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威[1]2012年在《浅析近代早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5—17世纪的英国处在近代文明的前夜,孕育了近代文明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这其中衡平法的异军突起,并成为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是这一时期英国对后世影响深远的重要部分。衡平法萌芽于12—13世纪的普通法案件中,在15世纪普通法自身发展出现局限时,衡平法以其手段灵活,适用方便得以发展壮大,成为适应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然而在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存在着自然理性与人为理性,自然法原则与实证主义原则、教权与王权的斗争与较量,在15—17世纪,衡平法与普通法之间的斗争、对抗、此消彼长并最终走向融合,成为推动近代法制史进步的灿烂一页。衡平法不仅对英国法律史,同时对整个英国历史,对于英国向近代国家转变,成为近代世界霸主都有深远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及早期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君主立宪制政体的形成。衡平法补充了普通法不足的权利、程序和救济,并带动了普通法的改革;另一方面衡平法及衡平法庭的产生,健全了英国的司法双轨制,为英国法律带来弹性、活力和动力。本文通过对15—17世纪衡平法产生发展过程的梳理,以及与普通法从对抗到融合的介绍,探索近代西方法律文明的演变,反映英国衡平法的发展道路。
蔡蕾[2]2000年在《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早期发展》文中提出衡平指公平、正义,可引申为“自然正义”的原则;在法律上,本着“自然正义”的原则对主体法的严格予以修正形成的判例或规则,叫衡平法。英国衡平法是英国法律体系的重要历史渊源,它的特别之处在于,不仅发展出实体和程序规则,而且有专门的司法机构——大法官庭与英国的主要司法机构——普通法法庭相并存。 衡平法的萌芽早在12——13世纪就出现在普通法的案件中,如对用益权、抵押的保护,特定执行、禁令及起诉书的使用等。尽管其原则零散、模糊,且有赖于普通法法庭的司法手段予以实施,但体现了衡平法的权利、程序和救济的特征。这时期衡平法的萌芽为后来大法官庭的衡平司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两个因素促成了衡平法的产生。一是社会原因。14、15世纪资本主义的出现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动荡亟需新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二是法律上的原因。这时期英国的主要法律——普通法由于种种原因走向僵化。这样,有人因普通法实体内容上的缺陷得不到救济或足够的救济,也有人因普通法程序规范上的缺陷得不到公正对待。当时,失望的当事人向国王及咨议会上诉,请求国王于普通法外施思,予以救济。大法官作为王室令状的发行者和咨议会的首要成员,承担了对请愿处理的大部分。1474年,他以自己的权威发出训令,他的官署,也就发展成独立的衡平法庭——大法官庭。在大法官司法过程中,不同于普通法实体与程序规则的衡平法规则形成了,衡平法成为与普通法并行的法律。 16和17世纪上半期是衡平法的重要发展时期,由于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专制王权对大法官庭的支持和保护。衡平法的发展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大法官庭的组织规范化,副官和文书的职责更为明确;二是大法官庭的世俗化,尤其是大法官由律师担任,使大法官庭作为一个常规法庭更为成熟;三是衡平法的司法范围进一步确定,衡平法的实体规则也由此初步体系化;四是这一时期,衡平法的独立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衡平法不仅在英国法律史,而且在整个英国历史上都有深远的影响。衡平法的产生及早期发展,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及英国向近代的转型。法律上,首先,衡平法补充了普通法不足的权利、程序和救济,并带动了普通法的改革;其次,衡平法及衡平法庭的产生,健全了英国的司法双轨制,为英国法律带来弹性、活力和动力。
冷霞[3]2010年在《“同途殊归”还是“殊途同归”?——兼评《中国传统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之比较》》文中认为一、引论许多学者对中西法律进行比较的时候,往往会作出这样的一个界定,即两者之间的差异多于共性,冲突多于一致。这样的一种先见固然有助于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之间比较差异,却也往往导致过于强调差异而忽略某些共性之处。就英国法的具体例子而言,英国普通法的司法传统、职
