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家事调查员制度构建
孙 亮 月
(湘潭大学,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 家事纠纷很强的人伦和情感色彩加大了家事调查过程中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家事案件证据调查的方式有法院自己调查、委托相关机关调查、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家事试点法院如火如荼的开展了家事调查员制度,但也存在家事调查员角色定位模糊不清、职能范畴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因此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相对完善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准确对角色和职能范畴进行定位,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使家事调查员制度适应我国国情。
关键词: 家事调查员;家事调查报告;职权调查
自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在全国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家事审判改革的良好效果不断凸显,家事审判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不断得到强化。①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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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索:家事调查员之改革样本
(一)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普通民事诉讼适用处分权主义和辩论主义作为判决基础的事实,重视当事人的意思。人事诉讼原则上不准许当事人对有关身份关系的事实进行自由处分。准许法院依职权进行证据调查,但对处分权主义加以一定限制,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可作为判决依据,从而使法院承担案件解明的责任。②西方民事诉讼理论通常认为宏观上涉及解决私权利益纠纷的民事诉讼应采取辩论主义,而涉及解决公益问题的人事诉讼则应适用职权探知主义。③其次家事纠纷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亲疏血缘关系为基础,基于双方身份关系的特殊性而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浓厚的人伦、情感色彩。有很强的私密性和隐匿性。因此适用职权探知主义是必然的结果。法官不可能对每起案件都亲自调查取证。而家事调查员制度能够契合家事审判理念转变的需要且具有避免亲属间矛盾激化的功能。最后法官员额制改革实现了法院人员的分流以及确保审判人员的专业化造成职业法官数量减少,此时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引入,不仅能够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同时为分流法院现有的工作人员提供渠道,也为法官圆满解决家事纠纷提供帮助。
(二)家事调查官制度试点法院窥探
各省市试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摸索家事审判的制度运行。笔者考察后发现各试点法院的做法各异。本文从家事调查官的产生方式、职责范围以及调查报告采信情况三个角度进行总结。
农村土地确权中有着诸多的矛盾产生,需要尽可能妥善处理这些矛盾,这是农村土地确权中的重要工作。要想将这个问题解决,就需要保留农村人口的收入来源,同时避免出现虚假城镇化[9]。因此需要坚持确权到户的问题,遇到土地争议的时候,在依据历史的同时,需要结合土地的实际使用情况,与群众进行积极协商,避免矛盾的产生和激化[10]。
1.产生方式
家事调查员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模式。(1)基础群众组织推荐。如宁波海曙法院的家事调查员产生方式:一是由从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等专业机构退休同志及高校老师组成;二是以妇女、儿童和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公益组织;三是宁波大学法学院律风公益社团学生志愿者。(2)人民法院选任。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家事调查员产生方式是宝安法院从妇联、司法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推荐的心理专家、妇联干部、社区干部、社区挂点律师、机关干部、人民调解员中选任。
2.职责范围
有些法院认为家事调查员仅应负责事实调查,如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有些法院认为家事调查员不仅负责事实调查同时还可以兼顾家事调解,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从试点法院的情况来看,上述两种模式居多。
3.调查报告采信情况
(1)采信率较高。宁波市海曙区法院对家事调查官所作的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采信,并在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对于采信的调查报告进行表述。(2)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文中简称《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家事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3)调查报告折中模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粤高法〔2017〕218号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家事调查员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当将报告内容整理为质证部分和询问部分,予以分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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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比可以发现各试点法院对家事调查员的来源不同、职责范围界定不明、调查报告采信情况标准也不尽相同。
二、困境:我国家事调查员之现状检讨
从各试点法院的实践探索来看,家事调查员在角色定位、职责划分方面,都存在着模糊不清和界定不明的问题,这都将影响家事调查员在处理家事纠纷中发挥应有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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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事调查员角色定位模糊不清
1.家事调查员与家事调解员角色相似
