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现状研究_土地使用权论文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现状研究_土地使用权论文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现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无形资产论文,信息披露论文,上市公司论文,现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36(2010)03-0046-08

无形资产与资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是密不可分的,形象地讲他们是社会发展中的一对“孪生兄弟”,无形资产兴,则股市兴;无形资产弱,则股市弱。无形资产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是收益的来源。无形资产与股票市场有着正相关的关系。

无形资产与证券市场二者有机结合形成良性循环是全球经济发展的趋势。无形资产为证券市场注入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优质的无形资产资源,为相应的上市公司创造持久的利润来源。通过证券市场的筹集资金功能,为知识产权向无形资产转化,创新成果产业化、资本化提供资金。当无形资产与股票市场有机结合,无形资产的收益即可通过股市显示出来。

无形资产不仅有创造收益的功能,而且还是资本扩张的工具,筹资融资的金融工具,同时他是企业的诚信标志。

股市是一个国家经济的晴雨表,笔者通过近20年的研究发现:是否拥有无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判断一个上市公司股票优劣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个国家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拥有量、创造无形资产的能力、管理与经营无形资产的水平、靠无形资产竞争和获利的能力,对这个国家经济的晴雨表起着关键的作用。中国证券市场和世界其他证券市场一样,都折射出这个法则。[1]

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再到初步建立零星制度的阶段。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现状参差不齐,公众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状况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相关制度建设与监管滞后于现实发展,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一、我国证券市场初创时期的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状况

客观地讲,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初创时期,监管部门和上市公司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问题还仅局限在评估和无形资产的入账比例等问题,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加之无形资产理论上的误区,被一些违法乱纪的人钻了空子。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公司上市前(或重组)的审核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方面处于空白,很容易给上市公司的经营留下隐患

1.上市公司名称真实性审查的问题

在中国股市名不副实的厂商名称欺诈典型的是“中科创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00048康达尔”,其庄家通过股权转让对其进行控制,然后把股票名称变为“中科创业”,使一般的中小股民以为“中科”与中国科学院有关,与中国科学院有关的上市公司在科技方面一定有实力也不会骗人,于是毫无戒备地买进。中科创业公司的股价最高被庄家炒到84元,后因公司涉嫌犯罪,被查处,它的股价如雪崩一样下滑。从2000年12月25日开始,一直平稳运行的深圳“中科创业”突然连续10个跌停板,跌掉50亿市值,中小投资者最后损失惨重。[2]

与之类似的还有大连北大车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改名大连北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这家公司与北京大学毫无关系,其公司竟然冠名“北大”,特别是更名为“北大科技”后欺骗性更大。相当一部分中小投资者以为它是与北京大学有关的一家高科技公司,盲目买进。后该公司因连续亏损,被勒令退市。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遭受了较大损失。

我国上市公司中有100多家公司的名称中冠以“科技”、“高新”、“高科”等美名,但这些公司根本连专利都没有申请过,更不要说拥有专利权。此类没有专利权的上市公司很难确定其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也很难确定其是否具有稳定持久的利润来源,未来是否具有成长性。没有专利权的“高科技”公司很容易迷惑中小投资者。

2.对大股东在公司上市前的无偿使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承诺监管空白

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上市公司可以免费使用其无形资产的承诺。好像大股东对上市公司很慷慨,但由于这样的组发并不规范,因此给日后上市公司的经营留下了隐患。“000999三九医药”就属于此种情况。该公司1999年11月9日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大股东三九企业集团将自己拥有的“999”(注册类别遍及1-42类)的商标权、药品保护、专利授权给公司无偿使用。后来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逾25亿元,占公司净资产96%(截至2001年5月31日数字),严重侵占中小投资者利益,被证监会立案稽查。2008年2月确定清偿方案中的数额为37.58亿。[3]大股东违反承诺最终以10.14亿元抵偿了其部分债务。类似三九医药大股东这样不信守承诺的上市公司不止一家。

(二)公司上市后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和监管

个别上市公司不是真正发展自主创新,提高竞争力与利润来回报投资者,而是以高科技、新技术为幌子,用似是而非的高科技项目欺骗投资者,甚至以非法手段操纵股价,获取巨额利润。

