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调整的内在机理及其影响因素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机理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产权稳定性具有重要的行为激励意义。对农地制度的研究表明,地权稳定不仅有利于激励产权主体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姚洋,2004),而且有利于拓展土地的金融功能,因为地权稳定能够提高土地的可抵押价值(Feder et al.,1988)。不仅如此,地权稳定还有可能激励农户改善土地的产出效率(集约利用农地)、通过增加投入获取更高流转租金(Besley,1995)。自新世纪以来,中央政府不断强化赋予农民长久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从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3年农业部推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等中,可以发现,赋权、强权、稳权和维权,已经成为中国农地政策与法规的基本导向。 写在纸上的制度与实际实施的规则并不总是一致的,农地制度尤为如此。在中国农村,一套关于农地产权的政策法规,往往具体表达为实际运行的乡规民约,正式制度会因此大打折扣。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框架内,农户成员权的天赋性与公平性,决定了赋权均分的必然性。由此,正式制度实施的地方化与乡土化,使得农地调整成为了发生于农村地区的普遍现象。 中国农村的地权调整具有多样性。一是所有权边界的调整,包括对村庄土地集体所有权空间范围的调整。这种方式主要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目的是解决村庄集体土地相互间的“插花”问题。二是目前普遍存在的承包经营权边界的调整,重点是根据人地关系的变化进行调整。调整方式可以讲一步细分为“大调整”和“小调整”。“大调整”是指在村庄集体范围内对农户原已承包的土地全部打乱重新分配,其操作形式分为“只动面积不动地块”、“既动面积又动地块”;“小调整”是指在承包期内对部分农户之间实施承包土地的多退少补,具体操作方式包括利用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进行补差、在“人口增减户”之间直接对调等。本文关注后者。 学术界围绕农地调整的利弊之争一直较为激烈。反对调地的理由主要是:农地调整破坏了地权稳定性,不利于土地长期投资,带来农业生产效率损失,导致土地资源退化,阻碍农地市场发育,妨碍农村劳动力转移等(Li et al.,1998;姚洋,2000;俞海等,2003)。对农地调整持中立态度或赞同者则认为,农地调整并非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且具有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功能和基层“维稳”的功效,并进一步质疑地权稳定性与农业投资之间的关联性(许庆、章元,2005;Kung and Bai,2011)。 本文的问题是,相对于农地产权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为何看似低效率的农地调整能够普遍而长期存在。具体而言,①在统一的正式农地制度安排下,为什么有些地方频繁调地,而有些地方甚少发生?②为什么在不同地区农地调整会表现出“大调整”与“小调整”的差异?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方案需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那么,农户谈判能力如何影响农地调整? 本文基于对农地赋权机理的分析,重点阐明制度环境、资源禀赋和农户谈判能力等因素对农地调整的影响。全文除引言外,第二部分梳理农地调整的研究文献,分析农地调整的决定机理;第三部分基于问卷调查数据,对农地调整状况做简单的描述性分析:第四部分对农地调整影响因素进行计量分析;第五部分是结论与讨论。 二、理论分析 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背景下,农户凭借成员身份拥有着农地调整决策的参与权,从而使得农地调整具有公共选择的性质。农地调整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新分配的过程,亦是一个重新缔约的过程。这类公共选择反映了集体的意志,同时也由参与人的策略互动所决定。Williamson(2010)指出:嵌入性(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安排、资源配置和博弈特征共同决定制度实施。因此,本文一方面关注农地调整的制度环境和农户的资源禀赋,另一方面关注农地调整中各参与主体的讨价还价能力。 (一)制度传统:人地关系、土地功能与“均分”基因 在人均农地资源禀赋极少的小农经济中,农民的理性原则是以生存安全为第一位,而不是追求收入最大化(Scott,1976)。农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生存依靠的“命根子”。在传统中国,村庄在农地保护和分配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在农地产权界定和保护方面甚至成为了对国家某种意义上的功能性替代(谢琳,2013)。村庄是由具有亲缘、地缘、业缘等关系的人们聚居在一起所形成的熟人社会,具有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的特点。农地调整由于提供了一种分担风险的机制,成为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地“均分”的制度基因在近代得到了很好的保留和继承。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耕者有其田”、到农业集体化时期的绝对平均地权、再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地“均包”,都充分体现出土地的“均权”特征。