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网阜阳供电公司 安徽省 236017;2.国网亳州供电公司 安徽省 236800
摘要:输电线路点多面广,其大多位于远离城市的郊外以及边远山区,设备遭受外力破坏现象尤为严重。由于受人力、物力以及技术的限制,现行的输电设备定期巡视制度,不能及时、有效掌控线路本体及通道运行情况,加之电力行政执法的缺位,致使输电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处理线路通道隐患事务滞后且效率低下。
关键词:输电线路;电力设施;防护体系
1电力设施立体防护体系建设的实施背景
1.1电力设施防护的严峻形势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1.1.1盗窃破坏现象较为严重。
1.1.2违章建筑和树障清除较为艰难。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树木超高、距离偏近、交通通道建设损害电杆基础、垫方过高造成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直接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隐患。
1.2电力设施防护的现状与电网快速发展需求不相适应
1.2.1法规制度不完善,新形势工作需要难适应。现行的《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如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和清理树木上,《电力法》与《森林法》、《物权法》就容易引起争议,增加了线路清理难度和管理成本。
1.2.2宣传力度不够,思想认识有待提高。不少县级电力部门在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活动中措施单一,力度不足,效果不佳。一些基层政府及部门认为电力设施产权属电网企业所有,电力设施保护是供电部门自己的事,是电力设施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重要原因。
1.2.3部门职责不清,工作合力难形成。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实践中,基层各级政府、企业各自职责划分不清,各级政府、企业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能有效衔接,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1.2.4机制运行不畅,行政主体存在缺位现象。电力企业缺乏行政执法权,对于违规现象只能发送隐患整改通知书,无法处罚、无法强制执行。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专业技术等原因,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工作机制,难以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村(社区)一级在维护电力设施上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1.3电力实施防护的理念与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
1.3.1要把履行社会责任放到首位。企业是一个与其它组织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社会组织,必须统筹考虑消费者、国家、社会等各方利益,将履行社会责任放在首要地位,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营管理环境,适应新的发展理念。
1.3.2要把推进管理作为电力设施防护的关键。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是基层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管理内容,对传统的、单一的电网保护体制进行根本性变革,要坚持社会综合治理理念、全方位的推进电力设施防护的关键
2电力设施立体防护体系建设的做法
2.1完善法规制度,加大宣传力度
2.1.1国家电力设施防护法规全局观。国家颁布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重庆市于今年3月1日颁布了《重庆市供用电条例》,但这些法规和条例主要着眼于大范围和全局性。要加强对县级电力设施的防护,需要结合当地实际,对上级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进行细化量化,增强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2.2宣传形式多样化。加大宣传,提高意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责任感。充分利用网页和社会新闻媒体,把强化宣传教育,营造浓厚护电氛围作为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要以《电力法》、《保护电力设施条例》和《保护电力设施条例实施细则》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综治宣传月、公民道德宣传月、普法教育等宣传契机,有计划、有规模的开展宣讲、咨询活动。各镇街利用赶集日,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举办安全用电知识竞赛、宣传周、漫画展、板报展、刷写墙体标语、排演文艺节目等形式开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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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联合社会力量,建立防护网络
2.2.1联合地方党政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小组。在强化企业内部系统加强对电力设施防护的同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地方各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切实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来抓。
2.2.2加强责任落实。供电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配齐配强专业人员,设立专项资金和奖励基金,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的投入。由区县政法委牵头,每季度定期召开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落实公安、工商、规划、林业、城管、供电企业和相关镇街在电力设施防护工作的任务和职责,协同解决在防护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
2.2.3群防群治抓落实。广泛开展群众护线工作。建立健全镇街、村(社区)、用户三级电力设施保护组织,形成“镇街包线、村(社区)包区、户包杆”的管理模式,层层签订协议,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电力企业主导、群众广泛参与的电力联合执法队伍,积极主动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并以村电工为防护基本力量,组建县(区)、镇街、村(社区)电力设施保护三级联防组织,实行群防群治,从而形成执法监管“大协作”机制。
2.2.4探索有偿管护新模式。加强对保护电力设施人员的奖励,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赏罚分明,形成电力设施保护的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群众护线员的积极性。继续采取由专业员工护线与聘请群众护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群众护线员的作用。建立与周边地区的联防机制,加强沟通协作,互通情报,配合取证,配合追赃,以达到防治破坏电力设施犯罪的最佳效果。公开公布举报、咨询电话,结合举报的线索,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激发村(社区)一级的防范意识和打击积极性,筑牢维护电力设施的第一道防线。
2.3层层落实责任,增强防护合力
2.3.1明确责任解决设施保护问题。在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落实电力设施管护责任制。在各级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有利于供电企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衔接工作,明确发展改革、电力监管、公安、工商、林业、土地、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的职责分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事件要召开协调会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解决。
2.3.2加强自身建设促内外防护体制。推进电力设施保护体制内外的协调发展。电力部门在电力体制改革后,行政权利取消,义务范围增加,保卫机构精简,工作难度加大。在这种新的形势下,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调整工作重心和策略,以适应新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2.4依靠科技支撑,提高防护效率
2.4.1超前规划,合理设计。在电力线路规划中要超前考虑,在具体选择电力线路通道时,尽量考虑所选通道的合理性和运行管理的方便性,尽量避开城镇街道、开发区和林场,要与当地发展规划相协调。电力线路设计要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和地理条件,根据当地的运行实际,总结运行经验,适当提高设计标准,增加抵御自然力破坏的能力,对难以避开的城镇及林区宜采取高跨的线路设计。
2.4.2技术防护,保障电力设施。重视电力设施保护的科技投入,体现“科技强防”优势,采取一些新技术的应用,在规划建设输变电设施时,应同时规划变电站、线路等电力设施的技防建设,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
2.5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电安全
2.5.1创新手段搭平台,精确定位严管理。建立供电部门参与的建设规划会审制度,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建设或植树造林,供电部门都要参与共同勘察,并签署意见后,规划、土管、城建、林业、水利等部门再审批项目,从源头上防止电力设施遭受破坏,形成电力设施保护“大保护”格局,变事后保护为事前防范,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管。
2.5.2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惩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有效的办法,是遏制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最有效的手段。实践证明,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仅靠供电企业自身必然力不从心,防不胜防,必须构建新型的预防和惩治体系。
参考文献
[1]胡岩,贾冰.电力工程项目管理的三要素分析[J].东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9-15.
论文作者:王中华1,张奥2,陈晴2,杨少君1,周军1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3
标签:电力设施论文; 防护论文; 工作论文; 线路论文; 电力论文; 社会论文; 通道论文; 《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