《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家事调查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该条表明报告仅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而不是一定会被采用。笔者整理案件发现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使用,但是当事人主张家事调查员调查的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应当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调查报告与司法机关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还是有所区别的,从证据的角度看,没有一个试点法院将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即使在裁判文书中直接引用调查报告,也不会归类于八大类证据之中。
2.选任模式还未统一
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模式在我国还未统一,队伍结构混乱。《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我国大陆家事调查员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基层群众组织推荐,二人民法院邀请。与域外相比我国大陆的家事调查员不是考核产生,所以很难保证家事调查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水平,单位推荐的大多是本单位人品俱佳或者资历较老的人,退休人员与军队转业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的律师调查手段与基层组织推荐的人的调查手段和方式也有一定的差异。
(二)家事调查员职能范畴界定不明
1.家事调查员的调查范畴界定不明
家事调查员主要是基层组织推荐和法院邀请的一些优秀人士,然而关于家事调查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有关规定都选择缄默,也就是在我国大陆家事调查员以兼职为主,没有经费保障。然而《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家事调查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想让家事调查员公平公正的进行调查,不接受当事人的贿赂送礼,不歪曲事实掩盖真相,应提高家事调查员高额的工资福利,这样配备上高强度的保密义务才相适宜,否则司法实践中将很少有人愿意去做家事调查员。
2.调查报告的性质认定欠缺
譬如在许多离婚案件中,无论法官还是家事调查员均奉行调解优先原则。我国的家事调查员在进行家事调查工作时,不单单只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还对双方运用劝导、谈话、教育等方式消除当事人双方相互排斥、怨念的心理,从而达到化解矛盾的可能。作为首个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被最高法院以文件形式向全国推广的江南区法院,2016年审理了一件离婚案件,经过家事调查员的三次约谈后夫妻双方重归于好,这起案件中家事调查员不仅调查案件事实,还为他们分析离婚之后的风险甚至为双方出谋划策。在这起家事纠纷中家事调查员还扮演了家事调解员的角色。
综上所述,考虑到传统档案管理方案较为陈旧,而且整体实施已经不符合现阶段工作节奏,所以必须要使用新型档案管理方式才能确保档案管理工作顺利完成。办公自动化是一个新型概念,结合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让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合理,而且缩短了工作流程,将档案管理的利用率得到有效提升。而且随着办公自动化的不断普及和完善,医院内部已经出现了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能正常运行。通过制定档案管理标准等多种手段来促进医院档案管理整体水平高度提升,满足医院工作需求,为医院的大力发展做出卓越贡献。
(三)家事调查员配套机制尚未健全
1.家事调查员的惩罚机制不健全,无专业培训
当家事调查员出现借机招揽业务、收受不合理费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职务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不当行为时《家事审判改革意见试行》第27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审查属实的,立即停止其调查工作,对其提交的调查报告不予采纳,并视情形作出警告、通报、除名等相应处理。针对不得作为的情况只对情形严重的进行警告、通报、除名等处理笔者以为惩罚力度太轻。且家事调查员也应当进行定期培训才能更好配合家事法官进行事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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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试点法院的实践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家事调查员的调查范围。家事调查性质界定不明确。关于家事调查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司法调查,即认为家事调查系在法院主持或者引导下进行;一种是社会调查,需要引入社会资源。如果将家事调查当作司法调查,那么法官调查的范围与家事调查员调查的范围如何界定,两者之间调查范围极易重合。如果将家事调查看作社会调查,家事调查事项范围是否可以在法律事实范围下予以扩展,至于扩展到什么范围,无相关解释。④笔者以“家事调查员”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共计裁判文书26篇。⑤不同案件,法院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内容不一,家事调查涉及诸多案件类型,家事法官委托家事调查员调查的事实也多种多样。同一类型案件调查内容也不尽相同,案件需要家事调查员调查的内容全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统一的标准。
三、借鉴:域外家事调查员之产生形态
为验证方法的有效性,在相邻的两个教学年度内选取两届学生,将其设置为实验组与参照组进行对比实验。其中,实验组包含14级物流专业6组学生,共计34人;15级物流专业6组学生,共计36人,合计12组,共70人。参照组包含14级物流专业学生6组,共计35人;15级物流专业学生6组,共计36人,合计12组,共71人。实验组采用SPOC模式下的ERP教学模式来进行教学,并运用新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参照组采用传统方式教学,并以传统评价方法进行评价。
(一)日本及我国台湾
1.角色定位
日本的家事调查员资格取得比较严苛。首先家事调查官必须从专攻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各种人类行动的相关学科学者中选出;其次必须通过最高裁判所的严格考试才能成为候补人员;最后进行裁判所职员综合培训,有实务工作经验并在研究所学习两年的才可以被任命为家事调查官。我国台湾的家事调查员产生方式:(1)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即具有家事调查员录用资格;(2)具有法官检察官录用资格,凡是具备法检人员资格的可以直接担任家事调查员;(3)曾经是担任家事调查官、少年调查官、观护人职务的人员,审核合格可重新担任家事调查员;(4)具有专业知识并且具有荐任职任用资格,也可以担任家事调查员。
2.职责范围
日本家事调查员调查范围如下:(1)对家事审判中涉及的有关家事审判案件和调停案件进行必要的调查;(2)对人事诉讼中涉及的部门人事诉讼案件进行调查;(3)对少年保护案件进行调查;(4)其他。台湾家事事件法第18条规定家事调查官的职责为:依申请或依职权就特定事项调查事实、提出调查报告、必要时于期日到场陈述意见。
建安文人与音乐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可以这样说,在整个中国古代文学阶段,每个文人与音乐的关系都是如此,音乐从影响每一个具体的文人开始,逐渐形成足够影响一代之文学走向的地位,建安文人普遍具有很高的音乐修养,这可从笔者粗略的翻阅严可均先生《全上古三代秦汉六朝文》、逯钦立先生《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这两本著作后,统计出与本文主题相关的诗文中看出,图如下表:
(二)借鉴与启示
1.角色定位
日本的家事调查员制度是很完善的,不仅可以保证家事调查员的素质以及调查质量,而且可以加强法官与家事调查员之间的密切联系,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然而日本家事调查员制度在我国并不适用,因为我国目前人事编制上没有家事调查员职位,如果将家事调查员归入公务员行列,将增加财政成本,与法院内部环境不相适宜。因此借鉴我国台湾的调查员制度不失为明智之举,采用严格的招考形式选拔优秀人士成为家事调查员或聘用各界优秀人士并集中进行培训使其成为家事调查员是当下各试点法院的主要选任方式。⑥
2.职责定位
日本的家事调查员只有在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审判长或法官才会依职权命令其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因此有关家事调查员调查范围界定笔者以为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规定,仅在涉及身份关系,少年保护案件时介入家事调查员进行调查。日本的家事调查员还承担调解员的职务,笔者以为这种做法会导致家事调查员工作任务繁重且难以维持公平。有关调查员调查有关事实当事人有异议,笔者以为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在必要时要到庭进行陈述意见。
NCA中变换矩阵A的获取是通过优化留一法交叉检验,并通过优化留一法优化NCA分类结果.在优化过程中,通过约简维数以减少计算复杂度.
四、构建:家事诉讼中家事调查员体系
(一)角色定位
1.分离家事调查员与家事调解员
家事调查作为第三方介入辅助纠纷解决方法,为保障调查结果的正当性,应当保持调查主体的中立性,否则很难保障调查结果公正。家事调查员的定位是中立的,家事调解员的定位是协调双方矛盾,帮助双方妥协让步,达到降低上诉率,提高调解结案率。两者有明显差异,因此笔者以为,家事调查员不应该做调解工作,家事调解员也不应该兼任家事调查员,两者在职权和身份上应当有一定程度的分离。
2.明确家事调查员选拔机制
关于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标准笔者以为应当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员制度。首先必须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家事调查员要解决的不仅是法律专业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解决非法律专业的问题,因此选拔标准不应过高,家事调查员考试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类似但不严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次由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然后法院选任。基层群众组织推荐的大多是在当地有名望或者资历较老的人,由他们进行家事调查不仅可降低人民群众的反感度,甚至在偏远农村地区,家族长老教育要比法律法规更有效。最后政府购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服务。如心理学家、大学教授不仅有高文凭、高素质而且也有一定专业基础进行家事调解和家事调查。
(二)职能定位
家事调查员的核心职能是对法院委托的事项进行调查,我国台湾的家事调查官调查的范围主要针对要件事实的周边事实,既要调查法律上的要件事实,又要涉及生活上和社会上的事实,还要关注心理状况。⑦因此借鉴台湾的家事调查范围总结出我国大陆的家事调查定位:家事调查员就特定事项调查事实时,应调查当事人或关系人的性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财产状况、社会文化、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项,并提出报告书以帮助法官整理案件事实。
1.定位调查范围
在生猪养殖中,要求养殖人员定期做好猪场的清理消毒工作,对于蜱虫以及吸血蝇等体位寄生虫的生长也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这样也就能有效减少ASFV病毒的传播途径,以获得良好的ASF防治效果。此外,还需要不断加强对我国兽医工作者的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对出入境检查免疫结构跟风险度比较高的国家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使这些检疫人员对于ASF的判断能力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以避免携带有ASFV病毒的产品或者生猪进入到我国市场。环境条件也是影响到ASF病症发生的重要因素,在进行生猪的养殖中,要求相关养殖人员能做好养殖环境的调节工作,避免因应激反应导致的生猪免疫力降低等问题[3]。
2.定位《家事调查报告》的性质
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报告法院可以作为参考。关于调查报告的性质笔者以为可以借鉴广东高院的做法,将调查报告分为两种情况。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列入质证的部分,提交法庭由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无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在开庭笔录中载明,法庭上进行询问核实即可。未经质证或者询问的不得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家事调查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书面进行说理。家事调查报告原文归入卷宗。关于法院在何时要求家事调查员介入调查,笔者认为家事调查员的引入,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家事调查员在法院需要调查当事人的人品和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下才介入调查。调查的具体内容笔者以为可以将家事案件分为几个大类,比如离婚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其他等,按照案件类型的不同,整理出调查最多的内容形成统一模板。
(三)完善配套机制
1.强化家事调查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域外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已经建立且相对比较完善,这对我国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家事调查员参加业务和技能培训。笔者以为如专审法官一样,家事调查员也可以固定案件类型,例如离婚案件,就应找结过婚的对夫妻之间相处有经验、学过心理学的、懂得如何让对方放下戒备心的女性调查员调查。而青少年案件应找那些已为父母的人来做家事调查员,所以笔者建议家事调查员应专攻一类案件。且家事调查员应该进行培训,培训调查技巧、学习沟通技巧、学习辨别真伪口供的能力等。关于考核笔者以为,应当将家事调查员调查案件法院采纳率作为考核标准。对于成绩突出的家事调查员,予以奖励和公开表彰。
2.健全惩罚机制和失误救济机制,加大惩罚力度
身为太医院的头号人物,院使的工资才不过一个月六百元。御医的月薪,四百元。至于助理,那就更抱歉了,一个月三百元。试想,能入太医院的,首先得学医多年,摸爬滚打后,终于磨炼出杰出的医术,然后,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时,差不多也发须皆白了,才有希望进入太医院。几十年的奋斗,最后的工资,竟然只有区区几百元!
