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合作形式影响下的台湾合作社评价体系_合作原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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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

一、台湾合作社考核制度首先是以国际合作社通行的合作社基本价值和基本原则为理论依据

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通过了《关于合作本质的声明》,明确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求和愿望,而通过一个共同拥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一个自治的社团。明确强调合作社的价值是自助、责任、民主、平等、公正和团结。可归结为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

合作社的伦理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原则中的伦理理念在社员、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合作社的经济价值是指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及合作社原则中的经济理念在社员、社区物质文明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合作社的经济价值通过社员共同的交易活动得到实现。合作社的经济、伦理价值告诉我们,合作社与一般的营利组织的经营理念,经营伦理不同。合作社的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考核合作社不同于考核一般营利企业,要重在考核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的实现。

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确定的七大合作原则是广义的合作社的经营原则,也是合作社的经济价值与伦理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

1.自愿与门户开放原则隐含了两层意思,一是社员有权利要求合作社提供所需要的服务;二是社员必须为合作社的经营承担应尽责任。

2.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反映在二个方面:一是社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一经被选为经理、董事或监事,就必须负起相应责任。二是可参与并制定合作社的重大经营决策。

3.社员经济参与原则涵盖以下内容:社员应在公平的前提下,按照合作社制度规定出资,形成合作社自有资本;自有资本中,有一部分应成为合作社集体资产;社员股金只能有限度取得股息;合作社年终盈余,要按如下标准分配;建立合作社的发展基金;留下准备金;一部分成为不可分割的集体资产;按交易额返还给社员;其他用途。社员经济参与原则说明了:第一,合作社的资本是公平募集,民主管理;第二,限制资本报酬;第三,合作社盈余是社员个人,合作社整体、全社会(社区)三者共同占有。

4.自治与自主原则,反映以下内涵:合作社是社员自治、互助的组织;合作社的任何经营行为都在社员民主管理的条件下进行,不容政府及任何外在经济势力干预。

5.教育、培训与宣传原则,说明了合作社应做如下工作:为全体社员提供教育与培训的服务;向社会宣传合作社理念,原则,性质,以求得社会与政府的支持。

6.社间合作原则是指合作社之间可在区域,全国乃至国际范围与架构下共同工作互助合作;

7.关怀社区原则充分体现了合作社的伦理价值,合作社应为所在社区提供有效服务。

以上七大原则涵盖的内容,体现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既是考核合作社的理论依据也是合作社考核的具体内容。

二、台湾地区合作社的考核制度也是以世界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决议为其理论基础

近五十年,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决议文有两项,一是1996年通过的《开发中国家合作事业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任务的第127号决议文》,二是2003年6月3日内瓦会议,通过的193号决议文。193号决议文系对127号决议的修正文。因此两项决议文有其共同的内容,也有其各自强调的重点。127号决议文的相关重要内容有:

1.合作社应改善“人”的处境,激励其创造力。

2.合作社应对国家经济发展有所贡献,创造社区就业机会、增加总体经济出口,以及提高国民所得。

3.合作社应成为国家社会服务部门的一环,用以改善社员的社会条件。

4.重视社员一般知识与专业知识。

5.在国家之间、区域性合作社之间、建立相互协作的各种方式,例如:技术支援、资讯、教材交换、人员交流、赠与奖学金、召开研讨会等。

127号决议文的重点偏重在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社与总体经济发展的关系;二是合作社与合作社相互的互动关系。127号决议文较重视社员在社会及总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希望通过社员创造力的激励、知识水准的提升来增强社员的社会作用,进而增加国民所得。因此,合作社扮演的角色主要在三个方面,即:合作社是否能够增进社员的创造力?合作社是否从事社员教育?合作社是否能够改善社员的就业机会,协助总体经济出口的成长与国民所得的增长。

193号决议文的重点为:

1.合作社对国家发展应尽的贡献:合作社应具有创造就业、协助资源移转、有利投资活动等功能;可以改善国民社会性与经济性的福祉,协助社会可持续发展,满足社区在经济与文化上的需要。通过连锁的功能,应对全球化带来的冲击。