应该说,农地制度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村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动的影响。在农地制度改革初期,土地要素在农民之间分配相当平均,随后的农地调整一直遵循“按照家庭人口或者劳动力数量”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绝大多数是在人地关系发生变动后对要素分配不平等的响应(Carter and Yao,1999)。“均分”体现了农地的社会福利保障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制度优势。例如,“均分”的农地制度安排使得中国农民在营养摄入、婴儿死亡率、妇女识字率等方面的境况均好于印度(姚洋,2000)。 (二)赋权特征:土地均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新基因植入 严酷人地矛盾的基本国情,使得“耕者有其田”一直是中国农民的梦想,这就决定了谁赋予农民土地产权,谁就能获得广泛的政治资源和社会响应。“均田”或者“均分”的土地分配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聚集农民的支持,例如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平均地权”。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变革具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继承了土地“均分”的传统基因;二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将农地无偿分配给农民。由于农地的赋权方式不是经由市场,而是通过“国家制造”来产生,内含着产权弱化机制(周其仁,2002),从而为国家进一步变更农地制度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地制度变迁,无论是初始的农地私有制,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以及人民公社的土地集体化运动,还是家庭承包制在全国范围的普遍推进,均是国家意志选择的结果。这一点正为North(1981)所言中——作为一个具有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国家当然可以创造任何产权形式。 农地初始赋权方式为农地制度植入了按国家意图“变更”的基因,对农民而言则意味着农地产权的弱化与调整。农地产权弱化还表现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安排的内在矛盾,即:①农户凭借其天然的成员权,成为集体土地的“准所有者”。这种成员权具有同质性特征,决定每个农户凭借其人口数量必然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②保障地权稳定的效率目标总是让位于公平目标,当人地关系发生变化并累积到一定程度后,就需要通过一次又一次的农地调整来满足农户对“平等”的诉求。③村委会是农地调整的决策者与组织者,它的权力基础是人民公社时期所形成的国家政治权力的延续,这既符合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法理解释与土地保障的“生存伦理”原则,又体现出国家主导下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征。 (三)农地调整:各种因素的影响 1.国家权力对村庄的渗透。国家力量通过土地无偿赋权对村庄进行渗透,带来了双重效应:一是通过对农地的调整维护农村稳定。村庄“稳定”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当“维稳”起着主导性作用,而且农地调整又具有一系列正向功能时,在社会转型时期由村委会主导的农地调整就具有藐视法律的力量(熊万胜,2009)。地方政府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有着对风险与收益的理性衡量,虽然农地调整有违政策,但村民如果不“依法抗争”和质疑,权力体系一般不会干预。事实上,与征地过程中频繁发生的“上访”事件相比,农地调整所引发的纠纷则很少被诉诸法律,村民甚至会对那些在农地调整中执意依法“维权”者采取“背地里骂”的攻击方式进行约束(陈柏峰,2010)。二是农地调整一般由村干部主导。村干部作为政府行政意志的执行者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代理人,农地调整对其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一是为他们提供了可能的寻租空间,二是可以作为诱导村民参与集体经济发展的策略手段。事实上,农村税费改革后,农地调整由于具有村庄权力维系和再生产的功能,成为发展集体经济的策略性工具(朱冬亮,2002)。 2.法律、社会认同与调地规则的地方制造。如前所述,实际运行的规则通常不同于写在纸上的法规。中国的农地制度具有显著的“地方化”特征:第一,同质的法律并不一定适宜于差异化的广大乡村。中国幅员辽阔,各地的非正式制度相差甚远,按照正式制度的规定统一操作,制度执行成本可能极其高昂;第二,法律、政策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有着相互冲突的可能,村庄土地使用规则的多样性及不确定性(张静,2004),无疑会诱导不同利益主体在农地调整问题上的相机性抉择;第三,社会认同与乡村习俗具有强大的力量,在许多情况下有可能超越法律政策,成为调地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农地调整表现为习惯法或第三方参与权利界定的过程(黄宗智、彭玉生,2007)。 法律与社会认同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所决定的农地产权的“地方制造”,导致了农地调整的地区差异。例如,湖北荆门市从1982年以来没有进行过农地调整;河南汝南县却存在“强大”的调地共识(郭俊霞,2010)。相对而言,广东、福建农地调整以“大调整”为主,湖南、江西以“小调整”为主,河南、山东、河北、辽宁则两类调整均较活跃(龚为纲,2009;丰雷等,2013)。 3.农户资源禀赋。农户资源禀赋主要包括人均农地丰裕程度、家庭劳动力数量和资本拥有量等。