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内部人的约束:从外部角色进入角度的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角度论文,角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中国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
中国国有企业存在较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已是不争的事实。不仅一般的国有企业是如此,即使较具现代企业特征的上市国有企业也同样如此。对具有完整的董事会成员资料的406家上市公司的分析表明, 平均内部人控制度(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67%,其中内部人控制度为100%的公司有83家,占有效样本总数的20.4%;在70%~100%之间有的145家,占35.7%;在50%~70%之间的有86家,占21.2%; 在30%~50%之间的有54家,占13.3%;小于30%的只有38家,仅占有效样本数的9.4%(何俊,1999)。 这一数字大大高于市场经济国家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内部董事人数占全部董事人数的比例不过25%。
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企业与财产所有者代表(政府)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经理人员拥有企业的全部信息,包括企业经营状况、专业知识等。政府则由于处于企业的外部,或者说,处于长长的代理链的另一极,使其对企业的了解只能是间接的、第二手的和不完全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采取一些手段谋求个人私利,损害所有者利益是很容易的。第二,政府赋予企业经理人员的收益权与其责任也是不对称的。政府不断要求经理人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但赋予经理人员的收益权却极为有限。对企业经理人员来说,与其提高经营管理和效率水平,多拿一点奖金,还不如另想办法扩大对企业的控制权更合算。第三,财产权利约束不到位。政府(或相关部门)是约束企业行为的惟一主体,但它对企业行为的约束不是财产权约束,而是行政约束,这种行政约束的强弱取决于企业经理人员与政府官员的交际或讨价还价的能力。政府约束企业行为的常用手段是任免企业经理人员,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任免却衍变出不少腐败行为。因为经理人员的在职权利使其与大量的“控制租金”联系在一起(钱颖一,1995),丧失经理职位也就同时意味着相关租金的丧失,于是,为保住或谋求经理职位,在位经理或不在位人员与政府官员的权钱交易就逐渐蔓延开来。如果要保住或得到经理职位,他就会尽力扩张对企业控制权,并利用这种控制权牟取各种利益,因为他决不会白白地向政府官员“付费”。第四,缺乏外部角色的约束。对于现代国有企业来说,外部角色主要包括社会董事和银行。在传统国有企业体制下,外部角色只有银行,而银行与国有企业一样,不过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基本不存在企业化的经营体制,银行也就谈不上对企业的约束。在国有企业转轨中,银行的企业化和市场化改革却严重滞后,加之国有企业体制本身的改革步伐迈得不大,因此来自银行的约束力度仍很小。社会董事尽管在一定范围内(主要是上市公司)出现,但构成极不合理,且有与内部人“合谋”倾向,所以来自社会董事的约束也极其微弱。
前三个方面实际上可以概括为财产所有者的约束问题,这样,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便有两条出路:一是财产所有者作为经济主体而非行政主体的进入;二是外部角色的进入。关于前一个方面,作者另有文章分析,这里只讨论第二个方面。
二、社会董事对内部人的约束
社会董事即非企业内部人董事,也称外部董事,其中既有股权董事,也有非股权董事,特殊情况下还有临时董事。股权董事在西方国家常被称为“当然董事”,意指依照股份居多原则而产生的董事。由于股份是等权的,因此持有股份多选举权就大,结果大股东在选举中往往稳操胜券,从而出任董事、董事长要职。非股权董事则是指只持有少量或不持有股权而参加董事会的董事,他们所占比例不大,但可以代表职工和社会个别投资者的利益,有益于董事会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非股权董事一般包括:工会系统选出的职工代表;社会消费、环境保护等社会保障团体的代表;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专家,如高级审计师、高级工程师、经济学家、法学家、高级律师、著名经营管理专家等。临时董事是指当董事之间在公司业务和管理上意见分歧很大,董事会不能为其行为进行所需要的表决,致使公司业务和管理不能再有利于股东时,由法院为其指定代行董事职权的人,临时董事人选不能是该公司或任何分支机构的股东或债券人,也不能是该公司破产时的财产管理人。临时董事拥有公司正式选举的董事的一切权限。