1999年3月,广东亿安集团收购了深圳商贸控股公司持有的深锦兴超过四分之一的股权,成为深锦兴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深锦兴股票随之正式更名为“亿安科技”(没有人监管其“科技”的实质内容及其知识产权状况)。该公司以所谓“电动车”、“纳米技术”等高科技项目在股市上行骗,通过黑庄的操纵,股票价格由1998年8月的5.6元,最高上涨到2000年2月的126.31元,涨幅高达21.50倍,缔造了中国股市的一个神话,被吹捧为“中国第一个百元股”。后经证监会查实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庄家非法获利达4.49亿元之多。在其迷惑投资者的所谓高科技“电动车项目”被曝光为高尔夫球的电瓶车后其股票价格开始下跌,一年后当违法庄家的行为被查处后,股票价格更是每天下跌不止,最后跌到不足最高价的零头。跟风追高的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4]

在中国股市被一度号称“中国第一蓝筹股”的“000557银广夏”,累计虚构销售收入10亿多元,虚增利润7.7亿多元,银广夏的手段也是虚拟无形资产。银广夏的董事局张吉生主席曾经预测,凭借某种神奇的专利技术,在未来三年内,银广夏这家上市公司每年的业绩连续翻番“不成问题”。[5]而公司总裁李有强则称:“天津广夏已掌握了特别技术,能大幅提升产能。”而技术的来源则是用李总裁的话说:“我这个技术是大伙和德国人吃饭的时候,把他给灌醉了,拿到一张绝密的图纸。”[6]

董事局张吉生主席与李总裁的话是矛盾的,专利与秘密图纸(应属技术秘密)是截然不同的无形资产。如果真像李有强所说是喝酒时把人灌醉拿到的,这其中还隐藏着着巨大的知识产权纠纷呢!银广夏这样重大的问题硬是没有人发现,居然还被某杂志评为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之第三位,称“股价相对于公司基本面被严重低估”。“银广夏”造假事件被揭露后,造成近68亿元流通市值的蒸发。

以上操纵“中科创业”、“亿安科技”、“银广夏”三家公司股价的犯罪分子,故意混淆与中国科学院类似的名称,编造高科技项目,冒充有神奇专利等行为,概况地讲就是虚拟无形资产。而对于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管理层在此期间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如号称新技术的“亿安科技”、“银广夏”,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特别是专利状况如何,对如申请情况、是否获得专利、发明人、来源渠道是否正当等资料应该进行核查;对于由“康达尔”变脸而来的“中科创业”应该查实其与中国科学院是否有关等疑点均没有要求这些公司如实披露并认真监管,这就造成了这些无良公司在股市上兴风作浪,严重危害广大中小投资的利益。

二、现有制度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影响与作用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存在问题的不断出现,特别是银广夏等违法事件曝光后,有关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在完善制度建设方面有所加强。

(一)当前已经颁布的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有关的制度

1.目前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与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相关的制度(按时间顺序)包括:

制度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2004年1月20日证监发[2004]9号);

制度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

制度三:《信息披露规范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

2.财政部颁布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配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3.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商标的规定包括: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同一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二)已经颁布的相关制度对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积极作用

已经颁布的上述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首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三项制度对于公司上市前的招股与募集事项要求发行人对于无形资产情况予以披露和说明。关于上市公司名称无形资产在《信息披露规范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规定:“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对于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要求披露。

其次,财政部的具体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包含六章二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确认;第三章初始计量;第四章后续计量;第五章处置和报废;第六章披露。与以前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相比,中国2006年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有较大进步,使上市公司的无形资产趋向真实合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虚拟无形资产“商誉”从无形资产中剔除。“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本准则规范。”2.对于自我开发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确认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对于同时满足五个条件的技术开发项目则可确认为无形资产。3.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不列作无形资产。

再次,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商标无形资产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对某些想通过商标无形资产关联交易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制度缺失,留下监管漏洞

随着制度的建设和监管的加强,上市公司明目张胆的利用无形资产信息造假、操控股价的行为得到了有效地控制。虽然证监会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布了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比起以前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客观地讲这些制度与中国股票市场的现实还距离较远。这些制度零零散散,对知识产权信息没有比较规范的规定,具体体现在:

1.某些制度过于含糊且没有监管

《信息披露规范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五十条“发行人名称冠有‘高科技’或‘科技’字样的,应说明冠以此名的依据。”此条款只是规定了说明依据,并没有规定冠名“高科技”或“科技”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和入门条件。真正的科技公司在当前科技日新月异且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就应该具备相应的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而没有这些知识产权的公司,难以成为真正的科技公司。由于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新上市的公司中有些冠以“科技”的公司甚至连专利都没有申请过。

还有一些上市公司名称中含有“国际”的字样,从规范角度讲,有国际字样的公司一般应该涉及国际业务,而国际业务的取得前提条件是应该具备国际的专利、国际的商标,若没有国际的知识产权,则很难获得国际的营业收入。

目前的制度对于上市公司名称中含有“科技”的上市公司有说明的要求,但没有标准;对于上市公司名称中含有“国际”的上市公司既没有说明的要求,也没有标准,更缺乏监管。

2.制度中没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要求

2005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规范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公司字[2005]141号),共四章六十九条内容。虽然该规范提到:“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披露”。但作为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重要文件通篇没有“知识产权”四个字,更没有上市公司关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要求。

由于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披露没有要求,导致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的形式、内容五花八门,相当一部分公司根本就没有披露。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知情权被漠视和被剥夺了,任由上市公司随心所欲地披露。

本研究项目选择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研究显示:在2008年度报告中,有14家被政府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的上市公司,没有披露公司的任何知识产权信息。

3.《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难以反映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

有人认为财政部颁布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配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解决了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问题,而且国内众多的研究项目也局限在对会计报表披露的相关内容的研究。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事实证明: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不仅范围过于狭窄,而且会计准则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一个公司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

其一,仍没有解决企业所拥有的重要无形资产——商标权纳入企业资产核算与管理的问题,还被排斥在企业资产之外。《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该条的失误所在不仅混淆了可确指无形资产商标权与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商誉,而且将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权排斥在无形资产之外。

其二,土地使用权是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中的主要构成。土地使用权与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性质截然不同,土地属于自然资源并不是一个企业的核心价值,不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也无法控制市场进而获得长期稳定的利润来源。笔者早在1995年就曾呼吁“土地使用权应该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来”。[7]但根据本研究对50家样本公司2008年财务报告的数据统计分析,所选定的上市公司中只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单独列出,没有进入“无形资产”账户。其余49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占无形资产均在40%以上。其中25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占无形资产的90%以上,16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占无形资产的70%以上,5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占50%以上,3家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占40%。

现有的统计数据均表明:会计准则显示的无形资产难以反映一个上市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真实情况。以土地使用权为主的无形资产会计准则也无法全面地反映一个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会计准则》若不改革,则无法担当真实、准确、全面反映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的重任。

其三,《会计准则》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入账界定为五个条件同时具备,因此大量的知识产权没有进入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不仅研究阶段的知识产权无法进入“无形资产”,即便是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如果不能满足会计准则要求的五个条件同时具备,也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进入会计账表,从单纯的会计核算角度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会形成大量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仍然飘在账外。

其四,会计准则仅局限在账面的披露。该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由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难以反映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对市场形成控制力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

三、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概况及典型案例分析

由于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以及监管的空白,导致了上市公司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披露处于无序、无规则的状态。本研究报告正是基于此前提,分别对近年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概要分析。

(一)中国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概况与典型案例

本研究报告选择了5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分析其2008年度报告,并从年度是否披露、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情况)总量披露、拥有专利明细披露、累计拥有数量披露,拥有国际专利总量披露,拥有国际专利明细披露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分析。50家样本公司在2008年度报告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以专利为主)概况如下:

1.披露6项全部内容的上市公司1家:

宁波新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120新海股份)是“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单位”,该公司不仅披露了专利的当年申请总量、累计总量、国际专利的总量,而且还披露了国内及国外的专利获权日期、到期日期、专利号等详细内容。

2.披露知识产权概况、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情况)总量、拥有专利明细披露、累计拥有数量披露4项内容,而未披露国际专利情况总量和明细情况的上市公司为5家: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052同洲电子);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002001新和成);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66莱茵生物);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202金风科技);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46轴研科技)。