农地要素丰裕程度是影响农地调整的重要因素,但实证研究结论却存在不同的论断:有研究认为,人地关系紧张会导致频繁调地(张红宇,2002);也有研究认为,人地关系紧张会使当地农户倾向于选择不调地(姚洋,2004);还有研究指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确定,需要视地形情况加以区分(廖洪乐,2003;Kung and Bai,2011)。伴随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与农地非农化征用,导致了农地资源分配的非“均质”特征,成为引发农地调整的重要原因。 农户家庭成员受教育程度对农地调整的影响方向尚无法确定。具有高学历的农户家庭成员集中就业于非农产业,具有较强的维权意识和谈判能力,他们更加关注农地调整引发的福利保障功能的变化。农户兼业化程度高,意味着他不再以农为生,对农地调整的反抗程度降低,而纯农户则重视农地产权的稳定性(陶然等,2009)。由于女性劳动力在农业劳动力中比重较大,农地调整时还需要考虑农户家庭成员的性别结构。农地调整在解决“外嫁女”问题上具有积极作用,而实施禁止农地调整政策的村庄,女性拥有更少的农地(田传浩、陈佳,2013)。 农户家庭的物质资产水平影响着农地调整。物质资产具有双重效应。一是“财富效应”。由物质资产表达的财富水平是决定人们抵御风险能力的关键因素。当农户拥有的财富较少时,自然灾害可能使其生活水平降低到温饱线以下。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长期收入水平较低的村庄可能会把农地调整当作抵御风险的手段。二是“专用性效应”。物质资产所表达的资产专用性要求与土地经营规模匹配,一方面会强化农户对农地产权稳定性的偏好,另一方面则可能诱导农户对扩大农地经营规模的匹配性诉求。不过,当农地调整的需求仅仅源自于农户对公平的诉求时,这种诉求使得农地调整与个人财富水平并不相关(姚洋,2004)。 4.农户政治资源与行为能力。农地调整是村庄集体土地产权重新界定与分配的集体选择。集体决策是否能够达成“一致的同意”,取决于参与主体“讨价还价”能力的对比。本文所指的谈判能力仅包含农户拥有的政治资源和行为能力,其中,将农户能够俘获的有价值的社会资源划归为政治资源,将农户对农地产权的实施情况表述为行为能力。 政治资源包括家族势力和政治关联。农户家族势力一般通过婚姻、长期的固定居住而获得。在村落内部人们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竞争,家族势力对资源分配的角力过程产生影响。宗族与地权的界定和行使密切相关(于建嵘,2012)。政治关联是指权利分配与行使中的社会关系(Krueger,1974)。在人情社会的背景下,它是农户政治资源的核心部分。其作用在于:一是对正式制度缺陷的一种非正式替代(Faccio et al.,2006)。拥有较高政治关联的农户在利益再分配的过程中具有优势,进而形成对农地产权的有效保护。二是信号显示功能。在村庄传统中“家里有人做官”是件荣耀的事情,这种“炫耀性”的信号显示能够使其拥有者具有谈判优势,进而对农地调整产生影响。 农户的行为能力包含排他能力、处置能力和交易能力(罗必良,2014)。排他能力强的农户在产权的界定与实施中能够扩展其权利空间。处置能力是农户对农地进行独立处置的权利,不仅包括行为主体从特定物品的用途中进行任意选择的权利(Alchian,1965),而且表现为产权主体改变资源原有用途或性质使之配置到一个符合其目标函数的新用途的权利,是产权主体在实际运作财产权利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可行性能力。交易能力是产权主体与其他行为主体间订立正式或非正式契约、赠予或出卖资产的行为。农户交易能力越强,对契约安排和权益分享的选择空间越大,进而其作为产权主体从缔约行为中分享收益的份额越高。 农户行为能力处于变化中,农户行为能力的改变可能影响其农地调整意愿。中央提出的“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政策目标,是希望通过“赋权”与“强能”的方式,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构建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农户的排他能力,“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分别提高了其交易能力和处置能力。农户行为能力是农户谈判能力的组成部分,农户行为能力的提升带来其农地调整意愿的改变,进而影响着未来农地调整博弈的均衡。同时,制度实施效果与社会认同密切相关。农户对农地调整意愿的下降等同于对“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的社会认同感的提升,这会降低农地调整的实际发生率,有助于实现农地产权稳定的政策目标。 三、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 (一)数据来源 本文研究的调查从2010年7月开始,到2012年2月结束。调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0年7月~2011年7月)为预调查阶段。研究团队分别对代表广东省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广州市、阳江市和韶关市的农户进行抽样调查,然后对调查问卷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二阶段(2011年8月~2012年2月)为正式调查阶段。研究团队分别选取中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26个省份,根据随机抽样原则选择样本农户,对他们进行实地考察和问卷调查。此次调查共发放1000份调查问卷,剔除未收回和内容不完整的问卷110份,最终得到有效问卷890份,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占33.48%、24.16%、42.36%。样本数据表明(见表1),在全部890个样本农户中,有404个农户参与了农地调整,农地调整发生率为45.39%,表明了农地调整的普遍性。从区域来看,中部地区农地调整发生率最高。从农地调整的时间看,“大调整”主要集中在第二轮承包前后,“大调整”时间与第一轮土地承包结束时间吻合,“多少年进行一次大调整”题项的平均值为16.90年。第二轮承包后农地调整以“小调整”为主,“多少次进行一次小调整”题项的平均值为8.14年。