社会董事所占比例在各国法律中有不同于的规定,英、美、法、瑞典等国比例较高,而日本则较少。如1990年美国上市公司的社会董事比例为56%,日本则只有24%,不到美国的一半(李维安,1995)。单从美国公司看,许多公司的社会董事在60%以上,如Ford公司有董事14名,其中社会董事10名,占71.4%;GE公司有董事15名,其中社会董事11名,占73.3%。在美国的全部社会董事中,60%以上是现任企业的经理,他们具有丰富的经营经验,但最近一次任命的社会董事,绝大多数是教授、律师、专职公务员等高级专门人才。社会董事一般不领取工资,只拿一定的津贴或称车马费(年终时还享受一定的奖励性报酬),表明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信任托管关系。
信任托管的基本前提是,所有者对他们所选择的董事是充分信任的,他们对公司的信心正是建立在这种信任基础上的,而这种信任又是因为《公司法》对董事义务有严格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的首要义务是“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各国法律规定看,董事一般有三种相互联系的义务:一是注意义务,即要求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给予的注意要像处理自己事务上所达到的程度那样,换句话说,就是要像关心自己利益一样关心公司利益;二是忠实义务,即禁止董事背信弃义和自我交易;(注:董事违背忠实义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以谋取利润;二是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谋取利益。各国立法并不绝对禁止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或利用公司机会,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其一,有合同利益关系的董事须在董事会上陈述其利益的性质;其二,董事不得在与他有利益关系的合同决议会上投票;其三,非经公司同意(即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的批准),董事不得以其在公司的职位关系获得利益(刘灿,1996)。)三是竞业禁止义务,即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董事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相同的业务,这是忠实义务的一种派生义务。对董事义务的这些规定对于保护股东利益,防范经理人员假公济私,无疑是有一定意义的。
然而,社会董事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却颇有争议。我们认为,只要法律健全和执法严肃,且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社会董事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内部人的约束作用。但问题是,法律的健全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可能永远都是相对的。完整意义上的、作为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也许能使社会董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限度,可现实中的市场经济并非能够做到这一点。实际的情况是,董事进入企业后,滥用职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董事甚至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谋取个人私利。这并非是因为法律对董事义务的规定过松,而是一些董事进入企业高层后成了内部人。这部分演化为内部人的董事在进行决策时,不会再从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而是通过与企业其他内部人合谋,以广大股东的利益为赌注来尽力放大自己的利益。法律对董事与内部人的交叉往往无能为力。
中国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社会董事的作用更难发挥。最突出的问题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兼任。据测算,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股份公司占83.3%,(注:这项数据是根据1998年3月底的762家上市公司计算出来的,计算时将只设董事长不设总经理的股份公司与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股份公司视为同一性质而计算在内。)国有股份制公司更是高达90%左右,而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股份公司则凤毛麟角。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为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方便和机会,表现在:(1 )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使内部人(特别是总经理)在公司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地位,没有什么人能够有力量动摇这种地位。(2 )总经理利用其权威地位可以阻止其他较大股东,如法人股进入企业;也可以左右董事会规模和人员构成,使有利于自己的人员进入董事会,并通过缩小董事会规模以达到控制董事会的目的。(3 )由于法人股进入企业受到限制,使得具有较大力量约束内部人的机构投资者在这些企业难成“气候”。