2.无经费保障,违反保密义务责任过重
家事调查员在进行事实调查的过程中会出现事实隐蔽性高、当事人不配合等诸多加大调查报告的不确定性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甚至错误地反映案件真实等问题。因此为减少差错笔者建议建立明确的处罚机制,当有任何不法行为时不仅处以除名还应当处以罚款以及建立类似于失信人名单这种处罚方式。而当家事调查员调查的内容出现失误时调查报告显失公允。应当建立失误救济机制,对当事人造成心理伤害的赔偿当事人的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可以启动再审重新审判。
3.给予家事调查员工资福利保障
台湾家事法认为家事调查员是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他们的薪酬和职务等级是按照公务人员的薪资和职位等级执行。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台湾家事调查员的工资福利标准。由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按照公务员的薪资和等级发放相应补助或者奖励。但我国大陆的家事调查员归属于法院系统内部,不属于政府负责管理的公务人员行列,与法院内部的聘用制职工类似。
注释:
①胡夏冰:《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官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第008版第3页。
②〔日〕松本博之著,郭美松译:《日本人事诉讼法》,载《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38页。
③张卫平著:《诉讼架构与程式》,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4页。
④任容庆:《论家事诉讼中家事“三员”协作体系的构建》,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第62页。
⑤最新一次登陆时间是2019年3月14日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旅游者到一个景点旅游90%以上都是第一次游览,对景点、景区的环境不熟悉会导致旅游人群发生各种状况,如:哪个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到达某目的地应该怎么走更快捷、游客因突发事件想投诉要如何处理、寻找同伴或家人该怎么办等出现诸多问题;其中游客中也会有特殊人群(残疾人士、老人、小孩等),志愿者在服务工作中,就应主动引导游客如何游玩景点、景区,如何方便地走特殊人群通道等,这些都属于旅游类志愿者的工作范畴内。
⑥同上①第1页。
⑦陈爱武:《“家事诉讼程序:徘徊在制度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载《江海学刊》2014年第2期第145页。
关于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研究有很多,大多集中在语言错误分析方面。但是,论文的选题首先决定着论文的质量,从学生的选题可以了解学生的语言、思维及思想动态。因此,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外国语学院始终高度重视本科论文的选题质量,确定选题需要经过三个步骤:首先,由指导教师负责初审;然后由学院的各学科方向的专家小组负责复审,学生根据复审意见经过修改后再次提交,论文题目最终通过学院终审后,学生才能开始正式撰写论文。
参考文献:
[1]赵秀举.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与路径[J].当代法学,2017(04).
[2]胡夏冰.台湾地区的家事调查官制度[N].人民法院报,2017-03-17(008).
[3]日本民事诉讼法典[M].曹云吉,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02).
[4]陈爱武.家事诉讼程序:徘徊在制度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J].江海学刊,2014(02).
[5]任容庆.论家事诉讼中家事“三员”协作体系的构建[J].法律适用,2017(19).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amily Investigator System
SUN Liang-yue
(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
Abstract: The strong interpersonal and emo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family disputes have made it more difficult to investigate the facts of a family case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on. The ways of investigating evidence of a family case include the investigation by the court itself, the investigation by the relevant organs, and the investigation by the family investigator. The Family Trial Court has carried out the Family Investigator system in full swing,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positioning of the role of the Family Investigator, unclear functional category, and imperfect matching mechanism, and so on. Therefore, we can draw lessons from the relatively perfect family investigator system in Japan and Taiwan, accurately position the role and function category, and perfect the related supporting mechanism to adapt the family investigator system to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family investigator; family investigation report; authority investigation
中图分类号: D91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8717(2019)10-0040-04
收稿日期: 2019-04-05
作者简介: 孙亮月(1994-),女,河南安阳人,湘潭大学2017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