注:①本表没有单独列出“小调整”和“大调整”同时存在的情形。因此,发生农地调整样本数小于“大调整”和“小调整”样本数之和。②考虑到区域的特殊性,本次问卷调查地点未包含北京、天律、上海三个直辖市以及西藏自治区,黑龙江省问卷因满足本文研究的数据缺失较多亦予以剔除。在26个省(区、市)中,西部地区包括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重庆、广西、内蒙古共11个省(区、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共7个省;东部地区包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共8个省。 为了对比不同类型农地调整的差异性,需要对同时存在着“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类型的样本(256个)进行技术处理。本文选择以第二轮承包为界对同时存在两种农地调整类型的样本进行拆分:①将混合型调整发生于1998年之后的样本归为农地“大调整”(样本数为129个);②将混合型调整发生在1998年之前的样本归为农地“小调整”(样本数为127个)。 本次调查问卷通过设置农户对承包期的长期性评价题项,来测量农户的农地调整意愿。农户在回答“农地承包权永久不变很合理”题项时,53.04%的农户表示不认同,只有21.24%的农户表示赞同。由此可见,农地调整有着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如何维护农地产权稳定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变量选择 本文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分为三类:一是“农地调整”,以“是否发生调整”来衡量,为二分类变量;二是“农地调整类型”,包括“大调整”、“小调整”和“不调整”,为无序分类变量:三是“农地调整意愿”,以农户对“农地承包权永久不变很合理”的判断来衡量,用二分类变量。 根据前文的理论分析,本文选择制度环境、资源禀赋以及谈判能力作为解释变量,具体如下: 1.制度环境。对于正式制度环境,本文选取受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政策的影响程度来衡量;对于非正式制度,本文选取农地调整是否体现农地制度的“均分”基因来度量。上述制度环境变量均为二分类变量形式。在正式制度方面,按省份分类进行虚拟变量赋值,即对于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省份,该变量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在非正式制度方面,依据样本农户判断的所在村庄农地调整标准,对于“按家庭人口均分土地”的村庄,该变量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2.资源禀赋。①对于土地资源,本文选取人均土地面积来衡量土地资源的丰裕程度,选取地形特征来表征农地调整时测量成本的高低;②对于人力资本,本文选取农户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农户家庭中女性成员比例两个指标;③对于物质资产,本文选取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价值的原值(对数形式)来衡量农户的财富水平。 3.政治资源与行为能力。(1)政治资源。借鉴企业理论的研究方法(参见Faccio et al.,2006;李维安、徐业坤,2012),本文采取两种方法来测量:一是直接指标,即“政治关联”,使用农户家庭及家族成员担任村干部的人数,该指标既体现了农户的政治关联强度,又体现了其家族势力;二是间接指标,即“资金效应”,使用农户能否通过村集体担保来获得银行贷款支持,该指标体现了政治关联导致的结果。 (2)农户行为能力。本文分两个方面来测量:一是农户现实行为能力。它涉及较多指标,通过因子分析将其化简,划分为排他能力、处置能力和交易能力(见表2)。各子量表的累计贡献率均高于60%,且通过了适当性检验(见表3)。二是农户未来行为能力。①政策性“赋权”使农地产权越来越清晰,提高了农户的排他能力。本文以农户对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认同度来刻画农户未来的排他能力。②农业劳动力转移和“老龄化”现象,引发全社会对“谁来种田”的忧虑。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农户从事农业的劳动力数量减少,将降低农户的处置能力。本文以农户对孩子未来务农可能性的判断来表征其未来的处置能力。③“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是现阶段农地政策的基本取向,中央出台的鼓励农地流转政策,强调了农户在农地流转决策中的主体地位。本文假设,农户对农地流转政策的认同度越高,其未来的交易能力越强。


