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国际贸易体制的变迁及加入WTO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_gatt论文

纺织品国际贸易体制的变迁及加入WTO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_gatt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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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的变迁

自19世纪中叶以来,纺织工业在大多数国家的早期工业化中起着重要作用。这归因于人们对纺织品的需求和机器化生产大大增加供给能力两个方面。而服装只是到了本世纪50年代后期才在国际贸易中显示其地位。

战后初期,纺织品贸易受到复杂的贸易制度的约束,其中很多是30年代就已采取的防御性贸易和支付措施。1948年签署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确立了国际贸易的法律框架。其基础是非歧视原则和禁止数量限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国际纺织品贸易很快成为GATT的例外。自50年代中期开始,主要进口国对纺织品广泛使用数量限制。例如,一些国家借自己国际收支困难而采取高关税、复杂的海关管理、进口许可证和数量限制等。但发达国家之间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壁垒在50年代由于关贸总协定的成立而减少,而对日本、东欧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的限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更加严重。

1956年美国国内产业界成功地要求美国政府同日本达成为期五年的“自动限制协议”,将日本纺织品进口纳入配额管理之下。尽管当时美国政府承诺要解决歧视性纺织品立法问题并防止对日本纺织品进口采取进一步的限制行动,但美国政府缺乏履行承诺所需要的政治影响力。

在欧洲, 日本纺织品出口也遇到了种种限制。 英国和法国引用GATT34条关于对新成员有权不适用GATT规定的条文设限。另外一些欧洲国家引用GATT第12条关于为保持国际收支可以进行数量限制的规定对日本纺织品进口实行歧视性的配额限制。但是在1958年欧洲主要国家的货币成为可兑换货币后,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理由不复存在。

然而,对日本纺织品进口的限制为其它未设限纺织品进口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到50年代末,香港和其它一些纺织品出口国很快赶上日本,而成为主要纺织品供应地。很显然,单靠在GATT体制之外采取自愿限制或引用GATT条款不足以有效地限制纺织品进口。

1959年美国作为主要纺织品进口国经历了保护主义高涨时期。由于越来越难要求各出口国采取自愿限制措施,美国决定在GATT体制内寻求多边解决纺织品问题的办法。经美国倡议,GATT,缔约国成立一个工作组,研究由于低价纺织品进口所引起的“市场扰乱”现象。工作组承认GATT难以解决纺织品贸易的特殊问题,强调需要设计出一多边均能接受的新纺织品贸易体制。

短期纤维协定和长期纤维协定

美国是多边解决国际纺织品贸易问题的主要倡导者。但GATT第19条规定在进口国为保护国内产业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应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于所有国家,并给予适当补偿。如果美国引用GATT第19条,它必须也对发达国家设限,这很可能会引起报复。因此,对美国来说,一个可行的办法是达成一个国际协议,既对美国现行的“自愿限制”合法化,又为将来的选择性的纺织品设限提供法律依据。对欧洲国家来说,达成一个国际安排使他们也能在货币自由化后继续保留对纺织品的数量限制。那些没有设限的发达国家也欢迎这样的多边安排,因为这一方面使他们有权对进口设限,另一方面迫使其它进口国保持适度的市场开放,以免由于其它国家的限制,纺织品大量涌入自己的国家。

虽然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发达国家的设限,很缺乏所需要的谈判力量来决定国际纺织品贸易体制的走向。而且各种自愿进口限制和纺织品贸易壁垒表明将双边进口限制纳入到多边框架也许更好。借“有序市场发展”之名,这种体制或许能对进口国实行数量限制以某种程度的制约,确保一定的稳定性。

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1961年达成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协定》即短期纤维协定。该协定于1961年10月生效,期限一年。它的目的是:一、大幅度改善受限制的市场准入机会;二、对相对开放的市场保持有序的准入;三、出口国保持一定程度的自我约束,以避免对进口国的市场扰乱。在找到长期解决办法之前,它是通过国际行动解决棉纺织品遇到的现实问题。它是进出口国之间的一个妥协,允许进口国在进口纺织品造成或威胁市场扰乱时,对进口设限,而不受GATT关于取消数量限制的有关规定。同时,进口国保证将配额水平保持在上一年实际进口水平之上。它使现行的自愿限制协议合法化,允许就其它条款达成双边协议。它还建立了棉纺织品临时委员会,就棉纺织品的问题寻求长期解决办法。

