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会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701(2011)04-0034-10
一、引言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拉开了全球共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的序幕。从2005年至今,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NSW GGAS)等一些国家级和次国家级的碳交易市场也相继建立。然而,随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缺失就是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碳排放权交易离不开相关会计信息的支撑。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制定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是关键的一环。为此,本文首先综述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研究现状并对不同的初始确认进行评价;然后,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碳排放权的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以期发现碳排放权的真正本质并据此对碳排放权进行合理的初始会计确认。
二、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研究综述与评价
在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中,会计确认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葛家澍、杜兴强(2003)认为,“所谓会计确认,是指在交易和事项发生时,一个项目正式按要素正式予以记录并按要素的项目纳入财务报表的过程”,“会计确认实际上要进行两次,第一次解决会计的记录问题,第二次解决报表的揭示问题”。[1]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5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最早对确认进行界定,并提出了确认的四个标准:可定义、可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因此,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首先就必须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的会计确认。
(一)对碳排放权性质的认识
研究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首先必须明确排放权的性质。关于排放权,目前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探讨其属性,而且不同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得出了不同的认识。吴元元、李晓华(2003)和高利红、余耀军(2003)将排放权确认为用益物权;[2-3]郑庭伟(2005)将其确认为人役权且属于人役权中的用益权;[4](P323-324)何延军、李霞(2003)将排放权确认为环境权中的环境人格权;[5]王小龙(2008)则在对上述各种观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后指出,排放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或称特许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6](P58-60)
尽管不同学者对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具有不同的认识,但排放权最初却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为排放权交易的实质是通过政府行政措施将经济手段运用到污染治理上,使致力于污染治理、排放量少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促使污染企业承担更高的污染成本。从排放权交易的历史来看,这项制度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基于科斯定理的运用而提出的,并经蒙哥马利用数理经济学方法严格证明其具有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最低成本的优点。由此可见,排放权交易制度源于经济学,排污(放)权也是经济学的产物。排污权是产权,这是经济学对排污权属性的界定。
排污权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界定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学和法学对排污权交易的不同认识,这是学科的差异导致的。经济学明确排污权是产权,但产权概念并不是法律术语,法律中没有相对应术语可以替代产权。自然地,法学学者们尝试用一系列法律中的权利去替代产权,希望明确排污权的法律属性,这是因为讲求精确性的法律是不能规定模糊的权利的(沈满洪、钱水苗,2009)。[7](P190-191)在排放权的法律本质属性尚待明确的情况下,我们实践中通常从排放权持有者所享有权利的角度,将排放权界定为“允许排放权持有者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拥有排放一定污染物的行政许可权利”。这也意味着,我们更关注的不是“碳排放权是什么权利”,而是“碳排放权持有者拥有什么权利”。这样界定的理由是:准确定义碳排放权的法律本质固然重要,但对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以及碳市场的形成却没有多大的意义(Jillian Button,2008)。[8]
(二)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研究综述及评价
尽管经济学和法律学都没有对碳排放权的本质进行准确的定义,但碳排放权是资产,符合资产的定义和资产的确认标准却是毋庸置疑的,理由如下:
1.碳排放权满足资产的定义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资产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由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确认的首要条件是需要满足资产的定义,碳排放权显然满足这一定义。因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政府为了实现温室气体减排而建立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是碳排放权存在的理论依据。为了实施这一制度,政府部门必须设定排放总量,并将这一总量分解为具体的排放权。显然,无论是政府初始分配排放权给企业,还是后来的排放权交易都是事实上的交易行为,满足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这一要求;排放权分配给企业后,企业拥有其所有权,符合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这一条件;排放权不管以后用于满足减排的履约义务还是进行碳交易,都能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这已为国内外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实践所证实。因此,碳排放权“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综上所述可知,碳排放权满足资产的定义。
除了满足资产的定义外,要确认为资产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就第一个确认条件而言,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规定,企业对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企业可以控制碳排放权所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美国成功实施SO[,2]排放权交易以及当前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就第二个条件而言,在碳交易市场日益发达的情况下,无论是免费分配的还是固定价格出售或竞价拍卖方式分配碳排放权,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如点碳公司(Carbon Point)的数据表明,在欧洲碳交易市场上,2010年3月未登记的CDM(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项目产生的每吨可鉴证减排量(CERs)平均出价为7.5欧元,平均要价为9.00欧元,已登记的CDM项目产生的每吨可鉴证减排量(CERs)平均出价为9.5欧元,平均要价为10.75欧元。[9]我国规定化工类CDM项目产生的CERs最低为8欧元/吨,可再生类项目CERs最低为10欧元/吨的指导价格。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规定的“存储(Banking)”和“借贷(Borrow)”等条款也有效避免了碳价格的大幅波动,从而使得碳排放权的价格可以可靠的计量。
2.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观点的综述与评价
然而,即使确定了碳排放权的资产性质后,由于对碳排放权资产性质认识的差异,不同的组织和学者将其确认为不同的资产类别,主要的观点如下:
(1)确认为“存货”
200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下属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 03-14,Participants' Accounting for Emissions Allowances under a“Cap and Trade” Program)进行讨论,集中讨论两个问题: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如是,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讨论的结果是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时,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0;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10]
显然,存货模式存在两个内在的缺陷:一是它无法解决排放权免费分配情况下的计量问题;二是无法解决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权的确认问题。这两大缺陷是致使EITF 03-14草案最终未列入FASB议事日程的根本原因。
(2)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的主要观点。针对欧盟通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EU ETS)项目,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属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3年5月,发布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年12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IFRIC 3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11]
图1 IFRIC 3中排放资产和排放负债之间计量和报告的不匹配
然而,IFRIC 3的无形资产模式也存在重大的缺陷,即排放资产与排放负债在计量和报告方面的不匹配(见图1),导致不能“真实而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IFRIC也因此遭到了欧盟能源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的抵制。最终,IASB考虑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会计处理的紧迫性趋缓,于2005年6月撤销了IFRIC 3。但是,2005年《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和EU ETS的实施所带来的碳市场飞速发展,使IASB重新重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问题的研究。于是,2007年IASB再次将排放权交易纳入议事日程,并与FASB建立了联合框架,共同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制定。
