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的客观性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检验标准_客观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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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的客观性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检验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客观性论文,马克思主义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8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94X(2012)06-0018-06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检验标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最近武汉大学教授陶德麟多次谈及这个问题,一再强调这个标准不是文本,而是实践。陶先生经过深思熟虑得出的公允平实结论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获得如潮好评。笔者以为,对陶先生所进行的卓越的研究表示尊重的最好方法不是一味地赞美,而是与他一起思考,把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正是基于此想法,笔者写下这篇不完全成熟的文章,以求教于学界,也求教于先生。

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检验标准的复杂性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检验标准与真理的检验标准是一个有着很大差异的问题,前者包含着但并不完全属于认识论问题,后者则主要涉及的是认识论问题。真理的标准、认识的标准是实践;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标准就不能被完全说成是实践,否则就简单化了,且易造成误解。换句话说,正是由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本身不仅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理解问题、价值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因此对它的检验就不应该只有一个认识论方面的标准,而应该有不同的标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检验其成败得失标准的复杂性。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要把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的实际及中国的传统文化结合起来,在这个结合的过程中,会有一些什么样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哪些属于认识论问题,哪些又不属于,这是首先需要弄清楚的。这里第一个涉及的是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即我们拿来与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文化结合的这个马克思主义是一种什么样的理论的问题,它涉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或文本,也涉及马克思主义的整个体系、内容和精神实质等;其次涉及的是如何认识和把握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问题,即我们要拿来与马克思主义结合的这个实际,这个传统文化是一个什么样的实际和文化的问题;再次乃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即如何结合的问题,这是一个实践过程,也是一个充满曲折和不确定性的过程。

如何认识和看待马克思主义显然不是或不完全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其一,认识论追求的是一种确定的即与实在完全相符的知识。虽然黑格尔认为真理是一个过程,真理是具体的,但理性总是将一个确定的、不变的东西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可以说这几近乎理智或认知的一种天性,如果它不这样,它也就不能被称之为理性或认知了。“只有完全固定不变的东西才能是实在的。确定性的寻求已经(成为)支配着我们的根本的形而上学”,“只有确定的事物才内在地属于知识与科学所固有的对象”[1]15。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则不然,它的出发点和目标都不是知识论的,它不是要获得一种固定的真理,它所表现出来的是对一种非固定的马克思主义的追求,是要形成一个新的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正如列宁在批判考茨基把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错误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们决不把马克思的理论看成某种一成不变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因为它所提供的只是总的指导原理,而这些原理的应用具体地说,在英国不同于法国,在法国不同于德国,在德国又不同于俄国”。[2]274-275其二,就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而言,只有尽量地避免人自身的心理因素的影响,只有将自身的态度、需求、情感和价值观念统统都排除在认识过程之外,这样获得的认识才是可靠的、客观的,否则,“如果产生一种事物时我们也参与在内,那么我们就不能真正认知这种事物”[1]15。总之,只要人的心理活动参与到认识的过程之中,他就无法真正认识、把握对象或事物。我们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显然不能是这样一种认识论的态度。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要、情感和价值判断来对马克思主义作出我们自己的理解,不把中国人自己的整个心灵都摆放到这个对马克思主义的追寻过程之中,我们就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也根本不可能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如何认识和把握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虽然与认识论有着密切关系,但也并非完全属于认识论问题。说它与认识论有着密切关系,是因为对于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都需要进行冷静客观的观察、分析和思考,这要求我们有一种直面现实,面对事情本身的态度,需要通过排除各种心理因素的作用来达到对实际和传统文化的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说它并非完全属于认识论,乃是因为无论是中国的实际还是中国的传统文化,都不是与我们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身外之物”,它们都与进行着认识活动的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文化进行认识活动的中国人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者,而且也是中国实际的创造者、中国传统文化继承和更新的参与者,换句话说,他们是剧作者又是剧中人。作为剧作者,他们创造中国的历史、现实和文化;作为剧中人,他们受着中国的历史、现实和文化的制约和影响。无论是剧作者还是剧中人,他们都不可能完全超身事外,都不能是一个旁观者,希求获取一个与现实的人完全无关的所谓客观的中国实际和纯粹的中国文化,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已。