谢贤标[4]2009年在《英国衡平法初论》文中提出本文试图通过对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发展及具体规则的研究,探讨以衡平的方式纠正法律刚性与不足的法律机制及其本身的局限。本文引言部分主要梳理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英国衡平法研究的成果,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英国衡平法产生前的衡平思想及司法实践。第二部分分析了英国衡平法产生的法律背景,即普通法的僵化,主要体现在令状的种类、形式的固定刻板,不能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案件;救济方法的单一,普通法所能提供的唯一救济方法是损害赔偿,即支付赔偿金;此外,普通法也不承认用益制下的受益人权益及抵押人的回赎权等权利。第三部分论述了大法官法庭的衡平管辖权。大法官庭的管辖权可分为拉丁式的管辖权和英国式的管辖权,后者即大法官庭在处理不能由普通法法庭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发展出的衡平管辖权。大法官衡平管辖权行使的基本规则及范围至十七世纪大致确定了下来。第四部分涉及衡平法的救济方法,论述了特定履行和禁制令这两种衡平法最主要的救济手段。第五部分论述了衡平法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主要指用益或信托制下的受益人权利,以及抵押人的衡平回赎权。第六部分论述了衡平法遭遇的挑战及其变革。首先阐述了衡平法在其产生发展进程中,与普通法的冲突碰撞及后来的融合。其后论及衡平法在发展成像普通法一样的确定性的、技术化的规则集合后,也出现僵化现象;于是有了衡平法的改革,试图改变衡平法院司法程序的冗长拖沓无效率,以及诉讼费用高昂等问题。最后,论文结语部分,以前面的论述为基础,对以喝?痉ㄎ侄蔚姆删勒平凶芙岵?认为衡平司法虽存在缺陷,但作为普遍性法律刚性与缺陷的补救手段,仍值得我国在司法改革中加以借鉴引用,实现司法公正。
蔡蕾[5]2006年在《英国衡平法探源》文中指出通过对12~13世纪早期普通法的衡平特征的考察,指出英国衡平法形成于14~15世纪,但萌芽于12~13世纪。这种萌芽为独立的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奠定了历史基础。
谭雯[6]2014年在《试论中世纪后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地位》文中研究说明衡平法是英国自中世纪后期开始与普通法并行发展并补其不足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它通过大法官庭的司法实践而产生,以"公平、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对用益权、抵押权的保护以及对账目诉讼的管辖。衡平法的产生及早期发展,不仅保证了英国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转变能平稳过渡,更极大地推动了英国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
谢左致[7]2010年在《论中世纪基督教伦理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西方宗教与法律的动态关系为背景,以衡平理念为视角,探讨中世纪基督教伦理对英国衡平法的发展究竟产生怎样的影响,具体表现形式如何。为实现此目的,本文分为四章予以阐述:第一章主要介绍中世纪西欧社会基督教伦理的世俗化及法律化的普遍现象及其成因。基督教伦理的世俗化是指基督教伦理为世俗伦理所吸收。法律化是指基督教伦理由道德形态向法律形态的演变,成为宗教法及世俗法的法律原则。第二章主要介绍了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发展的历史过程,探析基督教在此过程扮演了怎样的角色,着重强调了基督教对衡平法大法官庭法官的构成、对衡平法具体制度、对衡平法理念形成等方面的影响。第三章着重论述了衡平理念对于英国衡平法的根本意义。笔者认为衡平理念实为衡平法的法律原则,衡平格言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衡平理念正是衡平法的灵魂所在。第四章主要探讨了基督教伦理对衡平理念的形成究竟产生了何种影响,具体表现形式是怎样的,并简要地分析了产生影响的原因。通过上述四章的论述,笔者得出结论,表面上看似模糊的衡平法的背后,有一种相对稳定的、系统的基督教伦理在支撑它;因此解释了,衡平法在中世纪的延续性、包容性,并始终保持其公平、正义的本色。
海静[8]2017年在《论英国衡平法兴起的理论基础》文中研究指明英国普通法中本身蕴含着衡平法的萌芽形态,但作为英国法的一种独立渊源的衡平法则直接起源于普通法的僵化和自我调整的失败。国王通过具有教俗两界独特身份的大法官对个案进行衡平性质的司法干预弥补了普通法法院分配正义功能的偏差。补充推动论立基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认为衡平法是对普通法的补充,而渊源于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的良心论则认为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辖权与良心紧密相连,大法官的良心在衡平救济中起到了实体法的作用。随着圣杰曼对良心论的改造和宗教改革的发展,"衡平"取代良心成为主导大法官衡平管辖权发展的理论基础,衡平法的先例原则逐步成型,这一过程也反映了大法官法院和衡平法的世俗化和司法化。