长期纤维协定于1962年10月生效,期限五年,并在1967年和1971年分别延长三年。同短期纤维协定一样,长期纤维协定也允许进口国在进口纺织品造成或威胁市场扰乱时,对进口设限,但对实行进口限制的程序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并界定了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设限。在单边设限之前,长期纤维协定规定有60天的磋商期,而短期纤维协定规定的磋商期是30天。它的第二条规定要对现有的限制逐步放松。它要求成员国对各种限制向棉纺织品委员会报告;在棉纺织品委员会下设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配额的年增长率;关于市场扰乱的规定也进一步得到丰富。

在长期纤维协定的后期,一些进口国对纤维协定范围之外的产品进行限制,并签署了双边协定。特别是美国同亚洲一些供应国签署了非棉纺织品产品协定。

多种纤维协定MFA

在60年代末、70 年代初纺织品贸易由棉纺产品转向人造纤维是MFA产生的关键因素。1970年世界合成纤维的产量是1960年的7倍,1973 年又比1970年增长89%。因此,取消或减少合成纤维的进口成了进口国产业界的主要政治目标。虽然发展中国家在人造纤维市场所占份额不大,但由于增长迅速,出口集中,有较强的竞争力,不具报复能力,而受到进口国保护主义政策的攻击。由于长期纤维协定只涉及棉纺织品,纺织品贸易结构的调整导致美国等主要进口国同一些发展中出口国签署涵盖棉纺织品、人造纤维和毛制品的自愿出口限制协定。美国因此支持签署一个新的全面的国际纺织品协议,涵盖棉纺织品、人造纤维和毛制品,并使其现行的双边协议合法化。尽管欧洲受纺织品贸易结构变化影响较小,但由于担心美国设限后,纺织品会转向欧洲,因而也支持美国的提议。

石化产业尚处幼稚阶段的发展中国家支持对人造纤维设限的全面的国际协议,因为这个协议会给它们的新兴产业提供发展机会并确保在主要国家市场享有市场准入,而不会受到激烈竞争。棉纺产品的主要出口国也支持,因为对合成纺织品的市场限制实际上是对棉纺织品市场份额的保护。

此外,长期纤维协定的缺陷促进了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寻求更好的纺织品协议。1.对市场扰乱的概念定义不清,2.允许成员很大的自由处置权,达成双边限制协议。3.对双边限制协议的监督不力;4、 对人造纤维产品日益增多的自愿限制需要有更有效的多边监督机制进行监督,解决争端。

在此背景下,经过谈判,最后于1973年12月20日签署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期限为四年。包括所有重要的纺织品进出口国家在内的42个国家成为该协议成员。该协定又称多种纤维协定。它取代了长期纤维协定,对国际纺织品贸易产生了重大影响。

MFA 与长期纤维协定的不同之处表现在:涵盖的范围由棉纺织品扩大到合成纤维、羊毛产品及其混纺产品;建立了常设监督机构—纺织品监督局,以解决争端、监督协定的执行;在配额水平方面,有更高的增长率;虽然进口国可以采取进口保障措施,但也有义务对其纺织业进行结构调整。相比较而言,它比第一阶段有很大的进步。虽然表面上看,MFA大大增加了受限产品范围,但实际上在GATT之外, 进口国对羊毛和人造纤维的限制已有很长历史了。所以在MFA第一阶段, 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实现了一定程度的自由化,表现在进口国在限制进口方面受到一定约束,而不能象以前那样,可以自主、随意地进行限制。大多数成员国遵守了有关配额基础水平、年增率和灵活条款方面的义务。在第一期结束时,发达国家中只有日本的纺织品出口仍受到限制。

1977年12月14日,MFA第一期被延长四年。MFA第二期仍有42个成员。MFA第一期是在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签署的, 第二期则是在世界经济还在1975年大衰退后的恢复之中进行谈判的,而且纺织服装业的恢复远远落后于其它行业。在MFA第二期谈判刚开始时, 大多数成员国包括美国都倾向于将MFA简单延长。 但欧洲经济共同体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在经过三年衰退并面临不断增长的进口压力,欧共体认为必须稳定市场,并提出对于进口比重比较高的某些产品全球配额数量应确定在1976年的进口水平。这意味着进口总量增长的“冻结”,而且一些出口国的出口还要下降。可以说,在使MFA 朝着保护主义方向发展方面欧共体起了主导作用。在欧共体的努力下,MFA第二期引入了一个新条款, 允许“一致同意的合理背离MFA”。

在MFA二期,大多数进口国的限制都得到加强和增加。 限制的重点由纺织品逐渐转向服装,因为在70年代,正是在服装业,发达国家面临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压力最大。进口国的限制主要通过“合理背离”条款来实现。这包括减少配额,降低或取消灵活条款,将年增率降到6 %以下等等。而出口国接受此背离是考虑到双边协议至少要比单边限制稳定。由于这些背离是双方所同意的,因此纺织品监督局的作用受到削弱。

