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实施构想_社会保障基金论文

论我国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及实施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保障论文,模式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公平、社会进步和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重要的保证和推动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和保障体系构筑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本文在对各种社会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社会保障的选择模式及具体实施构想。

一、社会保障模式比较分析

目前,国际上大致有四种社会保障模式:第一种是“保险型”,美、日等国家实行这种模式,它贯彻“选择性”原则,强调个人责任,给付与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三方负担或两方负担;第二种是“福利型”,英国、瑞典等西欧、北欧福利国家实行这种模式,它贯彻“普遍性”原则,范围包括“从摇篮到坟墓”的各种生活需要,按统一标准交费、给付,保障基金主要由国家税收解决;第三种是“国家型”,原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这种模式,社会保障完全由国家包下来,职工个人不交纳费用,费用由单位负担,由国家统一的保险组织经办,并由工人共同管理;第四种是“储蓄型”,它实际上是强制储蓄,强制劳方或劳资双方交费,以职工名义存入储金局,职工退休或其他需用时,连本带息发给职工。

“福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基础上,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不适应,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由于包得过多,标准过高,已陷入严重的支付危机,正在进行调整改革。“国家型”的社会保障模式,由于社会保障完全由国家包下来,费用单位负担,个人不交费,不利于培养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不利于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也不利于劳动力流动。“储蓄型”的社会保障模式,虽然有利于树立职工自我保障的意识,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但这种模式缺乏社会统筹,不能发挥社会保障的调剂互助功能,是一种初级的原始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险型”的社会保障模式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企业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金,政府拨款资助,公民只有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权利后,才能依法领取各种社会保障津贴,对公民来说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保障的覆盖面大,几乎包容了社会全体成员;三是多种保障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们生、老、病、死、失业、伤残的后顾之忧;四是表现在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形成社会保障基金,增强社会保障的经济后盾。“保险型”模式实行社会统筹,可以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互助互济的作用,对于经济尚不发达的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来说,是有助益的。

二、社会保障模式选择及特征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80年代以前,对退休养老、失业、医疗等实行“企业”保障,80年代后逐步实行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从模式上看,基本属“国家型”,被保障人不交费或交费很少。进入90年代后,开始对“国家型”模式进行改革,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但目前尚处在不全面、不规范和不完善状态。通过上述比较分析,结合现状和国情,我国应实行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化、多层次与“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险型”模式。这种模式应有以下特征:

1.保障范围包括全体劳动者。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应建立所有劳动者都有权享受的、实施范围普及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然,建立普遍范围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目标模式,实现这个目标只能是逐步的、渐进的。

2.一体化的法定基本保障制度。由于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利,市场经济又要求劳动者在社会范围内自由流动,因而,社会保障应对所有的劳动者在筹资比例和给付标准上是统一的,不应由于所有制和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这就需要建立不分所有制用工形式及地区差异、基本保障统一立法、统一筹资比例和给付标准、统一管理的一体化的基本保险,以利于劳动者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

3.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企业职工来说,除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以外,经济效益好的企业还应建立补充保险,以发挥社会保险在体现公平为主的前提下,兼顾效率的作用。对一部分收入较高的职工,鼓励其进行个人储蓄保险,使其在丧失劳动能力后能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

4.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筹资制度。社会保障是以国家为主体兴办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预算安排一部分,加上受保障人及其所在单位依法缴纳一部分,共同构成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且个人及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以税的形式,保证其筹集的规范化、社会化。个人缴纳一部分资金,有利于树立自我保险意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结合,筹集的经费必须基金化,并使其保值增值。

5.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保障应建立统一的政策和领导机构,如社会保障委员会或社会保障部(局),统一领导社会保险事业,防止多头领导,政出多门。同时,社会保障的管理部门与经办部门应该是分离的,经办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且是相对独立的,以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

三、我国实施“保险型”模式的具体构想

“保险型”模式确定后,采用何种措施进行操作,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否恰当,是否科学合理,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巩固,是至关重要的。借鉴国际上许多通行的作法,我国应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确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及加强社会保障立法。

1.开征社会保障税,克服现行统筹办法弊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我国逐步走上了市场经济轨道,社会保障制度同样做了重大变革。为此,我国选择了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模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基金,这笔款项由企业和职工各分摊一部分,并由企业向统筹管理机构缴纳。以社会统筹方式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是改革的过渡形式,它使资金的筹集脱离了企业独立自主的轨道,而且有专职的资金管理机构。但是同样必须看到这种模式本身与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把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推上了行政化轨道,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性资金筹集混乱。而世界各国凡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是由立法强制实施的,在资金筹集方面,以征收社会保障税来体现。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征税方式代替现行社会统筹方式,变行政性收费为强制性缴纳。开征社会保障税有其积极的意义:

