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品流通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在商品流通领域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商品市场波动较大,一是商品流通秩序较混乱。这两个问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每隔一段时间就使得“流通问题”成为全国上下关注的焦点。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当中,传统的计划控制方法渐渐退出历史舞台,而新的市场规范又没跟上,因此,商品流通领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混乱,这一方面是由于市场主体发育还不成熟,另一方面则是有关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工作缺乏一套基本的思路。
一、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目标
商品流通以市场调节为基础,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市场机制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机制在市场垄断、市场波动、经济外部性、公共物品、社会公平等方面会“失灵”,对此,必须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加以弥补。
在商品市场运行中,通过政府的力量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首先,必须稳定市场。因为只有稳定市场,才能避免由于市场波动造成的过分投机和经济效率损失。其次,必须规范市场。政府的一个基本职能就是保持市场公平竞争,制止不合理的市场行为,从而保护经济人的合法利益,以实现市场的正常运转。最后,政府必须通过市场的管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的市场管理活动,并不是被动的,而是主动的,通过政府的引导、调控、监督、服务等,实现经济的增长,这是政府管理市场的一个重要目标。
二、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手段
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具有辩证性,政府干预市场过多,会使市场窒息,经济缺乏活力,并出现政府“失灵”;反之,政府对市场“撒手不管”,又会出现前面所说的市场机制的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正确把握政府管理市场的度。这个度的实质就是正确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配合使用问题。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具有间接性、规范性,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因此,它是政府管理市场的主要手段。而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特别是中国国情条件下,具有特殊生命力,需积极而审慎地使用。
三、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内容
加强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必须区分两个不同的层次:一是中央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调控);二是各级政府对商品流通的分级管理,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涵盖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它包括对商品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综合协调平衡。这当中商品市场是核心,并且,中央政府的宏观管理(调控)要取得预定的经济目标,必须有各级政府对商品流通的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才能保证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各级政府对商品流通的分级管理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第一,间接管理原则。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随意不加研究地恢复或扩大计划控制范围,只会进一步扭曲市场。第二,法制化管理原则。即对商品流通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歧视性、不规范的管理行为。第三,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级政府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不能“一刀切”,要分层次、分地区、分种类进行管理,但分级分类管理不能成为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的托辞。
各级政府对商品流通的分级管理是为了保护商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从而实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根本目的。各级政府对商品流通的分级管理应围绕规划、调控、监督、服务“四位一体”的系统模式来进行。
(一)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是通过制定商品市场发展规划和加强商品市场建设与监督来实现对商品流通的有效控制。规划管理具有基础性、前瞻性、系统性的特点,是保护商品市场正常运行和协调发展的基础工程,它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制定商品市场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预测和确定一定时期内商品市场的发展方向、重点、规模和结构等。
第二,加强商品市场的建设与管理。一是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重点市场,改善商品市场的布局结构。二是要加强商品市场建设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如加强期货市场和批发市场的规划和审批。三是要加强市场“软件”建设。四是要大力加强市场法规建设。
(二)调控管理
调控管理是政府在流通领域对某类商品出现供求波动时所作的调节与控制。调控管理分为间接调控和直接调控。
间接调控最基本的两大手段是储备调控和进出口调控。储备调控和进出口调控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和实施。它的特点是面对某类商品市场,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经济单位,因此,具有商品流通的间接调控性质,是各级政府分级管理的较理想的一种调控手段。间接调控还有两种重要手段就是市场风险基金制度和限价制度。市场风险基金制度有利于保护一些敏感性商品的产量和价格稳定。限价制度是当市场价格短期内涨势过猛时,国家可以实行最高限价,以避免市场的过大波动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限价制度有利于保护商品市场的正常进行。
直接调控指运用计划、行政、政策等手段直接实施对商品流通的调节和控制。直接调控在一定条件下能较好地保证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直接调控要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化”,否则将适得其反,过去我们有教训,直接调控包括指令性计划分配、国家订货、专营和专控等。
(三)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监督管理的前提是要加强市场立法,只有市场立法健全了,监督管理才有章可循,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和科学,监督管理包括对市场主体资格监督和市场行为监督等,通过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和企业自身监督来具体实现。
具体包括:
1.对市场主体资格监督
2.对商标的管理
3.对广告的管理
4.对合同的管理
5.对价格的管理
6.对质量技术的监督管理
7.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管理
(四)服务管理。服务管理是指各级政府通过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来实现对商品市场的协调与管理。它包括信息服务、培训服务、中介服务等。
四、深化机构改革,强化政府对商品流通的统一管理
(一)商品流通与政府管理工作的现状
1.商品流通主体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品流通工作逐步放开,不仅流通企业,而且生产企业越来越多地从事商品销售活动。据统计,1996年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生产资料已占60%多,与此同时,集体、个体、私营、外资企业,甚至机关、事业单位也从事商品流通活动。据统计,1996年国有商业系统和物资系统所占的市场份额分别只有30%和13%,整个流通领域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已呈多元化格局,过去的国有商业系统和物资系统独家垄断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2.商品市场分割,管理分散
目前,我国商品市场的地方保护和部门分割非常严重,商品流通的政府管理工作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身上,如批发市场、拍卖市场归国内贸易部管,进出口贸易和经济合作归外经贸部管,企业登记和市场监督由工商局管,物价监督由物价局管,质量技术监督归质量技术监督局管,进口商品检验由商检局管。这种分散管理的局面是造成市场分割的重要原因。
(二)下一步推进商品流通的政府机构改革的设想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其核心是让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这必然要求有一个统一管理市场的政府机构,因此,在我国政府机构改革中,应率先进行商品流通的政府机构改革。
1.由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
现有的国内贸易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分别只是一种部门管理机构,它们在管理商品市场方面,功能非常有限(事实上只是下属企业的主管机构),而且内外贸分管的体制本身就造成了市场分割,这种状况不改变,社会主义统一市场无法形成。特别是现有的内贸部系统和外经贸部系统所占的市场份额已大幅度下降,大部分商品流通活动已由生产企业自销和其它部门创办的流通企业和集体、个体流通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所替代。因此,在这种局面下,必须尽快加速政府机构改革,变部门管理为行业管理。而且,行业管理还要区分两个层次:一是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主要是行使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这两者彼此配合,相互补充。
2.由分散管理转向统一管理
目前我国商品市场的政府管理工作是分散在多个政府部门里,如前面提到的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等,另外,据统计还有十来个部委设置了市场管理司,都从不同的角度管理市场。这种分散管理的格局,必然会形成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在实际中相互掣肘、相互脱节,好管的(有利可图的)大家争着管、抢着管,其结果是重复管理,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并加大市场交易成本;不好管的,大家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以致形成大量的市场空隙,给违法犯罪以可乘之机。此种局面不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很难建立。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建议:
第一,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吸收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等,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统管全社会的商务工作,使生产企业的商务活动和流通企业的商务活动、国内的商务活动与国际的商务活动,特别是市场的各项管理职能有机地统一起来。这是建立统一市场的必然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
第二,对内贸系统和外经贸系统作两种处理,一是转变为经济实体,成立相应的集团公司,接管原有的下属企业。二是成立(有的已成立)相应的行业管理协会,如全国商业联合会、全国物资流通协会、全国粮食流通协会、中国国际商业联合会等。
机构改革很复杂,要有决心,特别是要看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流通领域改革的迫切需要。
注:该论文为国内贸易部社科基金项目《商品市场的政府管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