1981年12月22日,成员国将MFA延长到1986年7月31日。第三期的谈判背景是经济低速增长,制成品的生产和贸易增速减缓。玻利维亚退出,中国和挪威加入,成员数增加到43个。MFA 第三期取消了合理的背离,但对几项重要的对MFA的背离予以合法化。1、修改了MFA 第三期的规定,允许进口国对配额产品进一步限制;2、允许进口国对MFA关于灵活条款的基本规定进行背离;3、对主要出口国实行岐视待遇。在MFA3 中,进一步加强了进口国采取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及时调整的义务。

1986年7月31 日, MFA 第三期到期, 成员国同意将其延长四年到1991年7月31日。在美国的倡议下,MFA第四期作了几项有利于进口国的修改:1.产品范围扩大到植物纤维和丝混纺;2.增加了进口国依据MFA第三条实施单边限制的自由度。

长期纤维协定和多种纤维协定在取消不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众多贸易限制方面仍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些贸易限制涉及产品范围广泛,配额的增长远远落后于国际贸易的增长速度。这两个协定取消了对若干产品的限制;设限配额及年增率大大增加;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限制的透明度大幅提高,随意性减少。在1977年前,世界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呈稳步增长态势。

尽管如此,MFA体制是对GATT的重大背离,对GATT第19 条的保障框架作了重大修改:1.不需要有损害性进口的实际增长,只要有潜在的增长就可以设限;2.来自某一具体成员的进口产品可以被单列出来,而不必是来自所有成员的进口产品;这意味着可以对某一国家实行歧视性待遇,而无需适用最惠国待遇;3.只要进口产品和国内市场销售的同比质量的产品价格存在差异,即可决定实行额外限制。4.MFA 取消了出口国依据GATT第19条第三款获得适当补偿的权利。

总的说来,纺织品成为自由贸易体制的例外,主要由三方面的原因:1.发达国家结构调整缺乏足够的灵活性;2.在发达国家,纺织和服装业不仅是制造业中就业人数最多的部门,而且在地域上往往十分集中;3.全球纺织服装的消费增长缓慢。

中国于1984 年加入MFA 。 中国同其它国家所签纺织品协议均受到MFA规定的约束。加入MFA缩小了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在纺织品出口地位上的差距。

1994年乌拉圭回合最终达成协议,签署了“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其主要内容有:1.分阶段一体化。1994年协议生效时,取消相当于1990年进口量16%的限制;1998年取消比例为17%;2002年取消18%;2005年取消49%。2、提高年增率。前三年现有年增率增长16%, 中间四年再增长25%,最后三年继续增长27%。

入世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纺织品出口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1998年全球纺织品贸易总额为3150亿美元,我国占13.6%。纺织品在50年代就是我国最大的出口商品。据关贸总协定发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4年开始内地已超过香港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国。自1986 年至1995 年, 纺织品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 虽然从1996年起位居机电产品之后列第二位,但仍然是我国贸易顺差最大的商品,多年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外汇收入。根据近5年海关统计, 1994—1998年我国纺织品贸易顺差每年均在200亿美元以上,1998 年达到了284.96亿美元,占该年度全国贸易顺差总额的65.2%。纺织品出口的持续稳定增长对保证我国的外汇储备、国际收支平衡及人民币汇率稳定至关重要。

纺织品出口对我国纺织品工业发展、解决社会就业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97年我国纺织工业总产值为7148亿元人民币,该年度纺织品出口额占纺织工业总产值的52.9%。可见,我国的纺织工业对国际市场的依存度相当高。国务院已作部署,把纺织工业作为实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摆脱困境目标的突破口。国有纺织行业扭亏解困、结构调整、深化改革进入攻坚的关键时期,扩大纺织品出口对保持社会稳定和推进改革顺利进行意义重大。

我国纺织品出口多年来一直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从1985年64.4亿美元上升到1997年的455.5亿美元,增长了六倍,平均年增长率为17.77%,略高于同期全国外贸出口17.15%的增长速度。然而,1998 年在全国外贸出口实现0.5%增长的情况下,纺织品出口虽达到429亿美元,占全国商品出口总值的23%,但出现了负增长,较1997年下降了6%。 今年1至5月份,纺织品服装出口137.78亿美元,同比下降21.54%, 减少创汇37.83亿美元。

但从长远看,中国纺织品出口的潜力是巨大的。第一,我国人均土地资源和人均资本及高等教育水平(反映人力资本水平)都比较低,而劳动力却十分丰富。我国具有很强的比较优势。第二,不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如何,纺织品贸易自由化毕竟是大势所趋;国际纺织业的结构调整给我国带来了良好机遇。