2.合作社对社员应尽的贡献:合作社应对社员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场所,提高社员的劳动所得。通过对社员的教育与技能训练,开发社员的人力资源与合作理念。

3.合作社本身应尽的责任:提升自己的经营潜能;设立一个监督性的策略机制,保证合作社的正常运作;推动合作事业的宣导工作;重视两性工作权的平等;积极推动国际合作事业交流。

比较两个决议文,可以看出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ILO)对合作社的经营规范较偏重在:促进就业机会,提高社员所得。促进总体经济,带动投资活动与出口成长。注重合作社与社区的互动关系,协助社区发展。加强参与国际合作社事业的交流。

台湾地区合作社考核的基本内容

如果合作社的考核制度是指引合作社走向正确的经营道路,则台湾地区合作社考核的主要规范是《合作事业奖励规则》。合作社的考核规定为:

1.考核依据:依《合作社法》第75条规定办理。

2.考核性质:具有考核与奖励之性质。

3.考核对象:以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为对象,但需经主管机关核准成立登记之日起满一年者为限。

4.考核办法:以主管机关调查成绩为主,成绩来源有三,即:依各社之各种报告评定后抽查;委托附近合作促进机关查报:指派人员实施调查。

5.成绩等级分优等(90分以上)、甲等(80-90分)、乙等(70-80分)、丙等(60-70分)、丁等(50-60分)、戊等(未满50分者),计六项等级。

6.等级分配比例:以所属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之总数为比例,优等者不超过各该总数5%,甲等者不超过10%;但情形特殊,可经台湾地区主管机关核准。

7.奖励方式:优等由台湾主管机关发给奖状,甲等由主管机关发给奖状,乙等由主管机关嘉奖,丙等不予奖励,丁等以下由主管机关辅导改善。

8.职员考核:以合作社及合作社联合社联社之职员为对象,符合“诚实勤勉公正,确为社内外人士所信赖者”及“处理社务有条不紊,规划业务切实周详,致各社员确实以获得福利者”,由主管机关发给奖状;对于合作有深切认识,并热心扶助提倡,确具事实,足资楷模者及从事合作工作五年以上者,由主管机关详具事实,报请台湾地区主管机关发给奖状。

《合作社成绩调查评定表》如表1。

根据考核作业需要,台湾主管机关制定《各级合作社成绩调查评定表》、《合作社市务人员考绩初覆核评定等级清册》、《合作社初覆核各等级社数统计表》等表格,调查员可据以填报,准以考核。

有关合作社实务人员成绩调查评定,则依《合作事业奖励规则》第8条规定办理,由考核人员填具《具体事项》后,给予初核评定,确定评定分数与评定等级。

台湾合作社考核程序,有严格规定,不同层级的合作社都有相应的成绩调查评定要求,各级评定成绩,注明意见,然后有上一级主管机关初核评定等级,加注考语;最后,呈报上一级主管机关。

单位合作社由调查员完成《合作社成绩调查评定表》后,评定成绩,注明意见;然后,由县市主管机关初核评定等级,加注县市主管机关考语;最后,呈报台湾主管机关覆核,确认评定等级。

关于合作社考核成绩等级清册等资料之送核规定如下:优等者,以各类合作社场该年度总数5%核计,未达一名者以一名计,至多以五名为原则。合作社及实务人员的优等奖励分别计算,以两者奖励不重复为原则。甲等以下者,经主管机关核定后,将评定等级清册送台湾主管机关备查。

对台湾地区合作社考核制度的评析

台湾地区合作社依据世界合作社的基本价值及合作原则制定出自己独有特色的考核制度,其特色主要表现在:

1.考核指标体系包含“社务”、“业务”、“财务”、“其他”四大类体现了世界合作社通行的七大合作原则的内涵的意义,凸显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以此考核合作社,能够区分出“真”,“假”合作社。