(3)确认为“金融工具”
Fiona et al.(2002)指出,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12]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根据英国FRS 13的规定,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义。
显然,这种观点也存在明显缺陷。因为碳排放权虽然可以进行现货和期货、期权交易,但碳排放权与其持有者之间并无相应的权益关系。因此,碳排放权并不符合金融工具“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的定义。
(4)确认为“捐赠资产”
自从美国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了SO[,2]排放权交易制度后,许多专家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1996年,Jacob & Brent在其论文《报告污染配额相关问题研究》中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在分析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存在的不足后,提出应将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能克服不同配额分配方式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弊端。[13]
由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知,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与“捐赠资产”具有重大的差别。与捐赠资产作为国家、社会团体或个人对企业的无偿性赠予相比,企业获得碳排放权是有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指定的日期交付与实际排放量相对应的碳排放权,以解除其减排履约义务;一旦出现减产、停产、破产等情况,企业必须将所分配的相应碳排放权归还给政府;到指定的碳排放权交付日期,一旦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超过了排放权所允许的排放量,企业必须接受现金罚款以及从碳交易上购买与超排量相应的排放权的“双重”惩罚。这些条件充分说明了碳排放权与捐赠资产的差别。
综上分析可知,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和“捐赠资产”等资产都有其固有的缺陷,正是这些缺陷制约了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并阻碍了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的进程,使其成为国际会计研究领域中的一大难题。要克服这一难题,从碳排放权经济属性的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三、经济学视角的碳排放权本质分析
(一)碳排放权的商品本质属性分析
1.碳排放权具有明显的商品特征
在国外,将排放权确认为商品已成为企业的惯例。美国的金融机构,如巴克莱资本(Barclay Capital)和花旗银行(Citibank)就是典型的代表,两者作为能源交易市场和碳交易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都将排放权及其衍生金融工具纳入其商品投资组合中。[14-15]作为煤、能源和其他商品交易的行业组织的国际交换和衍生组织(The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发表了一个关于EUAs交易的新附件,并将其纳入《原始协议》(Master agreement)中,成为行业排放权交易商品化的象征。[16]法律和政策文献中也可看到类似的规定和处理。在一篇关于碳交易合同的文章中,Wilder et al.(2009)认为,“碳就是一种新的商品,即不管法律和规章制度如何规定,碳排放权就是商品。”[17]澳大利亚政府提供的一份关于其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问题的Garnaut Climate Change Review报告中指出,“碳交易市场具有成熟商品市场的特征。”
确实,《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采用的三种灵活机制——国际碳交易机制(IET)产生的分配数量单位(AAUs)、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额(CERs)、联合履约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以及欧盟排放权交易(EU ETS)下的EUA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机制(NSW GGAS)下的ACs等都被视为商品进行交易。这些碳信用既可以进行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数量可以很大,价格也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完全体现了成熟商品市场的典型特征。一些国家(如法国和英国)也视碳信用为商品征收增值税。
2.碳排放权商品属性的局限分析
尽管碳信用商品化已基本得到公认,但是其不仅不能推动,反而可能阻碍企业碳减排活动的深入推进以及碳交易市场的全球趋同,其局限的主要表现如下:
(1)局限之一:“等价僵局”造成碳交易市场的分裂
从环境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商品化的最大关注是环境额外性和财务额外性的碳信用流入市场,导致其价格的降低和减排量的大幅削减。产生于环境和财务额外性的碳信用主要表现形式有三:一是“热空气”现象。当市场中有多余的碳信用时,就产生了“热空气”,如由于企业破产和产量下降带来的碳信用进入供给有限的市场。二是产生于土地利用和土地利用变化和森林化的碳信用(land use,land use change and forestry,LULUCF CERs),具有缺乏永久性减排的特征。三是产生于非京都机制下的碳信用。这些碳信用大多产生于自愿排放权交易制度,减排标准因不受京都机制的约束而宽松得多。显然,以上方式产生的碳信用有别于京都机制下产生的碳信用,这必然存在不同碳信用之间的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即所谓的“等价”问题。