全部变量及其定义和赋值方法如表4所示。 (三)描述性统计 表4中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5所示。从表5可以看出:第一,不同制度环境下农地调整发生率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其一,依据文献对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地区进行划分(龚为纲,2009;丰雷等,2013)。“受稳定承包权政策影响大的区域”农地调整发生率为4.21%,反之为50.31%。受非正式制度强烈影响的地区,农地调整发生率为54.06%,其他地区为29.26%。其二,对比未调地农户,发生农地调整的农户呈现以下特征:①面临着相对匮乏的农地资源,其人均农地面积未发生农地调整的农户少0.31亩;②家庭中女性成员比例较高,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较长,比未发生农地调整的农户多将近一年:⑨拥有更多的物质资产,其平均水平高出未发生农地调整的农户1488.35元;④拥有较强的政治关联度,家庭及家族中担任村干部的人数,以及通过村集体担保获得银行贷款的容易程度均比未发生农地调整的农户高:⑤有着较高的排他能力,较弱的处置能力和交易能力。

第二,比较不同类型的农地调整,可以发现:①“大调整”相比于“小调整”,受正式制度影响较弱,受非正式制度影响较强。②发生农地“小调整”的区域往往有着更为复杂的地形,该结论与Kung and Bai(2011)的研究结论一致。然而,“大调整”和“小调整”农户在人力资本和物质资产上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③“小调整”农户所拥有的政治资源(按间接法测算的资金效应)要明显优于“大调整”农户。④农户现实行为能力在“大调整”和“小调整”之间未表现出特别明显的差异性。