一项跟踪调查研究的成果可以较好地说明这一点。这项成果表明,在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的股份公司中,一般国有股比重较高,法人股比重较低,分散的个人股和职工股居中(其股份居高对总经理的权威非但不构成威胁,反而是有利的);与之相对应,董事会规模则较小,董事会人员构成中法人股代表较少,经理比重较高(参见表1)。表中显示,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股份公司比不兼任的股份公司,国有股比例平均高7.79个百分点,法人股比例平均低8.77个百分点,个人股(包括职工股)差别很小;董事会规模平均低近3人,董事会中经理比例平均高14.12个百分点,法人股代表平均低11.22个百分点。
强化对企业内部人的约束,上述情况就必须改变。具体措施是:(1)用法律保护自由竞争,取消非国有股份, 特别是法人股份进入国有企业的障碍;(2)严格社会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规范其行为, 要对社会董事与企业内部人的勾结施以制裁;(3)提高董事素质, 适当增加专家董事的比例;(4)限定董事长必须是股东, 非特殊情况不能兼任总经理;(5)界定各机构或权利人的权限范围,严禁侵权行为。
表1
董事长兼任和不兼任总经理环境下的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特征
公司类型 总体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国有股比例(%)平均数 44.90
47.17
最低数
0.000.00
最高数
79.679.6
法人股比例(%)平均数 34.40
31.23
最低数
1.000.00
最高数 82.87
75.00
个人股比例(%)平均数 32.35
32.44
最低数 17.00
17.00
最高数 73.00
54.00
其中:职工股比例(%) 平均数
6.806.98
最低数
0.000.00
最高数 25.79
25.79
董事会规模(人)
平均数 10.769.79
最低数 5
5
最高数 19 17
董事会中经理的比例(%)平均数 41.31
46.18
最低数 12.00
15.00
最高数 80.00
80.00
董事会中法人股东代表比例(%) 平均数 33.01
29.14
最低数
0.000.00
最高数 100.00 100.00
公司类型
董事长不兼任总经理
国有股比例(%)平均数 39.38
最低数 0.00
最高数 75.0
法人股比例(%)平均数 40.00
最低数 1.00
最高数 82.87
个人股比例(%)平均数 32.18
最低数 17.00
最高数 73.00
其中:职工股比例(%)平均数 6.50
最低数 0.00
最高数 24.96
董事会规模(人)
平均数 12.60
最低数 6
最高数19
董事会中经理的比例(%)平均数 32.06
最低数 12.00
最高数 50.00
董事会中法人股东代表比例(%) 平均数 40.36
最低数 0.00
最高数100.00
资料来源:田志龙、杨辉、李玉清:《我国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些基本特征研究——对我国百家股份公司的实证分析》,《管理世界》,1998(2)。
三、银行对内部人的约束
在目前的中国,银行对企业内部人的约束是很软弱的,但潜力很大。这可以从不同融资方式信息需求的差异和国有企业的债务比重中看出。
众所周知,股东通过股票市场对企业的约束,是以股票价格为中介,通过企业被收购的威胁,来达到约束企业内部人行为的目的。这种约束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企业定期、真实地公布各种经营财物信息,市场又把企业披露的信息反映到股票价格中,股东以此对企业做出正确的评价。但是,这个前提在短时期内恐难具备,或者说,股票市场在短时期内恐难成熟。长期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会计制度主要是从政府如何方便管理企业角度来设计的,根本不存在为外部投资者提供决策信息的概念。90年代以后,企业会计制度开始改革,力图及早实现与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接轨,但要最终实现接轨,需要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
信息披露的缺陷直接影响着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因为不同的融资方式对信息的要求是有差别的。企业若想通过股票市场顺利地进行直接融资,信息必须是充分的,否则投资者就难以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在有效的股票市场中,股价包含着投资者可获得的全部信息,信息在股市上迅速传播,既简单又有效,每个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机会是平等的,由此进行的资源配置,可以同时满足效率和公平(指机会均等)的要求。但股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投资者很难掌握企业的全部信息,从而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股价也可能偏离其价值。