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辟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述评_两岸经济论文

开辟海峡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述评_两岸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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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开放赴大陆探亲后,特别是国务院于1988年7月3日颁布了《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来,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十分踊跃,形成热潮。1993年初,尤其是在具有深远意义的“汪辜会谈”的影响下,台湾同胞在大陆的投资热潮,继续升温上涨。在1992年投资项目和协议金额均超过历年总和的基础上,1993年又有了大幅度增长,全年新增台湾同胞投资项目超过一万项,协议金额超过100亿美元。台胞投资数额增大,结构趋向多元,投资区域向内地省、市扩展,这不仅对大陆的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动了台湾经济的增长。这些进展的取得,重要原因之一是与我们大力改善台胞投资环境,特别是保护台胞投资合法权益的涉台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分不开的。大家知道,1988年以来,国务院除了颁布《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以外,还发布了《关于实施<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此外,1990年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福建省沿海地区设立台商投资区的批复》以及《关于福建沿海地区台商投资区减征、免征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通知》。与此同时,一批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诸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0年7月通过的《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实施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1990年7月发布的《沈阳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办法》。另外,地方有关部门还发布了一批规定,诸如: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1990年8月发布了《山东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汕头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1990年3月发布了《汕头经济特区鼓励台湾同胞投资暂行规定》等等。应该说,上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定,对规范台胞投资起到了保护和鼓励作用,保障了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了投资环境。但是,也必须看到,上述法规和规定的立法层次还不高,地方差异大,立法不统一,使得涉台经济立法还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台湾同胞来大陆投资办厂的热潮。

今年3月份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涉台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是在总结几年来实施《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的经验基础上,吸收了广大台湾同胞及台湾有关方面意见,以法律的形式,对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加以确认。它将为今后更好地解决台湾同胞投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纵观《保护法》,从立法宗旨、原则及法条无不体现了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方针,顾及到台湾同胞的各种利益,条文用辞严谨,简明扼要。

《保护法》第1条宣示了立法宗旨。明确规定该法目的是保护和鼓励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大陆投资,保护台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法》第2条为台湾同胞投资作了法律上的界定。即明确规定台胞投资的性质属于特殊的国内投资,以与外商来华投资相区别,体现了两岸共同主张的一个中国原则。同时指明本法作为单项专门法律不可能涵盖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台胞投资的所有规定,“本条未规定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台湾同胞投资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执行”。目的为了对台湾同胞投资大陆给予尽可能完善的保护。

《保护法》第3条对保护者及被保护者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国家作为保护者将依法对被保护者的投资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给予有效的保护。其中“其他合法权益”的内涵极为丰富,包括了台商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民事权利在内。有的台商认为该法没有对台商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条文规定,是一种误解。该条第二款对被保护者的义务的规定,应该是被保护者的各种利益得到保护的必要条件。

《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是对台湾同胞投资者优惠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将台商区别于一般的外来投资者及大陆企业的特殊规定。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两岸密不可分的血肉亲情关系,考虑到祖国的统一大业,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切身利益和为了消除一些台胞投资者的疑虑。这一条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的投资不得不实行征收时,应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合情合理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台湾同胞投资者对此是能够理解的。

《保护法》第5条至第12条规定了对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各种具体权益的法律保护;规定了台湾投资经营企业的各种形式和程序;规定台胞投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还规定了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诸如组织“企业协会”,投资收益和其他合作收入及清算后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台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亲友作为其投资的代理人等等。这一系列规定充分体现了本法对台胞投资者的切实、具体的保护。

《保护法》第13条重申台湾投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事实上台资企业在大陆一直受到优待。这里实际上指明关于对台胞投资的优惠政策,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22条,已作了明确规定,这部法律就不再作具体规定。除了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以及22条以外,各地方政府还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制定了某些更为优惠的地方法规和政策,这一点是所有在大陆投资的台湾同胞所能深刻体会到的。

《保护法》第14条规定了台资企业与国内其他省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商务纠纷的解决方法。仲裁是台胞投资者颇为关心的问题。本条第二款作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这一条款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大陆或者香港以及其他的仲裁机构仲裁。了解情况的台胞投资者很清楚,多年来这一直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办法。

《保护法》的颁布和施行,将进一步促进台湾同胞来国内投资办企业,这势必为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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