首先,社会保障税面向全社会开征,税基大、税源普遍稳定,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有利于克服社会统筹比例不一、筹资范围窄、社会保障面小的现状。其次,征收社会保障税是使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彻底社会化的一个途径,能够消除社会统筹资金管理分散、各自为政的弊病。第三,以税收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使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举办社会保障事业的需要,及时对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进行调整,实现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分配的有效控制和调节。税率的确立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关键,同时也是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难点问题。在制定税率时既要考虑到国家的承受能力,又要考虑到个人的支付能力,同时还要考虑到全国各地区的收入差距。

2.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合理运营社会保障基金。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而国家财政担负着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任务,因此,社会保障资金属于国家财政预算范畴,应该成为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预算在许多国家成为广泛流行的一种制度,据《世界政府财政年鉴》1990年所提供的118个国家的资料表明,至少有68%的国家采用了这种制度,包括除日本以外的所有发达国家和很大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我国有必要采取符合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通行惯例,稳妥慎重地建立社会保障预算。

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以社会保障税为主要收入来源,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得到全面反映,收支管理及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活动规范化,各项政策措施完整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预算体系。

结合这一目标,对社会保障预算表作如下构想:

我国已确定了实行复式预算,应在复式预算中建立社会保障专项基金收支预算,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当财政发生赤字时不能直接动用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弥补,应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来解决,当社会保障基金收不抵支时,也不应单纯依靠财政预算拨款来解决,应及时对社会保障的筹资率或支出标准进行调整,尽可能使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自求平衡。一般地,当年社会保障预算应有结余,结余部分转入下年“社会保障储备资金”,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应进行投资,确保其保值、增值。

当前,在未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之前要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精神和原则,争取将现在分散在有关部门中的保障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为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开路。其近期目标应是:先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保障金、社会福利基金等纳入国家预算,财政部门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同时,对各类预算科目中编列的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费、行政事业离退休费等各项社会保障经费支出从其他类中划出来,单独设类予以反映。待这一目标基本达到后,再向最终目标迈进。

3.确立新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世界各国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失业率的上升,社会保障资金收不抵支,出现了支付危机,迫使许多国家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其中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各国来说都是首当其冲的。管理体制的变革突破了保险基金长期以来的行政性管理,走向了市场化的营运管理,同时加强了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职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此我们要重视借鉴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变革的经验,深入研究国情,要顺乎客观规律,探索和抓住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问题,确立新型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1)政府设置统一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从世界各国情况看,多数国家都设有一个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综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如英国的社会保障部,法国的社会事务就业部,加拿大的卫生和福利部等等。我国也应设立社会保障部(已设立),统一综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彻底解决多部门管理的矛盾。国务院设立社会保障部,各省相应设厅(局),把现行分散在多部门的社会保障管理职能和人员合并,集中统一管理社会保障事业。其主要职能是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规划,草拟社会保障法规、规章等,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项保险、保障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划的执行情况。(2)科学地设置社会保障基金营运管理机构。从社会保障机构中分离出一个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经营公司,本着节俭、精干、高效的原则,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

社会保障基金经营公司职责之一在于:组织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开征社会保障税后,基金经营公司可采取“代扣代缴”和“申报纳税”两种方式进行征管。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由企业实行代扣代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申报纳税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由国家预算直接安排支出。对于不缴、少缴和拖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充分利用和发挥税收的强制作用,推动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职责之二是:拨付社会保障资金,保证一部分贫困人员的最基本生活需要,以及劳动者年老时的生活来源,保证各项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的资金需要。职责之三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结余实现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使用和投向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及收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要求结余投向应是无风险或基本无风险事业;流动性原则要求保证基金支付的及时性,避免基金投资可能造成的周转困难;收益性原则即保证基金结余的保值、增值,克服通货膨胀因素对基金的侵蚀作用,为保险事业正常运行奠定基础。

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依法实施管理保障事务。为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必须改变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缓慢的局面,尽快把改革中已经确认的各项社会保障活动的准则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果,为社会保障管理提供法律保证。要加快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化、一体化的立法,规定基金筹集模式、来源渠道及各方负担比例和基金保值增值的途径,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要加快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养老、工伤、失业和医疗保障等单项法规,从理论和立法上为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综合性法规作准备,实行单项法规和综合法规并举的方针,及早建立《社会保障法》,为各单项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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