四、计量分析 (一)模型选择 由于被解释变量“农地调整”、“农地调整类型”和“农地调整意愿”均为离散变量,不符合一般线性回归模型的要求,故本文分别采用二元Logit模型和多元Logit模型进行估计。 1.农地调整和调整意愿影响因素与Logit模型。对于被解释变量“农地调整”和“农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因素,本文选择二元Logit回归方法进行检验:

(1)式中,y代表被解释变量。P代表农户发生农地调整或者农户存在农地调整意愿的概率。

是影响被解释变量y的各种因素,i=1,2,…,n。在(1)式中,y是解释变量

的线性组合,即:

(2)式中,

为第i个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i=1,2,…,n。

为正表示第i个解释变量对农地调整的影响为正,反之则相反。对(1)式和(2)式进行线性变换,得到以发生比表示的Logit回归模型形式如下:

(3)式中,

为常数项,ε为随机误差项,

为制度环境、资源禀赋和农户谈判能力三个维度变量的系数估计值。 2.农地调整类型影响因素与多项Logit模型。对于被解释变量“农地调整类型”(分为“大调整”、“小调整”、“不调整”)的影响因素,本文选择多项Logit回归方法进行检验。假设农户k面临的农地调整类型为Y,影响农地调整类型的因素为

。将农地不调整设为初始选择模型时,Y=0,那么,农户k面临农地不调整的概率为:

(4)式中,k为样本农户编号,k=1,2,…,K;J代表农地调整类别(有J+1种选择),j=1,2,…,J;

代表影响农地调整类型的变量;

为待估参数。农户k面临其他类型农地调整的概率为:

由于在数学处理中j所代表的农地调整类型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农户k在进行初始选择后(4)式的似然函数可以表示为:

将(5)式带入(6)式,求农户k面临J类型的农地调整的似然函数(MLE):

因此,可以通过最大似然估计求得(6)式和(7)式中的系数

。


表7中,方程

估计了农户现实行为能力等因素对其农地调整意愿的影响,方程

估计了农户未来行为能力等因素对其农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同样,为了检验计量结果的稳健性,方程

中政治资源变量使用了直接测算法(政治关联),方程

中政治资源变量使用了间接测算法(资金效应)。

(二)计量结果解释 1.农地调整的影响因素分析。关于农地调整的Logit模型共报告了两组结果,即包含政治关联变量的方程

和包含资金效应变量的方程

,结果表明: 第一,制度因素显著影响着农地调整。许多研究通常忽视制度变量对农地调整的影响,而本文增加了对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衡量。正式制度对农地调整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在方程

中严格执行中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的地区,其农地调整的优势比,仅仅相当于未严格执行中央政策地区的0.08,方程

的结果与之类似。非正式制度对农地调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表明按照农户家庭人口均分土地的地方,更可能发生农地调整,体现小规模农户“生存安全”至上的理性原则。 第二,资源禀赋影响农地调整。一方面,农地资源特性影响着农地调整。①地形因素对农地调整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在方程

中,非平原地区农地调整的优势比只相当于平原地区的66%,方程

的回归结果与之类似。由于山区与丘陵地区进行农地调整时测量与界定地块的成本较高,为节约交易费用,农户的理性选择是“小调整”甚至不调整。②人均农地面积及其所表达的“生存压力”对农地调整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与张红宇(2002)的研究结论类似。人地关系紧张的地区农地调整频繁,体现出农地的“生存保障”功能。 另一方面,农户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和农户家庭拥有的物质资产水平显著影响农地调整。①受教育年限对农地调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越长,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越低,农地调整给那些缺乏非农就业机会的劳动力提供了获得收入的保障。②农户家庭拥有的物质资产水平对农地调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长期收入水平一般与物质资产水平正相关,那么,长期收入水平高的村庄才更可能发生农地调整。上述计量结果验证了农地的“福利保障”功能,这与姚洋(2004)和陶然等(2009)的研究结论类似。 第三,农户谈判能力影响着农地调整。①按照间接法测算的政治资源变量——资金效应对农地调整影响显著。容易通过集体担保获得贷款的农户,其农地调整优势比是不容易通过集体担保获得贷款农户的1.11倍。②农户的排他能力和处置能力对农地调整影响显著。一是排他能力强的农户在农地调整时可能占优并获得较多利益分配;二是农户处置能力的提高会降低农地调整的概率;三是农业经营能力强的农户对地权稳定性提出要求,频繁的农地调整会带来农业生产效率损失,这与许庆、章元(2005)的研究结论类似。 2.“大调整”和“小调整”的比较分析。关于农地调整类型的多元Logit模型共报告了两类四组结果。一是包含政治关联变量的方程,包括代表农地“小调整”的方程

和代表农地“大调整”的方程

。二是包含资金效应变量的方程,包括代表农地“小调整”的方程

和代表农地“大调整”的方程

。观察上述方程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 第一,正式制度对农地“大调整”和“小调整”均存在明显的抑制作用,而非正式制度对农地“大调整”和“小调整”起到促进作用。比较两者的优势比发现:农地“大调整”中,按照非正式制度即“家庭人口均分”标准调整农地的优势比相当于不依此标准分配土地的4.56倍(

