比例问题。且税局认为清产之后的增值部分应补所得税,因之私股颇有意见”。[3]合营甚早的天原化工厂到扩展公私合营即将开始的1953年上半年,仍然未确定公、私股份的比例,其主要原因在于1943年的增资影响了公司公股、私股的比例。永星化工厂、民谊药厂、闸北水电公司等企业也都存在因为资产评估、资产升值或者国家新投资等问题引起的公、私股权比例未定的问题。[1]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大多是先合营,后清产、核资、定股,遇到困难或棘手问题后往往将问题拖延下来,由此造成虽已合营数年,但公股、私股股权界定不清的问题。

      股权界定困难的另一个客观原因是公私合营企业除了公股外,还有名目众多的各种股份,而这些股份的产权归属不仅难以确定而且又时有变化。如统一纱厂,原来只有不到1%的公股,后来在清理过程中可归入公股权益(包括代管股、冻结股、怀疑股、隐匿股、未登记股)的股份增加到一半以上,私股名下的股份仅占45.123%。[1]这种状况由于“三反”、“五反”后出现了职工上缴企业股票的情况而变得更为复杂,如上海市轮渡公司“三反”后有15名职工上缴了价值4080万元的公司股票。[1]

      四、企业制度变革之三:治理结构中采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中“极大部分均采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方法”,[3]这在当时的文件中多有反映。如“在经营管理上、政治工作上完全采取国营厂一套办法”,“在我们工厂(天原电化厂、天利电化厂)职工、干部思想中,早没有公私合营的空气了,厂里完全是国营一套”,“新光内衣厂中也没有一个资方代表,董监事是一些小股东,工厂行政管理完全像国营的做法。”[7]“有很多企业是由党员厂长、公股代表主管,一切管理方法照国营办”。[1]“1952年9月,上海市工业局(兼华东轻工业管理局)领导之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在内,在上海市财委统一布置下,进行清产核资”,[10]将合营企业等同于国有企业。

      在实际采用国有企业管理的治理结构变革下,企业股东会、董事、监事会的职能及权限开始趋于弱化。《上海市公私合资企业的参考资料》指出,“目前大多数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不健全,甚至没有建立,已有的也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形同虚设”。[1]当时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董事会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原董事会加以改组,公股董事、监事名单经协商确定后,由于政府各有关单位(包括业务主管机关、交通银行、工商行政机关)未能及时指派公股代表,致使董事会迟迟无法成立;另一种是董事会虽已成立,但不能按期召开会议。企业遇有重大问题,先经公私双方协商后,再由董事会通过,甚至有不经过董事会而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处理的情况。

      鼎丰仪器厂自1951年11月公私合营后,按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会应在总决算后三个月内由董事会召集,但实际上自1952年2月14日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及第一次董监联席会议后,直到1953年2月都没有召开过董事会,“因此有些问题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包括私股代表职务问题、“五反”退款问题、盈余分配问题、私股代表与公股代表工作关系问题等。[12]永星化工厂“董事会自1951年12月后即未召开过,股东大会也由于以上等问题未能召开。因此股息也未能按期发出”。[13]股东会、董事会本应履行的“核准本公司每年度营业计划;核准本公司每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核准本公司每年度盈余分配”、“任免本公司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6]等就形同虚设。

      董事会难以如期举行的原因很多,但公股董事调动频繁以及因公不能按时出席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华通电机厂公股董事长一度为汪道涵,但“因公股董事调动很多,会开不起来”[7]。南洋兄弟烟草公司“1951年2月合营,董事会成立时开过一次会,至今两年多未开过,公股董事中央级、华东级都有,因此不易召集”。[14]在董监事会职能弱化的同时,董事会的职权集中于公股代表。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董事会实际上由公股董事掌握,工厂中具体领导及生产改革由党委与工会直接掌握,公司中一般行政调度则由私股正副经理负责”。[9]与此相适应的是私股董事、经理的职权弱化。在当时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中,公股的领导就被理解为采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而私方不理解这种制度安排,就会出现所谓“争职、争权、争地位”的状况。“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私股总经理×××表示:厂长应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用,厂长应向总管理处请示,不得越过总管理处径向领导机关申请核准”,“民谊药厂私股表示‘公股比例不到30%,私股70%以上,应以我为主’”。[3]之所以如此,问题的核心在于出发点不同。一个是以私有产权制度为依据,同股同权,股份面前人人平等;另一个则是基于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公股再少也是领导,私股再多也是被领导。正因为如此,当时的主管部门也认为:“资本家如何在合营企业中真正做到有职、有权,发挥其积极作用,是迫切值得研究的问题。”[9]