解决不同碳信用之间价值差异的问题可以采取四种战略:一是阻止这些具有环境和财务额外性的碳信用进入市场,清洁空气政策中心(the Center for Clean Air Policy)已建议2012年后为这些具有额外性的碳信用建立一个单独的市场。二是允许这些信用进入市场,让特定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去排除管辖外的非等价碳信用。如尽管CDM执行委员会(CDM EB)认可LULUCF CERs,但EU ETS并不认可这些信用。三是将环境额外性的碳信用确认为一种新的非交易碳信用,与其他单位不等价。不能交易的碳信用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并不普遍,NSW GGAS中就设有这种单位。四是就非等价碳信用的减排标准进行协商,以此确定彼此之间的合理比价。
显然,以上四种战略表面上看来是解决等价性的最合理方法。然而,这些战略在实践应用中可能阻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为“要不进入,要不退出”的“二分法则”虽然维持了不同市场之间碳信用的相对价值,但这是以减少某些标准的碳投资为代价的,这就是所谓的“等价僵局”(equivalent impasse)。以LULUCF为例,“二分法则”将阻碍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的森林保护中,结果是更多的资本流向能产生经济价值的产品而不是流向因保护森林而产生的碳汇上,以牺牲环境利益的代价换取了经济利益的增长。
追根溯源以上战略的设计原理可知,导致“等价僵局”的根源在于“二分法则”的潜在假定——采用商品属性来定义碳信用。众所周知,具有不同价格或者虽具有相同价格但用途不同的商品存在于不同的市场中。同理,非等价的碳信用也同样存在于不同的碳交易市场中。如一吨东北大米的价格是3000元,一吨玉米的价格是1500元,如果卖主对一吨玉米的价格标价3000元,那么他的玉米将无法找到相应的买主,因为不同商品的价值是其稀缺性和供求关系的体现,一吨玉米1500元就是其价值的外在体现。市场供求的力量将每吨玉米价格确定为1500元,而不是3000元。虽然同属于人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品,但两者是属于不同市场的非等价商品。与此类似,假定一个严格标准下产生的碳信用价值为30美元,另一个在宽松减排标准下产生的碳信用价格为15美元,两者是归属于不同碳交易市场中的非等价单位。只要法规制度不改变,这两个市场无法实现有效的对接。
(2)局限之二:“虚假比较优势”削弱高标准减排投资的积极性
商品特征还会导致“虚假比较优势”(artificial comparative advantage)的产生。因为不同的碳信用产生于不同减排要求的制度下,宽松减排制度产生碳信用的数量更大,减排成本更低。如果允许其进入减排要求更高的碳交易市场,则会降低整个市场碳信用的价格,形成的所谓“比较优势”将造成减排标准更高、减排成本更大的企业处于竞争劣势,促使市场参与者追求质量更低的“劣币”,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3)局限之三:“技术障碍”增加碳交易的交易成本
碳信用商品化还存在计量标准的统一问题。采用重量标准(吨)来计量碳信用,结果可能不是加速而是阻碍碳信用的商品化。不同的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算、监测、核实的方法可能会存在差异,标准不统一的碳信用核算就会产生“技术障碍”(technology barrier),由此增加了碳交易的交易成本,削弱了市场的流动性。
另外,根据商品市场的划分,具有相同本质和用途的商品理应存在于同一市场之中。每一种碳信用的本质相同,都表示为排放一吨碳的权利,因此不同的碳信用理论上可以在同一市场中交易。但商品特征仅根据减排交易制度的差异就将不同的碳信用人为划分为不同的商品,从而割裂了不同碳交易市场之间的内在联系。碳市场分裂的结果是EuAs只能在EU ETS市场中交易,NSW信用也只能存在于NSWGGAS市场中。这不仅不利于单个市场的稳定发展(容易出现供应短缺或价格波动),而且为碳市场的全球趋同设置了障碍。
(二)碳排放权的货币属性分析
1.碳排放权凸显货币属性
货币是商品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的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充当等价物的商品,因时因地而异,最终固定在某些特定的商品上,金银由于其天然的优势而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货币商品。可见,具有价值的商品是成为货币的基础。碳排放权具有商品特征,这就为其成为货币提供了条件。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碳排放权更多的凸显出其货币特征。Jurgen(2007)就明确指出,《京都议定书》提出了排放权概念,这是一种可交易的货币。[18]碳排放权的货币特性主要表现如下:
(1)排放权的价值建立在国际协议或政府信用基础之上
碳信用是由政府或国际组织通过法律程序认可的,没有政府信用,碳信用将毫无价值。例如,如果欧盟不认可EUA来满足其减排目标,那么EUA将一文不值。而一般的商品,如煤、石油等的价值不需要政府的认可。
(2)全球碳市场具有与货币市场趋同相似的过程
从一国货币的产生过程来看,货币的发展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信用货币(纸币)”的发展过程。国际货币体系也经历了“金本位及固定汇率制度→虚金本位→信用本位及浮动汇率制度”的发展历程。与此相似,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碳交易市场,其不同的碳信用可以根据“黄金标准”的含碳量确认其价值并且彼此之间可以自由浮动。就像货币市场上一种货币紧盯另一种货币一样,一种碳货币也可以盯住另外一种碳货币。
(3)碳信用的另一个货币相似特征是可以“存储(bank)”和“借贷(borrow)”
根据EU ETS和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RGGI)的交易规则,某一特定期间的配额(allowance)和信用(credit)可以存储用于履行以后期间的交付义务。这些规则有助于交易者控制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减少遵约成本。新生的美国碳交易制度也包括存储机制以及提供有限范围的借贷。企业借入碳信用是预期以后期间可以分配获得配额满足遵约要求。尽管商品交易中也有存储,但商品市场中没有商品借贷概念。