的估计结果);农地“小调整”中,按照“家庭人口均分”标准调整农地的优势比约为不按照此标准调整农地的3.67倍(

的估计结果)。方程

和方程

的估计结果与之类似。“均分”的制度基因是农地调整行为发生的基础,农地“大调整”中非正式制度的优势比高,更能体现小规模农户生存安全”至上的理性原则。 (2)资源禀赋因素对农地“大调整”影响更为显著。第一,地形复杂的区域面临着高昂的农地测量和调整成本,抑制了农地“大调整”。在方程

中,非平原地区农地调整的优势比只相当于平原地区的51%,方程

的回归结果与之类似。这类地区农户的理性选择是“小调整”或者不调整,地形因素在农地“小调整”方程中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属于合理的回归结果。第二,人均农地面积对农地“大调整”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说明农地资源紧张抑制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第三,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变量在“大调整”中的优势比高于在“小调整”中的优势比。第四,物质资产对农地“小调整”影响显著。由物质资产所表达的财富积累及其资产专用性特性没能有效抑制农地调整。 (3)农户的排他能力、处置能力对“大调整”和“小调整”影响显著。一是排他能力在“大调整”中的优势比要高于在“小调整”中的优势比。产权主体排他能力越强,对契约安排和权益分享的自由选择空间越大,进而在重新缔约(农地调整)中所分享的收益也越多,这在“大调整”中尤为明显。二是处置能力显著抑制了农地“小调整”和“大调整”。这可能是因为农业经营能力强的农户容易形成经营农业的专用性人力资本,从而对农地调整起到抑制作用。 3.赋权对农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关于农地调整意愿的模型共报告了两类四组结果:①包含农户现实行为能力,以直接法测量政治资源变量的方程