2.依据指标的不同权重,提出了不同的评分标准,可以更好地综合考核,并评定合作社的优劣。

3.对合作社的考评,是以对合作社的稽核为前提的,两个制度紧密结合。

4.台湾地区合作社的考核是由相关部门主办的,台湾全地区上下协调一致的行为,考核成绩优秀者,内政部给予最高奖励,具有统一性,协调性的特点。

台湾地区合作社考核制度中需要完善和创新的方面包括:

1.要进一步明确考核目的是提高合作社的竞争能力,实现合作社的价值。由此设立考核制度,检验考核指标的合理性。

2.考核制度内容总计考核4大类,18个小项目,制度设计者主观愿望是让外部力量介入合作社的考核。如若将考核和自我考评相结合,将考核和稽核相结合,制度设计可能更完美。

3.台湾对公营事业和非营利组织的考核与该组织单位成立时间无关。合作社成立不满一年者不予考核的规定可以改进。成立短暂的合作社更需要指导、关注、借助各类考核能更好地辅导其运作、经营、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帮助真正渡过创业的艰难期。因此,可以考虑建立“辅导考核”机制。

4.《合作事业奖励规则》虽规定,对合作社的考核可“委托附近合作促进机关查报”,但实施情况较差,如能在制度设计中明确加入合作社联合社为考核协助单位可能更好地深入了解合作社的经营与运作状况。

5.合作社的考核方式比较单纯如能于考核之际多举办些年终检讨会,讨论会,观摩会等形式,通过集体的力量来修正合作社自身存在的问题,可能更有利于认清存在问题,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6.对合作社考核结果的评比及奖励规定,也可加以改进。目前规定仅以县、市为考核区,限制各区相同类别的合作社的等级比例(优等为5%,甲等为10%),可能产生各县、市考核标准不等,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受到质疑。考核结果的奖、惩力度较弱,与台湾公营事业单位的考核奖惩力度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

7.合作社考核结果如何改进?如何回馈主管机关,主管考查机关如何追踪调查?这些机制缺乏制度设计。也弱化了考核功效。

8.贯彻合作社的教育原则应在考核制度中体现。合作社如何教育社员?如何向社区宣传?理、监事人员是否参加培训?有无时间要求?缺乏具体的考核指标。

9.合作社的考核指标中之组织管理部分主要是以合作社是否如期举办法定会议为主,有关合作社的组织文化与组织决策层面的问题基本没有涉及。合作社的伦理价值集中体现在合作社的组织文化与经营管理理念中,因此考核合作社伦理价值实现指标十分重要,可考虑列入。

10.合作社的考核指标中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考核是否依章程办理业务?是否按规定制定业务计划?是否完成业务计划?”等,指标涵盖了太多的“是否”空间,无一明确的量化指标。建议考核合作社的业务计划也应考核经营目标、经营策略、市场需求分析、行销渠道安排、人员配置、社员交易、预期效益等量化指标。

11.合作社的考核指标中的财务管理部分,虽然考核内容较为完整,但皆以问答方式为主,仍缺乏具体的量化指标,建议改进。

综上所述,特提出对台湾地区合作社考核指标体系的设计建议。合作社考核以书面审查配合实地抽查来进行。由主管机关与合作促进机关(联合社)共同办理。考核成绩作为奖励依据及辅导依据。如表2所示。

对内地农村专业合作社考核的启示

台湾地区合作社的考核制度是建立在世界通行的合作社价值及合作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合作社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点建立了一整套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贯彻执行不仅有助于合作社的运行,而且充分维护、延续了合作社的制度特质。考核优秀的合作社不仅经营成绩优异,而且深入贯彻了合作社原则,充分实现了合作社的价值。

切实贯彻合作社考核制度也能有力抵抗合作制的变异,使合作制沿着其特有的制度轨道运行。

内地合作社在80年代改革前,对其考核、奖励基本上与其他企业一样,没有特殊的考核制度。80年代后,农村专业合作社大量涌现,因正处于滥觞期,产权特点,经营特点尚未充分形成或巩固,考核制度仍沿用其他企业制度,没有自身的特色,这不利于合作制的巩固与发展。各级政府应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各级政府合作社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合作制特色的考核制度,引导专业合作社按照合作原则运行,发挥合作制价值,真正提高合作社员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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