(4)碳信用具有稀缺性和广泛的接受性
首先,碳信用具有稀缺性。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引入,使企业原来毫无约束的排放权受到了排放总量(Cap)的限制。同时,碳减排意味着必须减少含碳能源的使用而转向低碳能源,能源转换所需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投入导致了碳减排成本的产生。总量限制和减排成本的双重压力使得企业只能产生有限的减排量,从而产生了碳信用的稀缺。碳信用的价格就是其稀缺性的主要表现。
其次,碳信用具有了广泛的接受性。1996年,98%的交易量来自于项目的碳信用交易。1996~2002年间,碳交易的数量在100万吨至300万吨之间。[19]2004年碳交易量比2003年增长了38%,达到1.07亿吨。[20]2005年EU ETS以及《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碳交易获得了飞速的发展,到2009年底,碳交易量达87亿吨,交易金额为1437.35亿美元。[21]
除了企业交易碳货币外,个人碳货币体系(Personal Carbon Trading,PCT)也在发展之中。正如英国环境大臣大卫·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所设想的那样,“未来碳将成为货币,我们的银行卡里既有英镑也有碳货币,当我们买电等能源时,我们既可以使用碳货币,也可以使用英镑。政府为每个人分配一定数量的碳货币,碳货币可以进行买卖和储存,多余的可以出售,不足可以购买,很方便的交易。”[22]
2.货币属性的优势分析
根据货币特征可知,碳信用货币化可以有效克服上述商品属性下的三个局限,在推动全球碳交易市场发展和全球趋同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与《京都议定书》的全球共同减排的精髓是内在一致的。主要优势表现如下:
(1)优势之一:采用汇率制度打破“等价僵局”,促进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趋同
将碳信用视为货币有助于打破这种“等价僵局”,有助于形成一个流动的全球碳交易市场。非等价的碳信用将被视为非等价的货币,就像美元和人民币可以同时在国际货币交易市场中交易一样。基于供求关系、国际收支、经济实力和购买力水平等诸多因素,美元走强或人民币走强反映了市场对于这两种货币价值的判断。同样,在碳货币本位下,不同碳货币可以通过其汇率的固定和变动来反映其相对价值,对不同的环境标准和额外性等因素给出合理的评价,市场主体会自动“逐优”而持有看涨的通货,不同碳货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灵活使用。
货币特征还可以避免商品特征下碳信用之间的“激励不相容”现象。尽管每种碳信用的价值可能不等价,但是可以根据汇率的调整确定每一单位的环境价值。利益相关者不再要求政府强制性地将减排要求低的碳信用排除出市场,而只需要调低其汇率即可。不同价值的碳信用之间的流动有效地调节了市场的供求关系,不仅有助于稳定价格,而且减少了收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吸引更多风险规避的投资者参与碳交易市场。
(2)优势之二:汇率调整消除“虚假比较优势”,激励高标准的减排投资
如果国际碳市场采用商品特征,每一个市场相等重量的、同质的碳信用就应该具有相等的价值,那么就不会有企业会愿意接受更严格的减排标准,因为宽松的减排标准实现的减排量更大,减排成本也更低。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谁还会去遵从所谓的“黄金标准”呢?企业还会有动力去高标准减排吗?不同减排标准所产生的减排成本差异又如何从收益中补偿?因此,不同碳信用之间的价值不可能是简单的1∶1,货币模式可以利用各种碳货币的比价创造市场的均衡。宽松的排放标准产生的碳信用将具有较低的市场价值,从而促使碳信用提供者追求更高的环境标准以实现更高的减排收益,标准更高的碳信用的市场价格比宽松减排标准产生的碳信用具有更高的市场价格,这是一种公平的比较优势,从而自然消除了商品模式下所谓的“虚假比较优势”。
(3)优势之三:价值计量克服“技术障碍”,提高了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在碳信用货币化下,虽然碳信用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核算碳减排量,但依据的标准不再是重量单位,而是进行价值计量。不同核算标准的碳信用拥有不同的价值。这种价格的差异将激励碳信用提供者改进计算方法和计算手段,以此提高碳信用的价格。随着碳核算技术的进步以及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利益的驱动将促使碳信用核算方法实现统一,这个过程类似于度量衡单位的统一过程。
综上所述,碳信用具有稀缺性、价格波动和可交易的商品特征,同时还具有依靠政府信用、自由存储和借贷、普遍接受性等货币的特性,是一种兼具商品和货币特征的全新信用货币——碳货币。商品特征奠定了排放权的价值基础,货币特征更凸显了其内在的本质,二者的比较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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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碳排放权的初始
会计确认——“碳货币”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多样化的根源——商品属性的体现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会计理论界关于排放权的确认之所以会出现诸多观点,其认识根源是从商品属性确认排放权。由于排放权交易制度是由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市场制度等因素构成的一个综合体系,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就会形成不同的认识,从而确认为不同的资产类别。