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结合所涉及的就更非单纯的认识论而是实践问题了。先看结合的过程,这是一个理论现实化和现实理论化的过程,是一个思想与行动、理论与实际相互作用的过程;再看结合的结果,一般来说,认识的结果是对对象或实在的一种“型构”或“再现”,这是一个观念构造物,对它进行检验,需要通过实践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结果就不是如此了,它既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再现”,也不是对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再现”,它所孕育的是一个完全新的结果,这里面不仅有马克思主义的元素,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元素,也反映出中国人的本性、愿望、需要和要求,对这样一个复杂的“结果”进行检验,光有实践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寻找和运用其他不同的检验方式。

二、把实践作为唯一检验标准将导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认识论化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本身既然不完全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因此它也就不能仅仅只有实践这样一个标准,如果一定要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只能用实践来检验,那我们就来看看会发生一些什么问题。

第一,必定会发生文本标准和实践标准的相互纠结的问题。这可以从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这个问题中表现出来。我们要正确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就首先要去弄清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讲了些什么,写下了什么。当我们拿了他们所讲的东西运用于实践并使之接受实践检验时,就会出现要么用实践否定理论,要么是用理论否定实践的两难选择,这就是文本标准和实践标准的纠结。例如,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讲的,社会主义革命至少应当在几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同时进行才能取得胜利;取得社会主义胜利的国家在经济上应当是搞计划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更不是市场经济。这确切无疑地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当然也许会有人说,这不过是他们的“个别”观点或“个别”结论,从整体上来看也许并非如此。这种辩解是不能成立的。像这里提到的这两种观点是与马克思、恩格斯的整个思想体系联系在一起的,是他们全部思想体系演化的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并不是什么个别的观点或结论。这种相互否定的可能性或“文本”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纠结,在我们将如何正确认识和对待马克思主义完全看成是一个认识论问题时,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必然会发生对中国实际和中国传统文化不能准确认识和判断的问题。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都不是任何中国人可以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加以认识和把握的问题。作为一个中国人或一个中国实际和传统文化的认识者,他同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之间有着一种血肉相连的密切关联。在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渗透着我们的意识和情感因素,我们的意志和情感中也同样浸透着中国的实际和传统文化,如果撇开掉认识者的意志和情感的因素,而要单独地从一个认识者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中国的实际和传统文化,这相当于一个人揪着自己的头发说要离开地球一样,只能在想象中进行,在生活的现实中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我们要真正认识、把握、理解和领会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就必须全面发挥知情意的作用。用知去把握中国历史和文化以及中国社会的真实的发展状况;用意志去把握我们自己的真正的需求、本性、愿望和使命;用情感去对现实和历史文化进行深刻的领悟和评价。这样认知的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才是真实的,拿了它们去和马克思主义结合,才能实现正确意义上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如果我们遵循认识论优先的原则,如果在认识开始之前把我们的意志和情感等因素统统排除在外,那我们无论如何都是无法认清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在这样的基础上去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容易遭受挫折甚至是失败。在以往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有些人不是说他们完全不去认识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文化,也不仅是因为他们没有真正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而主要在于他们没有把自身置入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历史文化之中去,也就是说,他们是在一种“自我缺失”或“自我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无关痛痒”的认识,这很难说是真正的从实际出发,也难说是真实意义上的实事求是。单纯的实践标准的问题就在于它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认识论化了,其结果是压缩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意义空间,不利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也不利于我们从更为广阔的意义上去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造成认识与实践之间的对立与脱节。实践标准是一个事后标准,无论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还是对中国实际以及中国历史文化等等的认识,由这些认识所获得的成果与对其进行检验之间都会有一个“时间差”。它导致的结果就是迫使人们用一种变化了的实践来检验根据先前不同条件下得出的认识结果,这类似于“刻舟求剑”。正因为如此,列宁才说实践标准是不确定的。要对一个已有的认识成果进行实践检验,我们就要把得出这个认识成果的各种条件完全“复原”出来,通过这种严格复原的客观条件对认识成果进行检验相当于把“时间差”消弭掉了。这种通过消弭“时间差”,复原当初得出结论时的条件来达到对这个结论的检验,在我们对自然的认识过程中比比皆是的,但是,在社会历史领域,不可能进行这种“复制”,也就不可能进行这种实验活动。社会历史领域的研究对象和这个对象所涉及的诸条件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及诸条件完全不同,前者是变化着的,不可重复的;后者是相对不变化的,可重复的。正因为如此,康德才把自然对象看作是纯粹理性研究的对象,是认知的对象,人们可以通过纯粹理性给自然界立法,可以通过实践或实验的方式检验这些知识的正确与否等等,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人们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具有不可重复性,因而社会历史事件往往难以完全成为人的认识对象,人们也无法对它们进行检验而达于一种确切知识的程度。社会历史领域的事件或现象是实践理性的对象,实践理性是人为自己立法,人们不是要通过对这些事件的认识来求真,而是要通过对各种社会历史事件或现象的理解和领悟来臻于善。而对“善”的检验不同于对“真”的检验,对真的检验强调“一致”、“符合”,对善的检验主要是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情境来确定的,这需要具体的理解和解释,且每次的理解和解释都会是不同的。如一个人是否勇敢,不要说谎等,都只有在一个具体的实践境遇中才能被断定,而同一的情境在历史中却是永远都不会重复的。因此,对于什么是勇敢,什么是不要说谎,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每一个具体的事例都不能被确定为下一次同一种社会历史事件或现象的标准。如果一定要通过把社会历史现象认识论化,用所谓经过实践检验的历史的经验教训来作为人们进行历史活动的标准,这不仅不能获得成功,而且只能导致认识和实践、思想与行动的对立、断裂和脱节。关于这一点,还是黑格尔说得好。在他看来,在社会历史或伦理实践领域,历史学家或道德学家虽然总是想用历史上经验的教训来提高人类的心灵,来促进人类道德水平的提高,但成效却并不显著,“人们惯以历史上经验的教训,特别介绍给各君主、各政治家、各民族国家。但是经验和历史所昭示我们的,却是各民族和各政府没有从历史方面学到什么,也没有依据历史上演绎出来的法则行事”,究其原因,正是由于每个民族,每个国家所面临的“每个时代都有它特殊的环境,都具有一种个别的情况”[3]6。

