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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个企业随之进步。纪检监察与内部审计是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权限分工不同,工作各有侧重,方法有所区别,但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企业政令畅通,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为国企做优做强做大提供制度保障。随着国企大监督格局的逐步形成,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形成合署办公机制,在工作中相互配合,联系更加紧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良性互动,可以构建一个综合高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从而可以确保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整改,进而通过审计整改促进内部审计对组织价值的提升功能。
关键词: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审计整改;组织价值
引言
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加强了反腐力度,反腐形势空前严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号召,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国家命脉的电网企业更是倍加关注。在电网企业内部,为了提高竞争力,适应新形势,电网企业也正在进行着大量的变革。新形势新常态下,内部审计除了发挥着传统监督职能外,还必须密切结合当前形势,对企业内部存在问题进行有效的整改,强化工作责任,推进依法治企。
1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各自为政出现的问题
1.1组织建设比较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目前我国在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和内部审计组织机构的建设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例如:建有党组织的民营企业所占比例较小,建立纪检和内审组织的就更是凤毛麟角。建立纪检和内审组织的比例仍不能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1.2人才队伍建设落后,执业质量有待提升
虽然有的企业建立了纪检监察部门,由于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等工作人员需要聘任,出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考虑,很少配备专职纪检人员,而是由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来兼任。一方面,这些工作人员缺乏纪检工作的专业性,另一方面,他们很难将所有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再加之是兼任,工作中缺乏独立性。另外,由于缺乏专职纪检干部和工作人员,而兼职人员又未受过专业的培训,并没有完全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和具体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大部分是财务人员出身,虽然具有财务会计的实践经验,但缺乏管理会计、风险控制、市场经济预警等知识,所以知识结构与发展需要相距甚远。
2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2.1使案件线索及资料实现有效共享
由于内部监督工作不到位,因此体系庞大的供电企业很容易发生违法违纪现象,而造成这一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内部监督管理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各项信息资源都无法得到高效率的流通和共享,导致内部监督的工作水平难以提升。将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相融合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加强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合作水平,可以使案件线索和资料得到有效共享。例如审计部门可以在发现问题后进行深入分析,并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纪检部门在得到信息反馈后可以提高纪检效率,使案件处理工作有序开展。
2.2使各类案件的处理效果显著增强
在处理经济类案件时,必须确保各项线索和资料的可靠性,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效果得到保障,而融合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工作能够使案件线索和资料更加全面,同时保障各项信息的及时性,使企业内部的腐败行为得到强有力的处理。另外,审计部门与纪检部门协调配合,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资料,避免打草惊蛇,从而使案件的处理效果显著增强。
3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协同治理的有效途径
3.1充分利用二者的优势,实现信息资源的分享
在开展信访举报调查与案件审查工作中,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开展审计,以此为基础快速进行整改,避免事态更加严重;内部审计工作,通过一些经常性的绩效审计能够及时发现也具有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将这些信息与纪检监察部门共享,帮助纪检监察部门在谈话提醒与监督检查过程中找到重点抓手,进一步防范系统性廉洁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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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结合实际,建立二者联合工作机制
这就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相应的联合工作机制,并进一步规范联合后的工作领域、工作模式。例如:企业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专项情况交流制度。对内部审计和纪检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和汇总。例如:重点监察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中央八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薪酬管理情况、授权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从财务规范等不同的方面进行排查,并分析风险点,以此来全面带动企业自查自纠的积极性,实现举一反三的溢出功能。
4纪检监察职能与内部审计监督融合的具体措施
4.1提升案件材料的采集效率和质量
为了提高内部监督的水平,使内部审计与纪检监察工作得到有效融合,必须不断提升案件材料的采集效率和质量。对于企业内部的腐败案件而言,必须掌握及时有效的线索和资料才能够使违法乱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戒,为了保障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查处质量,必须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在联合监督机制的规范下,由审计人员做好材料的采集工作,并且对案件涉及的材料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详细标记各项基本信息,使得到反馈的纪检监察部门能够高效率的开展审核和查处工作。例如对证据进行采集时,要明确标记时间、日期和制作方法,并且将电子材料转化为纸质材料,备注无签名和盖章的材料,整理相关鉴定的内容和结论,确保各项材料的有效性。
4.2案件资料移送务必确保主动及时
当完成证据收集工作后,内部设立的审计部门还应当针对证据进行详细的辨别工作,尤其需要明确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二者之间存在的区别。要想实现针对证据类别的有效区分,要求审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司法机关的工作标准,同时将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经验进行充分合理的借鉴,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当需要获取关键证据时,应当有别于以往审计部门的常规工作流程,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配合,确保能够最短时间内获取到其中的关键证据,争取把握先机。同时,审计人员不仅需要收集关涉到案件的重要线索,还需要针对构成涉案要件的事实资料进行系统锁定,例如涉案嫌疑人的身份、案件性质、涉案资金的数额、涉案过程以及操作手段等,将这些相关事实资料与构成案件的线索事实进行互涉,进而结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法规条令,借助审计手段评判案件定性以及涉案嫌疑人定罪的可能,针对案件做出审计结论,并连同审计查案线索将其共同移交至纪检监察部门。在此过程中,应当确保事实清晰、证据完备确凿,为认定提供充足的依据,从而避免因缺失关键审计证据而加大受理机关的办案调查难度。
结语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目前存在一个较大的局限性表现在查出有关问题后处理手段缺乏刚性和强制性,而在这一点上与纪检监察部门特点刚好相反。纪检监察独立性相对较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严肃性。通过借助于纪检监察,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为审计整改到位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教育,使其提高认识,改变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的抵触情绪,这也有利于整改工作的推进;同时,一旦在审计整改中遇到整改不力,纪检监察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对违犯党纪或政纪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通过增加责任人的违规成本,起到增强威慑作用的效果,进而达到促进审计整改,实现内部审计增加组织价值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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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宋柏社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9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9/18
标签:纪检监察论文; 案件论文; 内部审计论文; 部门论文; 工作论文; 证据论文; 线索论文; 《电力设备》2019年第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