“入世”对我国纺织品出口影响的几个方面

配额的限制。第一,按世贸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ATC 协议)规定,如我国很快“入世”,则我国在设限国的配额在现行配额年增率的基础上,可享受25%的增长,到2002年年增率再增长27%,以此计算,我国纺织品出口每年可增长5千万美元的出口机会。第二,按ATC规定,到2002年美国将取消部分设限纺织品,如婴儿服装、针织布、手套、裤子、大衣、外衣、裙子等商品,欧盟也将取消部分设限产品配额,这也将给我国出口提供机会。第三,2005年,全球纺织品自由化,将给我出口带来巨大机会。第四,配额限制经过关税化后,意味着我出口产品面临高关税。从1999年21个招标类别配额中标价格上看,配额价格占货价的10%至30%。即由于配额限制,我纺织品出口要支付相当于10%到30%关税配额租金。第五,“入世”后,由于ATC的规定, 欧美利用非法转口扣减我配额将更加困难。美国自1990 年12 月以来共九次扣减我配额600万打,130多万公斤。仅1994年到1996年美国扣减配额340多万打, 涉及出口金额1.2亿美元。1996年和1998年两次三倍扣减我配额。 欧盟于1995年扣减我配额1300万件,涉及出口5千万美元。第六, 日本目前对我捻丝和坯绸实行的出口限制,根据ATC协议的规定也将逐步取消。 这一限制涉及我出口金额每年4千万美元。第七, 配额限制影响了国内外投资者对纺织和服装业的投资和技术进步。很多出口导向的外资项目因受配额限制而不能上马。资源不能转移到我国有比较优势的行业。

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纺织品出口将受到制约。由于纺织品和服装是劳动密集性产品,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但发达国家常常滥用反倾销手段对我限制。据不完全统计,自1986年至1997年,国外对我反倾销已达21起。其中11起以征收20%至100%的价格承诺结案。欧洲对我坯布进行反倾销调查,仅1998 年对涉及近1亿美元的坯布进行调查。

发达国家纺织品进口关税将有所下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程中也应与发达国家谈关税减让问题。目前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关税约在3.8 %,而纺织品和服装的关税则平均到15%到20%(见下表)。发达国家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税的下降将大大增加我国产品的竞争能力。

部分抵消区域贸易集团化的影响。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导致贸易转向,即美国原来从其它国家进口的产品现转为从加拿大和墨西哥购买。首先,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后,北美三国之间的属北美原产地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不受配额限制,而对来自其它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仍要配额。第二,在进口税方面,用美国产并在美国裁剪的布,经过墨西哥缝制后进入美国,享受免税待遇;而其它符合北美原产地标准的纺织产品中,一大批商品如T—恤衫、内衣、胸托产品、游泳衣、毛巾、 窗帘、劳动布、斜纹布等在1994年立即取消进口关税;大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关税在六年内分阶段取消;毛制服装和布的关税在10年分阶段取消。

美国对加勒比国家也给予优惠待遇。对从这些国家进口使用美国原料加工成的服装仅征收增值部分的关税,平均税率为6%, 而从其它各国进口服装的平均关税为18%以上。

贸易转向对我国的影响是很大的。1991—1993年期间,我对美服装数量出口年增长率为4.9%,1994年到1997年为0.4%;纺织品同期年增长率由16.2%下降到-0.5%。 而墨西哥和加拿大对美国服装出口年增长率由3%上升到43.4%,纺织品由11.4%上升到25.5%。

欧洲纺织服装市场也逐渐被劳动力低廉的土耳其和东欧国家所蚕食。在纺织品服装方面,因土耳其和东欧各国所需费用低、交货期短、距离近又无配额限制,所以正在享受着欧盟国家给予他们的优惠,他们将挤占亚洲纺织品在欧洲市场上的份额。从去年开始,东欧进入欧洲的纺织品已经免征关税。更重要的是欧盟正在调整纺织品自由化的导向,尽可能有利于欧盟区域贸易自由化的发展,首先对周边国家,如波罗的海国家,东欧国家和地中海国家实行自由化,加速欧纺织工业对这些国家的出口加工。1997年欧盟服装进口中加工部分占20%。

我国纺织原料进口税也将下降。现行纺织原料的进口综合税率平均在30%左右。这样的高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纺织制成品出口的竞争力。在我入世进程中和入世后,纺织原料如晴纶和涤纶的进口税也将下降,这将降低纺织品的生产成本,进而提高我纺织品和服装的竞争力。

由于双边协议谈判、非法转口及反倾销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增加了贸易方的交易成本。入世后,我国纺织品出口将受《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约束,而不是受双边协议的约束,因而将有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贸易政策环境。那时,进口国限制将招致我国的交叉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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