虽然我们认为在社会历史的领域,对于社会历史事件或现象主要不是通过实践的检验来获得“真”,但我们也不想象狄尔泰、文德尔班、克罗齐和波普等历史非决定论者那样,完全否认人类社会历史领域具有确定性的知识存在,或具有认识论方面的问题存在。应当说,在社会历史领域,客观知识还是存在的,实践检验也肯定是有效的,但不能无限地夸大这一点,不能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类社会历史现象完全认识论化。既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既是一个对马克思主义的认知过程,也是一个理解、解释和评价的过程,更是一个实践过程,相应的,我们对它进行检验,就不仅要强调实践标准,而且同时还必须重视作为理解和解释的理解的客观性标准,作为价值评价的外在和内在尺度相统一的标准,作为实践活动的生产力标准、人的自由和解放程度的标准,等等。本文对这些标准不想一一加以论说,而只想重点谈谈“理解的客观性”这一标准。

三、理解的客观性标准有助于克服认识论化带来的困扰

理解和认识有着很大的区别。认识主要遵循的是一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它要求认识者把全部的注意力放在认识的对象方面,围绕认识的对象旋转,尽量不要把自我“置入”认识的过程之中,这种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在对象是一个自然客体的情况下是有效的。理解就完全不是这样,理解的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社会历史事件,而一切社会历史事件都是由人发起,由人推动的,它们多多少少都与理解者有着这种或那种、这样或那样的关联,它要求理解者设身处地思考对象,要求理解者将自己独特的情境置放到对对象的理解活动中去,理解者只有在理解对象的同时才能理解自己,而只有理解了自己才能真正理解对象,否则他就什么也无法理解。因此,我们所谈及的理解乃是一种相互作用和相互理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理论与实际、思想与行动、主体与客体之间展开的一个相互作用过程,就是中国人如何理解、解释和运用(理解作为现代解释学的核心概念本身就包含着解释和运用,因为理解正是在解释和运用的过程中进行的,离开了解释和运用,我们就无所谓理解)马克思主义的问题,因此,如果我们客观地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看作一个理解事件或将其作为一个理解问题来进行研究,那检验的标准就只能是理解的客观性。