3.披露知识产权概况、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情况)总量、累计拥有数量、国际专利情况总量4项内容,而未披露拥有专利明细和国际明细情况的上市公司为1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28中国石化)。

4.披露知识产权概况、累计拥有数量、国际专利情况总量3项内容,而未披露当年专利总量、国内专利明细和国际明细情况知识产权的上市公司1家: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100 TCL)。

5.披露知识产权概况、当年专利总量、国际专利情况总量3项内容,而未披露国内专利明细、累计拥有数量和国际明细情况上市公司5家:

广东省东阳铝业股份有限公司(600673东阳光铝);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005德豪润达);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000816江淮动力);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535天士力);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600298安琪酵母)。

6.披露知识产权概况、当年专利总量、累计拥有数量3项内容,而未披露国内明细、国际总量和国际明细信息的上市公司3家:

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55方大A);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008大族激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398工商银行)。

7.披露知识产权概况、国内明细、累计拥有数量3项内容,而未披露当年专利总量、国际总量和国际明细信息的上市公司1家: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002030达安基因)。

8.披露知识产权概况、专利总量及国内明细3项内容,而未披露累计拥有数量国际总量和国际明细信息的上市公司2家: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002169智光电气);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121科陆电子)。

9.披露知识产权概况、当年专利总量两项内容,而未披露国内专利明细、累计数量、国际总量和国际明细信息的上市公司11家: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16深康佳);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527美的电器);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636风华高科);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43金发科技);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002249大洋电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600019宝钢股份);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89特变电工);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600839四川长虹);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90泰豪科技);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600690青岛海尔);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87 ST伊利)。

10.披露了知识产权概况1项内容,而未披露其他内容的上市公司2家: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651格力电器);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600519贵州茅台)。

11.有自主创新,而没有披露任何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司1家: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000063中兴通讯)。

12.披露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信息,而未见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信息的上市公司2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13丽珠集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601857中国石油)。

13.未披露任何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司15家,其中国家或省级政府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或优势的上市公司有:

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000522白云山);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000541佛山照明);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000659珠海中富);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0921 ST科龙);

佛山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973佛塑股份);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600433冠豪高新);

广东科达机电股份有限公司(600499科达电机);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72中炬高新);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538云南白药);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600031三一重工);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600366宁波韵升);

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2018华星化工);

其他诸如上市公司百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0036招商银行);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000800一汽轿车);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01939建设银行);

(二)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典型案例

1.知识产权权益获得与丧失的信息披露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权益获得与丧失是公司发展的重要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应该及时予以披露,我国上市公司比较典型的案例有:

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225濮耐股份)能够及时公布企业获得专利权的信息。2009年6月24日该公司发布公告:该公司获得了两项发明专利;2009年9月1日该公司又发布公告,该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三项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广东南洋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212南洋股份)2009年6月24日发布公告,该公司获得低压电缆获专利证书。

但这样及时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司并不多见。此外一些公司对于失去的知识产权也未履行披露的义务,如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09中国宝安)20多个“宝安”商标因到期未续展,被国家商标局撤销,未见该公司发布公告。无独有偶,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000020深华发A)约10个商标失效,也未见该公司发布公告。

2.知识产权纠纷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600535天士力)于2006年12月23日发布了“养血清脑颗粒”专利权侵权案胜诉的公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东莞万成制药公司按天士力要求赔偿1元人民币,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该公司董事长表示:“打赢这场官司,公司算的不是经济账,而是力图通过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提高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国粹中药,保护中药的现代化、国际化”。[8]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000852江钻股份)的技术秘密纠纷的信息披露并不规范。该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29日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告披露“因自然人幸发芬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一事引发诉讼,2008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到公司《刑事裁定书》(2008)汉刑终字第9号。现将该事项公告如下: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潜检刑诉(2007)89号起诉书指控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人幸发芬违反公司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使用公司秘密技术,用于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研制、生产三牙轮钻头,经武汉银河会计评估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至2006年6月30日止,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692,282.61元。潜江市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潜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幸发芬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0元。幸发芬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08年5月20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只是披露了与之相关的刑事案件,而诉讼标的更大的知识产权纠纷民事案件却只字没有披露。