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较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也就较为严重。其实,即使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信息不对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股票市场也并不像许多人想像的那样完美。另外,投资者对企业公开信息含义的理解也影响着直接融资的效用程度。中国股市上的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是抱着很大的投机心理去投资的,他们很少考虑其投资的用途和效率,当然也很少花费精力去监督和约束其资金使用者的行为,这反映了中国股市上的投资者尚比较幼稚。股市上直接融资的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就要求投资者必须是贤明的、理智的人,幼稚的投资者不可能带来资源的合理配置。
企业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却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间接融资情况下,银行会根据一定的基准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挑选优良企业优先贷款。银行在审查企业时,除了利用市场上的公开信息外,主要通过经办企业的日常往来结算账目、在企业董事会中占据重要席位等途径获得企业的内部信息。虽然通过银行进行间接融资会造成信息的某种程度的分割,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是一种次优的、现实的选择(王信,1997)。更重要的一点是,某一银行得到的企业信息,除了自己利用外,还提供给参加协调融资的其他银行,对其他银行也是一个暗示信号。这样,一个银行得到的信息,就成为所有利益相关银行的共同财富,从而节约了各银行重复审查的费用。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何者对企业的约束更有效,取决于股市发育和银行的市场化程度,因为约束所依赖的信息的完备和取得要以经济主体具有获取信息的动力为基础,而只有发育的市场才能提供这种动力。客观地说,我国不仅股市欠发育,银行的市场化也同样滞后。然而,发展银行对企业的约束可能更具现实性,起码在短时期内是这样。在我国企业的资产结构中,尽管近几年股票市场扩容速度较快,但股份制企业总归占很小比重,从而所有者权益(对股份制企业即为股东权益)提高并不快,负债比重依然远远高于所有者权益比重。以工业企业为例。1994年全部工业企业负债比重为65.22%,所有者权益比重为34.78%,前者高出后者30.44个百分点;1997年全部工业企业负债比重为64.82%,所有者权益比重为35.18%,与1994年相比,二者仅下降或上升0.4个百分点,前者仍高出后者29.64个百分点。 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结构变化也不大,1994年负债比重为67.92%,所有者权益比重为32.08%,相差35.84 个百分点;1997年负债比重和所有者权益比重分别为65.09%和34.81%,仅下降或上升2.83个百分点,二者依然相差30.28个百分点。
那么,股份制企业的资产结构又如何?从近几年的发展态势看,负债比重在下降,股东权益(即所有者权益)比重在上升,但1997年负债比重仍达48.15%,与股东权益(占51.85%)几近平分秋色(参见表 2)。
表2上市公司资产结构
年份
199419951996 1997
负债总额(亿元)1 718.30 2 236.653 278.734 653.32
负债比重(%) 51.6952.22
51.65
48.15
股东权益(亿元)1 605.95 2 046.473 069.245 010.89
股东权益比重(%) 48.3147.78
38.35
51.85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主编《1998中国上市公司基本分析》有关数据计算。
负债比重高表明银行承担着企业价值变动的很大风险,或者说,当企业破产时承担风险的股东资本较小。当企业财务发生困难时,本来不会受到影响的银行贷款,由于负债比重高,也有回收不了的可能。换言之,银行必须分担一部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通过贷款给企业,实质上是对企业供给了一部分风险资本(汪志平,1995),如果银行完全是市场化的,它势必会受到刺激去努力监督和约束企业的行为。
比较一下市场经济国家对企业内部人的约束机制,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规律,即企业负债比重较高(相应地,所有者或股东权益较低)的国家,银行的作用就大些,而股市的作用则小些,如日、前东德、法等国;反之,企业负债比重较低(相应地,所有者或股东权益较高)的国家,银行的作用就小些,而股市的作用则大些,如美、英等国。我国企业的负债比重与前东德、法国不相上下,比日本低。由于日本企业的负债比重最高,银行对企业的约束较为典型和有效,因此我们不妨对日本的经验稍做介绍。