由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知,为了实现总量限制下的减排,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置了若干条件,其中包括:(1)确定排放总量(Cap),通常根据历史排放量,称为“祖父”原则(grandfather principal)来确定;(2)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竞价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三种方式;(3)配额的有效期限,配额的有效时间因各国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异,在EU ETS的第一阶段(2005~2007),配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三年,第二阶段(2008~2012)的有效期限为5年。但是配额的交付必须按年交付,即第一年的2月28日发放,下一年的4月1日必须要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超排必须要接受惩罚,每吨高达100美元,节约额则可以出售。
显然,目前国外会计准则机构和不同学者正是根据以上特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资产类别确认。美国FASB下属的EITF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IFRIC 3则根据碳排放权的无实物形态特征将之分类为“无形资产”,Fiona(2002)根据排放权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的特征将之确认为“金融工具”,Jacob & Brent(1996)认为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类似于对企业的无偿捐赠,应该确认为“捐赠资产”。可见,仅仅根据排放权的某一个特征来进行会计确认,不免产生“盲人摸象”、“见仁见智”的结果。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碳货币”
根据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碳排放权具有货币的特征,可以在现有的货币资金会计科目下增设一个新的货币资金科目——“碳货币”,理由如下:
第一,碳货币的发放是在排放总量的限制下,要求企业只能排放限定数量的温室气体。因此,到了一定的期限,企业必须交付与碳排放数量相同的碳货币,以履行遵约义务。为了降低碳货币的价格波动风险,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交易,但最终必须履行遵约义务,这些特征与货币的支付功能是相吻合的。
第二,碳货币的流动性区别于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碳交易市场由能源交易市场衍生而来,并与之高度相关。可以预计,即使将来碳货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碳货币的交易范围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费。这种观点在个人碳货币体系的设计也有体现。根据大卫·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的个人碳货币交易设想,碳货币主要用来进行如电、天然气和石油等能源消费①。目前英国在建立个人碳货币系统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英国气候变迁法案》(united Kingdom Climate Change Bill)也授予了政府建立个人碳货币交易体系的权利。但是,碳货币也只是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货币或代币(Complementary Currency),只是由于英国的各种代币体系很完善,代币也很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而广泛流通。
第三,碳排放权货币化避免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复杂化。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项目型和配额型碳。两种制度下碳排放权的来源并不相同:基于项目的核证减排量(CERs)上记载的减排量(通常称为碳信用)是以权威机构对项目运行的实际减排效果的检验和认定为依据;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机制下的排放权(通常称为碳配额)是一种基于地区排放总量和排放目标,参照企业实际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分配的产物。然而,尽管两种不同制度类型下的碳排放权具有不同的来源、名称和不同的内在价值,其性质却是相同的:都表示排放一吨二氧化碳等价物(CO[,2]e)的权利凭证。因此,根据货币属性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碳货币”避免了不同制度下碳排放权的不同会计确认。
五、对碳排放权货币属性的思考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复杂性是导致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多样化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要合理进行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最根本的方法是从全新的角度认识碳排放权的本质。研究表明,货币属性比商品属性更能反映碳排放权的本质,不仅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制定和实施的目的实现了内在一致性,而且有效实现了减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同时,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碳排放权的货币确认避免了项目型和配额型这两种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下会计确认的复杂性,共同的本质决定了两种制度下碳排放权确认的统一性。因此,将碳排放权确认为“碳货币”不仅具有理论合理性,而且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收稿日期]2011-03-07
注释:
① 转引自蔡博峰,刘兰翠:“碳货币——低碳经济时代的全新国际货币”,《中外能源》,2010年第2期,第10-13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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