      五、企业制度变革之四:差异化的剩余分配

      与私营企业相比,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在受到政府部门较多直接干预的同时,在原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方面也得到政府更多的支持与照应,故而大部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经营一段时期后经营效益总体趋好。1952年,上海市58户公私合营企业除去合营时间较短的6户外,盈余企业45户,盈余总额达2240亿元,亏损企业7户,亏损额仅为100亿元。[3]另据交通银行1951年统计,15户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当年盈余346亿元,其中8户重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为40.2%,6户轻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为46.0%,1户纺织企业利润率为21.5%。[1]

      在私有产权制度下,企业盈余分配由董事会、股东会根据企业情况及股东要求自主决定,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的产权及治理结构已经发生了极大的变革,剩余分配制度自然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剩余分配制度的变革,首先表现在公私双方对剩余分配的态度上。通常情况下,公方主张不分配或少分配。“盈余最好留着扩大再生产,私股拿去收不回,不愿发股息红利”;私方则往往以企业章程及《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为据,要求按盈余状况及时进行剩余分配。而政府主管部门往往也会认为私方对剩余分配“表现为‘先要后争’、‘得寸进尺’,先要发,后争多发,先要股息,后争红利”。[9]1953年上半年,中财委为此专门发出“公私合营企业如有盈余,股息红利都应当发”[3]的指示,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才普遍得以名正言顺地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分配盈余。即使如此,一些企业还是会以各种借口延宕派发。如关勒铭金笔厂剩余分配“已决定发,并登了解放报,但迟迟不发,上面问到则推说:厂里生产忙,任务多,不得空”。[9]其次,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企业剩余分配的依据是参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即:“公司组织的企业在年度决算后,如有盈余,除缴纳所得税、弥补亏损外,先提百分之十以上作为公积,以为扩充事业及保障亏损之用。提存公积后的余额,先分派股息,股息最高不得超过年息百分之八。”[15]盈余分配的基本形式还是“四马分肥”,即国家税收、企业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股息红利大致各占企业盈余的1/4。但具体到各个企业,无论是章程规定还是实际分配,比例不尽一致。如天山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盈余在缴纳所得税及弥补亏损后,先提取10%为公积金;余额部分派发股东股息年息八厘;再有盈余,按照股东红利及高管层酬劳60%,安全、卫生、设备基金15%,职工福利及奖励金15%,技术改进及研究基金10%分配。[5]更多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虽有盈余,但碍于各种原因而使得分配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掣肘。当时有关部门的报告中提到:“在利润分配中最大的问题是大多数合营厂不发股息、红利。根据六十户中的统计,在一九五零年已发股红息的有四家,未发股红息的有五十六户;在一九五一年中已发股红息的有十一户,未发股红息的有四十九户(其中有可能因亏本发不出的);在一九五二年中发付股红利的只有一家(一般的尚未结算)。”[1]如南洋兄弟烟草公司,1949-1952年该公司的盈余在缴纳了所得税及提存公积金后尚余130亿元,但是股息、红利一文未发;天利电化厂、天原电化厂三年盈余200余亿元,也只是各暂付股息8亿元和10亿元。[1]