要懂得理解的客观性,首先要把客观性从传统主客二分的思维模式所谈论的客观性区分开来。传统意识论哲学将客观性视为对象或自身意识的某种不可移易的确定性状态,正因为如此,它对客观性的界定就只能如此:或者直观地去理解对象、事物,试图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认识、理解事物;或者将对象、事物视为由主体建构起来的产物。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马克思曾对此给予了深刻批判。他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54马克思的批评告诉我们,不管是对事物、对象还是我们自己,都不能作现成的理解,而是要从相互作用的实践关系、历史关系中去理解。所谓从实践关系、历史关系中去理解,就是在我们认识、理解事物时,“不管是认识者,还是被认识物,都不是‘本体论上的’现成事物,而是‘历史性的’,即它们都具有历史性的存在方式”[5]336。从实践关系、历史关系中进行的理解就是客观的理解,而理解的客观性就是指理解的这种历史性和境遇性,就是指理解者必须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和具体境遇不断重新规定被研究东西的意义,而这个意义“基本上摆脱了主观的——心理学的基础,并且转向客观的、在效果历史上被调解了的意义”[5]728。用理解的客观性检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败得失,关键是看我们是否能够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解释和运用而获得了一个共同的、可供我们这个民族绝大多数人分享的意义,它类似于一个不断扩大的“同心圆”或流变着的“意义世界”[5]373。如果我们获得了这个共同的意义,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就是成功的,否则就是失败的。用理解的客观性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检验标准,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克服在主客二分的模式中讨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而且有助于解决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认识论化所造成的种种困扰。这可从理解的客观性所具有的各种特征中获得充分说明。

理解的客观性是包含着此在性特征的客观性。所谓此在性指的是一种“诠释学处境”。它表明,在进行理解的过程中,理解者总是受到他自身所处的境遇、如他的时代、社会环境以及民族立场的影响和作用。这是理解者无论如何都无法加以消除的。伽达默尔也将其称之为“效果历史意识”。这种“诠释学处境”或“效果历史意识”是实现理解的客观性目标不可缺少的本质因素之一。即使我们只想理解文本的意思,事情也总是如此。“其实,解释者除了这种普遍的东西——文本——外,根本不想理解其他东西,也就是说,它只想理解流传物所说的东西,即构成本文的意义和意思的东西,他一定不能无视他自己所处的具体的诠释学境况。如果他想根本理解的话,他必须把本文与这种境况联系起来。”[5]417理解活动与认识活动不一样,认识是要在文本与理解者所处的实际境况之间作出一种取舍,是要看到底哪方才是真,因而容易陷入文本标准与实践标准的纠结。理解是要达于一个共同的或共享的意义,且这个意义是随着各个不同时代的参与者的不同而不断扩展着的,随着新的参与者的不断加入,这个意义也就不断被重新规定。本文要获得正确的或客观的理解,“它一定要在任何时候,即在任何具体境况里,以不同的方式重新被理解”[5]396,也正因为如此,理解的客观性标准才不会陷入文本与实践标准的纠结之中,因为理解的客观性是要看有没有新的意义产生,这些新的意义是否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被认同,而这个新的意义总是在文本与新的实际、实践,与不同理解主体交合的情形下生成和发生的,我们无须在文本与实际之间作取舍,也不必计较哪方面更真实。用了这样一个标准来看前面提到的“多国胜利”和“一国胜利”、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之类的问题,我们就完全不需要纠缠于是文本还是后来的实践正确,可以说,相对于各自所处的实际境遇来看,无论是经典作家还是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的观点和结论都具有合理性。这不是相对论,恰恰是理解问题的精髓。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推进马克思主义与各国、各民族实际的结合,难道不就是要从马克思主义里面开出新意吗?当然,不是所有的新意都是正确的,新意正确与否要看它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成为共同的和共享的意义。