李立颖[9]2017年在《英国衡平法的兴起》文中研究指明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是英国法律的三种不同表现形式,现代英国法是三者的有机统一。普通法发端于12世纪,作为英国法律的主体部分,在英国法律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对于普通法的研究也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衡平法,作为英国法律体系的又一重要渊源,因普通法的僵化而兴起,对普通法发挥着独特的补充与配合作用,从而成为了英国法律体系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一大特色。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日渐完备,法律僵化等问题也愈发明显,采用"衡平"的这种方式也就成为了我们进行法律建设的重要参照,对此进行深刻研究也就越来越紧迫。对于两者的研究,学术界多把两种法律体系单独研究,自成体系。而本文以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为视角,力图阐明衡平法的兴起,既是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又是普通法无法克服自身桎梏而寻求帮助的结果。同时,衡平法对普通法独特的补充与配合作用也是本文阐明的重点。最后,从二者动态的发展过程中,经历的和谐、摩擦、冲突、融合的关系变化同样不能忽视,因为这既体现了两种法律体系对司法管辖权的争夺,同时又伴随着王权的倾斜对法律制度兴起的重要影响,从而使英国早期衡平法的兴起具有了某些"行政性"的特征。本文希望通过对以上问题的阐述,努力还原"衡平法"真实的历史面目,了解衡平法在英国法律史上的历史地位,从而全面理解英国的法律制度;此外,通过对两者关系问题的探究,深刻体会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化性及法律的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问题,从而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与进步提供思路。本文主体结构主要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目的及意义,当前国内外关于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研究概况以及论文研究所依据的各种史料和文献。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普通法形成的历史脉络及形成后所面临的僵化问题。着重说明普通法的僵化即是普通法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又是无法克服自身桎梏的结果。第二章讲述的主要内容是英国衡平法的产生问题。其中主要讲到普通法、罗马法、教会法对衡平法产生的影响,也可以说是对"衡平因素"的一种历史性的追溯。此外,"大法官法庭"的建立问题尤为重要,在这一章我们将详细探讨大法官法庭衡平管辖权的确立过程。最后,在中世纪的时代背景下早期衡平法也表现出了行政性(王权的体现)的特征。第三章主要论述的是衡平法对普通法的补充与配合作用,主要论述相较于普通法,衡平法在程序上和管辖权上的优势与特点,以及衡平法从这两个方面对普通法的纠正与补充。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论述普通法与衡平法发展的关系问题。从14世纪开始至19世纪的司法改革,普通法与衡平法进入了几个世纪的平行发展时期,这期间两者的关系经历了和谐、矛盾、冲突、融合的变化,既表现了两者对司法管辖权的争夺,又更深层次体现了英国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与变化性及法律的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问题。最后是本篇论文的结语部分。主要论述衡平法的产生不仅纠正、补充了普通法,同时也促进了普通法自身的改革,实现了两种法律体系的相互配合来实现法律价值的过程,从而为英国法律制度增添了一大特色。
高桐[10]1987年在《论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早期的发展》文中研究表明数百年来,衡平法一直是英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至今在调整英国资本主义经济生活时仍起着重大作用。因此从法制史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历史的考察,当有一定的价值。这里仅就衡平法的产生及其早期的发展作一初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 浅析近代早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D]. 高海威. 天津师范大学. 2012
[2]. 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早期发展[D]. 蔡蕾. 山东师范大学. 2000
[3]. “同途殊归”还是“殊途同归”?——兼评《中国传统衡平司法与英国衡平法之比较》[J]. 冷霞. 比较法研究. 2010
[4]. 英国衡平法初论[D]. 谢贤标. 复旦大学. 2009
[5]. 英国衡平法探源[J]. 蔡蕾. 理论界. 2006
[6]. 试论中世纪后期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地位[J]. 谭雯.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7]. 论中世纪基督教伦理对英国衡平法的影响[D]. 谢左致. 复旦大学. 2010
[8]. 论英国衡平法兴起的理论基础[J]. 海静. 社会科学动态. 2017
[9]. 英国衡平法的兴起[D]. 李立颖. 天津师范大学. 2017
[10]. 论英国衡平法的产生及其早期的发展[J]. 高桐. 比较法研究. 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