      股息红利的按时发放之所以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主要在于股息红利分配虽然是企业自身之事,但是否分配及如何分配的决定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公股代表及上级主管部门。如明星家用化工厂,“1952年股东会已召开,在股东会上主要责问为什么不发股息。目前也有小股东打电话去厂询问何时发股息。但在厂领导上因基建用去20多亿,故董事会决定股息不发。”天山化工厂历年盈利5亿元,但“自1951年度股息没有发”,是因为“感到股东分散,召开股东会不易,而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后,才可以发股息”。中国标准铅笔厂,“资方要求发股息,但厂需要基建”;华孚金笔厂私股股东也是“要求急于发股息”;等等。[13]当然也有一些合营企业做得比较好。如科学化工厂“公私合营后1951年度盈余已发,股东很满意,说这是从来未有过的事”。[13]可见,股息是否按时发放,主要的障碍并不在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而取决于企业及主管部门,这与扩展公私合营阶段及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的剩余分配存在较大的差异。

      六、对扩展公私合营的影响

      1953年6月,全国财经会议之后,上海市对公私合营企业进行了调查和整顿,意图由此总结和取得公私合营制度变革的经验和认识。[16]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1949-1953年上海市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在产权制度、企业治理结构、剩余分配等方面总体上都呈现出一种过渡性的变革状态。尽管新中国建立之后公私合营就作为一种具有崭新意义的企业制度被提了出来,并且付之于实践,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规及实践经验,公私合营企业制度实际上还处于一种尚未定型的过渡状态。

      首先,个别公私合营阶段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尚未公布有专门的法规条文,使得“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盈余分配等问题缺乏明文统一规定,因而在处理公私合营企业问题上往往感到缺乏依据”,[3]由此而来的问题是合营企业地位的不甚明确,不仅对合营企业带来直接影响,同时对主管部门的管理也造成相应困惑。“公私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多希望能及早公布办法”,[3]一些私营企业家更是认为,“为了使公私合营企业有轨可循,必须制定公私合营企业条例”。[1]正是在这样的状况下,当1954年扩展公私合营在中国全面展开之际,这个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1954年9月2日,政务院第223次政务会议通过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其次,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当私营企业产权制度向国营经济占领导地位转化,市场经济向计划经济转化中,公私合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始形成,并且出现了计划经济下特有的条条块块。由于缺乏经验,当时上海市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政出多门,最高领导机构是上海市委地方工业处,同时还有大大小小20多个上级部门。“有的还是双重领导,有的经常改变领导关系,而一般领导单位多系业务单位,各有一套,互不通气,虽然有关政策方针原则是由市委、市财委决定,但一般具体工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机构管理,造成企业中你管他也管,或部分环节无人管的混乱现象”。[9]如同为制药企业,“九福制药厂由工业局、卫生局双重领导。民谊制药厂属化工局与上海医药公司双重领导。有的企业除分属当地或华东业务机关领导外,中央业务机关也要直接抓。如中央化工局直接向天原、天利党员厂长发布指示,布置任务”等等。[1]正因为这些原因,当扩展公私合营开始之时,上海市委即在中央的批准下及时组建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重工业局、轻工业局、纺织工业局,以统一管理公私合营企业。

      再次,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主要是在对待私股以及私方人员的团结、利用上,到了扩展公私合营阶段,在总结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经验教益的基础上,特别提出和强调了需要注意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如针对董事会的形同虚设,提出“今后应把公私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作为公私双方协商的机构”,[3]等等。

      由此可以看出,在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尽管坚冰已经打开,航路已经开通,但是从宏观层面上看,有关的政策法律尚未完善,管理层级多头并列,权责不清;从微观层面上看,企业股权不甚清晰、治理结构稍见含混、对私方人员处置略显失当等都是明显存在的问题。1953年下半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由于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公私合营终于从个别企业公私合营阶段向扩展公私合营阶段过渡,企业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剩余分配制度等都面临着新的变化和转折。

      ①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的《上海市公私合资企业的参考资料》(上海市档案馆:B182-1-520)记载,1953年4月,上海市“公私合资企业共496户,其中合营企业60户……其余346户为合资企业”,实际上,公私合营企业与公私合资企业相加应该是406户,与所称总数496户不符合。另外,在该资料关于合营企业、合资企业情况表中,所记载的企业数分别也是60户和346户,故总数应为406户。

      ②该企业1952年12月归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业局领导。参见《公私合营华孚金笔厂第一次股东会议记录(1952年2月27日)》、《华孚金笔厂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时期临时股东会记录(1952年12月25日)》,上海市档案馆:A3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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