,以间接法测量政治资源变量的方程

;②包含农户预期行为能力,以直接法测量政治资源变量的方程

,以间接法测量政治资源变量的方程

。观察其回归结果,可以发现: 第一,政策性“赋权”提升了农户行为能力,抑制了农地调整意愿。对比包含农户现实行为能力的方程

,与包含农户未来行为能力的方程

:①“赋权”后农户未来排他能力(排他假设)显著抑制了其农地调整意愿。可以预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推讲,能够降低农户农地调整意愿,实现农地产权稳定的政策目标。现实的排他能力对农户农地调整意愿的影响力较弱,可能的原因是,排他能力高的农户是农地调整的既得利益者,对现有农地分配格局的维护就是对其自身利益最大的保护。②农户未来处置能力(处置假设)显著增强了其农地调整意愿,农户现实处置能力则显著抑制了其农地调整意愿。调查中大约有56.04%的农户认为,其子女以后在家务农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亟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破解农民老龄化的困境。③现实和未来交易能力都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对农户农地调整意愿的抑制作用不明显。 第二,农地调整意愿模型与农地调整模型的估计结果存在着共性与差异性。首先,非正式制度对农地调整和农地调整意愿均存在着显著的正向影响,体现出农地制度中“均分”的制度基因是农地调整行为发生的基础。其次,两者的差异性表现为人均农地面积对农地调整意愿的影响为正。农地资源相对丰裕的地区农户农地调整意愿较强,其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当地农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农地资源分配依赖行政性农地调整;二是与农地价值攀升有关,随着土地要素相对价格提高,农户期望拥有更多的土地这类资源性资产。 五、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 国家赋予农民长久不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对农地承包权调整加以限制,期望通过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方式达到明晰农地产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农民权益等目标。然而,农地调整作为一种行政性的资源配置方式却广泛存在。该现象既源于正式制度安排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互矛盾与不一致,也源于制度本土化的乡规民约,从而使得农地产权存在调整的空间。农地初始赋权的强制性、严酷的人地关系和特殊的农耕文化,以及对集体成员权与生存权的优先维护,决定了中国农地制度变迁与调整总是包含着“平均”与“变更”的基因。本文研究表明: 第一,农地调整受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显著影响。以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为代表的正式制度安排抑制了农地调整,而土地制度中遗传下来的“均分”基因是农地调整行为发生的基础,包含于非正式制度中的“均分”基因对农地“大调整”有着更大的影响。 第二,资源禀赋影响农地调整。地形和农地资源丰裕程度对农地调整影响显著,体现出农地调整的“福利保障”功能,平原地区、人地关系紧张的地区,农地调整更加频繁。家庭成员平均受教育年限对农地调整有正向影响,农村劳动力“择优”转移促进了农地调整。农户拥有较高的物质资产体现了其富裕程度,降低了对农地调整带来的利得与损失的关注程度,进而较少阻碍农地调整,富裕农户策略性地支持农地“小调整”。 第三,农户谈判能力影响农地调整。首先,政治关联增加了农地调整发生的概率。政治关联变量没有得到稳健的估计结果,仅在方程M[,1]中通过变量显著性检验。其次,农户行为能力对农地调整影响显著,其中,排他能力促进了农地调整,处置能力抑制了农地调整。 第四,通过模拟政策性“赋权”对农户行为能力的影响,本文发现,强化农户行为能力能够起到抑制农地调整的效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推进,能够降低农户农地调整意愿。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老龄化降低了农户未来处置能力(经营能力),增强了其农地调整意愿。 农地调整作为一种农地权益的重新分配体现了集体的意志,需要通过分散化的“选票”表达最终形成农户的集体响应。产权建构是嵌入产权运作的制度环境之中的,法律层面上的产权明晰并不能代表产权稳定。本文综合考量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农户资源禀赋和谈判能力等因素,分析它们对农地调整的影响,使得本文研究更加接近现实。一方面,农地调整体现了“根深蒂固的成员权”和“赋权的公平性”,尽管在同质的法律框架下,由千差万别的文化习俗形成了迥异的调地规则,它们却普遍表现出了对“均分”的偏好;另一方面,农地的重新调整所引发产权变更,致使农户普遍卷入了讨价还价的博弈之中,农户的资源禀赋、政治资源和行为能力成为农地调整的重要影响因素。 (二)进一步的讨论 农地调整作为一种行政性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其初衷是通过对农地承包权的变更达到平均赋权的目标。然而,农地均分并不意味着公平,农地调整类似政治市场,如果一味强调稳定,那么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第一,农地资源分配中政治强者的占优性,可能损伤“农地产权稳定性”的政策效果。在本文研究的全部样本中,“未发生农地调整”的样本占到54.61%,其资源分配明显偏向于拥有政治资源的农户。对样本数据的进一步分析表明,户主有着村干部履职经历的农户在农地分配中显著占优,即拥有着人均面积更大、地块更少(地块面积相对更大)以及耕作更为便利(地形相对平坦和离家更近)的农地。可见,在初始产权界定不公的情形下,一味强调维护农地产权稳定可能意味着对公平的损伤。 第二,农地调整中的博弈与“呼吁”,可能会导致农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其一,本文的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土地资源越是优质,产权博弈越为激烈,农地调整则越发频繁,由此形成的产权预期不稳定会导致优质土地的利用效率的下降。其二,农地调整未能有效激励农户在经营中的“生产性努力”,而是调动了农户土地调整的“分配性努力”。通过样本数据可以发现:①政治关联强的“强势”农户拥有相对较高的农地调整满意度;②处置能力弱的“弱势”农户的农地调整满意度较低。事实上,弱势群体常常通过“呼吁”以及上访等方式表达对于集体调地决策的不满意,往往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第三,本文细化了指标选择和计量过程,在计量测算中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①政治关联变量在本文模型中并没有呈现出稳健的估计结果,如何更加科学地测量农户的政治关联,仍然需要探索;②在实践中,大多数地区的农地调整既包括“大调整”,也存在“小调整”,如何更加科学地区分和测量这两类农地调整,值得进一步关注;③政策性“赋权”对农地调整的影响机理以及对农户行为能力的作用机制值得关注,从而能够深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制度含义的认识。 必须强调,如何平衡农地“保障功能”所要求的公平性和“要素功能”所要求的利用效率,应该成为制度设计的关键点。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稳定和固化承包权,规范并盘活经营权,特别是发育农地经营权的产权细分市场,不仅可以化解农地调整所引发的矛盾,也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以稳定承包权强化土地的保障功能,以盘活经营权释放土地的要素功能,应该成为基本的制度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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