新华社等媒体2008年10月15日刊发了“女高工跳槽泄价值数亿绝技,原单位索赔千万”的信息,披露了幸发芬跳槽泄密的全过程:“掌握该公司‘油用牙轮钻头制造技术’核心机密的女高工幸发芬早在2001年就跳槽到天津立林公司,2004年开始,江钻股份公司陆续发现一些公司的一些用户不再使用他们的产品,而使用天津立林公司的产品。立林公司的钻头与江钻股份公司的产品极为类似,性能也差不多,且价格较为便宜,极大打压了江钻股份的市场份额。2006年1月幸发芬被刑事拘留。2006年9月,立林公司负责人王某曾赶到江钻公司协商,表示停止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据江钻公司负责人介绍,目前市场上仍可见到立林公司的侵权产品。为此,他们已提起民事诉讼,向立林公司索赔1000万元。而1000万元这一损失是截至2006年6月份的数字。如果统计到目前,损失至少有8000万元。

对于立林公司给江钻股份公司造成的8000万损失以及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向立林公司索赔1000万的事项,而该公司既没有发布临时公告,也没有在2008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3.知识产权许可信息披露的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许可实际是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是现代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以专利许可贸易为例,全球专利许可贸易截止2005年高达1400亿美元。在我国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许可也日渐成为我国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内容之一。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002248华东数控)2009年9月9日发布了“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披露了该公司与瑞典艾克斯康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

协议标的:公司通过制造许可方式引进瑞典艾克斯康公司(EXECHON)的成套系列并联运动机床技术,由公司生产制造、销售系列并联运动五轴联动数控机床。艾克斯康公司(EXECHON)保证用其技术生产的机床产品在用户的工厂验收合格。

协议金额:公司一次性支付专利技术生产与开发许可费,金额不是很大,且在财务上可将其列入“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分期摊入受益产品成本,对当期效益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在用该技术生产的机床产品销售给最终用户时,每台再按约3%销售额提取技术使用费支付给艾克斯康。

生效条件及时间:公司支付专利技术生产与开发许可费,并到达EXECHON注册账户的日期,为协议生效日期。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有效之日起到专利权所规定的专利失效之日止。

如此重大的经营事项,在其披露的公告中内容过于模糊,若干基本的内容并没有公布,不仅引进瑞典艾克斯康公司技术专利的名称、专利号没有公布(特别是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是否拥有专利权没有公布),以及一次支付的专利费用是多少均没有公布,居然还出现了“金额不是很大”这样含糊不清的词语,与中小股东玩起了捉迷藏的游戏。“金额不是很大”到底有多大?是1000元、2000元?还是10万、20万?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数额。

(三)个别上市公司披露知识产权信息不准确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深圳市某生物工程公司,其2008年年度报告获得10个专利授权信息不真实。在研究中,作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两次发信董事会,与联系该公司证券部电话联系多次,至今不予回答。据相关资料显示:该上市公司既没有申请过专利也没有获得国家的专利授权,而是将其控股95%的子公司专利“据为己有”。

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上市公司将会如实的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而不是披露模糊的、不真实的信息,让中小投资者一头雾水。

本次研究报告选定的50家样本公司和若干典型案例的公司,虽然不足全部上市公司总量的10%,但由于选样的角度比较科学,能基本反映出中国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方面的概况。样本公司中能够主动、积极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的公司是先行者,上市公司能够主动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信息的行为应该说是其进行的有益探索。而没有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公司,虽然说是按照所谓“制度”规定进行披露,但事实上隐瞒了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信息,使中小投资者与大股东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一个公司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无论是利好或是利空,都不能隐瞒,更不能发布模糊的甚至虚假的信息。不让中小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对中小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的掌握方面处于弱势现状应予尽快改变。

上市公司有向股东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的责任,有义务真实、及时地披露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通过本次研究可发现,当前市场环境下中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信息披露无论从制度建设,还是监管方面都任重道远。

标签:;  ;  ;  ;  ;  ;  ;  ;  ;  ;  ;  ;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现状研究_土地使用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