理解的客观性的第二个特征就是时间性。时间性就是历史性。它表明处在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人们对同一对象做出的理解有着很大的区别。时间性在传统解释学那里是一个需要努力加以克服的因素。在它看来,时间距离是一个“张着大口的鸿沟”,它使不同时代的人们相互隔离。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离所要达到的文本原意这一理想目标越来越遥远。时间性这个被传统解释学视为怪物的东西,在现代哲学解释学这里成为实现理解客观性不可缺少的要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代哲学解释学要达到的是一个在时间中生成变化着的“意义世界”或“意义共同体”,对它的客观理解和把握离开了时间性只能一筹莫展。从对时间性的这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中,我们容易发现传统解释理论显然是受着认识论的深刻影响的,而现代解释学则完全摆脱了认识论的影响。用现代解释学的理解的客观性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检验标准,可以有效地克服实践标准造成的认识与实践、思想与行动之间的对立和脱节现象。因为理解的客观性不再是一个事后标准,它也不需要通过复制认识结果产生时的条件来实现对认识的检验,相反,它强调的是在进行理解活动时就要将理解者所特有的情境置入理解过程之中,它彰显的恰恰是不同时空条件下的不同理解。只有这种“自身置入”的理解和不同时空背景下的理解活动才导致各种不同理解的产生,而有了不同理解才有可能通过它们之间的矛盾、对立和冲突来达到对客观、共同意义的理解。认识论的标准是一个事后标准,但它又试图得出一个处在不同历史条件下都可以成立的共同结论,这在一个不能复制前面各种条件的社会历史领域,实际上是办不到的,只会造成我们在理论与实际、思想与行动、认识与实践之间的困惑与纠结,并闹出“刻舟求剑”的笑话。理解的客观性由于它强调“情境置入”和“不同理解”,因而是一个即时性的标准,由于它根本就不打算得出一个在任何历史条件下都可以成立的固定意义,更不准备偏向于理论和实际的任何一方,而是要从两者之间提炼出一个变化发展着的“意义世界”,因此它也就结束了理论与实际、思想与行动、认识与实践之间的对立、断裂和脱节。

理解的客观性的第三个特征就是开放性。开放性既指理解者在理解过程中对他者或他在性的意识和容纳,也指被理解对象在理解过程中对他者的接受。这种相互移位的开放必然引起双方做出某种改变并达成一致。这与传统解释学所说的理解是把自身置入对象而获得一个封闭的视域是完全不同的。这也是一种自身置入,但“这样一种自身置入,既不是一个个性移入另一个个性中,也不是使另一个人受制于我们自己的标准,而总是意味着向一个更高的普遍性的提升,这种普遍性不仅克服了我们自己的个别性,而且也克服了那个他人的个别性”。[5]391理解的客观性所具有的开放性特征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能够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观察、了解和思考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文化。这是因为,一方面我们在对中国的实际和中国的文化进行理解的过程中,不再是作为一个旁观者出现,而是作为一个把自身完全置入这个实际和文化中来实现对它们的理解,这保证了我们拿来与马克思主义结合的这个中国实际和传统文化是有血有肉的,是与理解者处在一种有机联系中的,拿了这种意义上的实际和文化来与马克思主义结合,才能够促进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才能开创出具有时代新意的马克思主义;另一方面,这种开放性还能够促使中国的现实和传统文化自身的不断更新和发展,因为在这种相互置入中,我们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提升、重铸中国的实际和文化,从而不仅把中国的实际和传统文化,也把进行理解活动的主体——中华民族提升到一个普遍性的高度。总之,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实际和传统文化的结合就是相互开放自身,通过相互作用来实现共同升华和共同发展。

收稿日期: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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