日本企业较少受到“市场监督”的支配,而是较多地受到被称为“主银行”制度(“机构监督”制度)(注:日本的主要公司和大型金融机构(主银行)都属于交叉持股制度,这被称为“机构持股”制度。)的约束。主银行不仅是企业最大的贷款者,而且常常是借款企业的最大股东。其基本机能是:(1 )通过主银行的监督机能和信息生产机能,全社会对企业的监督费用和信息费用得到削减,利用企业信息时的信息搜索费用也得以减少;(2)主银行对市场有替代机能, 这就减少了企业被吸纳合并的不安,企业因此可以放弃追求在市场上披露的短期会计利润;(3)主银行可使资金交易内部化, 促使企业积极地向银行提供经营财务信息,缩小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性,也减少了企业投资时的内部资金制约;(4)主银行制度下股票的债券化倾向明显, 一般股东的发言权由此减少,企业可以从长远角度来规划投资,安排经营;(5)主银行对经营危机的企业采取救济政策,从而减少了资源浪费, 促进了社会安定(汪志平,1995)。
主银行制度的上述机能对我国加强对企业内部人的约束是有借鉴意义的。由于股票市场(更广泛地说是证券市场)对公开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要求很高,而我国恰恰是股票市场发育不足,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时有发生,因此股票市场对企业内部人约束的效用是较低的。可行的选择是在积极稳妥地发展股票市场的同时,发挥银行对企业的监督作用。
不过,借鉴不是盲目模仿,需要注意主银行制度作用的环境。主银行制度在80年代之前,特别是战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效果较好,原因是这个时期企业部门尚未面临必须进行基本重构的任务。但自80年代初以来,日本的产业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日元迅速升值迫使制造业重整其国内的生产系统。不幸的是,在绝大多数产业部门,“机构监督”制度倾向于保护那些更愿意避免进行迅速结构变革的现有经理人员和雇员的既得利益,拖延了这种必须进行的变革过程。直到80年代后期发行可转让债券部分支持的日本设备能力和金融投资的扩张,可以看成是日本公司治理结构中“机构监督”的失灵。目前,日本的金融体系正面临着如何重构公司治理结构,使之适合比过去更加证券化的公司融资格局(崛内昭义,1997)。
中国导入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制度,有必要对银行进行如下几项改革:
1.银行的企业化和商业化。国有银行是中国现行金融组织结构的主体,但其目前的产权制度与市场交易制度不相适应。按照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交易主体必须具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并承担自主选择所带来的后果与责任。但这些只有在交易主体具有了独立于他人的人格,具有排他和可转让的产权后才能实现。对银行来说,其贷款是通过交易换取对别人(如企业)的债权,它不仅享有交易产生的收益,也必须承担对债务的义务或对贷款的责任,就是说,它要对债务人实施监督,否则,其贷款就难以保证完全收回。然而,中国现行的银行制度难以刺激其对债务人的有效监督,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有待于对银行进行企业化和商业化的重新构造。
2.发展银行对企业的产融一体化。银行对企业的产融一体化是当今发达国家资本运动的一种普遍形式,同时也是一种通行的产权组织形式和企业资本规模扩张的有效途径。目前制约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资本金不足,而银行对企业的投资又仅限于贷款这一间接方式,直接投资和参股因受制于《商业银行法》某些条款的约束,尚属空白。令人欣慰的是,近几年来不少学者和实际部门致力于探索主银行制度在中国的运用,以使银行成为企业部分股权的所有者,这无疑是解决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重要方式。不过要注意的是,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对银行对企业持股比例必须做出限制(如10%以内),以防银行操纵企业,可以考虑将已往银行对企业贷款中的、在契约期内已无望收回的部分转换为银行对该企业的持股,这可能是一种既便捷又可行的方法。
3.构筑银行的稳定机制。日本主银行制度的有效性有一个重要前提,即保持银行制度的安全稳定。中国的国有银行有强大的国家财产做后盾,似乎不存在不稳定的问题。然而,随着国有银行的企业化和商业化,不稳定性必然会产生,即使不会破产,其信用也有出现危机的可能。最可能的危机来自公众对银行体系失去信心,导致同时大规模提现,进而引起金融恐慌。要避免这类现象发生,关键在于银行有良好的经营作风和效率,而银行的良好作风和效率又取决于对银行约束机制的构造。如何构造对银行的约束机制,可考虑对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股东(包括国家)来约束银行的运营,同时辅以国家一定的政策支持。
此外,导入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制度,还必须大量增加银行对企业的调查和信息分析人才,以加强对企业信息的搜集和积累,以及信息分析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提高其作为审查部门的地位和发言权。对银行本身的发展来说,可聘请有经验的日、德等国家的专家当顾问,以尽量避免银行改革中的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